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ppt课件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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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8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8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9 币 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 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10
第十二条 (回笼款 夹杂假币
处理)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原第十 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2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货币反假知识培训ppt课件
2020/5/22
凹印手感线
假币整张钞票手感平滑,无凹凸感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手工雕刻头像
票面正面主景毛泽 东头像,采用手工 雕刻凹版印刷工艺 ,形象逼真、传神 ,凹凸感强,易于 识别。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阴阳互补对印图案
05版阴阳图案 迎光观察,正背面图案重合并组 合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案例分享
五、案例分享
工作范文,仅供参考!
如需使用,请下载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改后使用!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隐形面额数字
正面右上方有一椭圆形图案,将钞票置于与眼 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 或90度角,即可看到面额数字。05版接近与眼 平行位置对光源上下晃动可见隐形面额数字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胶印缩微文字
100元、50元、10元和5元票面的正上方, 20元票面的正面右侧和下方以及背面图案中 ,多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 到“RMB”和相应面额的阿拉伯数字
4
第一套人民币
共12种面额, 1—50000
第二套人民币
共11种面额 1分---10元
第三套人民币
取消3元纸币, 增加了1角、2 角、5角和1元 四种金属币。 1角—10元
第四套人民币票样(部分)
共11种纸币,采 取“一次公布, 分次发行”的办 法 1角—100元
第五套人民币
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
➢ “变造币”两部分手感不同,一般真钞较粗糙, 假钞则比较光滑;在用验钞机验钞时,要对人民 币的两头和中间都进行辨认,不要只看一边。
人民币纸币常见鉴别方法
眼看
迎光观察人民 币的水印、红 蓝彩色纤维、 阴阳互补对印 图案和安全线 ;旋转票面观 察光变油墨及 面额数字。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PPT
•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 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 《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 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 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 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 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 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 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 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 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原第七条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 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七条(保管方式)
第十二条(回 笼款夹杂假币
处理)
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原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 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收缴
现金自助设备发 现可疑币后的处 置及相关假币收 缴的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 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 到《假币收缴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 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人民币防伪与反假-PPT课件
复印假币
复印假币分黑白复印套印假币和彩色复印假币两种。 前者是犯罪分子利用黑白复印机进行复印后,再用套印方式 或用手工着色而成,其主要特征是:纸质大多为复印纸,手 感绵软,抖动时无真币的清脆声,在紫外光下有强烈荧光反 映;水印为手工刻制人像印模,加盖在表面,失真度较大; 正背面颜色用水彩等颜料涂制,无彩虹印刷效果。 彩色复印假币是犯罪分子利用彩色复印机复印而成,主 要特点是:纸张多为普通胶版纸,弹性差,在紫外光下有强 烈荧光反映;线条呈点状结构,水印部位尤其明显;正、背 面颜色色差较大,正面图像偏红;水印是用白色油墨加盖在 纸张表面,失真度较大。
(6)阴阳互补图案:古钱币阴阳互补对印图案错位、重叠。 (7)胶印印缩微文字:胶印缩微文字模糊不清。 (8)凹印缩微文字:凹印缩微文字模糊不清。 (9)隐形面额数字:无隐形面额数字,或隐形面额数字浮 在表面,发亮。 (10)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在紫外灯光照射下,无色荧 光油墨印刷图案“50”较暗淡,颜色浓度及荧光强度交差。 (11)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色彩 单一,颜色浓度及荧光强度较差。 (12)无色荧光纤维:无无色荧光纤维。 (13)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不变色。 (14)冠字号码:横竖双号码中的黑色部分无磁性。 (15)右侧的白边过宽或过窄。
第五套人民币20元假币
学以致用
让我们做得更好!
2019年9月广州警方查获假币3亿元Βιβλιοθήκη 铁路警察在火车上查获的假币
广州警方查获的假50元人民币
假币生产线
西安市公交公司清理出的1元假纸币
西安公交公司清理出的假硬币
成都公交公司清理出的假硬币
北京丰台一出租屋内晾满了假币
2019年广西灌阳警方缴获的398万多 元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如何鉴别假币 ppt课件
—— 小知识05版 100元钞票特征
胶印微缩文字 胶印对印图案隐性面额数字固定人像水印
凹印手感线
双色异型横号码
光变油墨面 额数字
白水印 雕刻凹版印
刷
手工雕刻头像
盲文面额标记
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胶印对印图案
汉语拼音“YUAN”
年号“2005 年”
——假钞特点
——鉴定真假钞
——知识小测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 理条例》对持有或发现他人持有 假人民币的处理有何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 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它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2、人民币纸币是什么时候发行 的?首次发行了哪几种券别?
答:
人民币纸币是1948年12月1日 开始发行的,首次发行了50元、 20元、10元三种面额纸币 。
3、人民币硬币是什么时候发行 的?首次发行了哪几种券别?
6、简述变造货币的定义及主要 形式
答:
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 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 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变造币主要有剪贴变造币和揭页变造币。
7、简述伪造货币的定义及主要 形式 ?
答:
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 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伪造的货币主要有机制假币、拓印假币、 手工描绘或手工刻板印刷的假币、照相 假币和铸造假币。
(4)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 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5)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6、持有人在对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做出的有关鉴定假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ﻭ第一节总则释义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共分为5节,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定义。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法》对于《条例》第四章中关于假人民币的收缴和鉴定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便于操作。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二条:“收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规定。
增加了对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的内容。
《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人民银行和各级、各类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做到了严格依法;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了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外币反假工作的要求。
由于以上特点,使《办法》成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其中关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指凡是开展了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各种体制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含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业务机构。
不包括证券、保险、彩票等经营构,对于大量收取现金的单位,如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售票所,大型商场、公路收费站等,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但是根据《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可以拒收可疑币,发现可疑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ppt
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 Nhomakorabea(鉴定责任) ?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 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 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 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 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 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报告机制)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 5张(枚) 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 运输、持有或者使用 假币线索的; (四) 被收缴人 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