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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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程序和结果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文件、办事流程等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 程序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方式和办理流程等,确保公众了解事务办理的具体步骤。

3. 结果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结果,包括审批结果、考核评价等,确保公众监督权的实现,可以促使事业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事业单位本身具备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督机制的健全。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才能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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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指将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以增加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促使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下面是详细的社会公布制度:
1.公布对象:公布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营利组织等,以及违法行为的直接责
任人。

2.公布内容:公布内容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
时间、地点、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后果等相关信息。

3.公布形式:公布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媒体公告、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号发布、电视广播等,同时也可以在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组织、劳动者
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

4.公布时机:公布时机应当及时,一般在违法行为查处结
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公布,以便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了解
违法情况。

5.公布责任:公布责任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他
们负责收集、核实和公布违法行为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
内容。

6.公布效力:公布违法行为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用人
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推
动相关部门和组织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公布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违法行为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当影响。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3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3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和社会服务的机构。

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制度是指要求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财务公开、公务接待、投资项目、人事管理等方面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下面,我将从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意义:1.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公共权力,推进依法行政。

办事公开制度可以促使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来办事,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贯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2.增强公信力:办事公开制度可以让事业单位的办事过程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提高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度,增强事业单位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3.规范事业单位运行:办事公开制度可以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主要内容:1.行政管理公开:事业单位应该依法明确操作程序、服务政策以及服务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办事流程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例如,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等渠道发布,保证公众知情权。

2.财务公开:事业单位应该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编制和公布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供社会公众监督。

通过财务公开制度,可以增加财务透明度,减少贪赃枉法的行为。

3.公务接待公开:事业单位应该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公开接待对象、接待内容和费用来源等信息。

公务接待应该接受外界的监督,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4.投资项目公开:事业单位应该公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项目资料和进展情况。

投资项目公开可以促进事业单位的决策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投资项目被利益输送等问题。

5.人事管理公开: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该公开选拔资格、程序和结果,坚决反对关系户、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署)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作风建设和达标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依据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全面、透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查阅、监督以及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办事服务水平为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我办(署)各科室工作管理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各科室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工程招投标信息;
五、投诉监督方式(包括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地址和邮编);
六、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以及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我办(署)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七年七月十日。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将涉及服务对象权益、内部管理重要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定期、全面地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社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规则等基本情况应当公开。

第六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权益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公开。

第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公开。

第九条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社务:(一)在机构住所或者网站设立公告栏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公开;(三)在办理服务对象事务、开展服务活动时,向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四)其他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时限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9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并会同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书面、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口头投诉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二)有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对以下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投诉举报人在答复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投诉举报事项的;(二)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三)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明显诬蔑、捏造、歪曲事实的;(四)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涉及廉政建设的;(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或者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本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举报人的秘密。

第十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1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

公开部政府信息是部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部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学习,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实施办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办法,部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要把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部政府信息。

三、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

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起来,各单位公文起草处(室)在呈报公文前要对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强事业单位的公开透明,促进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经费收支、人事任免、重要决策等相关信息。

2.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有隐瞒、失实、误导等情况。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1.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公告栏、电子邮件、报纸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2. 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设立信息公开专门窗口和公开邮箱,方便公民获取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1.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公开的信息内容、方式、时间等。

2. 信息公开应当经过审批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和保护
1.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保护涉密信息,不得随意公开。

2. 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监督
1. 事业单位若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2.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对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事业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在办理公务活动过程中,主动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增加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制度安排。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政府透明度,增加公众对事业单位工作的信任度,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有关工作的信息,包括工作的目标、计划、进展情况、工作成果等。

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事务公开、网上公开等。

2. 流程公开:对于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流程,应当向公众公开,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3.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办事公开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公众参与: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和评议,接受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事业单位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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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制度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制度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我局重大事项,相关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二)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三)财务收支情况(四)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五)征地拆迁;(六)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九)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十)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公示的形式如下:(一)通过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裕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公示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公示工作方案
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渠道发布公示信息,扩大公示的覆盖 面和影响力。
公示流程
为确保双公示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以下是公示流程的具 体步骤
1. 起草公示文件:根据需要公示的内容,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起草公示文件,确保信息准确、 全面。
2. 内部审批:起草完成的公示文件需经过局内部审批程 序,由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查,确保文件内容合规、适 当。
3. 发布公示:经内部审批通过后,公示文件将在政府官 网、公告栏和媒体等渠道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传播。
4. 意见收集与反馈:在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意见箱和 联系电话,收集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
5. 归档与总结:公示结束后,将对公示文件、意见反馈 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对双公示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 善提升。
时间表
1. 第一阶段(1-3月 )
• 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提高双公示工作 的认识和能力。
• 制定年度双公示工 作计划,明确目标 和重点。
时间表
2. 第二阶段(4-6月) • 推进季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 加强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时间表
3. 第三阶段(7-9月) • 继续推进季度计划,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 定期开展内部审查,确保双公示工作的季度目标得以实现。
推进计划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双公示工作的顺利进行 。
推进计划
01
3. 月度计划
02
03
04
• 细化季度计划,明确每月 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 及时进行公示内容的更新 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 汇总分析每月的公示数据 ,为季度和年度评估提供 依据。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范本(2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范本(2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于事业单位的办事透明度和公开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回应公众的关切,本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旨在确保事业单位的决策和办事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并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目的和原则本单位制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众满意度,具体原则如下:1. 公开原则:任何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办事流程应当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并参与;2. 依法原则:公开的决策和办事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3. 公正原则:公开的决策和办事程序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4. 主动公开原则:在法定范围内,公开信息应当主动向公众提供,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

三、公开范围和方式1. 公开范围:(1)本单位的决策方案、规章制度和办事手续;(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办事流程;(3)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等重要公文;(4)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情况;(5)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6)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互动沟通等;2. 公开方式:(1)制定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2)在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等信息;(3)建立咨询电话、咨询邮箱,接受公众的询问和意见建议;(4)定期组织公众参观、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的活动,加强与公众的互动;(5)面向公众提供行政服务的窗口设置公示牌、展示公告等,公开行政服务流程和办事时间;(6)其他适当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程序和要求1. 公开程序:(1)决策方案、规章制度和办事手续的公开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报领导审批后进行;(2)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3)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情况、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等应当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4)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互动沟通应当随时进行;2. 公开要求:(1)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失实;(2)公开信息应当简明易懂,便于公众理解;(3)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一致;(4)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

人保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word范文资料

人保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word范文资料

人保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府[]9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做好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实施“阳光政务”工程,围绕区委二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发展临空经济、建设经济强区、打造航空新城、构建和谐”的目标,根据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府[]3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政府、区政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服务为目标,按照规范、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新形势和新情况,突出公正、惠民、廉政、勤政,不断扩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成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政务公开工作落实的情况,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局综合股):主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审议报批、对外发布、资料存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为政务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的上传下达、工作记录、工作档案整理。

负责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和分类、组织审议及报批、电视报纸媒体等平台。

日月负责政务公开板报宣传平台、政务通报、组织政务听证会。

黄素华负责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平台、“群众热线”平台、发放宣传品。

机关各股室的政务公开内容的相关资料由各股室整理存档;直属单位的全部资料由各单位收集整理存档。

(二)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对本局政务公开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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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事业
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六条公共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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