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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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改革工作总结范文(3篇)

员额改革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改革实施以来,员额检察官制度在提升司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责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我单位在员额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工作总结,旨在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改革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责任不明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决定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施员额检察官制度。

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核心是将检察官分为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员额检察官负责办理案件,助理检察官负责协助办理案件,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责任的明确划分。

三、改革目标1. 提高司法效能: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压力。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实现人尽其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司法责任:明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4. 增强司法公信力:通过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改革措施1. 完善员额检察官选拔机制(1)明确员额检察官选拔条件,确保选拔出的员额检察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加强员额检察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2. 优化员额检察官与助理检察官的配置(1)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2)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工作积极性。

3. 强化司法责任(1)明确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确保案件质量。

(2)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错案进行严肃处理。

4. 提高司法效能(1)优化案件流程,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五、改革成效1. 提高司法效能:改革以来,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案件质量得到提高。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配置更加合理,人尽其才。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检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目前在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使办案一线力量得到了明显增强,充分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改变现行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这项无异于让所有现任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通过建设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职权明晰、责任清楚,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有专家指出,员额制作为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将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基础。

通过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能够体现检察院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让检察官更科学、更合理地办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二、目前检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的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严重不足,还有部分入额人员不办案。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个别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甚至出现“入额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办案现象”,严重背离了改革导向。

同时,由于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全市检察机关既不能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也无法招录新的检察人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行政属性较强,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与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检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目前在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使办案一线力量得到了明显增强,充分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改变现行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这项无异于让所有现任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通过建设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职权明晰、责任清楚,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有专家指出,员额制作为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将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基础。

通过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能够体现检察院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让检察官更科学、更合理地办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二、目前检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的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严重不足,还有部分入额人员不办案。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个别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甚至出现“入额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办案现象”,严重背离了改革导向。

同时,由于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全市检察机关既不能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也无法招录新的检察人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行政属性较强,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与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员额制管理_司法责任制(3篇)

员额制管理_司法责任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其中员额制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员额制管理是指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实行编制限制,确保司法人员数量与司法需求相适应。

司法责任制是指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强化司法责任,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员额制管理和司法责任制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二、员额制管理的意义与实施1. 意义(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管理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人力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强化司法人员责任。

员额制管理要求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

员额制管理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2. 实施措施(1)合理确定员额编制。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编制。

(2)严格选任标准。

严格选拔具备较高法律素养、丰富实践经验、公正廉洁的司法人员。

(3)完善员额退出机制。

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对不适应司法工作要求的司法人员予以淘汰。

(4)加强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司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三、司法责任制的意义与实施1. 意义(1)明确司法人员职责。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司法效率。

(2)强化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2. 实施措施(1)明确司法人员职责。

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明确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2)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公正。

(4)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024年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2024年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2024年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____年的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一、前言绩效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在____年的绩效管理工作中有着许多心得体会。

本文将就这些心得进行总结和分享。

二、精确目标的制定绩效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明确的目标。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的绩效目标,如案件办结数量、办结质量、公正执行力等等。

在制定这些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将其与组织的使命和战略进行了紧密结合。

这样一来,每个检察官都清楚自己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去达成这些目标,从而更好地推动绩效管理的实施。

三、合理分配资源绩效管理需要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在资源分配上注重公平和效能。

首先,我们根据各个检察官的工作量和能力分配了适当的人力资源。

同时,我们也注重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帮助检察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和绩效水平。

四、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对绩效管理成效的监督和检验。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将目标与评估指标相结合,实现了全员绩效的有效评估。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绩效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反馈,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了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五、激励与奖惩机制的建立绩效管理需要有激励与奖惩机制,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____年的绩效管理工作中,我们检察院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激励与奖惩机制。

一方面,我们关注优秀表现的肯定和褒奖,通过提供晋升机会和奖励福利来激发员工的动力。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重对工作不力和违规行为的惩罚,形成了治理绩效的良好氛围。

这种机制的建立,让每个检察官都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动力,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绩效管理工作的落实。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工作心得:构建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量化体系

工作心得:构建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量化体系

工作心得:构建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量化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员额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系统司法改革的“第一枪”,不仅是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更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的具体载体。

为此,不断加强员额检察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员额检察官在司法改革中发挥预期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应建立区别于以往的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对员额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能力、理论研究水平、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妥善运用评价结果,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迈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一、绩效考评的现实意义绩效考评,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

有效的绩效考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是否应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评价,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其理由是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司法责任,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特点必然要求淡化外界对员额检察官的影响,而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外界因素对员额检察官的影响。

与此截然相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评价,其理由是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有助于提高员额检察官素质,促进检察队伍建设。

在现阶段,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是必要的。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前我国检察官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素质良莠不齐,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也刚刚起步,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尽完善,不排除少数已经入额的人员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办案、办挂名案、办简单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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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对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意义重大。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嫌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员额检察官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洽秩序的具体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是指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由法定的考核主体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

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实现权责统一。

而绩效考核的过程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履取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

对于办案过程的评价约束可以使检察官在激励检察官办案的同时,更加强化其思想上对监督的认同和实践中对履职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员额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遴选不仅仅是从已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实现优中选优,更重要的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通过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固化员额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员额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效率标准,通过_定的分值量化,直接反映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引导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更好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与法官、律师相比,同样是法律职业者。

但通过与之工作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其职业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同时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反映检察官队伍建设状况,一支队伍是否适应工作的需要、队伍的活力如何,通过绩效考评能客观地反映出来。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会促使大家不断自我加压,自我提高,从而推动一个单位的全面进步。

二、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内容笼统。

当前,基层院的考核主要分两块:一是上级检察院对基层院整体和业务部门的考核,这个是整体考核,不涉及员额检察官个体;二是员额检察官个体的绩效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基本一致,仍是《公务员法》框架下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内容较为原则和笼统,不能较好地体现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二)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

目前基层院实行的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虽然已开始涉及办案数量、办案态度及研修水平,但对具体办案的难度系数、办案的效率、办案的周期都缺少量化的区分。

以XX院为例,检察官办理案件每年有的达到70件,较少的30至40件,仅办案的数量差在考核指标中就无法体现,导致在同一个部门办案的多少完全不会影响考核评价。

(三)考核程序简单。

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主体是以同级党委组织部为主体的年终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形式的平时考核和上级检察机关考核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考核中的附带员额检察官个体考核。

整个考核过程缺乏必要而有力的监督,很难保障考核本身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的程序正义才是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实现的大前提,这方面需要得到足够重视。

(四)考核方法简单。

目前的考核方法是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基本流于形式,年度考核也是院内全院干警民主测评,而后统一填写由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表”,使得目前民主测评掺杂了太多的个人情感及利益。

(五)考核结果运用较少。

一是考核等次的设置不合理。

目前,XX 所在院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而且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而被评为差的人几乎没有,大多数检察官都是良的等次,这种设置本身就弱化了激励功能。

二是考核结果都未与实际利益挂钩。

实践中考核结果并没有与工资福利、晋升调级、奖优罚劣联系起来,全国性法律法规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是停留在纸面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致使考核制度无法对员额检察官履职起到促进作用。

三、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建议
(一)细化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是评价员额检察官业绩的核心环节,应针对检察职业特征,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

这些在招标在考核中分别占不同的比重,当然司法办案是核心。

1.司法办案方面。

司法办案主要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

在界定办案的基础上,有必要适当的量化有关考核指标。

(1)办案数量。

合理确定不同部门员额检察官的平均办案数,办案的数量考核应以是否完成部门的平均办案数为标准基数,同时对涉案人数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因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可进行加分奖励。

(2)办案质量。

首先可以结合法院判决情况,主要对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来判断,分析是否因为办案中存在失误才导致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科学的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2.司法技能方面。

司法技能评价主要是对员额检察官参与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等方面的评价。

主要是鼓励员额检察官积极提高理论水平,使其从经验型向知识型转变。

调研课题的完成数量与质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作为评定员额检察官理论能力的指标。

当然,必须强调理论调研的质量,注重创新能力的考察,防止考核沦为“学术造假”的助推器,产生“文化垃圾”。

3.职业操守方面。

对职业操守评价主要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有两个方面可以在考核时予以考虑:_是对违法、违纪的员额检察官,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应以《员额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为准绳,从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个方面具体衡量,对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要高度重视。

(二)优化考核方式
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综合评价,对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统筹考虑、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程序。

建议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实行过程考核,考核结果按月公布;年度考核实行结果考核。

在考核步骤方面,主要分为员额检察官述职、考核组织考核、评议及考核异议四个部分。

每年初明确本年度检察官各项工作的最低标准,考核前由本院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办法,考核进行领导评价和业务工作评价并最终形成相应的分值,政工部门根据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的初步等次建议交考核委员会审核,最终提出考核的等次意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院党组讨论决定,并由员额检察官签字确认。

在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员额检察官有权向考核委会提出复议,检察官考核委
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并最终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在建立平时考核机制的过程中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简便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平时考核的基础,指标体系不宜太过繁琐,否则只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二是建立员额检察官考核业绩档案,对员额检察官行为进行追踪、记录,借用网络管理系统,对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动态量化管理,建立电子化信息的终端记录,确保业绩档案的客观性、及时性。

2.考核方法。

建议将员额检察官考核从普通公务员考核中单列出来,形成单独序列。

在考核过程中,一是坚持一案一评,具体可以和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结合。

二是对办理案件的考核,与案件评查结果结合,分为实体和程序考核两个方面。

三是所有的考核数据原则上从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改变过去通过数字指标、评判案件质量的做法。

四是适当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机制,征求其对检察业务的评价意见,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1.完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只有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人们所获得的回报挂钩,才能真正使绩效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只有作为检察官奖惩的重要依据时,才能真正发挥其评价检
察官工作实绩的“标尺”作用。

奖励主要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精神奖励可体现为考核结果与检察官评先表优挂钩,是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物质奖励可体现为将考核结果与对检察官的工资或者奖金挂钩。

比如在检察官绩效考核资金的设置上,建议一是可以预留5%-8%作为年底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检察官的额外奖励。

二是可以将全年的奖金预留一定的基数作为年终考核统筹考虑。

2.完善绩效考核的公示制度。

社会公众有权获知员额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结果公开是公众获知其履职情况的一种有效途径。

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网上专栏、开办公共宣传栏等形式,对员额检察官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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