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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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王守仁,字伯安,号阳明,浙江余姚人,明朝中期人士。王守仁是明朝中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有政治家与军事家,可谓是一位集大成的人士,其著有《王文成功全书》,这本书不仅体现了王阳明的思想理论,同时还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在他的一系列政治措施中得到了彰显。

明朝中期,朝政混乱,宦官刘瑾当道,各地农民起义不断。正在这多事之秋之际,一个名为王守仁的人从家乡余姚前往千里之外的帝都北京为官。而在此期间其因为上书反对宦官刘瑾,而遭到贬谪,王阳明之后前往贵州开始了他的贬官生涯。而就是在这个偏远的山区里,开始思考着他的哲学理论。

当时明朝推崇的是程朱理学,而朱熹的所推崇的“存天理,灭人欲”和“格物致知”被人们广为接受,而朱熹所提倡的思想理论,也被广泛地运用到明王朝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从现在看来,朱熹是唯心主义者,其所提倡的“天理”,即所谓的封建伦理纲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伦理理念被深深地植入人们的脑海中。而王阳明开始对于朱熹的这一理论提出了一定的批评。

在他被贬官的贵州农场,他开始每天格物致知,希望能够成为圣贤,能通晓万物之理,即“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他认为朱熹的理论“支离决裂,错杂纷纭,而莫知有一定之向”,其实天理存在人的心中,而不须通过纷繁复杂地程序来获得,也就是“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王阳明的“心学”,近取陆九渊、陈献章,远源子思、孟子。他认为,“心”是万物的本原,宇宙的主宰,它在人类社会中则体现为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这种观念即人与生俱来的“良知”。只要保持和发挥人的“良知”,则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你一想到孝,你就完成了孝,“一念而善即善人”,这就是“知行合一”的认识论。因此,完全不必去“格物致知”, 只要闭目沉思,“求理于吾心”,就能获得“天理”。【1】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可以从他的一系列政治措施中来一窥王阳明所提倡的法律思想。

(一)因时制宜进行立法

首先王守仁特别强调在立法时应考虑时代的特殊性,认为法律的制定“犹行陆者必用车马,渡海者必用舟航”,即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2】明朝中期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尤其是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各地藩王也相继叛乱,为了镇压这些起义和叛乱,朝廷需要花费大量的银两,而此时中央政府因为皇帝昏庸、奸臣当道,而国库亏空,如果将税收的负担更多地施加给百姓的话,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王阳明要求改变一贯禁商止贩的被动措施,提倡“商贾疏通”;但同时应制定税法,对商贩“照例抽税”。【3】而在此过程中,王阳明也认识到了适当开放商品市场能给社会带来稳定性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在“重本抑末”的明王朝,王阳明的此项措施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和而且还增加国库税收。

在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其因时制宜的立法思想的体现,虽然该思想并没有逃脱封建伦理纲常的范围,一定程度是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

但是从当时看来,已经王阳明能“因时制宜”而进行立法已经实属不易了,他毕竟很难摆脱时代的束缚。

(二)因地制宜进行立法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在明朝中期,社会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尤其以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为甚。而王阳明经过观察与思考后认为“今天下郡县之设,乃有大小繁简之别,中土边方之殊,流官土袭之不同者,岂故为是多端哉?盖亦因其广谷大川,风土之异气,人生其间,刚柔缓急之异禀,服食器用好恶习尚之异类,是以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固非惟以乱民而已矣”,所以应该“宜从夷俗,仍立土官”。可见王阳明在立法过程中,深刻意识到了由于地域原因所导致的差异,所以开始开始调整法律,因地制宜,以此来管理当地的百姓。

(三)“情法交申”、区别对待的执法原则

其次我们还将可以发现王阳明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他的执法原则上面。对于那些叛乱的藩王,一般都会对其处以极刑,而对于那些被胁迫的官员则一般进行贬官,对于那些士兵则进行流放。这之间体现了其“情法交申”、区别对待的执法原则。

不仅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其对于那些流动经营的商贩的税收大于偶尔从事贸易活动的农民,而对于那些固定的商贩则会收取比流动经营的商贩征收更多的税。他指定的制定税率慎重稽考,“斟酌适中”,强调“从轻定议则例,仍严加稽考,务使税课所入,随多寡以为数,而不以多取为能”。同时,要区别货物,对盐则“十引抽一引”。“其余杂货,俱照旧例三分抽一。若资本微细,柴炭鸡鸭之类,一概免抽”。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王阳明对于那些正当的商业活动还是具有一定的同情,“商人比诸农夫,固为逐末;然其终岁弃离家室,辛苦道途,以营什一之利,良亦可悯!……商独非吾民乎!”

但王阳明也觉察到了他的商税立法思想同传统重农抑商思想的矛盾,所以,他一再表白,说这是“一时权宜”, “候事少宁,另行具题禁止”。【4】尽管如此,他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纵观王阳明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是一位伟大的人。毕竟他在明朝内患频频的时期挺身而出,平定了数次大小叛乱,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因地制宜的政策,缓和了社会矛盾。其所推崇的“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的唯心主义思想,在其“情法交申”、“区别对待的执法原则”中得到了很好地体现。而从他所多次发布《告谕》和创立乡约组织的行为来看,他还十分重视社会风气的整治。这当然也与其“致良知”的理论息息相关。但是我们还是不难发现王阳明因为自身是封建官员的缘故,无法摆脱时代的局限,他的心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同属唯心主义哲学的范畴。但我想,他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将其思想与实际结合,并善于观察社会、体察百姓疾苦,这样已经是实属不易了。

参考文献

【1】武树晨,《王守仁法律思想探索》,2008年7月21日,武树晨的新浪博客【2】董晶晶,《王守仁的法律思想》,2011年7月7日,北京法院网

【3】董晶晶,《王守仁的法律思想》,2011年7月7日,北京法院网

【4】武树晨,《王守仁法律思想探索》,2008年7月21日,武树晨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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