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讲话
“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讲话在“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的讲话很荣幸邀请各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召开这次有关赋强公证的座谈会。
召开本次座谈会,既是我市司法系统去年颁布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4条”的一个后续,也是我局今年上半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继续深化和实施具体举措的其中重要一环。
下面结合我市经济和司法行政方面的现实状况,谈一下几点体会:一、赋强公证对三部门的益处(一)金融机构方面:1.政策支持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开始,再到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最新政策,18年间多部委针对金融机构、法院、公证机构三家部门关于赋强公证联合下文3次,扩大了部门间可以合作的财产标的范围,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鼓励和支持发展赋强公证。
2.开源节流,提高资金效率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的扩大了金融机构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范围,潜在的扩大了金融机构的需求客户。
一旦发生违约风险,赋强公证则可以从减少诉讼时效、避免公告送达、节约维权成本等多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为追讨欠款所需要付出的资源成本。
3.模式成熟、信息联网据我考察工作时得知,我市的赋强公证已经开展多年,而且成果丰硕。
七区九县的各个公证处都开展了该项业务,已经累积形成了一套完备成熟的工作流程和应对方案。
过去坐等证源上门,核实困难的情况在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的“一网通办”打通后,将不复存在。
(二)法院方面:1.政策引导,鼓励探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法院加强与公证机构的衔接,支持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纠纷解决,为法院提供多元解纷服务和辅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正文:----------------------------------------------------------------------------------------------------------------------------------------------------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发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
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公证机构的设立是由国家来确定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公证职责、权利,能够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是司法证明机构。
随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推进,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稳步进行。
标签:公证机构;司法辅助;相关工作引言公证机构的前身就是源于法院内部,后期分离司法事务将公证机构独立。
在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在2017年到2020年期间各地公证机构都大力推进司法辅助工作缓解法院审批压力,达到高效为民服务,但是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之路还有很长,很多时候不能够完整的参与到司法辅助的案件中,在实际工作还存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工作的明确定义和工作制度还有待补充。
随着公证司法辅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的短板在逐步显现,需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机构新的权责,也需要公证机构完善自身的制度。
1、现目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工作为了深入贯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作用,明确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涉及的五个方面业务: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
1.1参与调解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关于公证机构的调解组织名册,是特定的可以参与到司法调解的公证机构的名单,在册的公证机构可以应邀司法机关的邀请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家事和商事两方面进行调解,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诉前引导程序开展前置程序的改革。
公证机构对调节达成协议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法院,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
1.2参与调查取证公证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参与调查取证。
经过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公证机关即可对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当事人自身的亲属存在情况和具体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了解、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2月19日“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1.缩短办证期限。
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
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7年7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2个省(区、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试点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根据需求规范开展各项辅助业务,各具特色。
如,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绍兴诸暨市公证处参与法院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公证调解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涵盖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参与执行以及全流程公证法律服务六大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公证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粤司〔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2022年9月20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云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底前分级公布省、州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探索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联动调整机制,做到政府清晰晒权、企业群众明白办事。
持续推进重点区域赋权有关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修订《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调整完善《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有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
执行和解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基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武
深入实践,执行问题一直困扰法院执行人员,基于《公证通知》下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为进一步推 动执行工作快速进行以及拓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路径,结合武汉、成都两地调研成果,探寻公证参与执行和解 的路径选择。
执行和解要求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并提交法院备案,部分或完全履行协议将会消灭当事人间的实体法律 关系,具有私法属性;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有权利选择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程序,且可以中断申 请执行时效,具有公法属性。[1]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相关约定时,申请人可选择恢复原执行名义或基于和解 协议提起诉讼。因此,它同时又具有 诉 讼 法 上 的 程 序 选 择 属 性。 根 据 “主 要 效 力 ”理 论,诉 讼 法 上 的 效 力 为 执 行和解意思表示之主要的法律行为性质。[2]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研究生实践创新项目: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路径选择———以武汉市 为例(项目编号:201910631)。本文系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柳钰凡(1996— ),女,湖南常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2018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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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执行工作通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向法院报结。该种报结 方式中,法院可以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长期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协议时间较长、执行标的种类繁 杂、执行难度不一,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消极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其他另案债权人而 言,也会损害其参与债权分配的权利。执行审查案件中,法院判决内容精简且履行期间短,而和解协议往往都 是分期偿还。判决文书的宣告有时并非终结诉讼,纠纷也并非依据判决而直接解决。[4](P15)
案例二:A公司与 B公司、C公司、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 2015年 9月 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书》,约定:A公司同意 B公司按下列时间和数额支付 3800万元,分五期支付,并不再要求 B公司承担其他给 付责任,其他给付责任由 A公司向 C公司和赵某某主张。B公司按约履行第一期、第二期债务,第三笔债务 B 公司向 A公司说明债务迟延一天履行的情况,但 A公司相关负责人知晓但未答复。第四笔债务于 2016年 2月 25日并未履行。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 B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 2016年 3月 15日偿还协 议约定数额。第四笔迟延一天履行,A公司受领。第五笔债务于 2016年 3月 25日履行(协议约定最后一笔债 务日期为 3月 25日)。②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晋司办〔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公证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晋司办〔2020〕59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7月7日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保障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公证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公证机构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公证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工作目标。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公益公证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公证队伍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公证行业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公益公证服务范围。
鼓励、引导公证机构、公证员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农民工、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特色农业企业等特殊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公益法律服务;为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协助党政机关开展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支持、鼓励公证员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参与公益性法制宣传活动;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法治带帮,促进精准扶贫;扩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作者:刘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现实问题作者簡介:刘志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68人民法院隶属于最高的地位,而公证位于基层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法院与公证机构的有利结合能够促使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好的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规划工作制度,开发多种有利渠道,使得公证机构能够弥补人民法院的不足之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运行,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做一个明确的估量和预测,积极开展参与公证机构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业务中进行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让公证机构真正拥有实权去干预和调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流程的进行,要让公证真正能够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起到预期作用,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原则上明确职责和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组织,划分可行的业务范围、对法律适用条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得工作内容能够适用大部分人群,满足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公证机构应该与司法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会商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决策、然后根据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规整和更新工作制度,使得公证有更好的服务,更完善的工作机制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不可替代性,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缺乏要让公证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让公证拥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证就是取消掉无效的法律证明,能够快捷的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比如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一一上报,做出审核之后才进行事务处理,工作流程繁杂不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繁杂的法律依据一律取消,通过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清除一些复杂的证明材料,让人民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最大程度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赣法委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3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精神,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加速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目标。
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任务。
到2020年底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全面融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司发通〔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保障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法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证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扩大了公证服务的新需求;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了公证服务的新领域;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拓展了公证服务的新空间。
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新型业务领域介入不够,公证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员要充分认识做好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摘要:人民法院处于最高的位置,而公证则处于最基础的位置,两者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功能,两者之间的优势相结合,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已经实现了公证与司法事务之间的联系,实现了公证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中来,这对于提升我国的司法工作效率,已经为司法管理事务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事务;问题;对策1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意义1.1国家公证具有强制力将正义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对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比如,能够防止一些简单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在解决争议与问题、改革机制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公证和司法一样,都具有法律效果,可以根据法律来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矛盾。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司法处理事务的水平,进而使司法辅助事务的处理过程变得更加多元化、高效化。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2公证对司法工作的支持作用因此,司法协助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到实际工作中来。
公道司法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参与调解,也就是人民法院能够吸收公道机关中的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
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其债权债务进行调解,从而提高调解义务的执行力。
第二,公证处也能介入,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发挥调解、调查、送达等功能,从而确保公证处的真实性。
1.3全国公证处是强制性的在当前的法律认证制度体系中,公证制度应当是一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事务的一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应当是一种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的行为。
并且,需要进行此类法律行为的人员和机构,必须是通过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认证,必须有相应的证件,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要符合法律,要符合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条例,才能有效地实施。
所以,公证应当是一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司法机关公证的文书应当是一种与其它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性、更高的公信力的物品,可以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供一些法律依据,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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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2个省(区、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试点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根据需求规范开展各项辅助业务,各具特色。
如,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绍兴诸暨市公证处参与法院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
件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公证调解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涵盖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参与执行以及全流程公证法律服务六大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公证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
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公证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二、明确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