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类型化整理
、
( 一) 正 当防 卫
我 国刑法第 2 0 条 规定 : “ 为 了使 国家利益 , 本人 或他 人 的人 身 、 财 产 和其 他权 利 免受 正 在进 行 的不 法侵 害 , 而采 取制 止不 法侵 害 的行 为 , 对 不 法侵 害 人造 成 损害 的 , 属 于 正 当防卫行 为 , 不负刑事 责任 。” 刑法作为 我国 的一项 重要 基本法 , 在环境侵权领域也同样适用。所以环境侵权纠纷 中的正 当防卫行 为可 以理 解为 : 为 了使 国家利 益 , 本人或 他 人 的人 身 、财产 和 其他 权利 免 受正 在进 行 的不 法 环境 侵 权, 而 采取 制止 不 法环 境 侵权 的行 为 , 对 不 法侵 权 人造 成 损害的, 属于 正当防卫行 为 。 环境权 是一项新兴 的人权 , 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 权利 , 公 民为 了使 本人 的人 身和其 他 权 利免 受正 在 进行 的 不法 侵 权, 有 权采取 自力措施 , 制止不法 侵权 。所 以当公 民的环境 权 益遭受 不法侵 害时 , 公 民理应享有 正 当防卫权 。
( 二) 紧急避 险
二、 实定 的环境侵权私 力救济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对 私力救济 的规定只有刑法 中的正 当 防卫和 紧急避险 , 却没有 自助行为 。实 际上 ,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自助行 为在 现 实生 活 中频 频 出现 , 这 明显 是 一种 正当行为, 但我国民法等相关法律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与引导 , 只是默许 它的存在 。 许多 国家 的法律 和判例 都承认 自助行为 ,如德 国 、 瑞 士、 奥地 利 、 法国、 日本 、 英 国等 , 我 国 台湾地 区 、 澳 门特别行 政 区亦有此类 规定 。我 国台湾地 区的《 台湾 民法典 》 对自 助 行 为做 出了如下 的规 定 : “ 为 了保 护 自己的权 力 , 对于 他人 之 自由或 财产施 以拘束 、 押收 或者毁 坏者 , 不 负赔偿 之责 。 但 以不接 受法 院或其 他有 关机关 援助 ,并非 与其 时为之 , 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得有困难者为限。” 自助行 为 在许多 国家 已被上 升到 法律层 面 , 但我 国 的私力救 济体 系 尚不 完备 , 只 有正 当 防卫 和紧 急避 险 的规 定 , 却 没有 法 定 的 自助行 为 , 这无疑是 民事权利 保护制度 中的一个缺 陷。 而近年 , 随着 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财产 流转范 围的扩大 , 交易 风险也更加普遍 而复杂 , 如果不允许权利人翟 隋势紧急的状 态下实行 自助行 为 , 势必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 根 据上述论述 ,笔者尝试 给环境侵权 自助行为下个 定 义 。所 谓环 境侵权 中的 自助行 为 , 是 指公 民为 了保 护 自身 的正 当权益 , 在遭受 到环 境污染 和破 坏情况 紧急 又不能及 时请求 公力救 济或 得不 到及 时 的公 力救 济的状 况下 , 而采 取 对侵 害 者 的人身 或 者治 污设 备 等予 以强 制力 迫 使其 停 止污染 或破坏 的行 为 。 三、 环境侵 权私 力救 济的限度 由于私力救济是个 人在遭遇 权利被侵 害之情形下 自行 采取 的非 程序 性 行动 , 且在 判 断 、 要 求 上带有 较 强 的个人 主 观性 ,往 往会 对 侵权 人 带来 超 出其应 该 承担 的 责任 后 果, 从而 导致新 的不 正义 的 出现 , 因此 , 它应 当也必 须存在 于一定 的限度之 内。徐听教授也 认为 , “ 私力 救济只是在一 定情形 下一定 限度 内才 具有正 当性 , 它应 当存 在 于一定 的 合理空 间。” 【 1 ]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doc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
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
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法律制度一、排除侵害(一)我国排除侵害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尚缺乏对排除侵害这一要件的进一步界定,而且没有规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和“代替性赔偿”等救济方式。
在我国的现实案例中,作为加害人的企业一旦被判决排除侵害,企业往往会面临减产、停业治理,甚至关闭,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考虑,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请求,其结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显失公平。
(二)排除侵害与利益衡量原则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则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
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环境侵害的排除上,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
其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维护产业活动、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安宁、生命健康乃至优适环境之间的平衡。
利益衡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分别加以考察。
(三)环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上,“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在环境侵害排除中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
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中间排除侵害的制度是指国家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通过限制责任人的生产或营业时间或排污时间,或采取限制污染产生的措施,甚至禁止部分侵害行为。
浅议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O 06年 9月
浅 议 我 国环 境侵 权 救 济存 在 的问题 及解 决 对 策
g 李 进 -
●P
( 河南 司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河南郑 州
40 1 ) 50 1
摘 要 : 着我 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 , 随 环境侵 权 问题 也 会逐 年 增加 。 目前我 国在 环境 侵权 救 济制 度 和 实践 方 面存 在 着诸 多 问题 , 快我 国环境 侵权救 济方 面的 理论探 索 , 强对环境侵 权 受害人 的保 护 力度 , 加 加 已成 为 理论 和 实务界 的
关于环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 惜 由 于其 “ 则 ” 规 可 通 性 定 , 款少 得 可 怜 , 得 赔 偿 难 于 细 化 和 具 体化 。 至 于 且条 使 在诉 讼法 方面 , 特别 是行政 诉 讼 法对 起诉 的条 件规 定 相 当 严格 , 告范 围太窄 , 原 限制 了环境 侵 权 诉讼 , 不利 于 对环 也 境侵 权 的受害人 进行救 济 。 ( ) 环境 执 法 , 二 在 特别 是 行 政 执 法 方 面 , 在 着 严重 存 的不 足和 缺陷 大量 侵权问 题 表 明 , 须 彻 底 铲 除环 境 污染 源 , 能 必 才 从根 本上 解决环 境 侵 权 问题 。 可是 由 于很 多企 业 号 称 地 方政 府 的财税大 户 , 或者是 政 绩 工程 , 结果 是 关 闭不 了 , 或 者关 闭后 又 复工 甚 至 暗 中生 产 。于 是 , 也 没 少 罚 , 业 款 企 依然 故我 , 民群众 终 日 活 在 “ 人 生 污泥 混水 ” 中。至 于 受 之
主要课 题。
关 键词 : 环境 侵权
一
救济
问题
解 决对 策
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路径探究
而导致任何人身伤亡 、 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 , 设备所有 人应 对受害人 因之而生的损害负无过错的赔偿 责任 。 日本颁布了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水质污染 防治法》 等也对无过失责任进
行 了 规定 。美 国则 于 1 9 1 6年 麦 克弗 森 诉 别 克 汽 车 公 司 一 案
者如金瑞林 先生认 为 : “ 在环境法 中, 不把侵权行为 的违法性
一
( 一) 环境侵权行 为客体具有集合性 。 环境侵权行为 以环 境为直接侵害对象。从表 面看 , 侵权行为破坏 了环境系统 良 性循环 , 但 由于环 境系统与社会 利益密不可分 , 侵权行 为反 过来又会对社会 群体 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 , 即侵权 行为不仅 会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 而且会使 社会 公共利益
、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环境 法学者在理论 研究 中对环境 侵权这 一概念有 很多 不 同的定义 。王利 明教授将环境侵权行 为定 义为 “ 环境污染 致人损 害的行 为” , 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 的侵权行为 。 【 - = 1 ) 1 = 旦 不 管在理论上 还是在法律规 定中都认 为环 境侵权有别 于一 般 的民事侵权 。笔者认 为 , 环境侵权是指 由于人为 的原 因致 使人类所 生存 的 自然 环境遭受严重 污染或破坏 , 从而损害公
利, 也包括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权利 , 还包 括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2 . 环境侵 权行 为损害客体既包括传统 的人 身权和财产
权等 民事权利 , 还包括环境权这一新型 的民事权利 。马骧聪 教授认为 : “ 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 , 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 侵害 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 人身权和环境权 。 ” [ 2 ] ( p 1 4 1 - 1 4 2 ) 虽 然我 国民法通则没有将环境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 , 但是 随着 环境与公 民等 民事主体 的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 , 环境权作 为 基本人权之一 , 应 当纳入 民事权利范 畴。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
Sa hiEvo oa cns hn a nin n]See g r m t ic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原则
P i cp e o L g l R me y o E v n n T r r i l f e a e d f r n i me t o t n r o
上 , 环境 ( 利 ) 护与 经 济发 展 对立 起 来 , 而 将 权 保 从
忽视 了对经 济发展的适 当考虑 。 环境侵权 应该是 “ 因行 为人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财 产权 、 人格 权 以及环 境权受 到损 害, 依法应 承担 民事
权 。 境侵权 造成损 害就需要 进行法 律救济 , 环 但是 对
于这种救济应遵循和坚持什 么样的原则, 论是环境 无
法学者还是 民法学者 , 至今都没有进行 过系统和明确
地 论述 。 了有 效地解 决环境侵 权 问题 , 为 从环 境侵权 的特 点 出发 , 境 侵权 的法 律救 济 应该 坚 持下 列 原 环 则: 环境 ( 利 ) 护与 经 济 发展 兼 顾 , 害人 保 护 权 保 受
的适度倾斜 , 先救济 与事后救 济并重 , 人责任 与 事 个
社 会 责任 结 合 。
定权利保护 的向度和 限度 。 环境侵权是事业活动 经营 者为谋求 自身经济 利益 的活动 所产生的, 这些活动在
客观上 能促进社 会经济 发展 而有 益于社会 。 因此 , 作 为一 种 “ 合法 或 适法侵 权 ” 是 一种 在一 定 限度 内可 ,
责任 的一种特殊侵权行 为_ 。 2 法律规 制环 境侵权的 目 _
的就 是 保 护 环 境 , 而 保 护 人 的人 身 财产 权 和环 境权 进
论行政环境侵权的救济
据法 中, 虑到我国长期借鉴大陆法系, 考 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 的
实际情况 , 立法时应以推定 的概念和分类的主张为出发点 , 对推 定适用的条件 、 范围 、 规则等尽量作 出详细的规定 , 并使之形成 周密的推定适用法律体系 , 以最大 限度 地从程序上保证法官 正 确适用推定 。
推定 ; 死亡的推定; 国外认证 文书的推定 ; 信件的推定等等。
( ) 立 周 密 的 适 用 程 序 三 建
作 者简 介 : 方碧 芬( 9 5 , , , 1 8 一) 女 汉 福建 省泉州 市人 , 建 师范大学 法学院0 法本 。 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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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当事人提供对推定事实进行质疑的机会 。 . 事实推定得 出 的结论是一种假定 。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 是以相对一方 当 事人不予 反证为前 提, 为强化这 种假定结论 的真实可靠性 , 当 应 为相对一方创造尽可能多的反驳机会 , 以便能够从反面来论证和 确认推定结果的真实可靠程度 。 , 3保障推定适用程序的公开性 。 . 应规定法官在适用推定中有 告知当事 人的义务 , 以便 当事人行使抗辨权 , 同时还应要求将事 实推定 的适用写入判决 书, 并进行适 当论述和说 明。笔者认为将 推定写进判决 书至关重要 , 它不仅能有效约束裁判者滥用 自由裁
量权, 同时还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有效监督。也能为上诉审或
再审程序中对推定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于推定的国外立法 已经相对成熟 , 国关于推定 的立法 我
思路 , 应立 足于既考 虑我 国长期 借鉴大陆 法系的传统 , 又勇于
大胆吸收英美法 的立法技巧及成果这样一个原则 。此外还应 当 认真考虑与司法传统的融合 , 这一点也 非常重要。在独立的证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一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论环境权的救济论
论环境权的救济摘要自上世纪以来,人类以聪明的才智和创造力,利用大_然赋予的充足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并以空前的速度改变着地球的而貌。
但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当我们环境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诸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等,但归纳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而对于国际环境侵权的纠纷,则通过司法方式、调解方式和仲裁方式来解决,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的不同作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使损害得到赔偿,权益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
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一、私法救济私法救济主要指民事救济。
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 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
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是以妨碍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
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采用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
浅析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救济方式
乃 至 不 特 定性 。 首先 , 境 侵 权行 为 两相 环 主体 大 多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和 不 可 互 换 性 。
随 着 科 技 与 工 商 业 的 发 达 ,企 业 在 规 模
上 逐 渐 大 型 化 .在 工 艺 技 术 上 逐 渐 高 科 技 化 。加 害 人 都 为 经 国家 注 册 许 可 的具 有 特 殊经 济 、 技 、 息 实 力 和 法 律 地 位 科 信 的 公 司 、 业 集 团乃 至 跨 国公 司 . 受 害 企 而
受 害 人 大 多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不 可互 换 性
2传 统 的侵 权 行 为 理 论 强 调 事 后 救 . 济, 而忽 略 了 事 前 预 防 。 在 环 境 侵 权 中 , 由于 其 发 生 的 继 续 性 和 技 术 性 等 特 性 。 且 一 旦 发 现 损 害 巨 大 。使 得 法 律 应 强 调 环境 侵 权 的 预 防 功 能 ,赋 予 极 易 成 为 环
浅析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救济方式
纪 慧敏
( 庆 市 红 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庆 1 3 0 ) 大 大 6 0 0
【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特征 : 救济方式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物一 排 放 污 染 物 一 污染 物进 入 环 境 媒 介 这一新型侵权形式 , 经是举步维艰 、 已 挑 战重重 , 表现在 : 这
至会涉及 到世界 上几个 不 同的国家 : 危
环境 侵权 中 , 于其 行 为 具有 的继 续性 . 由 损 害 往 往若 干 年 后 才 会 发 生 。这 样 以实 际损 害 的 为要 件 的 传 统 侵 权 法 并 不 能 切 实保 护 受 害人 的利 益 。 二 , 统 侵 权 行 第 传 为 理 论 要 求 原 告 必 须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环 境 侵 权 的不 特 定 性 , 而 使
刍议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确立, 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公共补偿基金制
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这个更好的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基金项 目:0 9年度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 究课题 ( 20 青年课题 )河北省环境侵 权问题 与对策研 究”2 0 0 04 “ (0 9 4 0 ) 作者简 介:谢雯( 98 )女 , 17 一 , 河北张家 口人 , 士 , 硕 讲师 , 事环境 法学、 从 经济法学研 究 ; 育红( 9 1 )女 , 王 18 一 , 河北邯郸人 , 硕 士, 讲师 , 事环境 法、 从 经济法研 究 ; 王杰敏( 92 )女 , 17 一 , 河北阜城人 , 经济师 , 从事财务 管理研究。
一
、
环 境侵 权社 会化 救济 的 内涵
决污染的外部性问题, 就应该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理解, 并且“ 如果 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 就更容易理解了, 做产生有害效果的权利( 如 排放烟尘 、 噪声、 气味等) 也是生产要素 ,这样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就 ”
环境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 其受害地域广阔、 受害人数众多、 赔
解决, 就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修正传统的侵权行为个人 本位过失责任理论, 于是 , 社会本位无过错责任理论应运而生 , 相应
法行为,而是带有相当程度价值正当性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例 如, 在科斯的理论中, 排污就是作为一项权利对待的。 科斯认为, 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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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矫正。科斯还争辩说: “ 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 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f 使用一种生产要素) 的成本, 正是该 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 、 停车 盖房、 观赏风
试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
中图分 类号 :r6 D 4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64— 3420)2 02 4 17 的客 观 受益 者 , 个 真正 一 的环 境理性 人都应 在其 日常生 活 和生 产行 为 中能动 地维 护和增 进美好 的环 境 。但 这 只是一种 理想 。人 只能是“ 限理性 ”1。而环 境 问题 本 身又具 有典 型 有 - J 的“ 外部不 经济 性 ” 。所 以 , 自身 的行 为 造成 环 境 人 污染 、 环境 破坏 等环 境 问题 从 古代 到现 代 都会 不 可 避免地存 在 。生活在 环境 之 中的人 因此 也会遭 受生 命、 健康 、 财产 等各 种权益 的侵 害 。这种 人 的行 为造 成环境 污染进 而侵 害人 的各种权 利现象 就是 环境 侵 权 。环境侵 权 造 成 损 害 自然 迫 切 需 要 进 行 法 律 救 济 , 是对于 这种 救济 应 遵 循 和坚 持 什 么样 的原 则 但 来进 行 的问题 , 论是 环境法 学者还 是 民法学者 , 无 至 今都 没有进 行 系统 和 明确 的论 述 。我们 认 为 , 环 从 境 侵权 的特点 出发 , 了实 际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为 问题 ,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 环境( 权利) 保护与经济发展之兼顾 , 受害人保护之 适度倾斜, 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之并重 , 个人责任与 社会责 任之结 合 。 ’ 环境 ( 利 ) 权 保护 与经 济发展 之兼顾 在环境 侵权 的法 律 救 济上 , 境 法 学者 目前 坚 环 持的是一种环境 ( 权利) 保护优先主义思想 , 这种思 想 不仅从 近几年 环境法 学者 在环 境法调 整对象 问题 上试 图打破“ 整人 与人 之间 的关 系 ” 调 的传 统 理论而 主张“ 整人 与人 、 与环 境 之 间 的关 系 ” 调 人 的立场 中 可以窥探出来 , 而且在倡导“ 生态中心主义” 取代“ 人 类中心主义” 研究路径的环境法学者的著作和文章 中也非常明显, 甚至有人直言不讳地建议 ,在修改 “ 环境法时 , 应该明确指出, 环境法的唯一 目的是保护 环境的整体价值 , 将生态价值作为环境法追求 的 目 标, 去掉促 进 经济 发 展 的表达 ” 。可 见 , 境 法 学 环
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制度的路径选择
者 们所 论 及 的环 境 侵 害救 济 社会 化制 度 主 要包 括
一
、
可供选 择 的环境 侵害救 济社会化 实
环境责任保险 、 财务保证 、 提存 金 制 度 、 公 积 金 制
度、 第 三人 财务 保证 、 环 境押 金 、 行 政 补偿 制 度 、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公共补偿制度 、 国家给付 、 责任 集 中
为, 应 该 通 过 构建 环 境侵 权 损 害 填 补综 合 机 制 , 包
括 责 任 保 险制 度 、 公 积 金 制度 、 行政 补 偿 制 度 和社 会 安全 体 制 。有 的学者认 为 , 应该 通 过构 建与 民法 侵 权 法 救济 方 式 相对 的社 会保 障制 度 来 实 现 社会 救济 , 包括 社会 保 险 、 工伤 保 险 、 责任 保 险等 。有 的
f 作者简介】 黄 中显 , 广西民族 大学副教授 , 法学博士, 硕士生导师,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6 [ 中图分 类号 】 C 9 1 3 . 7 ; C9 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0 0 4 —4 4 3 4 ( 2 0 1 4 ) 0 1—0 1 2 5— 0 4
度, 把社 会化 等 同于公 法化 。 针对 中 国环 境 侵 害救 济 社会 化 问题 .学 者们
源 。当前 , 因 民事赔 偿数 额 过大 等而 导致 环境 侵 害 事 件 中受 害者 难 以 获得 充 分 救 济 ,已成 为 环 境法
治 的重 大 问题 。如何 通 过 环 境 责任 保 险 等 社会 化 救 济 方 式 满足 现 实社 会 对 法 律 制度 的诉 求 ,成 为 学 界 和实 务界 共 同 的话 题 。需要 强调 的是 , 我 国环 境 侵 害 救 济社 会 化 制度 的构建 , 不 能脱 离 实 际 . 而
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doc
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均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环境侵权施害方多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而受害方多为一般自然人或环境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加害方具有雄厚的资金,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诉有条不紊;而自然人作为受害方在认知、防御上处于弱势,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作为受害方数量有限,受害者居于所获利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考量,提起环境诉讼的受害方凤毛麟角,环境公益损害之诉常因一方的势单力薄不告而终,从而变相地放纵环境污染的发生。
因此,完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律机制,对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笔者以多元救济为视角,从社会与法制方面进行多维评析,提出可供司法践行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模式,以期裨益环境法治改革,使生态环境可持性发展。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现状问题法制救济社会化救济一、现状透析:环境立法之足与维权之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环境立法得到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现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它们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等奠定了基础。
然而,我国所采用的混合立法模式也带来一些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实践中仍缺乏全面完整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与可操作性的救济标准和要求。
首先,环境侵权损害中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和持续性、损害赔偿认定的复杂性,导致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之路高成本、低成效,进而许多受害者、社会组织等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若提起诉讼,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数额之间的差距,即使胜诉,诉讼结果也仅足以支撑诉讼经费,受害方仍难以得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仍缺乏资金用以修复治理。
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
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摘要: 关于环境侵权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范围,侵权责任法(民法)和环境法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回答。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全过程的法益分析,论证了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权领域的的各自功能取向,并由此认为环境侵权所侵犯的利益不包括环境利益,最后指出不同法律部门的相互合作是维护环境侵权领域各种法益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 环境侵权;环境利益;法益;救济一、环境与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在法学领域,环境侵权属于民法范畴,而不是环境法上的概念。
民法通说认为,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在民法学者的眼中,环境侵权所侵犯的利益只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类。
环境法学者却不这样认为。
在他们看来,环境侵权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等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即是说,他们一方面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从而与民法理论形成一定共识,另一方面又指出环境侵权与其它侵权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环境侵权损害了一定区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甚至后代人的利益,从而扩充了环境侵权所侵犯的利益范围,由此也拓展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
环境侵权所侵犯的利益是否包含环境利益?这是本文思考的出发点,也是最终要予以回应的难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环境侵权一词中的”环境”予以初步界定,这是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必须首先达成的基本共识,也是理解它与其它侵权行为区别的重要前提。
(二)环境的概念界定环境侵权中的”环境”不同于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在后者那里,一棵树一株草也可以作为一个局部环境,只要它在功能上是一个自我维持的实体。
它强调一定的空间范围而不是功能的完整性,它的直接影响对象是公众或公共意义上的人(特指国家,在海洋环境中尤其如此)。
因此,它要求该环境具有”公共性”特征。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立法也日趋完善。
然而,环境污染问题难免会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纠纷,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成为重要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纠纷中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清理污染等,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事救济中,受害人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环境污染有因果关系。
因此,受害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环境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组织和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等,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救济。
二、行政救济措施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阶段,受害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复议。
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环境污染。
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执行快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但同时,行政救济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执行力度不够、行政机关行为可能存在疏漏等。
三、刑事救济措施在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救济措施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震慑社会,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刑事救济通常适用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
行为人如果被判刑,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救济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部门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其他救济措施除了上述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救济措施。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探析
法行 为才 能构成环境侵权 , 三要件说” “ 则主张不 论企业是否 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虽然 目前 已经得到 了妥善解决 ,但是其
违法 ,只要其生产行 为侵害 了他人 的环境利 益就应 当承担法 所 造成 的公共危机 已经无法挽 回。可见 ,诉讼时效 以及审理
律 责任 。笔 者认 为,三要件说” “ 对企业过于严苛 , 容易打击企 期 间 的 改革 具 有 必 要 性 。
果关系。 中国大陆 ,三要件说” 在 “ 主要 以江平教授 为代表 , 四 救济不及 时现象时有发生。例 如 日本有名 的富山痛痛病经过 “ 要件说 ” 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 。 显然 , 四要件说” 则 “ 是在“ 三 3年零 3个 月才完成第一审裁判,熊本水俣病则历时五年之
至今仍有受害者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发生于 2 0 0 5年 l 月 】 要件 说” 的基础上增加 了行为的违法 性, 主张企业 必须存在违 多,
存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主要存在 以下缺 陷:
环境侵权是一个学术名词, 目前 尚未在立法 上形成统一 21 司 法救 济 方 式 过 于 单 一 . 的概念。在 立法 文件 中。 英美法上称 为“ 妨害行为”德 国法称 , 目前 ,我 国对于环境侵权事件 的主要救济方式就是当事
为“ 干扰侵害” 法 国法称为“ , 近邻妨 害” 日本和我国台湾则通 人 之 间 的“ 了”行 政 处理 以及 法 院 诉 讼 , 裁 制 度 仅 仅 局 限 , 私 、 仲 称为“ 公害” 我 国学术 界认 为, 。。 环境侵权是指 由于人 为活动 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 ,其他领域 由于缺乏仲裁法规及相应的 导致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 仲裁委 员会而没有得到有效开展, 换言之 , 目前 中国对于环境 的损害的一种特 殊侵 权行 为。。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环境纠纷时有发生。
可能是因为工厂的污染排放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也可能是因为建设项目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居民与相关方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面对这些环境纠纷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在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纠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
当发生环境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协商是一种较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居民发现附近的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与工厂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工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监管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职责。
当接到投诉后,行政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比如,他们会对涉事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机会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
除了上述途径,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即要清楚知道造成环境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
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比如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赵悦,刘尉(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
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公益损害;环境私益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287(2019)03-0020-12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和“两山论”等新时期重要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事立法也融入了绿色基因。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绿色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引入,集中体现出我国民事私法立法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关照,用私法的手段去调整公法处理环境问题时不能涉及的方面,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我国民事立法理念革新的契机。
尽管如此,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推动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通过原则和规则的路径表达“绿色原则”的价值诉求,成为了一个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民法关照每一棵树木,而环境法则关照整个森林;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是关照个人利益、讲究效率和个人主义的法律,而环境法是生态规律的法律,是关照人类利益、讲究安全的法律⑴。
论环境侵权之司法救济
论环境侵权之司法救济作者:程慧芬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与环境有关的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作为环境侵权救济主要途径的司法救济对世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而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主要受到了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概述、造成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对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建议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环境法制一、环境侵权及其司法救济概述环境侵权是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和一些深层次原因,导致我们生活的生态环境受到不同层次的破坏,也因此对其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利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救济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危害时,通过司法、行政乃至私力救济途径实现危害的排除。
基于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侵害时间的反复性等特点,致使私力救济常常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公力救济则起着重要作用。
二、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一)环境法治建设滞后阻碍了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侵权救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缺失的并不是只有制度,还有就是缺少环境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落后已是严重阻碍了环境侵权案件的司法救济的运作。
其中,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则是导致环境法治建设滞后的众多原因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中在环境立法方面,忽视公民的重要权利。
这样一来,导致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成为了硬邦邦的条文。
[2]在此基础上的环境司法救济也就缺乏了对社会的适应性,难以对环境侵权起到有效的作用。
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强调的是公众的环保义务,公众没有要求建设美好环境的权利基础,导致了环境法实施的效果只是用来表达政府的主观意愿,公众不能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环境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环境侵权私力救济
作者: 乔宇;张晓萍
作者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99-10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2期
主题词: 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激增,公众开始以自己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实践中,针对污染企业的私力救济不断涌现,有些颇有成效,而有些衍化为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然而,法治国家需要依法行事,因此,必须对环境侵权私力救济进行法律规制。
从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概念出发,阐述了环境侵权私力救济存在的价值和正当性,分析了环境侵权私力救济弊端,并试图对通过法律途径规制私力救济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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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角度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摘要:随着时代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增多,环境问题带来的各种危害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活乃至生存。
公民更应学会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本文将从民事角度来讨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细论从民事角度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环境侵权救济。
Abstract: with the era of rapid development,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increasingl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ring the dangers of the serious influence the citizens' life and even survival.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more should learn to protect themselve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from the Angle of civil to environmental tort relief way, fine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itizens should be how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own, get the environmental tort relief.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侵权、民事侵权、救济途径
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日益丰富,而在这美好前景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环境问题。
当代经济的发展多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得来的。
20世纪20年代以来,世界屡屡发生巨大环境公害,如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等。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生态多样性减少、全球变暖......,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重点之一。
一、环境问题的危害
环境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也影响了我们国家的发展前途,更危害我们未来子孙的传承。
环境污染对人的最大影响就是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直接从各方各面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如水污染导致人类饮用水质变差,土地污染致使种植的蔬菜含有毒素,大气污染导致人们呼吸杂志废气损害身体等;生态破坏则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家园,越来越多的土地荒漠化、越来越多的水土流失减少了人类的生存空间,缩小了人类活动的地盘;资源枯竭是人类生存面临的又一大挑战,没有资源、何谈生存;全球变暖使两极冰山融化,海平面上升,各个地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增多,海平面的上升
还直接导致一些岛国和临海国被海水淹没,消失在人类的眼中,导致这些国家百姓流离失所,失去了自己的祖国和家园等等
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现如今人类发展的核心问题。
二、国家赋予公民环境权利
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国家和公民的重视,我国在法律中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用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宪法也直接规定了保护环境的条例。
三、环境侵权救济困难重重
当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公民对如何进行环境侵害救济的了解少之又少,盖因环境侵害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救济的困难来自于环境损害的特点,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有着其著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救济的最终解决还足有赖于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认识。
环境侵权的特点及环境侵权救济的难点环境侵权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
的特点:①侵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具有潜伏性,侵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杂性;②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损害源头、结果具有多元性——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经常是某一原因导致多个结果后,多个结果又变成新的原因,从而引发新的结果等等。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以上特点,导致环境侵权救济存在下列困难:①由于损害行为是间接的、长时间作用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该环境损害的污染者,也无法探寻损害的源头;②由于污染往往牵涉到高科技,如工业污染等,在受害者举证不力时,被害人将无法求偿;③由于污染会造成损害程度的深刻性与范围的广阔性,造成损害数额难以并计等问题。
既使能确定该损害的范围与数额,也可能因赔偿责任过于庞大而导致加害人无法负担全部赔偿。
④根据我国具体实践,环境侵害请求赔偿的案件大多是危害严重、影响面广且深的案件,即涉及社会公众群体的案件,一般轻微环境侵权有得到侵权救济,即公民个人环境侵权很难得到救济。
三、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由于公民对如何进行环境侵权救济的了解少之又少,加之环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环境侵权救济困难重重。
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环境侵权救济。
一般地,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自行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纠纷的解决也可采用这几种方式。
(一)自行协商、和解
自行协商就是当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和受害人本着公平、妥善解决环境纠纷的精神,为避免问题扩大,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自行协商比较适用于小型环境侵权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的严重性并没有太大必要走仲裁、诉讼道路,当可以私下了结时,自行协商能提高效率,因此,自行协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解决环境侵权的方式。
但其也有不足。
自行协商当一方或双方不合作时就无法实施;当一方法律知识欠缺时,可能会导致协商结果不公平而不利的一方本身不知情,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等。
但总的来说,自行协商是一种能提高效率的侵权救济方式,我国认为能协商解决的问题一般尽量协商解决。
(二)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居中调和,达成解决矛盾的协议并自觉执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
此处所讲的调解主要是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调解,同样要遵守自愿公正的原则,其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服其调解结果可向法院诉讼;而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居中进行调节,其调解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
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后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民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自愿性、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
但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方面的仲裁很少:
目前除海事纠纷外,既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法规,也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机构。
从实践中看,我国各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也为把国内环境纠纷列入仲裁受理事项。
这是我国需要继续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四)诉讼
诉讼是最强力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
环境侵权案件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当受害人受到环境侵权时,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诉讼具有极强的强制力,是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利、进行环境侵权救济的最有效措施。
但由于现如今公民的环境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环境侵权维权意识不足,除重大环境伤害案件外,公民很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对簿公堂。
以上便是从民事角度所分析的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公民应切实保护自身环境权利,行使环境监督权,敢于运用自身权利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他人、甚至公众的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周珂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院2014级3班
谢欢
201402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