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使用和印制说明》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等19种文书格式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的各项要求统一印制使用。

199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说明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

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

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

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及行政执法通知

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及行政执法通知

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及行政执法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及案件办理流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市容
管理局执法文书管理规定》、《市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市市容管理局网上
行政处罚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市容管理执法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办案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市容管理局执法文书管理规定》领用、保管和使
用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二、领用行政执法文书时,领用单位应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将已使用完的
文书存根联整理分类造表报局综合执法处进行核销后,方可领用新的文书。

三、各执法办案单位领用行政执法文书单项数量以中队数为准,允许多领用贰本在换
领时周转。

四、各执法办案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容管理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的规定,对接到的案源或自己巡查发现的案件在
当日内将初查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据录入或上传运行系统。

五、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在每个月5日前向局综合执法处造表上报上个月文书使用情况,综合执法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文书使用及执法情况进行核查。

六、从2020年3月20日起,各执法办案单位应使用2020年局法规处新修订的各类
执法文书,旧式执法文书不得使用。

未使用完的旧式执法文书应在领用新执法文书时造表
归类退回局综合执法处核销。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把祝福化作清风,吹落一地的花瓣,每一片花瓣,都融入我深深的思念,每一天的关怀,每一声的问候,都是我在祝你拥有绚丽多彩,快乐幸福的每一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17
•【文号】建办督函〔2020〕484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办督函〔2020〕4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附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

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文是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使用的各类书面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捷和安全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公文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种类和编号第五条行政执法公文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报告、调查取证报告、案件处理意见等多种类型。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代码、年份和顺序号等内容,确保公文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管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门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公文签发之时进行,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统一的公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和传递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由责任人或经授权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达有效性。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签收和收件及时性。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递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行政执法公文的保存和销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存,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1、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依照《江苏省司法厅工作规则》(苏司通[2003]112号)的要求,就厅机关行政执法>2、涉及授权、委托基层或有关单位执法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主办业务部门在事前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必要时邀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

3、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类事项及其他有必要提请审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需要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撤回、注销许可等决定的事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复核。

4、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受理、变更、延续以及其他程序性事务的办理,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决定。

行政许可文书的签发和印章的使用,按厅机关行政许可文书用章管理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类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在事前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论证。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云阳府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关于印发云阳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19〕3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综合执法事项(一)厘清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全面厘清法律法规授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政府网站公布的《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编制《云阳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见附件),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林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旅游、公路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应按照市级规定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期间,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按照《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明确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为主管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

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有关要求一、《现场检查笔录》1.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笔录起始部分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3.笔录内容:首先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场,还应注明不在场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内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及进行了摄像、录像等,均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场”字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字,有单独记录人的,也应签字;4.内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及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5.如有更改内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并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案例1、现场检查笔录案例2)二、《调查笔录》1.调查记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及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内容;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厘米)等;4.内容较多可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6.案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国市监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是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的。

要充分认识到,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重心下沉,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一)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

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案件受理记录()受﹝﹞号案件来源:□投诉/举报□移送□交办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当事人: 地址: 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案情摘要: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案件移送审批表()案移审〔〕号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受移送机关: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审批意见:主管领导: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移送〔〕号公安局:涉嫌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公章)年月日附件:签收回执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已于年月日收悉。

(公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四份。

第一份由公安机关签收后留存;第二份由公安机关签收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第三份抄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签收后留存;第四份由检察院签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案件移送书()案移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初步调查,,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公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备查。

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单位(人):检查现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请你过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郑政文[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在2006年12月,我市进行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中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

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发放《郑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公告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确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全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新成立行政执法(监察)队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07]2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07]2号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长安监管综字[2007]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新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废止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省安监局下发了《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5号),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授权市州根据执法需要按式样自行印制。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长春地区统一规范使用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从今年起统一使用,各级安监局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文书的使用方法,做到规范正确使用。

市安监局法规处将在近期组织一次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培训。

二、为降低成本,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统一订购。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确定各类《文书》的认购数量,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订购单》序号名称规格( 50份/本)数量1立案审批表单联2询问通知书双联3询问笔录(含续页)单联4勘验笔录(含续页)单联5抽样取证凭证双联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单联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清单)双联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单联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双联10现场检查记录(含续页)单联11责令改正指令书双联12整改复查意见书双联13强制措施决定书双联14鉴定委托书单联15行政处罚告知书双联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含续页)单联17听证告知书双联18听证会通知书双联19听证笔录(含续页)单联20听证会报告书单联21案件处理呈批表单联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单联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双联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双联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双联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双联27罚款催缴通知书双联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单联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双联30文书送达回执单联31强制执行申请书单联32结案审批表单联33案件移送审批表单联34案件移送书双联35案卷首页单联36卷内目录单联37卷宗封面、封底(套)单页单位:(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1.立案审批表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0.现场检查记录11.责令改正指令书12.整改复查意见书13.强制措施决定书14.鉴定委托书15.行政处罚告知书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7.听证告知书18.听证会通知书19.听证笔录20.听证会报告书21.案件处理呈批表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7.罚款催缴通知书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0.文书送达回执31.强制执行申请书32.结案审批表33.案件移送审批表34.案件移送书35.案卷首页36.卷内目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安监管立字〔〕第()号案由案件来源时间案件名称当事人电话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地址邮政编码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人(签名):证号:证号:年月日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年月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安监管询字〔〕第()号:因,请你于年月日时到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行政执法文书 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 规范

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编号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编号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编号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单位作业文件文件编号:QS/BZ-ZY29编号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防止执法办案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杜绝编号执法文书管理混乱的现象~现对编号执法文书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一、编号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工具~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本规定所指的编号执法文书~指质量热核监督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使用、须经行政机关统一编排号码的法律文书。

包括:《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封,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案件移送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行政服役决定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1****************单位作业文件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等。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编号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和发放~并建立领用、收缴登记制度。

编号执法文书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市局监督与法制科备案。

四、各单位一律由编号文书管理人员购买、领用执法文书~否则市局不予受理,确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领代购的~代领代购人应持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经市局监督与法制科批准后方能领取。

五、市局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区分局,的文书由市局监督与法制科统一编号打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
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9 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制定、调整细化其他执法文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程序规定》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统一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文书式样,在《程序规定》明确的24 个执法文书式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践,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7月31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7.18•【字号】豫司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司办[2004]17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单位:《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已于7月13日经厅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法制处协商。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司法部及我厅为规范行政程序,制作了几套相关的文书,但在执行中由于使用较少,执行不力,使用程序不太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许可事项较多,使用频率较大,对许可程序、许可文书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统一规范我厅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诉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我厅遇到的涉诉文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赔偿诉讼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是指法院发给我厅的行政、民事、行政赔偿诉状、相关手续及我厅指派承办人后需办理的代理手续、答辩书、上诉书等。

此类文书,由办公室统一接收。

法院派人直接送达的,如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引领至办公室办理送达接收手续;如法院将文书寄送相关业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于办理送达接收手续的即日转办公室送厅领导运转。

由于此类文书的时间性较强,厅领导在运转的同时,办公室应复印两份分送法制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应诉等相关准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大队(室):经研究,现将我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后的2016年版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标准式样下发,今后文书制作以此为准,如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执法总队有其他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6年修订版)绵阳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2017年4月5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6年修订版)目录1 立案审批表2 案件指定(交由)管辖呈批表3案件指定(交由)管辖通知书4现场检查方案5现场检查记录6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8延期整改事故隐患呈批表9延期整改事故隐患批准书10整改复查意见书11行政强制审批表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15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6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17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18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19询问通知书20询问笔录21勘验笔录22抽样取证凭证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2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2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27鉴定委托书28案件调查报告29案件提请审理书30审理案卷交接单31案件审理意见书32行政处罚告知书33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3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5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36听证笔录37听证会报告书38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39案件处理呈批表40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4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42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4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44缴纳罚款催告书45加处罚款决定书4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48文书送达回执49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50强制执行申请书51案件移送审批表52案件移送书53案件延期审批表54结案审批表55案卷(首页)56卷内目录1 立案审批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监立〔〕号案由案件来源时间案件名称当事人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地址邮政编码2案件指定(交由)管辖呈批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交由)管辖呈批表( )安监案指呈〔〕号3案件指定(交由)管辖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监案指通〔〕号:你单位年月日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案指定(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请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指定(交由)机关备案,一份交被指定(交由)机关。

4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安监检查〔〕号5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安监检记〔〕号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场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共页第页续页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共页第页6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监现决〔〕号:本机关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2.;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1.;2.;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页第页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责改〔〕号: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2.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页第页8延期整改事故隐患呈批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延期整改事故隐患呈批表( )安监延改呈〔〕号行政相对人:9延期整改事故隐患通知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延期整改事故隐患通知书( )安监延改通〔〕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文号:( )安监责改〔〕号]。

根据你(单位)年月日提出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或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事故隐患整改单位。

10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安监复查〔〕号: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了的决定[()安监〔〕()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11 行政强制审批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审批表()安监强审〔〕号12 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安监查扣〔〕号: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清单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13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此页不够,可另附页)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证号:年月日证号: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14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安监查扣延期〔〕号: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安监查扣〔〕号]对你(单位)的作出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15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安监查扣处〔〕号: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安监查扣〔〕号],对你(单位)的作出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16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安监停供通〔〕号: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的决定,该单位未执行以上决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对该单位,请给予配合。

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本机关将及时通知你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17 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安监停供决〔〕号:因你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的决定,你单位未执行以上决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时分起,对你单位采取措施,强制你单位履行决定。

你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本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上述有关措施。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18 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安监恢复通〔〕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作出了停止的措施,该单位已于年月日依法履行了相关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解除措施。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对该单位给予恢复,请给予配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单位。

19 询问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安监询〔〕号:因,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到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