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职责

1、独立董事职责: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其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然不适用国美,但可参考)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问题:

(1)在关系董事与高管的薪酬(3.8亿股的期权激励)实施上,是否必要,条件是否成熟,作用能否发挥,是否符合公司管理文化与实际,独立董事为什么漠不关心?

(2)黄氏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回购股份)上,没有表示反对;在决定起诉时,也是一致赞成,那么既然知道当初不公允时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3)陈氏认为单一大股东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为什么不发表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到底是不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对于公司上半年的业绩,黄氏与陈氏争得不可开交,意见完全相反,甚至在业界、评论界、学界也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作为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价意见?

(5)在公司管理者谋求增发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公司增发必要性的意见,而听任管理层表面上不置可否,背后密谈增发对象?

(6)在黄氏与陈氏就规模领先还是效益领先战略的分歧下,独立董事为什么没有对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以及主要人员的操守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并向股东公布,而听任一些香港分析师盲目而主观的投票建议?

(7)对于大股东的提名与任免董事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8)在大股东与董事会出现明显争端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甘做缩头乌龟,听之任之?

(9)为什么没有促进争端中信息的公开,而听任董事会指定的发言人代表某一人或某几人的声音,大家听到的仅是你说你有理、他说他有据的争议,而真相哪里去了?

3、原因:

A 不同组成问题

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退休高官,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士。与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要做到完全独立客观,不可能。独立董事要求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有部分人本身就不具有胜任能力,企业聘请本身就是为了花瓶董事。

有些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几个企业职务,独立董事没有精力去干涉企业管理,没有时间去关注企业作为,甚至在企业出现问题之后,有些董事还懵懵懂懂。

《投资者报》2010年做过一项调查,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前官员总数达到1599人,其中有467人目前在上市公司的职务是独立董事。这种的董事薪金很高。

《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现实中,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专家,学者没有时间负责其职责,发挥其作用。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对于其学术研究来说有很大的帮助,我们有很多的教授级人物,作理论是非常精通的,教育学生也非常尽职尽责,但是当涉及到现实操作问题时,却显得力不从心,提出的论题不合实际,论证不足,容易陷入为研究学术而研究的死路上,

其他的董事年薪几万块,可想而知他对聘用他做董事的内部人可能的屈从程度。事实也表明,这样的人虽然数量不大,但他们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往往不是无能混事,就是不敢与控制性股东对着干,成了花瓶和摆设。

B 制度问题

独立董事薪酬决定来自于企业,就是说拿着企业的钱挑企业的错处,本身就处在尴尬的境地。

没有法律约束,对独立董事在企业出现问题之后负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不担心任何赔偿责任

诚信问题:企业作秀,独立董事也乐得清闲。

中国经济环境还不成熟,独立董事权责不清楚。我国的企业多数都是没有多长时间历史,有的也只是从国企过度而来,国企多呈现的是行政色彩,对经营的理念可以说没有,即使有也逐渐消亡于行政体系中的争名夺利,以至粉饰太平,搞政绩业绩,从而难以谈得上诚信,从过去ST猴王可窥一斑,而那些自发产生的企业,在经历了80年代的官倒、官商之潮流后,市场普遍养成了能蒙则蒙能唬则唬的习气,不仅那些皮包公司如此,许多大型的企业也是如此,尽管近几年来诚信意识逐步建立,但是还没有达到成气候的程度。因此企业自身根基不好,其启用独董的目地和意义一方面是顺应上峰要求,装点门面,另一方面很可能有的企业就是靠独董作为其手中的一张牌,呼来唤去,使来用去,在相关利益的驱使下,学者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独立董事不可能在进入公司之前就把什么事情都盘算清楚,因为他缺乏信息、缺乏预见能力、缺乏分析能力,他也不知道将和什么样的独立董事甚至内部人共事。甚至可以说,理性人所应该具备的所有要素,他没有一样是齐全的。而在进入公司之后,独立董事也不可能随便辞职,因为那将带来自己和他人同样巨大的成本。所以,公司肯定是看中了独立董事的某一特长:社会身份、专业技能、人脉关系,甚至只是觉得这个人更容易被控制。事实上,公司在正式邀请独立董事之前,已经做过很多人员的比较和考虑了。所以,某个人一旦被邀请,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说,他都是在那个时候最划算的选择。但反过来说,对于独立董事,公司是不是一个值得任职的对象,却不一定,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必要信息。

阻碍独立董事做决断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不好意思"。人家邀请你做独立董事,本来就已经看得起你,按照"懂事"的逻辑,你怎么好意思穷追不舍地盘问人家的底细,像防贼一样。所以,即使独立董事例行惯例地到公司去看一下,但走马观花般的参观,又能看出多少东西。三个人依次是内部人CEO和两个外部的独立董事。三人的决策规则是多数获胜,所以,只有两个独立董事齐心合力,才有可能搞定内部人。如果只是一个独立董事反对CEO,另外一个与CEO联手,则独立董事不仅成不了什么事,反而还会在下一期被内部人赶出局。这个模型非常经典,它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美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独立董事数量呈现压倒多数的情况,有助于理解董事会中的权力关系。不过,中国的情况却有很大不同。

绝大多数的中国上市公司都有唯一的实际控制人,无论国有还是民营。这个实际控制人要么亲自操控着公司的大事小情,要么决定谁来代表自己经营公司。也就是说,他有权决定内部人,也有权选择外部来的独立董事。现在,中国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是7人或者9人。原来人数多一点,但后来公司的控制人陆续发现董事会人数多,成本也就高,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索性逐渐减少人数,只要达到最低标准就可以了。

另一种情况也是蛮有趣的,值得深入研究。有的时候,独立董事会成为董事长制衡其他内部人甚至股东的工具。董事长会拿独立董事说事。这也是权力运行中的一种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之中。

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工作,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必须要与其他董事合作,特别是与其他的独立董事合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并不取决于自己,而是要形成一个群体行动。只有独立董事齐心协力,才能最后显示出力量。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都是要与内部董事一起工作,工作过程都在内部人的支配与掌控之中,没有独立性可言。目前制度体系下独立董事们唯一的一次单独活动机会是,每年独立董事都要与审计师单独见面,就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控制水平的真实性等问题个别交换意见。由于没有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秘书)参加,这次讨论可以相对放得开。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独立董事的彼此信任没有达到极致状态,结果仍会不尽如人意。

在独立董事力量被分化的情况下,坚持独立原则的独立董事就会显得格格不入。时间久了,要么是主张实现不了,独立董事不仅没有成就感,自己也会觉得没趣;要么就是被内部人清洗掉。按照现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三年选举一次,一般可以连续担任两届。所以,如果独立董事在一届内就辞职不干了,或是一届到期就被灭掉了,则多数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隐情和不愉快。

在董事会里面,内部人常常占多数。内部董事一般与公司的董事长不会有分歧,至少在表面上高度一致。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太可能出现独立董事和个别内部董事联手对抗老大的可能性。所以,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群体,是公司存在一支独立力量的唯一可能。但真正形成这样一股力量却并不容易。这需要独立董事在知识、信任等多方面具有合作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在接受任命之前,独立董事并不知道董事会其他成员能否与自己合作到一起,在价值观、知识与判断能力上是否能够契合以及董事长是否愿意创造条件把大家捏合到一起。而在董事会成立之后,有心的独立董事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信任与深度合作关系。

从国际上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作用为:

主要职责是: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其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然不适用国美,但可参考)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4、解决方法

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才是官商关系的必然发展趋势。

发展类似经理人市场的独立董事的市场,使得存在竞争,存在系统的约束,对相关从业人员也有类似的约束,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比较正规的市场。

加大成本,例如"名人成本"。

要让独立董事进入必要的工作状态,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我们有必要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形同虚设在群体方面的原因。我主张研究制订并推行一种叫做"首席独立董事"(leading independent director)的制度。也就是说,由监管部门选择一位有责任心的、有工作能力且愿意为公司治理改善而尽职的专业人士担任首席独立董事。此后,由这位首席独立董事按照有效工作的要求和监管原则选择其他独立董事。而其他独立董事的人选可以由个人报名,通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机构的审查与考核,之后存入公司董事人才库,供首席独立董事选择。我以为,这样组成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部分,比较容易成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快速形成战斗力。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董事会的组成成员,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共同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相应职权。独立董事具有不完全等同于内部董事权责的特殊性,决定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

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其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类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对于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上述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但公司的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刑事责任。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有关细则或规定中,都明确了证券发行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若这些文件隐瞒了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的全体董事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就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制度亦已建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董事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按照权利主体可分为由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和由股东对董事提起的侵权索赔诉讼。由于独立董事远离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不行使经营决策权,只是通过参加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决策来执行职务,一些必要的合理的调查作为执行职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为参加会议,审议议案服务的,所以独立董事不可能构成董事的民事责任,也不承担有关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侵占、挪用、商业受贿等有关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股东追究董事的民事责任是指董事作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在所披露的信息出现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时,连同公司成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独立董事和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共同负有责任,独立董事亦要承担该类型的民事责任。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决定了独立董事须承担因董事会会议的违法而形成的民事责任。独立董事不同于内部董事的特殊性决定了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范围小于内部董事

内容提要:2005年10月27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实施。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法在多个方面做了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做出了规定。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后如何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相协调并发挥作用,以及相关制度应当如何建立都面临诸多问题。

关键词:新《公司法》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Researching TheSystem About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China

Zhou Hao

Abstract :The 10th term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vote through the amended

corporation law on its 18th conference in Oct. 27 .2005 . Compared to the current law , the new corporation law revised in many place . Especially, the new law regulated that the listed company should set up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We may facet many problems when we carry out the new law . For exampl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how to call into play and how to compatible with the current administer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and so on.

keyword:New Corporation law independent director the administer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一、引言

独力董事,就是指相对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董事,特征就是身份的独立和行权的独立,其产生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既是公司内部矛盾内部激化的结果,也是公司效益原则屈服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它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就首次有了关于独立董事的间接规定。[1]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股东对失败公司的诉讼盛行,在股东1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特别是审计人不断提出追偿的情况下,许多公司开始在实践中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首先,美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资格,消除了在这些问题上的争议。[2]我国由于监事

(以下简称指引)会长期缺乏监督手段和监督作用,在1997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首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随着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出台,关于我国是否应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议应该告以段落。但是,由于新法对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过于简单模糊,独立董事在我国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和如何发挥作用,并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必会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的借鉴和独立董事自身优势、困境的分析,就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权力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的建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二、独立董事的资格及选任制度

(一)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此之外,对于独立董事的资格,再没有任何条文的规定。如果仍是按现行的2001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那么《意见》并没有杜绝与公司人员有除亲属关系外其他亲密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的人成为独立董事。在中国素来有给朋友留面子、讲人情的传统,这样即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权利,这些独立董事可能会碍于面子而不会正常的行使他们的权利,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而对关联交易人新法虽然有了规定"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是此规定太原则化,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在实践中将很难操作。同时在《意见》的消极资格条件中,规定独立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这条规定的非常笼统和宽泛。在现实中,我国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技术性的专家和学者,他们在进行学术研究的同时还要兼职公司董事,但作为董事要想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做出正确有益的把握和建议,必须要花大量的时间来了解公司事务。这必然会产生冲突,最终导致独立董事成为荣誉董事。另外在董事提名上,新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颇为严重。有调查表明,在近1200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3]这种情况仍难保证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受大股东的左右。

(二)国外的做法

美国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更完善和严谨,尤其是对关联人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内的任何一个曾向公司做出商业支付或者从

公司获得商业支付超过20万美元"的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与公司之间从事10万美元以上交易的人员。[5] 同时在美国独立董事大多是由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有数据表明美国大概有63%的外部董事是其他公司的执行官。[6]在提名上,采用表决回避制,即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7] (三)我国的对策

首先要完善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特别要补充对密切关系人和关联交易人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应有具体的时间和金额。其次,提名上引入表决回避制并做适当修改,即将与提议有利害关系的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再次,借鉴会计审计经验,成立由注册的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事务所。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事务所向公司派遣其所属的独立董事,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佣金。佣金与独立董事的合同履行情况挂钩,独立董事的薪酬由事务所支付。

[8]这样合同责任可以由事务所和董事共同承担,公司可以选择承担能力较强、声誉较好的事务所为自己选派独立董事。而事务所可以根据董事的水平、经验、能力以及事务的大小对所辖董事进行业务安排,从而实现有限人才的优化配制。

三、权利运行机制的问题及对策

(一)独立董事的权利运行存在空白

新法同样未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如何行使做出规定,在《指引》中也只是简单的定义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章程中制订独立董事的职责。在现实中,独立董事由于其外部人的地位,又没有具体的权利行使机制,使得他们很难获得完整、准确的如运营状况、资产状况等信息。而公司对董事会决议秘而不宣,独立董事无法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更无法公司负责,对经营层进行监督管理。从而成为"花瓶"。在根本上违背了设立独立董事就是抗衡大股东和抑制内部人控制的初衷。

(二)国外的情况

美国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次级委员会来具体落实独立董事的权利。设立提名、审计和薪酬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基本由独立董事组成。于是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这三大委员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和相关报酬方面对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限制和监督。日本在二战后受美国影响,摆脱原来立法上追逐德国的传统,而选择了美国的立法理念。相继引入了其董事会制度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并在2002年商法修订中引入独立董事。但是其公司治理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格局,在具体做法上又与美国相异。其新商法要求大型公司根据情况任意选择独立董事或独立监事制度,但选择独立董事的公司必须废除原先的监事或监事会,设立分别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组成次级委员会,取消代表董事,其业务职能由执行经理担任。日本通过以上做法使董事会的决策、监督功能与执行功能完全分开。[9] (三)权利运行机制的建构

首先,引入次级委员会制度。实际上在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准则》)中已经明确了我国引进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方向。将次级委员会的职能确定为独立董事职能的细化和落实,完善和协调战略决策,进行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项工作。其次,借鉴日本经验,将独立董事设置为选择性制度。我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时日尚短,企业自己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能力不足,这需要国家的引导。同时独立董事作为实现公司内部权利制衡的手段之一,也没有必要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采用的唯一的、法定的制度。[10]但我国不必像日本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必须撤消监事会,因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运行已久,撤消可能带来公司治理上更大的混乱,而且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利各有侧重,可以相互补充。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由于专业性较之监事更强,其行权的重点在于通过对自身知识的运用来更好的把握市场、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力的妥当性,从而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而监事不具备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其监督基本上注重的是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如新法对监事职权的规定就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利时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以及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提议权。因此笔者认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明确划分独立董事和监事行使权利前提下,继续强化监事的权利,使他们相互契合,相互补充。

四、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问题与解决办法

(一)我国缺乏必要的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

英美学者指出,独立董事的工作动机有两点:声誉动机和报酬动机。在声誉动机方面,我国有相反的情况,公司是否聘用独立董事成了其是否享有较高声誉的标志,而董事在公司任职后获得良好声誉进而促进其自身发展的事例却很少。在报酬上,我国没有明确该使用何种奖励方式,基本上都实行单一薪酬制,报酬偏低。有调查显示: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中54.5%的董事,年收入不足1万元,23.1%的董事年收入在1-3万元左右,11.1%的董事在3-5万元之间,只有13.5%的董事可达到5万元以上。[11]责任方面,新法修订后,在以前规定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增添了股东对董事的诉讼。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只有假定、处理,没有制裁,规定相当原则而可操作性不足。同时新法只对董事规定了普遍化责任,但对于有特殊权力的独立董事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是不合适的。

(二)国外的责任制度与激励机制

美国公司法除对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通过大量的案例和立法细化以外,还有商业判断规则和安全港等制度安排,以保证董事责任的有效判定。对于董事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害为限,认为"给受侵害的一方以请求部分利益的权利,即便可能使他们获利,也比欺诈的一方得到它要好"。.同时为了防止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而其自身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使得美国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比重很高,许多董事上任后就立刻去买保险,弄的神经紧张。据美国《幸福》杂志1993年对500家大公司的501位独立董事的调查显示,有50%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被提起诉讼。在报酬上,美国的办法具有多层次性和灵活性。除了基本薪酬和一定的津贴包括交通费、会议费等,还采取了股票期权的方式把独立董事的收益直接与其工作的效益挂钩,这不仅满足了独立董事的工作需要,也刺激了董事工作的积极性。

(三)对激励和责任制度构建的思考

在激励机制方面,笔者认为政府决不应超然其外。政府应设立对独立董事的奖惩系统,对那些恪尽职守、特别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保护了中小股东重大权益的董事,应公开表彰。对于不能勤勉尽责或不称职的独立董事,证监部分应予以批评或建议辞退,并禁止严重违规者今后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在报酬上,鼓励公司采取多种多样、相对灵活的报酬形式,比如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制度、四通集团的MBO模式即经理层融资收购模式和电广传媒的"基薪收入+年功收入+奖励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12]但我国是否要引入股票期权制度?通说认为股票期权的运行需要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成熟的证券制度和优惠的税收制度。而且股票期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在设立之前需要做诸多准备,且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建设,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股票期权很难实施。

在责任方面,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引入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可以使独立董事能够放开手脚,实在的履行义务和职责,而不会因为惧怕可能因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后的赔偿责任畏首畏尾。同时我国应当明确独立董事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投资人进行赔偿,而不能仅像新法153模糊的规定为"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结论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关键内容,旨在通过对潜在利益冲突事项作出

独立判断,来减缓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控股股东的依赖,努力实现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从而最终保护公司的利益,因此新法对独立董事的确认是符合我国需要的,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作为一个复杂的制度,它的运行并非如此简单,需要诸多相关制度的相互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尽快的推出相应的运行与操作办法,使之不会成为"无本之木",为改善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员工守则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公文管理制度 1.为保证公司信息渠道的畅通,规范公文收、发处理程序,增进公文处理的品质及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文的基本种类一般包括:请示、报告、指示、制度(规定)、通知、通报、决定(决议)、会议纪要。 3.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头、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发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打印、审核、份数、签发人等。 4.公司重要文件一律用红头文件下发,一般文件统一用公司文头。 5.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6.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7.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档案室存档。 8.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工作的有序运行,保障日常办公的切实需要,防止办公用品管理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办公用品的配置应本着“必需、实用、节俭、美观”的原则,其购买、发放与管理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桌椅、空调、电脑、通讯设备等大型办公用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配置与管理;日常办公耗材等、小型办公用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购买和发放。 3.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配置由其管理部门根据存量与消耗情况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汇报总经理审批后,协同采购人员购买。 5.办公用品的领用应遵循节约、必须的原则。常用办公用品的领用,由使用人或部门到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6.所有购置的办公用品必须入账,领用时必须由领用人签字,实行账目和数量一致,并切实做到日清月结。 7.大型耐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台帐,对每件物品进行编号,每年检查一次。日常耗材各部门与个人应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00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4)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聘任协议相关规定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本聘任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市A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任期 1.1 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甲方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2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2 乙方应当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授权范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否则甲方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3 在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解除乙方职务。

2.4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领取薪金及其他报酬。 2.5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2.6 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薪酬及其他福利 3.1 乙方在甲方受薪,甲方应每月/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乙方的薪金。 3.2 具体支付方式 3.3 其他福利 第四条乙方承诺 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且于年月日甲方第次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时,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此前是否向甲方或甲方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等情况,向甲方作了全面、真是、准确的披露;乙方已具有年以上从事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竞天注:应超过五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具备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条件;并且乙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4.2 乙方保证,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1)以甲方的整理利益为前提行事; (2)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3)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4)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4.3 乙方保证,除在甲方按照本协议担任独立董事外,乙方迄今为止没有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或视情况:乙方迄今为止在其他(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竞天注: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4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不向其他与甲方从事相同或想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在该等公司或企业中任职。 4.5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驶权利,不得越权;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word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历表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董事姓名: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履历表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本人是否适宜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填写说明 为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请各上市公司在职独立董事和已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认真填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部分信息将予以公开,其他信息将作为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资料在有关部门备案。请各独立董事在填写前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的各项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填写。 1、个人简况中“是否具有其它国家居留权”项如没有其它国家居留权填“否”,如是则要一一注明有哪些国家的居留权;“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不是填写“否”即可,如是会计专业人士则应注明是“会计学副教授/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有几项注明几项;“曾受处罚”项填写本人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简称”项填写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 2、社会关系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社会关系中兄弟姐妹除不要求填写‘是否持有本人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外,其它各项均要填写。 3、教育背景中要求从中学开始填写,对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要一一注明学习期间、就读学校或研究机构、主修(辅修)专业、取得学历(学位或博士后)。 4、工作经历中要求自开始工作起逐一按上述格式填至现在工作单位止,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岗位有变动者要分开填写。 5、兼职单位中要求填写从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兼职工作,兼职工作指在其他单位任职,为其他单位提供法律、会计、税务、技术等咨询、顾问服务,专为其他单位从事课题研究、技术攻关等;同一时间内在若干单位兼职的均

机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目录 一、机构设置框图 (1) 二、部门职责及机构编制 (2) 一)、监事会 (2) 二)、董事会 (3) 三)、总经理办公室 (3) 四)、行政部 (5) 五)、财务部 (6) 六)、生产部 (7) 七)、研发部 (9) 八)、销售部 (10) 三、岗位职责 (12) 一)、监事长 (12) 二)、监事 (12) 三)、董事长 (13) 四)、董事 (14) 五)、总经理 (15) 六)、总经理助理 (16) 七)、行政部经理 (16)

八)、财务部经理 (17) 九)、生产部经理 (18) 十)、研发部经理 (19) 十一)、销售部经理 (20) 十二)、办公室主任 (21) 十三)、公关部主任 (23) 十四)、车间主任 (24) 十五)、督查 (25) 十六)、采购部主任 (26) 十七)、库管 (27) 十八)、销售代表 (29) 十九)、市场部主任 (30) 二十)、财务会计 (31) 二十一)、成本会计 (32) 二十二)、出纳 (33)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经改制后已经营运了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公司在内部管理、对外联络、产品销售上都取得了斐然的成绩,公司整体面貌也有了巨大的变化,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得到了提升。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为了进一步合理分配公司资源,明确各部门职责,使部门设置能有效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公司的长足发展,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管理部门的编制和组织结构设置做出如下方案:一、机构设置框图

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一)管理制度 一、入职程序 1.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请在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 行政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2.报到后,你需要向行政部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婚姻状况证 明(结婚证)原件,提供公司指定机构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免冠彩色近照(1寸、2寸各2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公司行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领取工作牌、考勤卡、办公用品及其他相关资料。 4.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开始进入试用。 5.试用期为1-3月,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试用职工的表现和工作进展情况而定。 6. 试用期内,如果你确实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 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你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你的试用。 7.试用期满,由试用职工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公司总经办,取 得同意后,方可编制为公司正式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行政部留档备案。 二、职场纪律

1.我们着力体现整洁、大方、得体的职业风格。全体职工上班时穿戴整齐、干净,保持健 康清新的形象。公司内严禁职工身着奇装异服、浓装艳抹。 2.上班时间职工必须佩带工作牌,违者一律罚款20元/次。 3.使用电话注意语言简明;代接同事办公位电话,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严禁用办公 电话聊私事。 4.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需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 5.不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接待来访、业务洽谈要在洽谈室内或其他公司指定区域进行。 6.适时调整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铃声,办公区域内适当调低,培训/会议中则请取消铃声。 7.你的工作资料、个人物品、现金等请妥善保存,以免丢失或损坏。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制,所有机动加班时间均定在星期六、星期天。 2.夏季作息时间为:8:00--12:00,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为:8:30—12:00, 13:30—18:00。 3.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20分钟以上,两小时以 下者,每次扣除薪金30元。 4. 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返回单位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 批准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按日工资额的两倍扣罚,并作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作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与之立即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3、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6、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7、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

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整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2014-09-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八条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市场部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市场部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原则 1、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出发点,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 2、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热诚服务、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二、工作范围 1、公司市场开拓。 2、客户信息管理。 3、市场调研,开发方案的制定,安排实施。 三、管理范围 1、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2、业务员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招聘、培训。 3、营销网络的维系,拓展。 4、业务员业务行为与业绩的考核。 ?市场部人员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部门,协同全体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按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案例分析; 4、指导监督市场部主管抓好小区管理; 5、巩固已开发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6、重点落实团购装修合作事宜; 7、重点落实大型房产公司楼盘的样板房合作事宜; 8、准确掌握市场动向、分析市场发展及时定位市场的航向; 9、分析竞争公司优势并及时总结出应对方案,及时反馈给公司; 10、逐步建立房产、建材、装修等市场部门共同合作的网络; 11、协调设计师、施工队、企划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发展名门世家品牌 12、监督促进协调各小区施工队及工程部的关系,坚守第二营销阵地; 13、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同业主洽谈,扩大市场的整体业绩; 14、以名门世家品牌为核心发展开拓加盟店及直营店发挥品牌效益;

二、市场部主管岗位职责: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各小区合作方式的起草协议书的落实; 三、市场部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部门经理、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服务; 3、日常工作管理; 四、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1、家装顾问每日下午应将当日业务情况以日报表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高级家装顾问(开发项目负责人) 每周日应整理本星期区域业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原因,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调整业务战略。 3、家装顾问不得回答客户的专业性问题。 4、家装顾问不得随意答应客户任何的实质性要求。 5、家装顾问对公司及保障性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 6、员工应遵纪守法。 7、根据上级指定分配的工作与职责,接受上级指导。 8、尊重同事的职责,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为联系,力求配合。 9、公司的宣传资料除正常运用外,不可另作它用。 10、应保持个人仪表,衣着。 11、在外进行业务期间,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其它工作。 12、确保业务机密。 13、不得积压任务。 14、善尽职责,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有损公司的危险及损害 15、对每一问题多思考、努力贡献智能。

最新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协议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2015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任期 1.1 甲方确认聘任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乙方同意接受聘任。 1.2 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年,自2015年11月***日至

2016年甲方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3 如因特殊原因,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条职责、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与甲方聘任的其他董事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甲方董事会,并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2.2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3 甲方保证乙方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4 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得解除乙方职务。 2.5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领取薪金。 第三条薪酬 在协议生效及存续期间,甲方应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医务科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全

医务科工作制厘 1、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管理得有关工 作。 2、全面推行医政目标管理,将医疗工作主要任务规走为明确得、较先进得、定性与走量相结合可考核得工作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业务工作发展得意见与建议。 3、负责拟走医疗工作计划与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医疗业务管理得系列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检查考核, 及时反馈。 4、协助院感办做好医院感染管理与预防工作. 5、协调各医疗科室与医技科室之间得关系,搞好科室之间得协作,负责临床医务人员得轮换安排工作. 6、加强基础医疗质量与医技科室得管理。重点抓好病历、处方书写质量得控制及医技科室工作计划得完成落实。 7、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职业道德教育,预防、减少、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得发生,保证临床医疗安全,增强全体职工得质量意识与责任感。 8、负责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医疗来信、来访、安排院内影转诊、卫生咨询宣传等工作。 9、组织卫技人员得有关业务学习与对业务人员得〃三基〃、 〃三严"考试、考核工作,配合人事、科教部门制走培训计划与做好医疗、医技人员得考核、职称晋升工作,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外出培训、进修学习计划与人选。

10、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督促、检查全院疫情登记、报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协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 11.参与医院得综合效益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走、完善医疗质量指标与考核评价工作. 12、对业务科室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督促健全制度, 对各科室发生得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得其它任务。 医勢科工作流程 1、医疗、医技、药事管理:承担全院医疗、医技、药事得管理工作,负责制走、传达、贯彻、落实与监督医院各项医疗、医技、药事管理方案得切实执行,为医院业务工作得规范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2必、协助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协助完成全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得制定、传达、贯彻、落实与监督整改工作;协助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发生后得处理工作(汇报、调解、鉴走、司法途径及善后处理等事项);A3、病案管理:承担病案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文书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病历管理规走》得传达与贯彻落实;负责各科室现住院病历及归档病案得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4、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得传达、贯彻、落实与监督:负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条例》、《医疗文书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得传达、贯彻、落实与监督;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独立董事职责

1、独立董事职责: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其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然不适用国美,但可参考)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问题: (1)在关系董事与高管的薪酬(3.8亿股的期权激励)实施上,是否必要,条件是否成熟,作用能否发挥,是否符合公司管理文化与实际,独立董事为什么漠不关心? (2)黄氏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回购股份)上,没有表示反对;在决定起诉时,也是一致赞成,那么既然知道当初不公允时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3)陈氏认为单一大股东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为什么不发表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到底是不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对于公司上半年的业绩,黄氏与陈氏争得不可开交,意见完全相反,甚至在业界、评论界、学界也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作为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价意见? (5)在公司管理者谋求增发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公司增发必要性的意见,而听任管理层表面上不置可否,背后密谈增发对象? (6)在黄氏与陈氏就规模领先还是效益领先战略的分歧下,独立董事为什么没有对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以及主要人员的操守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并向股东公布,而听任一些香港分析师盲目而主观的投票建议? (7)对于大股东的提名与任免董事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8)在大股东与董事会出现明显争端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甘做缩头乌龟,听之任之? (9)为什么没有促进争端中信息的公开,而听任董事会指定的发言人代表某一人或某几人的声音,大家听到的仅是你说你有理、他说他有据的争议,而真相哪里去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八条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设计管理中心)word版本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设计管理中心)

房地产管理中心设计部岗位职责及职位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 1.部门本职工作: 1.1产品研发: 1.1.1确定产品研发课题,组织产品研发工作。 1.1.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产品研发和标准化体系及其推广、落实工作,监督 和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1.1.3收集和分析产品设计资料,研究产品发展趋势,开展各类产品的研究。 1.1.4负责跟进市场动态(包括市场需求、竞争对手楼盘、政策导向等), 开展专题设计研究。 1.1.5研究并掌握行业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在公司内部进 行推广。 1.1.6制定产品标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设计管理: 1.2.1参与产品定位,负责规划方案设计委托方的选择;审批项目公司提报 的扩初和施工图设计委托方的选择结果。 1.2.2负责概念、规划和方案的设计;审批扩初设计任务书和扩初/施工图 设计成果。 1.2.3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如:对原设计方案有重大影响和调整,造成原设 计风格、形式、功能有调整的);监控一般设计变更及其执行。 1.2.4审定材料选型的结果。 2. 部门责任: 2.1公司的产品研究、设计中心。 2.2参与产品定位、负责产品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2.3跟踪施工图设计和产品实施,确保项目产品能够实现公司项目定位,保证公司产品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提高项目综合效益,建立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的核心能力。 3. 主要职能: 3.1项目前期阶段: 3.1.1参与项目定位; 3.1.2负责设计单位的考察、选择; 3.2概念方案、深化方案、方案扩初设计阶段: 3.2.1负责设计任务书的编写; 3.2.2组织概念、方案、初步设计提报及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及时反馈; 3.3施工图设计阶段 3.3.1负责设计任务书审核; 3.3.2参加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 3.3.3审批施工图内部评审结果; 3.4景观设计阶段: 3.4.1负责设计单位选择; 3.4.2负责设计任务书编制; 3.4.3组织方案提报及审核; 3.4.4参与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督其执行情况; 3.4.5不定期检查施工图实施情况; 3.5装修设计: 3.5.1.负责装修(售楼处、样板间、精装)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3.5.2.负责装修(售楼处、样板间、精装)方案成果评审; 3.5.3.负责装修(公共部分)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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