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改革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改革实施以来,员额检察官制度在提升司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责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我单位在员额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工作总结,旨在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改革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责任不明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决定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施员额检察官制度。
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核心是将检察官分为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员额检察官负责办理案件,助理检察官负责协助办理案件,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责任的明确划分。
三、改革目标1. 提高司法效能: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压力。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实现人尽其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司法责任:明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4. 增强司法公信力:通过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改革措施1. 完善员额检察官选拔机制(1)明确员额检察官选拔条件,确保选拔出的员额检察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加强员额检察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2. 优化员额检察官与助理检察官的配置(1)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2)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工作积极性。
3. 强化司法责任(1)明确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确保案件质量。
(2)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错案进行严肃处理。
4. 提高司法效能(1)优化案件流程,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五、改革成效1. 提高司法效能:改革以来,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案件质量得到提高。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的配置更加合理,人尽其才。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检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目前在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使办案一线力量得到了明显增强,充分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改变现行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这项无异于让所有现任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通过建设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职权明晰、责任清楚,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有专家指出,员额制作为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将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基础。
通过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能够体现检察院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让检察官更科学、更合理地办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二、目前检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的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严重不足,还有部分入额人员不办案。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个别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甚至出现“入额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办案现象”,严重背离了改革导向。
同时,由于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全市检察机关既不能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也无法招录新的检察人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行政属性较强,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与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工作心得:员额检察官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检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目前在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使办案一线力量得到了明显增强,充分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改变现行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检察院内部重新确立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这项无异于让所有现任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通过建设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有力保障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职权明晰、责任清楚,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有专家指出,员额制作为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将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基础。
通过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能够体现检察院中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让检察官更科学、更合理地办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二、目前检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的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严重不足,还有部分入额人员不办案。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个别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甚至出现“入额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办案现象”,严重背离了改革导向。
同时,由于改革期间人事冻结,全市检察机关既不能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也无法招录新的检察人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行政属性较强,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集中统一指挥,与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员额制管理_司法责任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其中员额制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员额制管理是指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实行编制限制,确保司法人员数量与司法需求相适应。
司法责任制是指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强化司法责任,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员额制管理和司法责任制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二、员额制管理的意义与实施1. 意义(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管理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人力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强化司法人员责任。
员额制管理要求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
员额制管理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2. 实施措施(1)合理确定员额编制。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编制。
(2)严格选任标准。
严格选拔具备较高法律素养、丰富实践经验、公正廉洁的司法人员。
(3)完善员额退出机制。
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对不适应司法工作要求的司法人员予以淘汰。
(4)加强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司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三、司法责任制的意义与实施1. 意义(1)明确司法人员职责。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司法效率。
(2)强化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2. 实施措施(1)明确司法人员职责。
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明确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2)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公正。
(4)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024年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2024年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____年的检察院绩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一、前言绩效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高组织的绩效和效率。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在____年的绩效管理工作中有着许多心得体会。
本文将就这些心得进行总结和分享。
二、精确目标的制定绩效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明确的目标。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的绩效目标,如案件办结数量、办结质量、公正执行力等等。
在制定这些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将其与组织的使命和战略进行了紧密结合。
这样一来,每个检察官都清楚自己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去达成这些目标,从而更好地推动绩效管理的实施。
三、合理分配资源绩效管理需要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在资源分配上注重公平和效能。
首先,我们根据各个检察官的工作量和能力分配了适当的人力资源。
同时,我们也注重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帮助检察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和绩效水平。
四、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对绩效管理成效的监督和检验。
在____年,我们检察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将目标与评估指标相结合,实现了全员绩效的有效评估。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绩效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反馈,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了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五、激励与奖惩机制的建立绩效管理需要有激励与奖惩机制,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____年的绩效管理工作中,我们检察院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激励与奖惩机制。
一方面,我们关注优秀表现的肯定和褒奖,通过提供晋升机会和奖励福利来激发员工的动力。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重对工作不力和违规行为的惩罚,形成了治理绩效的良好氛围。
这种机制的建立,让每个检察官都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动力,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绩效管理工作的落实。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工作心得:构建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量化体系
工作心得:构建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量化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员额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系统司法改革的“第一枪”,不仅是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更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的具体载体。
为此,不断加强员额检察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员额检察官在司法改革中发挥预期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应建立区别于以往的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对员额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能力、理论研究水平、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妥善运用评价结果,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迈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一、绩效考评的现实意义绩效考评,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
有效的绩效考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是否应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评价,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其理由是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司法责任,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特点必然要求淡化外界对员额检察官的影响,而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外界因素对员额检察官的影响。
与此截然相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评价,其理由是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有助于提高员额检察官素质,促进检察队伍建设。
在现阶段,对员额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是必要的。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前我国检察官不仅人数众多,而且素质良莠不齐,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也刚刚起步,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尽完善,不排除少数已经入额的人员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办案、办挂名案、办简单案的问题。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建立健全入额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制改革,尤其入额检察官控制在33%的比例,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这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
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随着进一步的实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
一、客观评价传统办案模式存在的不足,是监督司法办案责任实行的前提检察机关过去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
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
基本上每一个办案,都要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这种办案机制虽然在过去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但现实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新诉求、新期待,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实践需求,严重制约诉讼效益提升和执法办案责任的落实。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纵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不力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实际运行中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层级监督领导关系一般是以条线纵向分块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容易导致一些涉及综合性业务开展缺乏监督;办案监督也仅限于每年一至二次执法检查时抽查部分案件,对于抽查不到或下级检察院不请示的案件无从监督,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横向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不畅内部监督制约机构主体,存在办案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检委会在议案时对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的监督、检察长通过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纪检部门廉情控防机制,以及综合管理部门督察、督导、督办等。
检察院绩效工作总结
检察院绩效工作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检察院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绩效。
本文就近期检察院的绩效工作进行总结,分享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一、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绩效管理是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制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对工作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最终达到全面提升组织绩效的效果。
在检察院的具体实践中,绩效管理主要包括目标设定、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三个方面的内容。
目标设定是绩效管理的基础,是工作的方向和指引,所有的工作都应当围绕着明确的目标进行。
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对各项工作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的评价,形成绩效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奖惩激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对人员进行奖惩和激励,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绩效管理在检察院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绩效管理可以帮助检察院实现工作目标,使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绩效管理可以为检察机关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提高工作绩效,推动工作创新。
绩效管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性,提升监督力度,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绩效管理可以激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近期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在近期的绩效管理工作中,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
各级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细则,明确了绩效管理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各级检察院注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工作人员绩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绩效管理的奖惩激励机制,对绩效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批评和惩罚。
法官考评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法官考评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当前,我国法官考评制度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在长时间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的途径,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评价法官的考核指标评价法官的考核指标应该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成效。
当前,法院往往只看重案件的审判量和审判质量,非法律专业的领导和评审人员也往往只以数字数据为标准作为评价法官的依据。
这种评价方式会忽略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可能会导致有些法官被过度评价,而有些法官则被低估。
因此,应该对法官的考核指标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完善,以更好地反映法官的实际业绩和创新能力。
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工作压力法官在实践工作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
这不仅对法官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也很容易影响到他们对案件的判决。
因此,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工作压力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通过增加法官数量,优化审判流程等多种方法来缓解工作压力。
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法官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一直也是很关键的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考核,让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职业道德。
通过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规范,提高法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的职业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司法工作中,法官往往需要做出一些精神和物质上的牺牲,而这样的牺牲都需要得到相应的保障。
因此,要扩大法官的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法官的职业评价机制和配套保障制度,从而吸引更多团队精英为司法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建立一个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力量,借助国家的力量,采取更加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制度,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环境做出贡献。
检察院绩效工作总结
检察院绩效工作总结
中国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国检察系统的工作。
为了提高绩效,推动司法公正,我在过去一年中积极参与了检察院的各项工作。
现将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二、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工作,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政策和要求,努力将其落地到各个具体工作环节。
我主动参与了新的电子诉讼系统的建设工作,为便民、高效的司法提供了便利。
四、提升工作效率
高效工作是推动绩效的关键。
我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能,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
我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处理案件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有效处理。
过去一年中,我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我的工作成绩不仅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认可,也为检察院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展望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队伍管理中落实员额的司法责任制
队伍管理中落实员额的司法责任制
为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将案件繁简分流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矛盾,xxx市金安区法院着力探索专业化审判作用,提升办案质效,开启专业化审判团队改革模式。
该院将原分散在各庭室的员额法官集中起来通盘考虑,优化办案力量。
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破除现行的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把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配置到审判一线,突显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按照以员额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构建模式,对现有的x名员额法官,依据近三年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数量和法官平均办案数,结合每名员额法官的审判工作经历,综合考虑,尽可能将每一名员额法官配置到其最熟悉、最能发挥特长的案件审判团队。
经过公示方案、双向选择、党组决定等程序,最终组建了刑事审判团队、民商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立案团队、执行团队、审判监督团队、交通事故审判团队、法庭团队等x个审判执行团队。
通过重组审判执行团队,同时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团队运行通报制度,科学、合理的划分各个审判团队的职责权限,突出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该项机制运行以来,审判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各得其所,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最新)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指依法依规免去员额检察官身份,不再以员额检察官名义办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建立相对科学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对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职业素养、促进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新老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来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被动退出机制,如因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能胜任、违法违纪受到处罚、调离等原因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第二种是主动退出机制,如因申请转岗、离岗、辞职原因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第三种是自然退出机制,如因退休而退出员额检察官行列等。
实践中,退出员额检察官机制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例如,从法律依据上看,尚缺乏统一规范,导致操作程序不统一;从程序上看,员额检察官退出的审批、决定机关不统一,等等。
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统一规范员额检察官退出的相关制度机制。
员额检察官退出涉及检察官的切身利益,需要谨慎对待,要做到公平公正。
具体来讲,要通过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办法,对退出原则、具体情形、程序、退出后的安排、救济渠道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全面做好员额检察官退出工作。
二是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为员额检察官退出提供较为公正科学的依据。
由于涉及检察官切身利益,省级检察院应当承担建立该制度的主体责任。
在具体设计中,应注重把握不同岗位之间的指标设定,在分值权重上根据办案难易程度进行取值,防止不同岗位间的扯皮现象。
对司法人员的评价可以主要通过案件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案件效果四大指标进行评价,同时也要考核调研等与司法工作相关的项目。
三是建立员额检察官与其他岗位的适当流动机制,实现人员的多元化发展。
员额检察官制度设计的目的当然是为实现检察官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有入额检察官也有可能作出其他选择,有的希望进入其他岗位工作。
对于这种情况,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通过建立不同岗位的适当流动机制,允许员额检察官申请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这同样会产生员额检察官退出的情形。
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最新)员额检察官制的实行,能够让优秀检察官在检察单独职务序列下,专注于办案,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职业目标的提升。
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最终达到最优化、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
构建和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退出员额检察官的情形和事由。
为确保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和高素质,应在一些事由和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实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其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1.违纪违法的必退。
在司法办案中员额检察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当行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等情形的,应当退出。
2.业务不精的必退。
对能力不足、业务不过硬的员额检察官应当予以淘汰。
对于业务不精,不能独立办案,办案质量、数量、效果达不到办案绩效考核标准的员额检察官,应一律退出。
3.退休离职的必退。
退休或离职的,自然退出员额检察官。
4.没有办案的必退。
员额检察官的配置应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当员额检察官调离办案岗位或离开检察系统,或者没有离开检察系统但进入本院非办案部门,不再办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员额检察官身份。
5.任职回避的必退。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员额制检察官配偶在本省(市、县)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省(市、县)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同时,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员额检察官在出现上述任职回避情形时,也应当退出。
司法绩效工作总结
司法绩效工作总结
司法绩效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在
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司法机关在司法绩效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以下是对司法绩效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首先,我们要肯定司法绩效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加强
了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我们还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培训,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这些成绩为司法绩效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绩效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
门在司法绩效工作上存在着不足,审判效率低、审判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司法机关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绩效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绩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我们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司法绩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绩效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司法绩效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绩效工
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绩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保障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年司法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全年司法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司法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绩效考核工作。
这项工
作旨在评估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工作表现,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
通过这一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许多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取得的成绩。
在过去一年中,司法系统在各项绩效指标上
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效率、质量和公正性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同时,司法机构在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和奉献精神。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绩效考核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司法机
构存在的工作不力、廉政风险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绩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司法工
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最后,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同推动司法改革和发展的合力。
总的来说,全年司法绩效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司法绩效,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相信在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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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对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意义重大。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嫌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员额检察官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洽秩序的具体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是指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由法定的考核主体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
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实现权责统一。
而绩效考核的过程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履取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
对于办案过程的评价约束可以使检察官在激励检察官办案的同时,更加强化其思想上对监督的认同和实践中对履职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员额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遴选不仅仅是从已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实现优中选优,更重要的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通过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固化员额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员额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效率标准,通过_定的分值量化,直接反映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引导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更好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与法官、律师相比,同样是法律职业者。
但通过与之工作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其职业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同时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反映检察官队伍建设状况,一支队伍是否适应工作的需要、队伍的活力如何,通过绩效考评能客观地反映出来。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会促使大家不断自我加压,自我提高,从而推动一个单位的全面进步。
二、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内容笼统。
当前,基层院的考核主要分两块:一是上级检察院对基层院整体和业务部门的考核,这个是整体考核,不涉及员额检察官个体;二是员额检察官个体的绩效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基本一致,仍是《公务员法》框架下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内容较为原则和笼统,不能较好地体现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二)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
目前基层院实行的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虽然已开始涉及办案数量、办案态度及研修水平,但对具体办案的难度系数、办案的效率、办案的周期都缺少量化的区分。
以XX院为例,检察官办理案件每年有的达到70件,较少的30至40件,仅办案的数量差在考核指标中就无法体现,导致在同一个部门办案的多少完全不会影响考核评价。
(三)考核程序简单。
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主体是以同级党委组织部为主体的年终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形式的平时考核和上级检察机关考核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考核中的附带员额检察官个体考核。
整个考核过程缺乏必要而有力的监督,很难保障考核本身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的程序正义才是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实现的大前提,这方面需要得到足够重视。
(四)考核方法简单。
目前的考核方法是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基本流于形式,年度考核也是院内全院干警民主测评,而后统一填写由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表”,使得目前民主测评掺杂了太多的个人情感及利益。
(五)考核结果运用较少。
一是考核等次的设置不合理。
目前,XX 所在院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而且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而被评为差的人几乎没有,大多数检察官都是良的等次,这种设置本身就弱化了激励功能。
二是考核结果都未与实际利益挂钩。
实践中考核结果并没有与工资福利、晋升调级、奖优罚劣联系起来,全国性法律法规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是停留在纸面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致使考核制度无法对员额检察官履职起到促进作用。
三、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建议
(一)细化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是评价员额检察官业绩的核心环节,应针对检察职业特征,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
这些在招标在考核中分别占不同的比重,当然司法办案是核心。
1.司法办案方面。
司法办案主要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
在界定办案的基础上,有必要适当的量化有关考核指标。
(1)办案数量。
合理确定不同部门员额检察官的平均办案数,办案的数量考核应以是否完成部门的平均办案数为标准基数,同时对涉案人数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因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可进行加分奖励。
(2)办案质量。
首先可以结合法院判决情况,主要对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来判断,分析是否因为办案中存在失误才导致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科学的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2.司法技能方面。
司法技能评价主要是对员额检察官参与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等方面的评价。
主要是鼓励员额检察官积极提高理论水平,使其从经验型向知识型转变。
调研课题的完成数量与质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作为评定员额检察官理论能力的指标。
当然,必须强调理论调研的质量,注重创新能力的考察,防止考核沦为“学术造假”的助推器,产生“文化垃圾”。
3.职业操守方面。
对职业操守评价主要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有两个方面可以在考核时予以考虑:_是对违法、违纪的员额检察官,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应以《员额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为准绳,从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个方面具体衡量,对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要高度重视。
(二)优化考核方式
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综合评价,对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统筹考虑、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程序。
建议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实行过程考核,考核结果按月公布;年度考核实行结果考核。
在考核步骤方面,主要分为员额检察官述职、考核组织考核、评议及考核异议四个部分。
每年初明确本年度检察官各项工作的最低标准,考核前由本院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办法,考核进行领导评价和业务工作评价并最终形成相应的分值,政工部门根据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的初步等次建议交考核委员会审核,最终提出考核的等次意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院党组讨论决定,并由员额检察官签字确认。
在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员额检察官有权向考核委会提出复议,检察官考核委
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并最终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在建立平时考核机制的过程中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简便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平时考核的基础,指标体系不宜太过繁琐,否则只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二是建立员额检察官考核业绩档案,对员额检察官行为进行追踪、记录,借用网络管理系统,对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动态量化管理,建立电子化信息的终端记录,确保业绩档案的客观性、及时性。
2.考核方法。
建议将员额检察官考核从普通公务员考核中单列出来,形成单独序列。
在考核过程中,一是坚持一案一评,具体可以和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结合。
二是对办理案件的考核,与案件评查结果结合,分为实体和程序考核两个方面。
三是所有的考核数据原则上从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改变过去通过数字指标、评判案件质量的做法。
四是适当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机制,征求其对检察业务的评价意见,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1.完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只有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人们所获得的回报挂钩,才能真正使绩效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只有作为检察官奖惩的重要依据时,才能真正发挥其评价检
察官工作实绩的“标尺”作用。
奖励主要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精神奖励可体现为考核结果与检察官评先表优挂钩,是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物质奖励可体现为将考核结果与对检察官的工资或者奖金挂钩。
比如在检察官绩效考核资金的设置上,建议一是可以预留5%-8%作为年底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检察官的额外奖励。
二是可以将全年的奖金预留一定的基数作为年终考核统筹考虑。
2.完善绩效考核的公示制度。
社会公众有权获知员额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结果公开是公众获知其履职情况的一种有效途径。
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网上专栏、开办公共宣传栏等形式,对员额检察官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