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湖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12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小作坊食品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小作坊食品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小作坊食品生产规章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境卫生
1. 小作坊食品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做到干燥通风,无尘土、无害虫。
2. 生产设备和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并放置在干净整齐的地方。
3. 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4. 小作坊应保持生产场所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伤害。
二、食品原料和加工工艺
1. 食品原料应当取自有合法证明的供应商,确认产品质量达标。
2. 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进行,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非法添加剂。
3.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卫生,请避免手工接触食品,使用干净的工具和手套进行加工。
4.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1. 小作坊应建立食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台账,记录生产情况和产品检测结果。
2. 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3. 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小作坊食品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
以上规章制度是小作坊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确保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2.生产加工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能提供有效凭证;3.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具有相应的生产加工技能;4.生产加工设备应当保证正常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维护到位。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生产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添加非法、不良物质;2.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操作,避免交叉污染,保障生产加工的安全性;3.生产过程中,应当妥善存储和处理生产加工废弃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进行质量监测和检测,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下架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摊贩管理第六条食品摊贩的食品应当安全、卫生、美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摆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场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严禁在禁止营业的区域和场所摆摊;2.摊位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防蝇、防尘等措施;3.食品摊贩应当自行采购商品,确保所销售食品的合法性,并保留采购和配送单据;4.销售食品的容器、餐具应当干净卫生,不可重复使用;5.销售的食品应当贴上标识,明确标注商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6.严禁使用过期、变质、腐败等不合格食品出售;7.摊贩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卫生保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办小餐饮许可证的规章制度
小餐饮许可证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申请条件1.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 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 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小餐饮许可证。
3. 申请人持小餐饮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四、经营规范1. 经营者应按照小餐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3.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 经营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饮具卫生。
5. 经营者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经营环境整洁。
6. 经营者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五、违规处理1.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小餐饮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经营者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经营者违反本规章制度,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各级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标准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
2. 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2.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原料,并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食品销售管理1.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可追溯。
2. 定期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六、餐饮服务管理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2.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管理。
七、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召回问题食品。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023食品小作坊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食品小作坊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3食品小作坊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为切实加强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食品小作坊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我县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覆盖、分类处置、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摸清我县食品小作坊底数,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行为,防范质量风险,突出解决小作坊“脏、乱、差”和无证生产经营等问题,做到监管覆盖率100%。
三、组织领导成立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组长:__副组长:__成员:各所所长、局直属机构和机关各相关股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局评审中心,由张春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内容根据《怀化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版)》(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1、对生产加工目录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意向或有意向进行合并申请SC证的食品小作坊要对其进行协调和帮扶,促使整合提高,达到申请SC证的条件。
2、对生产加工目录中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小作坊,一是持有有效证件的,检查是否亮证经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是否建立原料、销售台账,索证索票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使用过期、回收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霉烂变质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杜绝制假售假行为;二是无证的食品小作坊,通过有效帮扶,引导小作坊提升改善生产条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第四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质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
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
第二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第八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二)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加工场所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食品从业人员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0〕20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DOC 17页)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类食品摊贩和非餐饮类食品摊贩。
本办法所称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畜牧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湖南省政府关于征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关于征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6月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联系人:杨志华电子邮箱:*************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湖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营养要求,不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二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加工条件简单,在同一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场所内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零售的摊贩。
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实施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及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是否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决定。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8.05
【实施日期】199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于1996年8月5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5日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
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销售经过加工的食品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卫生许可证,接受食品卫生知识教育,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街头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方便居民生活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影响市容,不防碍交通。
第五条集贸市场举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卫生设施建设,按照品种类别划行归市,维护经营场地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经营。
湖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湖南省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食品安全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3. 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六、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七、食品安全检测1. 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对食品进行定期抽检。
2. 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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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7-07-07(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十三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八)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五)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外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申请政府划定的经营地点摊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六)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免费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和食品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