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探究
论电子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论电子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者:朱亚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相关配套规定并不完善,虽经多次修改和完善而争议尚存,尤其是在网络保险销售中,适用说明义务规则解决司法实践纠纷存在很大的争议。
本文重点介绍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揭示目前立法以及司法对于在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的缺陷。
同时提出完善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一些基本规制和具体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保险;保险人;说明义务一、网络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司法现状及缺陷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来支持保险业务开展的活动总称。
鉴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因此,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传统销售模式下对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尤其重要,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予以规定,该条文中虽然已规定保险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但是对于何谓“说明”以及“明确说明”,却并未在保险法中给出具体定义。
为了给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依据,针对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释明和规定,其第12条对于网销、电销等新型销售模式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作了规定,此规定出台后表面上看似乎为之前业界和学者普遍争议较多的说明义务采用“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给出了答案,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给司法实践处理带来了方便,但是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确立“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和保险合同条款的晦涩难懂有意或无意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这是立法者创设这项制度的初衷。
首先,从该条文的文意理解来看,相比以往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践普通采用的说明义务实质性判断标准,在此司法解释意境下,说明义务已经蜕变成一种形式上的说明义务或程序性的说明,先前倾斜保护投保方的威力被减弱。
浅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浅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摘要:保险法并没有对说明义务的说明方式和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合同双方经常就是否尽了说明义务而纠纷不断,本文拟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做一探讨。
关键词:保险义务主体说明范围免责条款一、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基础对保险人课以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独有的立法模式,是基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而设定的。
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有解释或说明的义务,而是运用合意规则或者诚信原则以及有关格式合同管制规则来处理这一问题。
[1]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规定说明的义务是符合我的国情的,其立法的基础有以下几点:1.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2]在保险法的第五条也规定了保险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就重要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提示和说明,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投保人订立此保险合同时的心理预期。
2.格式合同的内在要求保险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制作的书面合同,投保人除非不投保险,否则只能认可已经印制的合同条款。
这说明格式合同不具有协商性,因此保险人应对自己制作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做出说明,使投保人完全明了合同的内容以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3.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保险业还处在发展的初期,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匮乏,而保险业中专业词汇过多,这就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
对于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如果不做出说明,势必影响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正确把握,影响了其对法律后果的正确预测。
这样的保险业发展现状亦要求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作出明确说明的是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旨在免除或限制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网络投保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这对于消费者而言确实是十分方便的选择。
然而在网络投保中,往往出现一些保险难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
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的是,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要看具体的保险条款和保险网络平台的规则。
保险网站和保险公司都应该清楚地告知消费者保险的条款和义务,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该进行充分、详细的提示说明,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保险的内容和意义。
这对于保险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要根据投保人的性质和情况来看是否需要进行提示说明。
如果投保人是企业,则投保人应该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经验,保险人不必过度强调提示。
但如果投保人是个人,那么保险人就需要特别关注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针对性的进行提示说明。
然后,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与保险费的大小有关。
如果保险费比较大,那么保险人应该更加重视提示说明义务,强调相关的条款和责任范围,让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的内容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不充分说明,那么投保人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会造成投保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最后,要考虑消费者是否主动了解和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
在网络投保中,消费者通常会被要求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说明,因此消费者也需要自己主动了解保险的内容和义务,在投保前进行充分的咨询和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当进行网络投保时,消费者需要对保险条款和说明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并且对于重点条款和责任范围,保险人也要进行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促进,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保护。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比较特殊的。
作为服务提供者,保险人要为投保人提供保险赔偿服务,而投保人则是购买方,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来保证在发生意外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摘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具有开创性的立法规定。
因此,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章简要论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原因,并且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方式,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在实践中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说明义务;法律效力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竞争的不规范,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其原因之一往往是有的保险人隐瞒了合同的许多真实情况,销售误导,并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1]这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大弊端。
尽管我国在保险立法上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由于法律条文设计仍然比较笼统、过于原则化,致使说明义务成为保险理论中的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难于操作。
因此,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显得十分重要。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原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
[2]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主要原因是:(一)保险业的专业性、技术性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3]而保险业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加上专业学科知识的分工,许多的保险术语和保险专业知识还不能为一般的保险消费者所理解,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导致对合同条款的误解而使得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是出于意思表示真实的结果。
基于诚信原则,保险人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说明义务,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最大限度地确保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投保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主要是通过保险人的解释。
通过保险人的解释说明,避免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利用专业技术和经济的优势地位,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的嫌疑。
浅析电子保单模式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浅析电子保单模式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保单日渐替代纸质保单成为约束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载体,但在电子保单的销售过程中,全网络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传统销售模式下的面对面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无法直接介入,从而为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之说明义务带来一定障碍。
如何在电子保单的销售模式下合法地履行说明义务,避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将是保险公司在进一步拓展其保险电子商务业务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关键词:电子保单;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履行方式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具有独创性的立法规定,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险销售模式日益多元化,其中具有全网络化销售特点的电子保单获得尤多青睐,而在电子保单销售模式下传统的通过面对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则显得捉襟见肘,如何拓展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如何令该种履行行为达到法定的要求,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1电子保单的特殊性作为保险电子商务的产物,电子保单自然与传统的纸质保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电子签名软件和第三方权威认证中心发放的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具有保险公司数字签名的电子化保单,不仅保证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更实现了网上投保等流程的全网络化。
由此可知,通过电子保单进行保险销售的特点即在于全网络化的销售流程,其用人—机对话的模式取代了传统的人与人直接对话进行营销的销售模式,进而实现快速、便捷以及低成本等目的。
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降低人与人之间沟通成本的方式形成了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履行其说明义务传统方式的挑战。
众所周知,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定型化契约的特点,为了贯彻最大诚信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皆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负有对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进行说明的义务。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杨宏玲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22()24
【摘要】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决定了该条款的效力,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型保险业务,与传统的线下投保方式相比,其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传统线下投保采取的当面、即时沟通解释、现场签字确认等方式有所不同。
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中存在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单一,保险人提供的合理履行该义务的证据效力存疑,增加投保人的阅读负担等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保险机构线上投保方式和已有研究结果的分析,就互联网保险中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网络投保流程设计以及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问题进行研究,以规范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
【总页数】3页(P0146-0148)
【作者】杨宏玲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保险人电子保单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2.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刍议——兼评2009年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
3.保险人对免责条
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研究4.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研究5.论保险人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李文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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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告知说明义务的思考
经济视野Economic Vision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告知说明的现状和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6年保险业运行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签单保费2347.97亿元,新增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件。
61.65亿件互联网保险保单意味着巨量的保险交易在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完成。
然而,在这60多亿次的交易中,有多少投保人详细的阅读了投保页面上加载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有多少投保人真正了解所投保的保险产品具体保障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在何种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赔付。
互联网保险经营中的保险人告知说明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1.告知确认流于形式当前的互联网保险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端(手机端)完成的。
随意进入一些销售保险的APP,进行保险投保操作,不难发现,APP 端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均为链接形式,客户只需勾选链接前的已阅读,无需点开阅读,即默认已同意《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可以继续下一步操作。
2.告知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客户点击进入《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就会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告知内容长篇大段,密密麻麻地布满整个屏幕,而且字体通常较小。
对于不了解保险知识的投保人来说,很难找到告知的重点。
有心想要了解告知内容的客户,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去寻找和阅读重要信息。
3.告知格式不规范,客户阅读困难有些APP 上,常会有由数个保险条款组合而成的保险产品(例如一款旅游险就可以包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航班延误、证件遗失等多个条款),在保险条款告知上未对具体条款进行链接索引,点进“保险条款”的链接,多个条款数万字的内容遍布屏幕,客户根本无法轻易快速找到需要阅读的内容。
以上问题在当前的互联网移动投保中广泛存在,各类APP、各家险企在告知内容、告知形式、告知格式上标准不一,使得很大部分的互联网保险交易变为了投保人被动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条款及规则。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背景: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并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这就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旨在分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并探究如何加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以及说明义务不足的方面。
3.国外相关经验和经验借鉴。
4.如何加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而言,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案例等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和分析,同时也将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预期成果:
本研究旨在提出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建议,加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重视风险的防范和保障。
保险业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保险产品的种类和形态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变化。
因此,探讨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了解保险人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义务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保险人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国内外现行的保险产品说明文件规定与实际情况比较分析。
(四)针对保险人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五、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通过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的研究,深入了解保险人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义务提供参考,为我国保险服务业的稳健健康发展贡献智慧。
论互联网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论互联网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形式,正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然而,由于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互联网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互联网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的产品说明义务。
在互联网保险购买环节,保险人应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的保险范围、责任免除、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知情。
同时,在产品介绍中,互联网保险人还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风险提示,如保险责任的限制、免赔额、等待期等,以避免消费者因对产品不了解而产生误解。
其次,互联网保险人应当提供明确的条款说明。
在互联网保险的购买和理赔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理赔条件等内容。
通过提供明确的条款说明,消费者可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此外,互联网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咨询。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在于线上购买和服务,因此,互联网保险人应当提供多种渠道和方式供消费者进行咨询,如在线客服、电话咨询等。
通过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和理赔过程中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答,提高购买和理赔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最后,互联网保险人应当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互联网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网站、APP等,向消费者提供保险知识和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理解保险的作用。
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
互联网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的产品说明义务,提供明确的条款说明,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和方式,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只有这样,互联网保险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作者简介:王永娜(1995-),女,山西大同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㊁保险法㊂㊀㊀(2)工具技能㊂初级岗位的工具技能包括Excel 操作和常用办公软件操作㊂Excel 操作有数据格式和简单应用㊁数据整理㊁表格展示等㊂办公软件操作有Word㊁PPT㊁Visio 相关操作㊂(3)专业技能㊂初级岗位的专业技能包括银行专业技能㊁资金管理专业技能㊁税务专业技能㊁税控专业技能㊂银行专业技能有银行开户㊁银行变更㊁银行注销㊂资金管理专业技能有对账㊁调度㊁审批㊁支付㊂税务专业技能有税务报到㊁税务变更㊁税务注销㊁税务股权转让申报㊂税控专业技能有申请税控㊁税控更新㊁税控解锁㊁税控注销㊂4㊀学徒制人才培养实践学徒制人才培养实践北京联合大学与汇智金融联合共同对课程进行和设计,并制定了学徒制实施的具体方案㊂对于基础技能㊁工具技能和专业技能中所需的理论知识由学校教师于春季学期1-16教学周,在学校开设课程进行讲授㊂对于基础技能㊁工具技能和专业技能中依托会计业务背景的实践由企业师傅在春季学期17-19实训周,在企业布置工作任务进行传授㊂实训周学徒培养具体内容如下:(1)第17周企业师傅带领学徒进行职业生涯规划㊁讲述职场心态管理㊁示范职场商务礼仪㊁制定时间管理计划㊁进行团队合作训练㊂(2)第18周企业师傅指导学徒实践代开㊁认证发票以及银行开户㊁会计档案管理㊁税控盘的使用㊁网银的使用㊁财务软件使用㊂(3)第19周学徒独立开展业务工作,企业师傅辅助并进行评价,重点完成开票㊁报税㊁抄报反写㊁打印装订凭证及账簿㊁记账和制单等工作㊂参考文献[1]王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㊁目标定位与路径突破[J ].职业技术教育,2020,41(34):6-11.[2]张晓凤.数字经济时代会计人才转型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0):112-113.[3]关晶,石伟平.现代学徒制之 现代性 辨析[J ].职教论坛,2015,(01):64-65.[4]李宇红.能力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㊃标准篇)[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04-105.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王永娜(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100083)摘㊀要: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㊂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㊂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㊂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㊂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㊂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㊂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保险人;可回溯管理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7.0541㊀问题的提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互联网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涨幅极大㊂针对互联网保险纠纷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标准并不统一,许多法院将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之一㊂因此在互联网保险不断发展的情境下,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仍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㊂2㊀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理论2.1㊀说明义务的含义说明义务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一方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㊂保单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且保单条款专业性强,格式条款内容需要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使投保人能够准确理解含义㊂㊃851㊃2.2㊀说明义务的特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㊁主动性以及先合同性的特征㊂先合同性的主要表现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有义务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前及时明确解释相关条件㊂主动性意味着保险人必须积极有效地履行这一义务,而不是让投保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提问来催促其履行解释说明的义务㊂3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3.1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现行规定我国现行财产保险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7条㊁‘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3条㊂3.2㊀提示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可分为两层㊂首先,针对一般格式条款保险人只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㊂其次,保险公司用引人注目的形式主动提醒投保人对所提供的免责条款予以重视,还要用一般投保人能听懂的形式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重要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进行书面文字或者口头说明,保证投保人对保单内相关免责条款的意义能够全面了解㊂4㊀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存在分歧4.1㊀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保险人可以对其免责条款予以加粗加黑或者以醒目显著的字体直接显示在保单页面上,但此种方式并非都会被法院认可㊂(2020)闽02民终580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 保险人在保险界面的显著位置展示了商业保险条款和免责声明选项,并专门设置了视频页面,通过投保人声明和车险风险提示的方式提醒投保人免责条款的内容,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㊂因此,保险人就已经通过网页展示㊁提示的方式向该投保人履行告知和书面说明的义务㊂ 在(2021)粤08民终444号判决中,保险人同样以加粗加黑并且以醒目字体提示投保人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但是法院认为保险人未能在操作过程中让投保人主动点击弹出该条款,因此不免责㊂4.2㊀对提示说明义务的要求不同以保险单中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这一条款为例,在(2021)冀09民终3435号判决㊁(2021)渝05民终1019号判决中,保险人主动提交了保险单㊁投保人声明㊁投保提示单㊁电子投保操作视频以及照片等关键证据,该案法院认为保险人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在(2021)鲁04民终1323号判决中,保险人提交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㊁投保单㊁投保人声明及投保人交费实名认证授权书;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投保操作流程,但是法院却并不认可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㊂肇事后逃逸社会危害性大并且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逃逸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赔付义务㊂要求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会导致大量 非承保危险 转由 风险共同体 承担,间接增加了其他投保人的保险费㊂4.3㊀对 投保人声明 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在(2021)皖16民终92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声明书“中未载明免责条款,因而不认可 投保人声明书 具有相应证明效力㊂(2021)豫14民终171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流程是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的,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认为保险人未能履行说明义务㊂而在(2020)苏01民终1141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声明是投保人对已知晓涉案条款等事项作出的声明,该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且投保人已经在该条款之下签字,其不能证明作出该声明时受到了欺诈㊁胁迫,不存在投保人未注意到该条款的情况,认可投保人声明的效力㊂4.4㊀对保险人设置的投保操作流程存在不同认识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点击保险人提供的链接或者在保险人提供的APP等平台投保㊂(2021)鲁02民终418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而阅读免责条款是完成保险的必要过程,所以应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㊂(2021)鲁04民终1323号判决中,保险人主张投保流程设置了投保人必须阅读相关条款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模式,并提交了经公证的投保操作视频,但法院未认可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㊂(2021)粤08民终444号判决中,法院以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并不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操作视频为由,不认可保险人主张㊂片面强调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实质说明义务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不仅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还会侵害其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人被认定未履行说明义务,仍然需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㊂5㊀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建议5.1㊀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在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思维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缔约当事人的信息提供义务㊂例如,‘德国保险合同法“第六条的建议义务㊁第七条的信㊃951㊃息提供义务㊂保险人的建议义务指,在投保人准备购买保险阶段,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产品有不能理解其含义的部分,保险人应当询问㊁了解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和需求,结合投保人要支付的保费,在此基础上对一个特定保险产品给出购买建议并就所提建议说明理由,向投保人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一直行权㊂信息提供义务是投保人作出承诺前保险人需要履行的义务㊂对于信息范围和提供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㊂建议义务发生在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阶段,并且要以投保人的要求为依据㊂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必须向投保人履行的义务㊂建议义务以及信息提供义务对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具有参考意义㊂在选择投保产品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赔范围㊁免赔额等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投保人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阅读,保险人也应当结合投保人情况提供产品㊂尤其是专业性极高的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说明条款含义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㊂5.2㊀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关于 投保人声明 的效力问题,‘九民纪要“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简单地以投保人手写了诸如 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的风险 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不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㊂在互联网保险中,若仅凭 投保人声明 即可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可能导致说明义务的规定流于形式㊂互联网保险常见的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包括弹窗㊁强制要求点击链接阅读㊁签订‘投保人说明“等㊂但是弹窗等方式并未体现保险人积极㊁主动履行说明义务,也不能保证投保人确实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㊂因此针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特别是合同免责条款,投保程序系统不仅应当及时主动的弹出相应保险条款㊁免责条款说明页面,还应当注意留给投保人一个充分的阅读说明的准备时间㊂5.3㊀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办理过程,由投保人独自操作投保,保险人通过设置操作流程来提示㊁说明投保人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使其理解条款含义㊂互联网保险操作流程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而无统一的规范㊂也正是应为这个原因,法院对不同的操作流程持不同的看法,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㊂之后应当继续规范操作流程,逐渐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操作流程㊂5.4㊀继续完善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㊁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记录操作信息并最终保存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㊂保险机构应当妥善记录并保存每一位投保人㊁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痕迹,这些操作痕迹至少应当包括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间点;投保人㊁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填写或点击的相关内容和时间等㊂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回溯管理还需要继续细化㊂投保人㊁被保险人的操作轨迹中包含许多个人信息,甚至包含了指纹㊁面部信息等诸多敏感信息㊂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这类信息需要个人的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拒绝保险人的处理要求㊂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以该个人不同意处理他的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同意为理由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㊂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以回溯管理为目的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时,保险人对操作进行记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存在的冲突,仍然需要作出更详细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来化解㊂5.5㊀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有关合同条款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㊂有观点称,只要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了知悉保险条款内容的现实可能性,投保人就不得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抗辩㊂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投保人自助投保更需要投保人谨慎阅读条款㊂督促投保人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提高权利意识,在磋商阶段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发生㊂参考文献[1]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1.[2]钱思雯.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解构与体系化回归[J].保险研究,2017,(09):107-119.[3]沈小军.德国法上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兼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完善[J].保险研究,2022,(05): 102-114.[4]孙宏涛.德国保险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62.[5]李伟群,施啸波.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新论 基于保险合同构造和缔约过程的思考[J].保险研究,2022,(01): 114-127.[6]李勇坚.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理论分歧㊁治理实践及政策建议[J].人民论坛㊃学术前沿,2021,(21):56-66. [7]陈群峰.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J].现代法学,2013,35(06):184-193.㊃061㊃。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投保人往往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风险。
因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履行方式、案例分析以及意义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以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并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对保险产品的解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以及对投保人提出问题的解答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1、说明内容保险人应当详细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关键要素,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流程等。
此外,对于一些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如关于受益人、遗产税、法律责任等,保险人也应当进行重点说明。
2、说明形式保险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说明,如书面说明、口头解释、示范文本等。
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投保人理解,保险人通常会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和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说明。
3、说明时间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履行。
在投保人提出疑问或要求时,保险人也应当及时进行解答和说明。
如果由于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说明义务,则投保人有权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4、说明效果保险人的说明应当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和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因保险人的说明不充分而未理解保险产品,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案例分析以某寿险公司为例,其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受益人条款进行充分说明。
当投保人发生意外后,其家属在申请理赔时发现受益人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理赔过程困难重重。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要求其重新审核并妥善处理该保单的理赔事宜。
四、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和影响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仅有助于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
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问题探析
张雪棵
保
险人 说 明 义务 又称 保 险 人缔 约 说 明 义务 , 是 指保
险人 在 保 险合 同 订立 过 程 中 , 依 法 承担 的将 保 险 合 同 中 的格 式 条 款 向 投 保 人 进 行 说 明 的 义 务
我 国 保 险法 第 1 7 条第2款 规定 , 对 保险 合 同中免 除保 险 人 责任 的条 款 , 保 险人 在订 立合 同时 应 当 在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其 他保 险凭 证上 作 出足 以引 起投 保人 注意 的提示 , 并 对
国合 同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二 ) 第 6条 关 于 % 提 供格 式 条 款
大学 出版 社20 0 1 年 版 .第7 5 页.!
沈宗灵 : 法理学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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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
新 保 险 法 的理 论 与 实 跪
保 险合 同的 内容 , 显 然与 保险 人说 明 义务 的法 理 和立 法 目的
不 符 , 不 能够 使 投 保人 在 真 正 了解 条 款 内容 的 基 础 上 !对该
∀ 6∃ 其 认 为 , 一 般 格 式 条款 内容 众 多 , 并 非 所 有 条 款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均 看 不 懂 , 要 求 保 险 人 说 明 所 有 的 保 险 条 款 不切 实 际 , 且 增 加 保 险 人 的 成 本 ∀ 7∃ 依 据 履 行 义务 的 方 式 不 同 , 民 事 义务 可分 为积 极 义务 和 消极 义务
险产 品信息 的掌 握上 存在 着 不对 称性 , 其 注 意能 力 和 交涉 能 力也 处于 劣势 , 则其 很难 准确 理解 条 款的 涵 义和 法 律后 果 , 造成 双 方 当事 人缔 约 地 位 实质 上 的不 平 等 和 意思 表 示 实 质 上的 不 自由 ∀在此 基础 上缔结 合同 , 难 以实 现意 思 自治 , 对投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头段: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是人们防范风险、保障安全的一项非
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意义。
保险人作为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承担了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保险人的“说明
义务”是其基本义务之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项重要约定。
本次开题报告将就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深入研究。
主题段:本次研究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对“说明义务”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正文部分:
1. 说明义务的内涵及作用
分析说明义务的相关概念、法律规定,探讨其作用及重要性。
2. 说明义务适用范围的界定
阐明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保险产品的说明、保险费的说明、
保险责任的说明等方面。
3. 说明义务的法律效力
探讨说明义务的法律效力,即保险人的说明是否具有约束力,说明
义务存在的实质含义及其法律意义等。
4. 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展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深入探
讨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凸显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及其约束作用。
5. 建议与总结
提出针对说明义务的建议,探讨如何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以充分发
挥说明义务的作用,同时防范保险合同中出现的风险。
结尾段:通过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其作用和法律效力,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说明义务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问题研究
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问题研究作者:樊潇潇来源:《商情》2016年第34期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保险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也迎来了“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的新机遇。
互联网保险主要表现为传统保险企业开始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兴渠道开展业务,以及一批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诞生。
在互联网保险迅速壮大的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相关义务的履行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以明确说明义务为视角,从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一般标准及其与网络销售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异同,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分析了目前网络销售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网络销售保险明确说明义务一、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
所谓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含义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定义,可以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1.属于强行性义务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排除和限制。
《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要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精密、复杂、专业性特点,且由于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具有格式性,投保人和保险人存在缔约信息和地位不对等的情况。
若在投保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实现真正的合意。
因此,立法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
2.属于主动性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具有自发性和主动性,并不以投保人的要求为必要条件。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预先先决性以及保险术语的专业性和晦涩性,所以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说明。
3.属于先合同义务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时间来看,应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前。
网络投保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
网络投保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投保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主要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保险渠道,网络投保的简便、快速、低成本是其最大的优势。
然而,网络投保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将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十分重要。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作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针对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示,并且不能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产生矛盾。
保险人在使用免责条款时要明示或者特别约定,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和了解免责的具体情况。
免责条款的主要作用是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好地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发生条件和范围,同时也加强了保险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
对于投保人来说,免责条款的存在意味着他们需要了解和接受风险责任的范围,并在购买保险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为适合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使用免责条款时有明确的提示义务,其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表述清晰明了,不得存在歧义或者隐晦。
2. 保险人需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向投保人充分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让投保人清楚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3. 保险人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免责条款,使其充分了解和接受免责的风险。
4. 保险人需针对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明示或者特别约定,使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免责的范围和条件形成充分的了解。
5.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应及时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影响,让其能够知晓和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责任。
三、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义务认定的标准对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标准或者要求。
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及其情形进行评估和判断。
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
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业务也开始向在线平台转移,这一新的业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保险购买方式。
然而,互联网场景中的保险业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保险人明确说明其义务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讨论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购买流程、保险条款订立和索赔过程等方面,探讨如何进行法律调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购买流程通常简便快捷,一般用户只需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保险代理人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即可获得报价和购买保险产品。
然而,由于信息交互的局限性,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免责事项、索赔流程等关键信息的明确说明存在难度。
因此,法律应对互联网保险的需求变化进行调适,明确保险人在交互信息中向消费者阐述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在保险条款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其义务。
目前,互联网保险平台往往通过在线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条款,以便节约时间和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点击同意框即可购买保险,很少有时间和机会详细阅读保险条款。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可规定保险人应在在线平台提供明确易懂的保险条款解读,比如提供简明扼要的关键条款说明、设立在线解答热线等,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其次,在索赔过程中,保险人也应当明确说明其义务。
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索赔相对传统渠道而言更便捷,消费者只需在线填写相关资料并上传必要证明文件即可进行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人对于索赔流程和要求的明确度仍存在差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应要求保险人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明确的索赔流程说明、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消费者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上便捷地完成索赔申请。
此外,对于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产品,法律也应关注保险责任的详细说明。
互联网保险产品通常以简化和标准化的形式呈现,消费者的购买依赖于在线选择框的勾选和输入。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可要求保险人在销售环节强制提供保险责任的详细说明,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并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所承担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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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探究
一、引言
网络保险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其它电子信息渠道创建和销售保险产品,完成保险业务和相应的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形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和全民保险的推广,网络保险已日渐普及,成为人们选择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一个新渠道。
然而,在网络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人涉及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是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保险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探究,指出网络保险中保险人存在的说明义务,并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其中的问题。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应向投保人和受益人说明与保险产品有关的信息、义务和责任,以便其了解和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必须履行说明义务,说明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理赔条件以及保险产品特性等重要内容,向投保人和受益人进行告知。
在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关条款,并确保保险单、投保单等文件书面化记录,以便在纠纷时证据可靠。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保险责任,并将保险责任作为保险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同时,应当详细说明保险单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承担程度,以便在理赔时能够明确对保险人产生索赔。
2、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人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数额,并将其作为保险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此外,保险人还应当说明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以便投保人在合理费用范围内进行选择和支付。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保障投保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保险人应当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并将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条件,以便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到期前采取必要措施。
4、理赔条件
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
保险人应当明确
规定理赔的条件,并将其作为保险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此外,保险人还应当在保险单中详细说明理赔程序、理赔时限以及理赔方式等,以便受益人在产生损失后及时申请理赔。
5、保险产品特性
保险产品特性是指保险产品在性质、保障范围和机制等方面的独特性。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特性,并将其作为保险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此外,保险人还应当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限制。
四、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的主管销售员在向客户销售网络保险产品时,
未向客户详细说明负有的保险责任,以致发生赔偿问题,不仅造成客户的损失,也让保险公司在舆论环境中受到质疑和批评。
分析:在网络保险中,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的保险责任,包括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以便投保人和受益人在理赔时确保权利受到保障。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承担程度。
2、某保险公司在销售网络保险产品时,未向投保人详细说明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时间,以致投保人产生误解,导致后续出现保单滞纳、延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分析:在网络保险中,保险费用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数额,并告知投保人相关缴纳方式和时间,以便投保人在合理费用范围内进行选择和支付。
在销售保险产品前,保险人应当有义务向投保人全面介绍其支付方式、计算方式和时间,避免因为费用方面的纠纷而导致对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3、某客户在购买网络保险产品时,遇到了必须联系保险公司
才能办理的手续,然而保险公司在全天24小时的客服热线上
都没有人接听,导致客户无法及时报案,最终导致理赔失败。
分析:在保险销售方面,保险人需要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所包含的服务和机制,并告知投保人理赔时的程序、时间限制和方式。
这包括应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客
户咨询热线,并保证在电话处于各种状态时能够安排专人按照不同的方式处理客户的问题。
4、某投保人购买了网络保险产品,但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保
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单对赔偿责任的限制,如保险单的特殊条款等,导致投保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分析:在网络保险销售中,保险人应当告知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产品特性,包括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限制,如保险单的特殊条款、免责条款、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等重要内容。
这有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产生赔偿责任的条件和保险公司的默认责任,在理赔时能够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
5、某保险公司在销售网络保险产品时,未按照合同规定说明
保险期限和终止条件,导致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期限及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存在不同理解,最终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分析:在网络保险销售中,保险人必须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以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保险起止时间、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等具体内容。
同时,保险人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条件,使投保人在合理保障范围内进行选择和保障,澄清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避免分歧。
五、结论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网络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人涉及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是一个重要问题。
保险人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告知客户涉及到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理赔条件以及保险产品特性等重要内容。
保险人要在保险销售前,向投保人和受益人详细介绍其支付方式、计算方式和时间,避免因为费用方面的纠纷而导致对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在网络保险销售中,保险人还需提供必要的客户服务,确保客户在理赔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