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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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办事制度
一﹑公开办事示证上岗制
(一)窗口单位统一制作明示个人姓名、照片、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卡及挂牌(胸卡),在工作显眼位置设立岗位卡,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二)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证上岗,热情待人,使用文明语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三)窗口受理工作和业务咨询、事务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程负责答复、办理,直到事务办结为止。
(四)窗口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告示栏,张贴注明工作人员的照片,印制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将公开办事制度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列入目标考评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意见箱,对违反本制度的可监督举报。
二﹑公开办事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强化**内部管理,体现便民、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
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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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对要求办理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首办责任人应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七)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以口头告知的应做书面记录。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八)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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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三﹑公开办事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最先受理到服务对象本人或以来信、来电、投诉等方式办理道路运输业务或进行咨询、查询、投诉的人员和部门。
(二)首问负责范围。群众办理业务、查询、咨询各项交通规费标准,投诉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纪律、服务态度等与道路运输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各类事项。
(三)首问责任人责任。首问责任人对所受理事项得到及时、优质处理负第一责任。接受首问责任人交办事项并负有主要承办责任的人员和部门与首问负责人负同等责任。其他协办部门和人员为协办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
(四)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
范围的事情,首问负责部门或人员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群众或拖延处理时间。
(五)凡群众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或人员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群众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其处理时应做到:①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得到群众的谅解。②在窗口受理的查询或投诉,窗口人员进行解释或答复用户后,群众仍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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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可用电话解决的,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立即解决。
(六)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给予群众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释不了的问题,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事后主动与群众联系。
(七)范围。实行全员“首问负责制”,群众不论以何种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的业务办理要求及咨询、查询、投诉,不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各首问责任人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敷衍搪塞群众,拖延处理时间。
(八)时限。首问负责制全过程时限4天(全程全网问题视情适当延长),由最先受理群众咨询、投诉的部门或人员把关。
(九)考核。未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在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查询中,推诿、搪塞群众引起投诉的,根据情况考核时扣100—
300元,直至待岗。
(十)其他。对不属于道路运输业务范围的群众需求,应耐心向群众解释,不要使群众产生厌烦情绪。
四﹑公开办事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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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