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医疗证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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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凡被鉴定为门诊慢性病者,凭此证只能选定相应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购药,否则不予报销。

二、慢性病照顾对象应持本人《安阳县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合

慢性病门诊专用处方就医购药,门诊购药需将购药实践、购药名称、剂量由主治医生填入此证合慢性病专用处方。慢性病专用处方一式三联,其中报销联需由收费处将各种药品及诊疗项目逐项划价(微机能打印清单的除外)并盖章,否则不予报销。

三、门诊购药剂量一般为七日量,最长一次不能超过十五日。

四、门诊就医购药要与鉴定病种相符。根据鉴定病种规定的检查、治

疗、用药范围之外的一律不予报销,并另开处方。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半年审核报销一次,需携带慢性病医疗证、

处方(清单)及报销单据到病人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处方、清单、病历与报销单据应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六、本证应妥善保存,不能转借、涂改,如遗失应立即向县新农合办

公室挂失,并申请补发。慢性病康复、死亡时应持此证到县新农合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七、本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鉴定发证。

八、若书写有误,注“作废”,勿撕掉。

安阳县新农合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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