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启东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检查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负责我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按五级设置。
相应的各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城管局另行公布,公布的各等级指导价格为基准价,可实行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价格可根据提供物业服务内容的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由双方以合同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业主自行管理或参与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其它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和市场情况制定后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农民统建房等以及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由街道、镇乡、园区等确定。
第六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镇乡、园区、街道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有效的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的公共服务超出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需提高指导价标准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报价格、城管部门核准。
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酌情给予优惠,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结论或由于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建议;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前期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意见;
(四)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资料;
(五)中标通知书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天线、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住宅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车库、贮藏室改变用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预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