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正确处置危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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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安全培训讲稿】

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正确处置危机事件

——与班主任老师谈班级危机管理

做为班主任老师,时刻紧绷着班级、学校安全的这根弦,感觉到安全压力巨大,虽然班主任高度重视班级安全工作,但各种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危机事件的处臵和应对仍是班级安全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当危机事件发生后,一个鲜活的生命的逝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灭顶之灾,学生失去了生命就失去了一切。安全责任重于山,学生生命大于天。一个孩子可能是一所学校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孩子就是一切。

生命不保,谈何教育。做为一个班主任,首先要做好班级的安全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应急管理能力,积极处臵和应对危机事件,这是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安全管理中必备的基本素质。

班主任老师是老师中最辛苦的一个群体,也是学校危机事件处臵和应急管理的主要实施者,更是学生安全成长的引领者,在学校安全应急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学生的身心安全问题是班主任最无形的压力,安全难管,班主任难当,主要是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娱乐项目的增多,网络通讯的便利,当今学生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除了受家庭、学校的影响,媒介及参照群体对其的影响也愈加明显,心理承受力差,个性张扬,不合群,厌学等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今的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

父辈的娇宠容易使孩子变得自私,早期难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班主任对学生管理的强度很难把握,由于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往往家长不认可与其翻脸,学生也可能因心理脆弱经不起打击,做出一些伤害自己或着别人的事,有的甚至出现自杀倾向。班主任老师体力、脑力上的消耗可以接受,但是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使他们备受折磨,“平安无事、不出问题”成了许多班主任追求的工作目标。班主任是学校安全的最小实施单位,也是与学生最近的一道防线,班主任的安全意识、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危机处臵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校内外的安全,决定着班级及至全校的安全。下面同班主任老师共同探讨危机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学校危机、学校危机事件的表现类型及特点

学校危机是指学校管理过程中一段不稳定的时间和不稳定状态。经常表现为某些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学校的各项活动正常进行,使学校形象受到损害,甚至影响到学校生存的事件。例如:学校发生了拥挤踩踏事件,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心理方面都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就属于学校危机。学校危机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内外的为学校全体或个人带来危害的事件,按性质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公共卫生型危机类;②政治类型危机;③治安安全型危机;④自然灾害型危机;⑤学校管理问题型危机。按表现形态也分为五类:①学生意外事件,如车辆、疾病身亡、运动及游戏伤害、溺水、自伤、实习实验伤害、中毒、学生建筑物伤害等;②学校安全维护事件,如:火灾、地震、人为破坏,学校侵扰、台风、水患、失窃等;③学生暴力与偏差行为,如:学生斗殴、暴力犯罪、枪支弹药刀械违规、财产犯罪、滥用药物与吸毒、破坏学校等。④管教冲突事件,如:师生冲突、亲师冲突、生生冲突、学生抗争申诉等。⑤儿童少年保护事件,如:离家出走、在外游荡、遗弃、诱拐贩卖人口,出入不正当场所等。

学校危机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关联性、规律性、不可估量性的特点。突发性指学校危机突如其来,往往使管理者措手不及。它往往表现为某一突发事件成为学校危机的导火索。隐蔽性是指学校危机由突发事件引起,大多经历一段潜伏期,不易被人们觉察,但经过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暴发。关联性是指学校危机是相互关联的,一种危机发生后可以引发另一种危机。规律性是指学校危机有一定的规律性,大致经过四个阶段:即潜伏期、暴发期、恢复期、解决期,每个阶段都具有一定的特性。不可估量性指从学校危机造成的影响看,其后果是难以估量的,从产生的精神损失来看,显性与隐性共存,且影响时间久远。

二、学校危机事件的职责划分、处理程序及处理原则

学校危机事件的处理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虽然是部门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也认可了它所确定的原则,为处理学校危机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校危机事件处理的基本要点是:

(一)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存在着误区,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要对学生的安全和事件负全责,《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再是学生的监护人”。这点得到了确认。

(二)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过错责任”,人们在这个问题上误区是认为一旦学生发生安全事故,不管是什么原因,学校都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对

危机事件和学生安全事故承担有限责任,即“过错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事件,一是“损害后果”即损害必须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法律上的可补偿损害。如果学生仅仅受的是轻微伤、就不是法律调整的损害范围。二是“因果关系”,行为与后果的相互关联;三是“过错行为”,是指行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行为。按照轻重将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判定学校过错的标准,要看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职责,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是否有意外因素等。

认定学校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按过错程度比例来划分的,学校有过错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学校有主要过错就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有次要过错就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危机事件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类型和责任划分为:(一)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或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学生受到伤害,这类责任有12类:

1.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设施有问题);

2.学校管理事故(学校或老师未管好);

3.饮食安全事故(学校提供的饮食、饮用水出了问题);

4.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活动中组织不好而发生事故);

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有精神病、劣迹的老师伤害了学生);

6.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抗洪抢险、社会上宣传);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特异体质学生没关照好);

8.学校救护不力事故(发生或发现未及时制止救治);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打骂体罚、性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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