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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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利益衡平问题的探讨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利益衡平问题的探讨
事人 的保险行 为都 要 符合 法律 规定 , 合公 序 良 符 俗 , 险人不能 为法律 、 保 法规 明文禁止 的违法行为 提供补 偿 和保 障 , 否则 , 仅违 背公 理 , 不 同时 也有

艳 : 保险人说 明义务 的履行 与利益衡 平 问题 的探讨 可或缺 。在保 险市 场 秩序 的 维护 上 , 何 片 面强 任
说 明 的程 度应 以“ 以引起 投保人 注 意 ” 足 为标准 。
以及理赔时及 时给付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 , 最 大诚 信义务 主要指 订立 合 同前 的如 实告 知 义 务 、 合 同履行 过程 中危险增加 时的通知义 务及履行保 证 , 是保险市 场的最基本要 求 。 这 而合意规则 主要从 合 同法 的角 度 都 在 自由地行 使 自由决定 权 的基 础 上 进 行协 议 形 成 的 , 同 因 此 而 有 效 力 , 正 就 是 这 样 实 现 合 公 的。 意规则 就是 让保 险 当事 人 双 方 在 充 分 ”5 合 了解合 同内容 的前 提下 才 能签订 合 同 , 险合 同 保
调 一方利 益而忽 视 甚或 戕 害 另一方 的做法 , 最 其
可 能变相 的鼓励 和纵容违 法行为 的发生 。 笔者认为 , 以上规 定 表 明 ,如 果 绝 对 化认 为 保 险合同 中的全部免责条款 只要未 于签 订合 同时
终都 会毁灭 整个保 险市场 甚至严重 损害社会 公共 利益 。具体 到本案 , 强调保 护 了被保 险人利益 , 不
同时 , 理行使 自由裁量权 。 合
[ 键词 ] 保险人 ; 明义务 ; 关 说 利益衡 平 ; 讨 探 [ 中图分类号 ] F3. [ D 484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8 85 (0 10 02 0 10 — 09 21 )2— 05— 3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摘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具有开创性的立法规定。

因此,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章简要论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原因,并且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方式,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在实践中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说明义务;法律效力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竞争的不规范,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其原因之一往往是有的保险人隐瞒了合同的许多真实情况,销售误导,并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1]这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大弊端。

尽管我国在保险立法上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由于法律条文设计仍然比较笼统、过于原则化,致使说明义务成为保险理论中的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难于操作。

因此,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显得十分重要。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原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

[2]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主要原因是:(一)保险业的专业性、技术性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3]而保险业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加上专业学科知识的分工,许多的保险术语和保险专业知识还不能为一般的保险消费者所理解,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导致对合同条款的误解而使得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是出于意思表示真实的结果。

基于诚信原则,保险人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说明义务,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最大限度地确保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投保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主要是通过保险人的解释。

通过保险人的解释说明,避免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利用专业技术和经济的优势地位,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的嫌疑。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谈保险人之说明义务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谈保险人之说明义务

务履 行 的不足之 处 , 并提 出相应 的立 法建议 。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金融消费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法》 , 我 围现 行 《 保 险法》 对 保 险人 所加 之 说 明义 务 更加 严 格, 这
凸显了立法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决心, 也能够确保保险消
从金融消 费者保护谈保险人之说明文务

摘 要 近 年 来 ,金 融产 业以前 所未有 的速度 覆盖 了 广 大消 费者 的 生活领 域 ,保 险产 品作 为金融 商品 中的

李梦薇


保险人说 明义务的 内涵与特征
保 险人 说 明义 务指 的是 在 保险 合 削订 阶 段 , 保 险人 依 法 应 该履 行 的 , 把 保险 合 同条 款 。 所 包 含 的专 业术 以 及年 1 I 关 的 内容 , 对 投保 人 予 以说 明 , { 解释 , 使 得投 保 人准 确 理 解 己的 合 同权 利 与义 务 的法 定 义务 。 我 于 2 0 0 9年 1 0月 l 同起 施
者 获得 实益 。 根据 我 刚保 险法 的 I : 述 规定 , 说 明义 务 具彳 丁 法 定 性、 先 合 同性雨I 主 动性 的特 点。法 定 性指 说 明义个面 、 详 尽的 资料 , 例 如委托 文书 、 涉案 人员证 人笔 录 、 机 构或 具体人 员就会 对 司法解释 中 的“ 类合 格产 ” 的理解 f I J 被侵 权 J 一 商 的证 明利 料或 是质 监部 门| f I 具 的质 量检 测报 告 、 涉 现 偏差 , 有些可 能就 会理解 为 I I 『 场上 型号 、 性能 十 ¨ I 叫的 类 合格
格 峪 定. 1 作牵 涉 剑 多个 办面 , 责任 和 意义 都非 常 臣人 , 价格 鉴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公平效率论文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公平效率论文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公平与效率分析【摘要】近年来,保险业逐步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投保人常将保险人拒绝赔偿依据的条款指控为免责条款,并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保险人常因举证不力或法官对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理解不一而败诉。

此就引发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率性与维护投保人利益的公平性之间的权衡问题。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公平效率一、保险人说明义务概述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就其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投保人准确理解并做出缔约选择的义务,也是保险人法定义务之一。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意在通过对保险人施加保险条款说明义务,而达到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

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然而在实践中,即使保险人已经在口头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却常常因为不能有效举证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故现行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了如下对策,即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并且为了加强效果,对免除责任条款部分、声明部分和签字确认栏进行了提示和特殊印制,以此可以减轻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但在保险实践中存在着以下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机动车辆经营业务中对于明示告知等问题的复函》(1997年发布)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保险⼈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责任条款的感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履⾏了保险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规定:“这⾥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投保⼈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或其代理⼈作出解释,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单上提⽰投保⼈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保险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或其代理⼈作出解释,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对该答复中“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判断保险⼈是否履⾏了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是说应达到使普通智⼒和识别能⼒的社会主体能够理解的程度,另外要兼顾智⼒⽋缺、盲⼈、⽂盲等消费者的特殊情况。

浅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浅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浅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刘婷立【摘要】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说明和不实说明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我国《保险法》一向重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规制,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起到了补充和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3页(P117-119)【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现状;立法完善【作者】刘婷立【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刘婷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随着现代社会商业保险交易数量的迅速上升,保险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其中,就保险人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

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方式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坚持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结束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

但仔细分析,该解释仍有诸多不完备之处。

本文旨在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对《解释(二)》做出相应的评析,并对今后立法提出建议。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1]。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论文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论文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摘要】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

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投保人;保险人;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应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披露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提高保费费率的信息。

告知义务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一、告知义务的性质及特征从性质上讲,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主要属于先契约义务、法定义务。

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是以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高低、期限长短、责任范围的关键因素。

若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无法全面了解。

其次,告知时间的限制。

告知义务产生于保险合同缔结时及成立后,亦即该义务发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订立为界限;该义务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须是在一定期间内不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再次,它是体现衡平的公平性义务。

相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有醒示与醒意的法定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法律应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告知义务的同时,必须设定保险人负担醒示、醒意义务,从而衡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保险领域最大诚信义务设定的公正性。

二、告知义务的法理根据综观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均有告知义务的规定,一般合同法仅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可,而保险合同法则明确规定投保方负有告知或揭示重要事实的义务。

那么,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何在?对此,存在着各种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要素说。

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小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陈维云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保险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尤其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是对2002年保险法的重大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利益的保护。

与此同时,进一步增加了保险人的义务。

其中,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但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对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承办了多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几乎毫无例外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些案件均涉及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且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均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加上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在说明义务的履行上一直不够规范,几乎每个案件均使保险人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

针对该问题,笔者结合当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与认定标准,抛砖引玉,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一个探索。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定义原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负有说明义务,其第十八条更明确了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导致免责条款的无效。

修订后施行的2009年《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在原有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即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要向投保人说明具体内容,还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如果未作明确说明或提示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可以说,该条款一方面减轻了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对保险人适用该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法院对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由于保险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均未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作出界定,也未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上出现了较大分歧,从而导致针对同类型案件,各地法院的判例各不相同,从而大大降低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3条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3条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3条的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说明保险条款义务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影响,以便做出理性的决策。

下面将详细阐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关于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明确、全面和准确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范围等重要信息。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或引发争议,保险公司应当详细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和知悉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其次,保险公司在说明保险条款义务方面应当注意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

保险条款通常包含法律、金融等专业术语,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不易理解。

作为专业机构,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人的阅读能力为依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保险条款。

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减少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理解的困难,从而增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信任。

第三,保险公司在说明保险条款义务方面还应当重点说明与投保人权益相关的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是指针对具体情况或特定保险产品而特别制定的额外约定条款。

保险公司应当将这些特别约定清楚地告知投保人,并明确约定的权益和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为不了解或理解不足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保险公司在说明保险条款义务方面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

书面形式可以增加保险条款的证据效力,确保保险条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条款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投保人,并确保投保人已经收到并理解了保险条款的内容。

这样可以为未来保险索赔时的争议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保险公司在说明保险条款义务方面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询问和咨询的机会。

保险条款往往比较复杂,投保人可能对其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疑问。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便捷的咨询途径,回答他们关于保险条款的疑问,解释条款的具体含义。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分析及改进探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分析及改进探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分析及改进探究摘要:新《保险法》第17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来进一步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借以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广泛存在的保险业务员为追求业绩而作误导说明、虚假说明的现象。

但是从实施现状来看,因销售误导而导致的退保率居高不下,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等问题日益凸显。

笔者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条款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以期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现状;改进一、现行规定履行现状评析2012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四家公司退保金额分别为407.31亿元、53.41亿元、123.18亿元、180.93亿元,而2011年这四家保险公司的退保金总额超过650亿元,整个行业的退保金总数约1700亿元。

⑴究其原因,其一是自09年金融危机以来,资本市场尚未走出低迷期,加之央行的频繁加息使得黄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高于投资型保险,导致出现了保险行业的”退保潮”。

其二,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因素以外,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然是投保人退保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退保的险种来看,主要是银保产品,银保新规定实施后,由银行销售人员销售银保产品,由于解释不清导致客户退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⑵有数据显示,过去5年保监会收到的各类保险投诉中,60%以上涉及“理赔难”,30%涉及”销售误导”。

⑶据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的原因中保险公司的欺骗占20%,该比例远远超出手头紧张、对服务不满、对分红险收益率不满等因素所占的比例。

⑷由此可见,尽管新法已经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仍然很低。

另外,从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各地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数量较多,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加之立法关于履行标准的规定模糊不清,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认定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因而一般都做出保险人败诉的判决。

新《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下面,以此条款为基础,就保险人说明义务谈几点思考。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否是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理论界普遍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告不告知并无相应约束。

也就是说,保险人并不必然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将保险人纳入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当中以体现公平原则。

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依照免责条款的范围分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的“责任免除”条款,通常包括不可保危险所致损害、道德危险所致损害等等,广义的免责条款除了狭义的免责条款所述内容外,还包括免责期、免赔额度等。

笔者认为,广义的免责条款的说明更加符合我国保险业现阶段的需要,目前在我国,许多被保险人并不知道保险合同还有免责期和免陪额度。

被保险人通常以为只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管是否在免责期内),保险人均应全额给付,因此引发了许多争议,既不利于被保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保险人处理给付请求,甚至导致不必要的诉讼。

试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

试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

而 产生 的纠纷也越 来越 多, 己经 严重地 影响 了保 险市场 的交 易秩
序 及整个 保险业 的健康 发展 。

( ) 四 实现保 险合 同的 自由
有学者 认为 : 为使属经 济上 弱者之 要保人或 被保险人 能和保

保 险人说 明义 务制 度 的价 值 取向
险人 立于 实质平 等之 地位 , 了须控制保 险 条款 内之 公平性 外 , 除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e An o it S
{占 } 缸金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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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保 险人 说明 义务 制立保 险合 同时 的基本 义务 , 文拟通过 阐述保 险人说 明义 务制度 的价值 取 向、 险人说 明义 本 保
明确 说 明的, 条款 不产生 效力 。 该 上述 规定确 立 了保 险人 的说明
义务制 度 。
( ) 行 主体 一 履
保险人在 单方制 定合 同的过程 中 , 尽可能 确保公平 和善意 的原 应
保 险人 的业务活 动均 是 由其业 务 员或 代理人来 完成 的, 么 那
保险 人说明 义务作为一 项法律 制度 , 其价值 目标就 在于确 保 务必 尽量要 求保险 人于主 张某特 定效 果前 , 该效果发生之 可能 将
保 险活动 过程 中, 通过 公平配 置保 险信 息 资源 , 衡合 同双方 的 平 性通 知或告 知要保 人或被 保险 人, 使其 了解 自己所 处状况 以决定
与否 , 投何 险种何 种产 品及 多少 保额 , 保 险合同达 到真正 的意 对
实 保险 合同是一股 为格式 合 同, 制定 条款过程 中使用 了大量 思 自治 , 现保 险合 同 自由 。 在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摘要: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保险人需否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然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却显得相当粗疏,其规定的正当性也值得研讨。

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制度。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立法完善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告知义务的概念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导或欺诈。

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订立合同之时充分了解所要承保的标的物的重要风险因素和现实危险状况,以便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而保证每一保险的危险都与其应支付的保费相配比,使每一份保险都符合“对价平衡”的要求,从而保证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告知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中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是投保人,指出只有保险人对有关保险标的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并非明确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有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只有被保险人才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如果不承认被保险人也是告知义务人,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的有关事项有违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人仍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有悖于保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2、告知义务的履行期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但根据合同法原理订立,订立保险合同具体到投保人提出要约还是包子安人作出承诺呢?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
时 间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保 险标 的进 行
保 险合同缔约过程 中,双方 由于信息掌握 能力 的巨大悬殊 而使双 方地位 并不平等 ,
说 明义 务 正 是 为 了 纠 正 这 种 缔 约 地 位 的 实
订约 说 明义务 。按 其说 明对 象分 为一般 条款认 为保 险 法所 要 求的订 约 人说 明义
展 了诚信契约 。第一次把诚信 原则规定在
内容摘要 :保险法所要 求 的订约人说
明 义 务 是 实质 意 义 上 的 说 明 , 而 不 是 仅 仅 要 求 保 险人 形 式上 的 履 行 ,其 目
机取 巧骗取保 险金 的话 , 么 , 那 这种事情 其 实是对所 有投保人 不利 的。 险合 同中 保 的保 险人收缴 的保险 费 , 主要 目的是 用来
( )保 险 法 中 的说 明 义务 一
诚信原则之所 以在保 险法中将其称为 最大诚信原则 ,是基于保险合 同是射 幸契 约 ,即 “ 当事人全体或其 中的一人取决 于 不确定的事件 ,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 受损 失 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保 险合同所 要求的 , 诚实信用较一般合同更为严格 ,保 险契 约 “ 作为射幸合 同,其前提必须是建立在最 大
展 ,它 已经 不 再 局 限 于 民 法 范 围之 内 ,而
交纳的保险费数量。 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
从 海 上 保 险 发 展 而 来 ,在 海 上 保 险 中 ,保
扩 大 到 民 商 法 的 各 个 领 域 ,而 更 有 甚 者
险双方签定合 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
在 地 ,保 险 人 对 投 保 的 船 舶 、货 物 一 般 不
积 累保 险 基 金 ,当灾 害 真 实 发 生 时 , 予 给

浅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限与履行标准

浅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限与履行标准

浅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限与履行标准作者:庞颖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6年第10期摘要:我国新保险法第17条确立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

由于17条本身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其偏向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倾向,导致其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仍在学界引发争论。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法条本身出发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限以及履行标准做了阐述。

关键词:保险法说明义务保险人衡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滥用优势地位,加强对投保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我国立法者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选择了对投保人进行倾斜性保护,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所有保险格式条款中区分出来,对保险人设定更加严格的说明义务,以及更为严苛的法律后果。

①然而,该法律规定使法院基于对被保险人的扶弱心理而使得保险人处于弱势诉讼地位,而且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标准不一,即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可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区分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以及对其余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两类。

但是,二者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如何确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法律实践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抗辩面临滥用。

②1.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限我国现行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

故而,在保险人说明义务中,法律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说明义务的界限,以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③1.1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将保险人说明义务限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情形之下。

这里产生的问题首先在于,保险人的说明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以便作出是否购买该保险的正确意思表示,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难以理解。

其次,保险人提供的条款也并非都是“纯粹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由保监会制订或审批、备案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无法对所有的保险定制条款拥有单独意思表示的自由人。

团体保险说明义务研究

团体保险说明义务研究

人于投保之 日 填写的保险公司投 务 。根据《 保险法》 的规 定, 保险
3 0
二 、团体 保 险及其特 殊性
《 上 海保 险 》 2 【 1 1 4年 第 3期
( 一) 团体 保 险概述
实 就是 可保性 的强烈 而积极 的标 少一些 。因为符 合条件 的投 保人
根据 我 国相 关 规 定 , 非 以购 志 , 因此 , 一般 的身体检 查 和其他 自我选 择 的风 险集 中团体是 由一
立 的险种 , 而 只是 一种 承保 方式 , 保 险佣 金少 , 保 费就大 大 降低 了 。 经营行 为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对 团
因而各 国对 团体保 险并 没有 太 多 具体 的规 定 , 大 多 仍 适 用 个 人 保
险 的相关 制度 。
3 . 团体保 险采用 经验 费率
母) 投保 , 保 险人 向投保 人签 发一 提 供任 何 其 他 可 保 证 明 , 大 大 简 能完全 消 除逆 向选 择 的可 能 性 ,
份保 险合 同 , 并 向 团体 保 险合 同 化 了保 险 的手续 , 节约 了费用 。 的被 保 险 人 签 发保 险 凭证 ( 保 险
但 可 以大 大 降 低 逆 向选 择 风 险 。
降低 另外 , 保 险 人 仅 需 向投 保 人 因为 出于 减 少 出险 可 能 性 、
凭证 中需 注 明 团体 保 险合 同的保 提供 一 张 总 保 单 , 并 给其 他 被 保 保 险 费率 的动 因 , 投 保 人 会 努 力 障范围, 以及 被 保 险 人 在 团体 保 险人发 放保 险凭证 。保 险凭 证 的 将 逆 向选择 可能 性 比较 大 的成员 大 大 降低 剔 除 出去 。 险合 同 中享 有 的各 项 权 利 ) 。 团 内容较 保 单 简 洁 很 多 ,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系统的修订,保留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以下简称说明义务)的规定是世界保险立法史上的首次尝试,然而这一规定在保险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全面实现其立法的目的。

究其原因在于保险法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不确定及司法审判的不统一,产生了诸多的纠纷,不利于保护保险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业的发展。

鉴于此,笔者通过对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条文解读及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一、保险法关于说明义务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目的(一)保险法条文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大量地、重复性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过程而形成的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

①根据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所述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一般格式条款(以下简称一般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

保险人针对一般条款所履行的说明义务,应当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该条款随投保单提供给投保人,并对此条款的内容加以说明;而针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条款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加以明确说明,若不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项,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立法目的探究通说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旨在保障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促进保险合同的成功订立。

新《保险法》在实务中的应用——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

新《保险法》在实务中的应用——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研究

往 感到无 所适从 ,经常 可 以听到保 险公 司对判决 表示 不服
的声音。因此 ,《 保险法》第十七条 已成为实践 中被保 险 人对付保险人拒赔的有效 “ 杀伤武器” ,保险人因此遭遇
频 繁败诉 的风险 。
可见, 《 险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效果并 不理 保 想, 远未达到其立法 目的。在保险业实践中,与投保人的 告知义务相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 的重视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规则大大增加 了保险人的法 律风险,即使从保险的技术性原理来看属于合理拒赔的案
近年来保险纠纷诉讼数量急剧增长 ,而从保险诉讼案
件 情况分 析 ,主要有 以下 特点 :一是案 例类 型 以保 险合 同 诉讼 为 主 ,其 中机动 车保 险纠纷 成为数 量最 多 的保 险案 件 类 型 。二 是保 险公 司主动起 诉少 ,被动 应诉 多 。保 险公 司 作 为被 告或被 追加 为第 三人 的诉讼案 件约 占保 险诉讼 案件 总量 的 9% 以上 。三 是 保 险公 司败 诉 多 ,胜 诉 少 。从 保 0 险诉讼 案件 的结 果来 看 ,保 险人 无 论 是 作 为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败 诉率 约 占诉 讼 总 量 的 5 % 以上 。四 是 案件 争 议 焦 0
的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 ,并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在保 险人 是否履 行 了明确说 明义务 的认定 方面 ,由
于标 准完 全掌握 在法 官的经 验和判 断基础险法》 对于保险人 明确说 明义务 的规
定 具有 一定 的可操 作性 ,有利 于保护 投保 人 、被 保险 人 的 合法权 益 。然而 ,在 司法 实践 中 ,保 险合 同 当事 人对 于保 险人是 否 已尽 该 义务仍 然争议 较大 ,各地 法 院也 存在 认定 标准 不统一 、同案不 同判 的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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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投保人往往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风险。

因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履行方式、案例分析以及意义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以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并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对保险产品的解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以及对投保人提出问题的解答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1、说明内容
保险人应当详细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关键要素,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流程等。

此外,对于一些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如关于受益人、遗产税、法律责任等,保险人也应当进行重点说明。

2、说明形式
保险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说明,如书面说明、口头解释、示范文本等。

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投保人理解,保险人通常会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和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说明。

3、说明时间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履行。

在投保人提出疑问或要求时,保险人也应当及时进行解答和说明。

如果由于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说明义务,则投保人有权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4、说明效果
保险人的说明应当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和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因保险人的说明不充分而未理解保险产品,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案例分析
以某寿险公司为例,其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受益人条款进行充分说明。

当投保人发生意外后,其家属在申请理赔时发现受益人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理赔过程困难重重。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
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要求其重新审核并妥善处理该保单的理赔事宜。

四、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和影响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仅有助于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

具体而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和影响如下:
1、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风险,从而在购买保险时作出明智的决策,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2、降低保险合同纠纷的风险
通过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说明,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误解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降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3、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可以提高其诚信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培育健康、公正、透明的保险市场环境,推动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本文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履行方式、案例分析以及意义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讨。

通过研究发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保障投保人权益、降低合同纠纷风险以及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说明义务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履行到位,以促进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首先,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典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核心概念。

其次,将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及其在保险业务中的影响。

接下来,将以《民法典》为背景,深入分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最后,本文将展望民法典与保险业的未来关系,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一、核心主题
本文主要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及其实际运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为保险业等民事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保险人说明义务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尽的义务之一,对于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引入关键词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

2、保险人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和免责条款,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
险人的说明义务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包括对保险合同条款的
明确说明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同时,保险人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3、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
履行说明义务,并确保投保人完全理解合同内容和免责条款。

同时,保险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四、案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安全驾驶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在签订合同时向张某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致使张某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是导致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

这提醒我们,保险人说明义务在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展望未来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保险业将更加重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

未来,我建议:
1、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

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以便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2、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履行说明义务,对未尽到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3、提高投保人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帮助投保人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意识,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说明义务。

4、推广电子化说明材料。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定标准化的电子说明文件,使投保人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

总之,《民法典》的实施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应该从立法、监管和投保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着手,不断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以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人们提供了各种类型的保障。

然而,近年来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引起了广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批判。

一、明确说明义务的界定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要对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义务和责任,以便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保险人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导致投保人因误解而遭受损失。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1、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协议,投保人享有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的权利。

如果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说明义务,会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产生误解,从而无法真正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可能会导致某些保险公司通过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投保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问题
1、信息披露不充分
很多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强调保险产品的优点和利益,而忽略了对风险、除外责任等不利条款的说明。

这种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行为容易误导投保人,使其做出不理智的决策。

2、条款解释不明确
保险合同通常涉及大量专业术语和复杂条款,这给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带来一定难度。

有时保险人可能对某些条款做出含糊其辞的解
释,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

四、对明确说明义务的改进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2、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全面、准确地披露保险合同信息。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平台,便于投保人查询和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

3、普及保险知识教育
加强国民的保险知识教育,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有助于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减少被误导的可能性。

4、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了解和参与,使保险公司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好地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五、结论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障投保人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明确说明义务的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条款解释不明确等。

为改进这些问题,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普及保险知识教育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不断完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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