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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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外协件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及适应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对供方进行质量索赔的项目、程序、申诉和裁决等内容。本管理办法中质量索赔为通用索赔准则。如与供方签订了质量协议,则具体按质量协议进行。无质量协议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内所有外购外协件供方。
2、定义:
2.1质量协议:与供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规定签订的产品质量合约,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也可独立签订质量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批量质量问题:同品名或同批次不合格采购产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交检数量的5%时,即为批量质量问题。批量质量问题,原则上做退货处理。
2.3质量损失:指因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产品的检验及不合格品的处理仲裁,对不合格品具有最终裁决权。
3.2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质量协议的签订及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负责不合格品索赔处理等
工作。
3.3生产部:负责提供因采购产品造成的停工/返工/返修记录,并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工作。
3.4财务部:负责办理质量索赔费用的财务结算手续。
3.5运营部:负责监督索赔的执行。
4、程序:
4.1公司各部门在处理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4.1.1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我公司生产延续性,使供需损失尽可能最小。
4.1.2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同样的质量问题不重复出现。
4.1.3认真分析质量不合格原因,确定对可能给客户和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序基础上,尽可能减少供需
双方损失。
4.1.4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必须及时反馈、处理。
4.2质量索赔原则
4.2.1不合格品证据,必须经供应商书面确认的原则。
4.2.2在保证质量及生产进度基础上,尽量采取让步降价接受的原则。
4.2.3重复发生,加大赔偿比例的原则。
4.3质量赔偿责任划分
4.3.1进货检验时的不合格品:退货或现场挑选/返工/返修,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附加损失)全部由
供应商承担。
4.3.2对让步接收的产品,根据产品价值及不合格严重度,供应商承担5-20%的损失赔偿,则挑选/返工
/返修费用由我公司负担,挑出不合格品退供应商并由供应商承担退货损失(退货运费及不合格品金额),对让步接收产品,因我公司标识不清、记录、保管及仓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我公司相关部门负担,对非让步接收项目出现质量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3进货检验时判为合格的采购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或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损失全部
由供方负责。
4.4质量赔偿的依据:
品质异常联络单、返工/返修通知单、停工记录单、检/试/化验报告、客户提供的不合格报告/索赔单,差旅费用单据等均可作为质量赔偿的依据。
4.5质量索赔项目及标准:
4.5.1质量索赔项目:
(A)质量损失:采购产品本身不合格及由不合格品所造成的其他产品不合格。
A=(不合格品*单价*数量+相关产品报废数量*单价)*1.2
(B)附加损失:B=B1+B2+B3+B4+B5+B6+B7+B8+B9
B1:返工(包括挑选)费=不合格品数量*单件返工工时*15元/小时
B2:辅助材料费=返工/返修所消耗的辅助材料数*单价*1.2
B3:停工损失费=停工人数*停工时间*15元/小时/人
B4:验证处理费:指处理不合格采购产品质量争议而进行验证、调查、取样、分析等发生的费用。
B5:质量信誉损失费:因供应商责任发生质量损失事故或因采购产品质量引起客户严重投诉并影响我公司质量信誉,按质量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程度对供应商处以5000-50000元/次的罚款或
取消供货资格。
B6:处理质量事故差旅费:为处理因供应商责任发生在客户内质量事故所发生的差旅费。
B7:用户索赔费:由于采购不合格品造成总成不合格,导致客户索赔所发生的费用。
B8:交付延期损失费: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产品交付延期,且造成我公司生产秩序受影响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索赔:(说明:采购周期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a:导致缺件/缺陷下线而被迫调整生产计划,按500-3000元/次索赔。
b:导致我公司发货延期,甚至招致客户投诉,按1000-5000元/次索赔。
B9:总成件损失费:因供应商产品原因导致总成产品不合格,按总成成本价*1.5倍*不合格数。4.5.2让步接收:
A)原则上让步接收根据不合格严重度及产品价值作降价5-20%处理。
B)对让步接收的产品,已由我方处理的,供应商不再负担挑选工时/返工/返修等费用,但对在生产中
挑出的有不可返修缺陷的不合格品,退供应商并由供应商承担退货损失(退货运费及不合格品金额)
如让步的产品在客户发生不合格,则根据实际情况承担4.5.1中的B5,B6,B7,B8,B9项损失。
C)对进货时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批,如不影响生产,可作退货处理,如我司生产急需,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我司作让步接收并承担损失(降价损失及可能产生的B8项交付延期损失费)
D)让步接收需经供应商书面同意,供应商应在接到我司让步接收通知2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否则逾
期回复作同意让步接收处理。
4.5.3进货检验时判为合格的采购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在客户处发生不合格时处理:供应商
负责直接损失A+附加损失B。其中附加损失B项中的分项计算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项计算。
原则上:对供方不合格程度较轻的产品,为保证我司延续性或简化索赔手续,可让步接收的,优先按
4.5.2让步接收规定做让步接收处理。
4.6质量协议的签订
4.6.1质量部负责质量协议的起草与签订,质量协议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盖章后生效实施。采购部负责质
量协议签订的沟通协调。
4.6.2质量协议是采购合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我公司处理采购产品不合格品的依据,是采购合同的
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4.6.3质量协议经签订后由采购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部对外协件质量判定提出书面证据,组织对质量
纠纷作最终裁决。
4.7质量索赔与申诉
4.7.1质量索赔单据的办理与传递:
4.7.1.1因采购产品不合格在生产部门发现,或需生产部门返修、返工的,则由生产部门提出索赔,交
付延期损失由运营部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返工/返修单等)交质量部,由质量部会同采购部取证并由采购部通知供应商,赔偿费用按本标准计算后,采购部以“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单”
形式书面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4.7.1.2在进货检验时发现不合格品,以“品质异常联络单”形式通知采购部,采购部根据生产情况作
退货、降价等处理。
4.7.1.3在售后时发现不合格品,质量部以“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单”形式通知采购部,,并根据本标准
计算赔偿费用。
4.7.1.4所有不合格通知或反馈单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部,并保留相关实物、证据等。
4.7.2供方在接到质量索赔单后,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采购部协商,否则视作同意处
理。
4.7.3供方对质量判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采购部提出,由采购部向公司质量部申请重新判定,必要时
会同供应商一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