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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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应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合理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法律顾问团队建设。

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招聘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法律专家,形成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完善应诉案件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的管理机制,包括应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高效。

同时,加强对应诉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应诉案件质量控制。

对于每一起行政应诉案件,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应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和公信力。

4. 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应诉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完善应诉案件的后续跟踪服务。

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结束,需要对胜诉的案件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裁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行政应诉是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应诉实施方案的建设,对于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为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贡献力量。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机关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做出决定或行为时,被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通常是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应诉制度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不满意,就可以向行政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行使应诉权利。

行政审判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独立审查,并对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监督作用。

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保障法治原则的落实。

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做到公正、透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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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提高应诉效率及应诉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负责人在行政机关或法院等司法机构要求其出庭应诉的情况下。

三、定义1.行政负责人:指行政机关内负责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职责的责任人员。

2.应诉:行政负责人接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传讯,要求其出庭应对相关行政案件。

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1.接到传讯(1) 行政负责人接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传讯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属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并确认应诉日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与行政负责人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参与,并及时安排律师。

2.准备应诉材料行政负责人和法律部门共同责任:(1) 收集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撰写申辩意见及回应陈述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合规性。

3.制定应诉策略(1) 法律事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案情,分析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料,制定有效的应诉策略。

(2) 根据案情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出庭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

4.出庭应诉(1) 行政负责人出庭时应遵守法庭礼仪,保持谦虚、专业的态度。

(2) 如有律师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有效表达并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五、法律法规遵从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妨碍司法公正。

同时,还应遵守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决定和判决。

六、附件1.应诉材料清单:列明应诉所需的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

2.应诉策略实施计划:详细描述应诉策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的决定。

2.法庭礼仪:指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规范。

政府应诉方案

政府应诉方案

政府应诉方案引言政府应诉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被告代表在司法程序中进行辩护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可避免地会与民众发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诉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政府应诉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套完善的政府应诉方案,以确保政府能够在司法程序中有效捍卫自身权益。

政府应诉的重要性政府应诉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当其受到诉讼时,必须积极应对,以保障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政府应诉不仅是对个案的回应,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巩固。

政府应诉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政府权益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必须保护自身的权益。

政府应诉能够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防止不法分子或其他机构侵犯政府权益。

如果政府缺乏积极应诉的意识和能力,将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政府权益受损。

2.保护公共利益政府的责任是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政府应诉,政府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应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培养和维护法治意识政府应诉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为的意识。

政府积极应对诉讼案件,表明了政府支持法治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政府应诉方案政府应诉方案应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应诉的基本原则以及应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措施。

1.组织结构和流程政府应诉的组织结构应该明确、清晰,有专门负责应诉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该部门或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应对各类诉讼案件。

在组织流程方面,政府应诉工作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接的职位,以确保政府能够及时获得案件信息,为应诉准备充足的材料和证据。

2.应诉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诉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

公正是指政府在应诉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案件的正当审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复议及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及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及应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撤销或者改变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具体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应诉实施方案1. 制定应诉计划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制定详细的应诉计划,包括起诉的依据、证据材料的准备、诉讼程序的安排等。

2.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撤销或者改变。

3. 遵循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4. 接受法院判决当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四、总结行政复议及应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程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复议及应诉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及应诉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诉讼案件。

为了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悉掌握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 行政负责人应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能够合理应诉和进行论证;-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确地陈述观点和意见。

2.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2.1 通知和确定行政负责人- 相关诉讼方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负责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行政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并通知相关方。

2.2 做好案件准备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仔细研究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等;-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 行政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证言,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

2.3 出庭应诉程序- 行政负责人应准时到庭,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应诉;-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抗辩或交换意见;-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质询,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不得敷衍搪塞。

2.4 庭审后的处理- 行政负责人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表现,以便改进和提高;-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总结案件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做好准备;-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3.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行政负责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行政负责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负责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得情绪激动或过激行为;-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又称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具有特殊性:行政应诉制度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2. 程序相对简便: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应诉制度通常更加简便,包括时间限制、费用负担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制度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在行政应诉制度下,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非诉讼方式。

5. 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行政应诉制度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应诉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中有所不同,但普遍都具有以上的基本特点,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法治。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内容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内容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内容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行政争议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辩护和应诉的一种行为。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采取正确的工作措施至关重要,能够有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准备工作措施1. 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应诉之前,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发生经过、争议焦点等。

同时,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确保在应诉过程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

2. 制定应诉策略和方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方案,明确应诉的目标和思路。

同时,要合理安排应诉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应诉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建立应诉团队和协作机制: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配备有丰富经验的行政应诉人员,并建立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确保信息的流通和沟通畅通无阻。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行政争议。

三、应诉过程措施1.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收集、整理和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同时,要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应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和程序要求。

要及时提交应诉状和辩护意见书等材料,并按照法庭的要求参加庭审和辩论,确保应诉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答辩:在庭审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辩护和答辩,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有力的辩驳和反驳。

要善于发现、运用和阐述案件的有利因素和证据,有效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观点。

四、应诉后续措施1. 及时跟踪和应对诉讼风险:在庭审结束后,要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评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如果判决结果不利,要及时进行上诉或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2.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在应诉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了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行政相对人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应向局长汇报。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并交局长审阅。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为了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为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提高法治化水平,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1.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行政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应诉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应诉人员掌握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2. 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域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案件处理指导。

3. 强化案件研究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定期研究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行政诉讼的最新动态和风险点,以便及时制定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

4. 加强与律师的合作: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邀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诉讼代理服务,确保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1. 形成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追究的全面、公正。

2. 审议案前评估: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预审评估工作,明确案件胜诉可能性和风险程度,为决策提供依据,避免明显不利的行政诉讼。

3.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贯工作,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和能力,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降低败诉风险。

4. 加强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改善行政诉讼程序和规则,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因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率。

5. 加强案件经验总结和学习:建立行政败诉案件经验总结和学习的机制,将败诉案例纳入课题研究和培训教材,以提升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诉讼素质。

以上是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通过全面加强应诉工作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旨在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法治化进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继续提出相关措施:三、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5. 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电子化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操作失误和疏漏。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 概述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参与的诉讼程序。

行政机关可能因为行政行为或其他事项引发诉讼,需要相应的应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性。

2. 工作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步骤一:接到诉讼通知
当行政机关被告时,将会收到相应的诉讼通知。

通知中将包含关于起诉方、案件背景和要求的详细信息。

行政机关应该及时查看并确认通知内容。

步骤二:分析案情
在收到诉讼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

包括
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和证据材料等,以便制定应对策略。

步骤三:准备答辩材料
行政机关应根据案情准备答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
据目录和证据材料等。

答辩材料应合法、合规,并能有力地反驳起
诉方的主张。

步骤四:立案答辩
根据法定期限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材料。

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席庭审,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辩护。

步骤五:审理和判决
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进行案件
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行政机关应密切关注审理过程,根据需要
提出辩护意见。

步骤六:执行判决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履行判决的执行,并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如有必要,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结论
以上是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简要概述。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逐步执行,并在各个环节保持合法性和合规性。

请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程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其他决定、命令、处理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被诉至法院后,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仅在法院判决前由法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以及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平衡。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损失,并可能导致恶意拖延法律诉讼。

因此,行政机关被诉后应继续履行行政行为,直到法院判决作出。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可以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能够保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停摆的情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推进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继续强制执行争议的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21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5【实施日期】2016.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2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履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

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

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做好依法应由法制机构代理办理案件的相关工作。

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应诉事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各自负责所作行政行为的举证答辩,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负责承办。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12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12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六届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由市政府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主办,市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有关工作。

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是市法制局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法制局主办。

以市政府名义向法院提交的市政府应诉事务的主要应诉文书、资料,在提交法院前应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指导办理。

第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即被诉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

行政应诉工作措施概述行政应诉是在行政法律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动。

为了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

1. 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在行政应诉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了解适用的法律依据;- 制定应诉策略,包括诉讼手段和时间安排。

2. 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在行政应诉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与行政机关沟通,了解其立场和意见;- 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寻求法律支持;- 与内部部门合作,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 注重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在行政应诉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追踪证据来源,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组织证据材料,使其结构清晰易读;- 准备证人,确保其能提供真实的证言和口供。

4. 合理利用法律程序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合理利用法律程序可以提高胜诉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的策略:- 合理选择法律程序,包括诉讼和仲裁等;- 制定详细的诉状和答辩状,确保法律要素的充分表达;- 合理安排听证会、庭审等法律程序,以展示证据和辩护观点。

5. 评估风险和成本行政应诉工作过程中,评估风险和成本是非常重要的,以帮助决策和资源分配。

以下是一些相关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 评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评估行政应诉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经济资源的投入;- 针对风险和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包括是否进行行政应诉以及应诉策略的调整。

结论通过做好事前准备、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注重证据的严谨性和可信度、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以及评估风险和成本等措施,可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解读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解读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践中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以及相关应诉制度缺失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还较为突出。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 )54 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 )51号),对全面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新要求。

为落实好国家、省关于应诉工作的意见,规范我市行政应诉行为,我们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 )5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三、起草过程《办法》在落实国办、省办、潍坊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还借鉴了外地的应诉制度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创新,各项规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为更好地吸收借鉴各地各部门行政应诉实践经验,在起草完《办法》后,下发到多个市政府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

对《办法》内容逐条逐项修改、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办法》共34 条,从应诉责任主体.支持法院裁判、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等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

对政府法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镇街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清了行政应诉各主体责任。

(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法定义务,也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

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化建设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1、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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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办公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后,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1原则,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报市政府领导阅示的同时批转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局:(一)涉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市政府法制局;(二)涉及土地纠纷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三)涉及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协议、赔偿、补偿的具体承办部门。

对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局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

第六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应当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组织相应内设机构或者下级业务承办机构承担具体应诉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2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共同被告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三)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3(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五)其他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

未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应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诉,也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委托前款规定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明确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应当在庭审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4到:(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争议化解。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被诉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5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信息共享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经认真核对后,按要求登记在《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一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三告知制度。

对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后2日内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发生的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确系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机关应会同市政府法制局对案件进行研判,拟定应诉方案。

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按照省法制办规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形成半年度、全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和潍坊法制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件庭审观摩制度。

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本区域、本系统、6本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

市政府法制局将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会等形式,适时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评析、研讨。

第二十六条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实行行政应诉持证上岗制度。

应诉工作人员经前款规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山东省行政应诉资格证》,方可从事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行政败诉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败诉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

《行政败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经二审、再审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后,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行政败诉报告》。

第二十八条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相关信息,总结部署互动工作,确定专项议题进行研讨。

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二十九条落实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结10日内,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三)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四)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8(六)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七)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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