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会稽路4#报告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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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会稽路4号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2018年3月,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受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目标场地进行初步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组通过开展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前期工作,对场地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使用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识别潜在的场地污染状况、污染源和污染特征,确定了该场地环境调查阶段采样点位及监测因子。场地环境调查采样工作于2017年8月完成,设置31个土壤采样点、4口地下水监测井、1个地表水监测点、1个底泥采样点,同时在场地外选取2个土壤对照点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所有样品均送往苏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综合现场快速检测仪器PID、XRF筛选部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本次调查期间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pH、TPH、重金属铜、铬、镍、锌、锑、铅、镉、铍、砷、汞、六价铬、VOCs、SVOCs。同时地下水样品检测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等无机盐指标。

主要结论:

初调、详调和补充调查的检测结果汇总发现,场地SVOCs类污染物超标点位主要位于污水处理站(二期)区域,包括初调S7点位,详调BS2、BS5和BS15点位和补充调查BS21、BS22点位,另外仓库也存在BS3超标点位。其中,污水处理站(二期)区域S7号点位表层土壤和中层土壤(2.5-3m)苯并(α)蒽、苯并(b)荧蒽、苯并(α)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出现超标;BS2号点位苯并(α)蒽超标较为严重,表、中层土壤(0.1-2.5m)均有超标且较为严重,表层土壤超标8倍左右,中层土壤超标5倍左右;BS2、BS3号点位表层土壤苯并(α)芘、二苯并(a,h)蒽轻微超标;

BS5号点位表层土壤苯并(α)蒽、苯并(b)荧蒽、苯并(α)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均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1、0.48、0.64、0.34和0.29;BS15号点位中层土壤(1-3m)苯并(b)荧蒽、苯并(α)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4-氯二苯醚超标,4-氯二苯醚超标较为严重,深层土壤(4-5m)苯并(α)蒽、苯并(α)芘和4-氯二苯醚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14、5.3和63.29,4-氯二苯醚超标较为严重;BS21号点位中层土壤(1.5-2m)和(2.5-3m)4-氯二苯醚和二苯并(a,h)蒽超标。SVOCs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站区域,尤其是BS15号点位深层土壤出现较多污染物超标,可能是废水处理后排放过程中,污水管道发生泄漏导致。

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所有监测井(包括对照点)氨氮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V类标准;GW1监测井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V类标准,其他所有重金属、VOCs和SVOCs类污染物检测结果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IV类标准,无需进一步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到会稽路4号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且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属于一般水质因子,无需针对pH值、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现象实施地下水修复工程。

地表水检测结果表明,会稽路4号地块场地内地表水检测指标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无需进一步做风险评估,在后续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从保守角度出发,建议将该地表水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置后排放。

底泥样品检测结果发现,VOCs和SVOCs类污染物均未检出,重金属铬、铜、镉、铅、汞、镍、锌和锑有检出,通过筛选值进行对比,所有检出因子均未超标,无需进一步做风险评估。

在中小学用地暴露情景下,在95%UCL条件下(95%置信上限)

部分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至癌风险可接受阈值1.00E-06,无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非致癌危害商的可接受值1.0。产生了致癌风险的污染物主要为苯并(α)蒽、苯并(b)荧蒽、苯并(α)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4-氯二苯醚,对比土壤样品多暴露途径累加风险超过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的样品数量与单一污染物非致癌风险水平的样品数量不相同,经单点位单层累加过后部分点位存在致癌风险。

将场地调查的样品数据与修复目标值比对后,会稽路4号地块部分区域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中4-氯二苯基醚、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均超过修复目标值,污染物产生的健康风险超出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在用于中小学建设用地情况下存在环境风险,需进行治理修复。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土壤中关注污染物为SVOCs类污染物,从保守的污染源清除角度出发,场地整体按照污染物分布情况分层划定修复范围,会稽路4#地块SVOCs类污染土方量合计约2612m3。

建议:

(1)建议对已知风险超标的土壤尽快进行修复治理,并在之前保护场地不被扰动,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废水等现象。场地处置、修复过程中要注意质量控制,在场地开挖取土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没有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明显特殊气味的地方,一经发现需要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调整修复范围,必要情况下应停止施工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2)建议修复方案实施与开发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包括开发顺序和基坑深度、土方平衡等,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投资成本,对污染土壤修复和后期开发建设工程进行优化组合。提倡适度修复,同时避免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问题。

(3)场地部分区域地下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存在超标现象,

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对地下水体环境检测,避免开挖产生的污水直排,检测超标水体应纳入污水管网或经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4)该场地开发建设阶段需对本场地土壤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不可随意外运倾倒,注意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防护。建议对场地内重点区域内(污水站、仓库等)的建筑垃圾开展浸出液检测,将受污染的建筑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暂存,贮存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渗漏(如水泥硬化)等措施,并分别制定后续处理或利用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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