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证和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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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地方或者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了对两证的功能上产生混乱,甚至产生法律纠纷。现就二者的关系,谈谈笔者粗浅的认识。

相通的地方:

不管是海域证还是养殖证都是政府部门发放的。海域证的发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而养殖证是依据政府公布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发放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不相通的地方:

一、管理的部门不同。海域使用权证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而养殖证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菅理的,对于基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这两个部门则合二为一,只是内部的职能分工不同,海域使用权证归海域管理科管理,养殖证归渔业科管理。

二、法律性质上的不同。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归为用益物权。因此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一种不动产权属文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据。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养殖证具有确认使用权的作用,在性质上为一种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仅具有行业准入的证明作用,是行业准入的要求。

三、确认内容及功能的不同。海域证确认的是用海单位和个人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而养殖证所确认的是渔业经营者进行渔业资源开发的资格和能力,是一种行业准入的资格。海域证既可以转让又可以继承,同时也可以抵押贷款。而养殖证则不具此功能。

四、收费内容的不同。海域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应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不同于税金,也有别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养殖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渔业资源保护增值费,是一般意义上的税费征收。

五、权益损害救济方式的不同。渔业经营者依据海域证所享有的权利如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能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申请民事救济。渔业经营者依据养殖证所享有的权利如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只能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主张行政救济。

因此,海域证和养殖证在实践中,既有相通的地方,又有不相通的地方,彼此之间是并行不悖的、互不替代的。有正确认识了,才能在渔业生产经营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

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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