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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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第三条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购。

第五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自售:

1、已列人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

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

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

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人文物保护的;

5、别墅、庭院式的;

6、有险情的;

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

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

2、改变房用途的;

3、全家迁离本市的;

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八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混合二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0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由购房青所购买的套内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术;科级为90平方米;县处级为l1O平方米;厅局级为140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的也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为控制标准。超过购房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现住房和工龄折扣,再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此标准是职工购买现住房的控制标准,不是职工必须达到的分房、购房标准。

第十一条房屋实际售价根据房屋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一)地段调节。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的文化、生活、交通等设施的便利条件,结合城市土地分等定级情况,将全市房屋地段划分为四个等级;地段等级逐级递减,一等不加不减,二等减5%,三等减10%,四等减15%。

l、一等地段为南京市建成区土地一、二、三级范围内(土地等级参照市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24日公布的《1994年南京市建成区土地级别表》划定的范围执行,下同);

2、二等地段为南京市建成区土地四、五级范围内;

3、三等地段为南京市建成区土地六级范围内,浦口区的浦口街道办事处、顶山镇、泰山镇,大厂区的山泮、西厂门、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内;

4、四等地段:为南京市建成区土地七级及其以外的范围内。

(二)层次调节。1、多层住宅:凡是顶层减5%;五层(不含)以上住宅每增加一层减2%;底层无院落减5%;三、四层加5%;其他层次不加不减。层次实际调节根据以上原则综合计算。为缓解新分住房供求矛盾,底层可适当增加比例;一般不超过5%。2、高层住宅的顶层减5%,底层无院落碱5%,其它层次不加不减。

(三)朝向调节。一户无朝南外门窗的按户减5%。

第十二条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已住用(不含取得使用权的空关房)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成本价的现住房折扣率1995年度为5%,今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第十三条工龄折扣。每户购房时,按一人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折扣,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其配偶不得在其他户籍中作为最长工龄共)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职工的购房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工;由职工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成新折扣。出售钢混混合一等和砖木一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出售混合二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接住房折旧年限40年计算,每使用年成新折扣为2.5%;折旧后,现值低于40%的接40%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规定评估后确定。

第十五条房价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成本价×(一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因素)-成本价x年工龄折扣率X工龄-成本价x现住房折扣率。扣除各种折扣和调节因素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成本价20%的,按成本价20%的售价计算。购房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住房建筑面积(含共用部分)。

笫三章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购房职工原则上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差确定。1995年度为应付购房款的19%。

第十七条购房职工经批准可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八条购房职工可向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购房职工申请分期付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交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付款折扣。

第四章税费减免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旧房均免收交易管理费;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自住期间,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第五章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后,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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