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江苏)第十章考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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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江苏)
第十章薪酬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考点63-67)
考点61 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与工资的宏观调控(★★★一级重要考点)
1.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每个劳动者都根据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与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消费品。
2.【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分配单位中,从事同种类工作、同样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只要付出了同等劳动,就应当领取同等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实现同工同酬,才能保证我国公民享有真正平等的劳动报酬权。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工资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合理的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决定消费。工资水平的提高最终取决于生产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
4.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5.工资总额应由以下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是指员工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或生产;加点是指员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工作或生产。(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期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6.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以下企业支出作为专项支出,不列入工资范围内。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个低于”原则;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8.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9.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是指政府对大多数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工资增长上线也称工资增长预警线,是政府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工资增长下线是指政府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明确规定这类企业的实际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10.工资指导线每年三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点62 最低工资的概念、作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一级重要考点)
1.【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2.最低工资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三是只要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①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②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③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工资制度接轨。
5.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示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即,我国不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
考点63 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工资法律保障(★★★一级重要考点)
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2.【工资的法律保障】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禁止任意克扣工资,国家对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