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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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我们知道,职工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可算作工伤,可以接受工伤补偿金,如果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又是另外一种情形了。

能否接受补偿,是否会被解雇,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事情,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

一、什么是非因工伤?非因工负伤,是指伤者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法律规定,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非因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尊敬的因病鉴定申请人:感谢您多年以来为国家建设做出的贡献,现在您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为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现将有关政策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告知如下:1、职工非因工病(伤)劳动能力鉴定执行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

2、您需要认真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三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您需要提供能证明您病情的主要(重要)医院诊疗资料。

5、您的疾病需要在本单位公示10天,公示结果由单位盖章后提交我委。

6、您需要交纳鉴定费300元,交费发票的复印件交我办存档。

7、您需要参加和认真配合医学专家的临床鉴定面检,并接受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8、我们将择期对您申请的病(伤)情,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审,依据“鉴定标准”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网上公示后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自受理日起,我们的工作时限为60天,病(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

9、您如果通过不真实的病情骗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触犯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

10、欢迎您对我们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提出宝贵意见。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已经知道上述告知内容。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注:此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单位、劳鉴委各一份。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2017年12月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工作会议,对全市申报的165人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鉴定。

现将鉴定结论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30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35名。

二、公示时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各县区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9日共7天,公示期内,如存在与公示内容不符现象,请予以举报,逾时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举报电话为:83665697,83665187。

三、结论发放及时效。

公示期满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领取相关材料(县区统一申报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取)。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凭鉴定结论在三个月内(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等手续,逾期者,本次鉴定结论失效。

附件:2017年第5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鉴定结论淮安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淮安市2017年第5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鉴定结论公示(2017年12月30日)一、市直及开发区(41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32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9名。

其中:单位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2名,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名。

1.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32人)汪长波陈梅香杨金来周文杨志刚吴自育沈彬王霞蒋学东费宝耕韩宁萍胡明勇左桂亮杜君黄国银孙宝珠张宁梅薛苏怀陈坚张翠芹桂宏俊索利娟胡亚芹严立松卢涛张青王军沈继明吏国建张丽黄兵杜家荣2.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9人)杨局兵李光华沈春保张爱莉张金龙徐鸿进刘庆钰房芳田洪奇其中: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1人,张爱莉二、清江浦区(12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0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2名。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一、概述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把职工由于自身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做出判断,应按照本鉴定标准确定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

二、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的基本依据
鉴定劳动能力程度时,应以职工本人的实际能力、身体状况、职业能力及聘求工作要求为准,要把职工依法享有的最高权利得以保证。

①职工仍能正常工作;
③职工只能从事有关技能熟练度的低于原工作的但安全可靠的新工作;
④职工仅能从事新工作并平均受报酬等任一项工作;
⑤职工仅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新工作;
⑥职工失去劳动能力。

1、申请护士评估:职工应携带身份证、申请书、相关病例和医疗报告等材料去当地人民医院由护士进行专业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所面临的健康风险;
2、定期医疗报告:职工在按照本基准及其定期的就医要求进行就医的同时,应定期提交完整的医疗报告;
3、人力资源专家评估:由申请人、申请人家属和有关工作部门代表参加审批工作,由人力资源专家经过专业判断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4、公布最终结果:审批完毕并经申请人及家属签字后,将最终结果正式公布,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四、备注
以上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包括职工的体力劳动能力、耐劳能力、技能水平以及健康状况等多方面的考核,以确定职工是否能正常正式受聘,正式获得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一、总则1、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标准。

2、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非法寻医花钱者。

3、本标准所在编有关要点,字体用粗体或斜体表示,要求必须规范实施。

二、适应性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因居家无法履行劳务(如因病住院、护理、怀孕及生育期等),被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属于普通病致的非因工伤残、因病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等职工个人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保障职工在劳动权益得到实现。

三、鉴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受用人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者财政部门领导,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协作,经审批后注册成立,由有相关技术资历、背景、经验的医护职工配备技术鉴定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鉴定手续1、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有授权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2、鉴定申请人出具申请鉴定书,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其个人身份资料,及年度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结果。

3、病例审查、实验室检查、临床医学查体和劳动能力鉴定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要求1、鉴定方法:据患者及鉴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采用临床劳动能力鉴定,综合考虑其临床表现、检查结果、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等因素,诊断职工的劳动能力。

2、审核人:劳动能力鉴定由两名以上的专业鉴定人士进行,包括一名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一名临床医学专家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派出代表出席劳动能力鉴定审核会议,同受鉴定者共同作出有效的鉴定意见,有效程度不低于全体成员八九分数。

3、鉴定内容:劳动能力鉴定应了解被鉴定者的身体状况,定期体检以及社会参与情况,包括职工本次疾病或损伤影响劳动能力,以及将来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鉴定结果应当准确、准确、全面地反映被鉴定者真实的劳动能力。

六、鉴定结果1、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包括: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暂时无劳动能力四种类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的要求,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准确评定和分类,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及享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来判定。

一般鉴定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机能受损程度评估:根据职工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感知觉、运动能力、感觉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等。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2.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日常生活中独立自理的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个人卫生等方面。

主要评估职工在这些方面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能否独立完成日常生活,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3. 劳动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因伤残或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比如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职工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转换到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4. 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社会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包括与他人的相处关系、社交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时,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时,鉴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经过多方面的评审和调研,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的依据,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这一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以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 1 —进行确认。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托组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四)制作、送达、管理鉴定文书档案;(五)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8年下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

2018年下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
2018年下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表
制表:张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序号 1 2 3 工作单位 张掖市五色建筑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河西三州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泰炉料有限责 任公司 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 有限公司 张掖市文礼机动车驾 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 公司 张掖市水务局 姓 名 赵振平 刘学保 史建平 性别 年龄 男 男 男 50 52 46 医疗诊断结论 制表时间:2018年12月28日 医疗小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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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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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表
制表:张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工作单位 甘州区粮食局甘浚粮 管所 张掖市腾龙建材有限 责任公司 甘肃太和堂医药有限 责任公司 甘肃汇升建材有限公 司 临泽县凯源农资有限 责任公司 临泽县盛阳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奥华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 临泽县兴龙生物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 司 姓 名 王国军 李国福 赵海鹰 岩瑞峰 贾丽萍 张延俊 刘 毅 性别 年龄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男 男 男 52 54 58 47 44 54 53 53 51 医疗诊断结论 制表时间:2018年12月28日 医疗小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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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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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升

51
6
孟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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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掖市交通建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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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髋部、股部侵袭性纤维瘤术后复发; 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腹腔侵袭性纤维瘤部分切除术后;左腓 (试行)》4.1.10条,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总神经损伤。 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轻度狭窄,腰椎 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退行性改变,双侧股四头肌及股二头肌 (试行)》4.1.1(2)条,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肌力V级,腘绳肌、肌后肌肌力Ⅲ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5•【文号】劳社部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目录总则-------------------------------------------------------------2神经内、外科-------------------------------------------------3精神科----------------------------------------------------------4骨科-------------------------------------------------------------6烧伤科----------------------------------------------------------7眼科-------------------------------------------------------------8耳、鼻、喉、口腔科----------------------------------------10妇产科----------------------------------------------------------12普外科、消化内科-------------------------------------------12胸外科、呼吸内科-------------------------------------------14泌尿外科、肾内科-------------------------------------------15心内、外科----------------------------------------------------17血液科----------------------------------------------------------19内分泌、皮肤科----------------------------------------------21肿瘤科----------------------------------------------------------2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本实施细则,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一、目的为认真做好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程度的评定工作,规范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程度的评定工作程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所有职工三、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二)《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四)《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五)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四、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使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导致本人工作能力减弱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劳动与生活能力程度,有关机构对这一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的制度。

五、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常设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兼),副主任3 人(由安环处、人力部、工会分管领导兼),成员5—7人,由人力部、工会、安环处、职工总医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集团公司负责,并依照本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⒈负责对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做出鉴定结论;⒉负责确定伤、病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相关待遇;⒊负责审查批准伤、病职工医疗期、医疗终结、休假、复工等;⒋定期对伤、病职工进行复查;依据伤、病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依赖程度;⒌审查确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等。

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宜。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部分管领导兼),成员由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职工本人鉴定申请,根据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上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⒊负责做好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管理工作。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访问次数: 296 2009-06-16 14:40:47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企业、其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2、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3、全市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4、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二、鉴定机构及职责(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2、制定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协调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4、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并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5、定期通报鉴定工作情况,组织交流鉴定工作经验;6、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1、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2、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对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4、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6、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受理和申请(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鉴定申请;2、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核心内容:2014年5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新修订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全文内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源性心脏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武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现场鉴定第六章结论作出及送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有关事项确认进行技术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被鉴定人,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据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或遗属。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三)旧伤复发确认;(四)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五)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八)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政策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及组成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服务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豫劳社工伤[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4号)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鉴定标准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鉴定程序(一)申请。

凡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由单位统一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劳鉴办)申请。

(二)受理。

省劳鉴办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检查。

省劳鉴办根据申请人员所患疾病及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家对职工所患疾病及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检查。

(四)鉴定。

省劳鉴办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逐一对照标准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讨论,并出具专家组意见。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五)公示。

初步鉴定结论作出后,省劳鉴办应将结论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范围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肿瘤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肿瘤
付立伟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5
B120
本溪天华钢管总厂
解孝江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6
B121
自由职业
蒋淑媛
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77B122本溪张其寨畜牧场
潘丛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8
B12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
陈士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9
B124
本溪市就业服务局档案代理中心
郝彬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0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肿瘤)
序号
编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鉴定结论
1
B001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
易东霞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B002
本溪市就业服务局档案代理中心
杨翠芳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B003
本溪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代理中心
郭宝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B004
本溪钢铁公司小型轧辊厂
邹本平
B130
自由职业
赵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6
B(大)01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
黄继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7
B(大)012
本溪市就业服务局档案代理中心
李华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8
B(大)01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孙国英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9
B(大)014
本溪市就业服务局档案代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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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大型带钢厂
李庭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
B(大)019
市稻香春糕点食品厂
尚晓东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
B(大)020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林海东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3
B(未)02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冯广平

未达标准
14
B(未)03
市张其寨畜牧场
温喜明

未达标准
15
B(未)04
本溪山水实业公司
于宝
B(未)-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未达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循环)
序号
编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鉴定结论
1
B075
工源水泥分厂
张井喜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B076
本溪煤炭集团集体企业总公司
李建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B077
辽宁海德制药公司
李雪松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B078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李福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
B079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赵广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
B080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刘长英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
B(大)015
本钢集团建设公司包装分公司
高纯喜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
B(大)016
辽宁山水工源水泥公司
李洪钢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
B(大)017
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徐俭伟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
B(大)018

未达标准
16
B(未)05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祁宏伟

未达标准
17
B(未)06
本溪煤炭集团集体企业总公司
刘保华

未达标准
18
B(未)07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杨俊伟

未达标准
注: B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大)-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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