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教学提纲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

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p138)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的提起

(一)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

2.思想性

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

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

4、不可替代性

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六)鉴定意见的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