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的发展模式及政策法律环境的促进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展联合运输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
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颁发)
联合运输是综合性运输组织工作,包括两种以上运输工具或两程以上运输的衔接,以及产供运销的运输协作。发展联合运输,对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交通体制改革,更好地为货主、旅客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联运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线货物联运
干线是大宗物资联运的主要通路。干线货物运输具有批量大、运距长等特点。我国水陆干线联运担负着煤炭、矿石、粮食、木材、钢铁等重点物资的运输。发展干线大宗物资联运,既要巩固提高现有线路运量,又要扩大范围,开辟新线路。干线联运物资要纳入年、月度运输计划,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铁道、交通两部要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完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搞好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优先办理联运货物的中转,做好车船装载的计量,严格货物交接,加强换装港站的协作,保证港站畅通,货畅其流。
二、干支线联运和支线间联运
发展干支线联运和支线间联运,要以城市为中心,积极向县城、乡镇延伸,组成联运网络。各联运企业间开展代理业务,对货主受理整车(整批)、零担(零星)货物,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向运输企业办理托运、中转、领取手续。当前,要抓紧在沿海、沿长江和京广、京沪、陇海、哈大等铁路沿线商品发达地区建成联运网络。其他地区也要相应发展。
三、集装箱联运
国内、国际运输都要积极开展集装箱联运。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要有重点地逐步增添集装箱联运配套设施,采用专用工具和现代化管理,发展门到门运输。积极开辟集装箱水陆联运线。联运企业和运输企业要开办一箱多批、取送上门、服务到家业务。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集装箱中转站的建设;多渠道解决箱源,鼓励联运企业和货主发展自备箱。
四、旅客联运
各地联运企业和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办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的联售、代售业务,多设代办点,简化手续;开办旅客接送、食宿、旅游“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这一工作。
五、运输协作
货物到发量大的港站、厂矿、仓储企业要搞好运输协作。各地经委(交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加强运输(联运)指挥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各基层联合办公室的作用,搞好运输协作计划安排,合理调配运力,组织好装卸作业,开展铁路专用线、货主专用码头及装卸机械等设施的有偿共用,挖掘运输潜力,加快港站疏运。
六、组建联运企业的条件
联运企业是运输代理行业,属交通运输部门。它既为货主服务,又为运输企业服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具有法人地位。
开办联运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资金、仓储能力、换装设备和必要的运输工具,并经当地经委(交委、办)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的国营、集体联运企业和个体代办托运户,由当地经委(交委、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不具备条件的应令其停业或转业。
七、联运企业的经营范围
1.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代理协议、合同,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业务;
2.按照协议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任务;
3.办理客票联售、包裹联运、旅客联运等业务。
八、扶持联运企业的发展
联运企业是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兴行业,基础差、设备少,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资金、用地等困难。联运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
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等运输企业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工作,对其代办托运、中转的货物要及时安排运输。
九、提倡联合经营
在同一城市内,可以有多家联运企业存在,在服务质量上开展竞争。提倡多家入股开办联运企业,或联合经营联运业务,并多设联运站点,方便货主。货主可以自愿、择优委托联运企业代办,或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运输,任何单位都不得垄断货源。车站、港口不得把货物运输的计划审批、承运、交付和客票发售等正常业务另设代办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各单位都不得挤占车站、港口的库场、装卸设施,开办联运企业,代办联运业务。
十、合理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部门要组织各地区联运企业本着“薄利多服务”的原则,制定统一费目、费率,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公布执行。为了鼓励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允许费率向下浮动。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滥收费用。
十一、培训工作
要加强联运干部培训工作,各地可举办训练班,研究班,或请专家讲学。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增设联运专业。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筹建全国联运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培训联运干部,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
十二、组织领导
全国联运工作由国家经委领导,会同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联运的政策、规划,组织推动联运工作。
各地联运工作,由各级经委(交委、办)领导,要有专人负责,会同铁道、交通、民航等有关单位抓好业务协调,推动联运工作的开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发布部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年04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04月25日(中央法规)
1、疏散型
在干支枢纽地设有联办(或联指),但支线的各县尚没有联运企业的情况下,由联办与干线运输企业签订疏运合同,与支线各县的货主签订送达合同,负责代办铁、江、海等干线的到达港、站物资,并为货主代办向公路、水路等支线的运输企业托运送货到家。
2、集散型
在干支枢纽地设有联运企业或联办,但在支线经济吸引范围内各地尚未建立联运企业的情况下,由支线枢纽城市的联运企业或联办负责为货主代办公、水等支线运来的货物,并向铁、江、河等干线托运;也代办铁、江、海等干线到达港站的货物向公、水等支线托运,送货上门。
3、线条型
在干支线枢纽城市设有联运企业或联办,同时在经济吸引腹地内支线上的一部分县(市)也有联运企业或联办的情况下,各联运企业相互沟通联运业务,形成一条联运线。这种联运型比上述疏散型和集型已向前跨了一步,枢纽地联运企业已不光对联运签订合同,并与支线运输企业和干支的各联运企业联办联运业务。
4、网络型
在干支线枢纽城市有联运企业,并在其经济吸引范围支线上的县(市)普遍设联运企业,联运企业之间相互沟通联运渠道,组成联运服务网络。称为网络型。在这样的网络中,不管经过几程联运,通过各联运企业之间的组织,相互工办中转运输业务,对华货主来说,可实现"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货,全程负责",在承运企业间实行"代办托运,分别起票,分段计费,相互清算"等方法。
上面我们讲了联运的类型,具体组织何种形式,要根据所在地区的联运企业的多寡,各联运企业具备的仓储、场地、机工具设备及换装手续等条件而定,并做到:
1、发展联合运输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要加快联合运输的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