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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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第一篇: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总结对于我方之前的观点,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们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国家的公民,而隐私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对于辩题中所述“公众知情权”,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它应该属于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也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众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应该是针对于其权力以及财产这类国家赋予给他们的东西的,而不是针对其私生活和家庭状况这类私人信息的。

其次,我想从大众反应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存在一些思想偏激甚至是极端,心态消极悲观,只看到了社会阴暗面的人。

那么假设公众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如果我们将官员的各种隐私向大众公布、披露,如果被这些思想消极的人所利用,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具有煽动力的言论,于大众与社会都没有好处。

而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根本了解,很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思考与分析,阅读这些人的言论后很容易受其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从这个客观原因来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与个人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我刚才的叙述有些片面,有因噎废食之嫌。

那么我就从官员自身这个方面来谈一谈。

不论我们平时了解到多少贪污、腐败等负面案例,我想说,在这个世界上,好的官员仍旧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试想你是一个工作兢兢业业,一心为民,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贪污腐败的想法的官员。

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在一个社会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维护秩序和公平,还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而社会公众知情权作为法律之一环节,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以及知情权的意义。

1. 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不仅通过制定法规和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给予人们在有限的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力。

同时,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这意味着,人们有权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和明智的决策。

2. 知情权的重要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使人们能够了解和认识到自身权益所在。

没有知情权,人们将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对社会事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知情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公正。

3. 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然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非没有限制。

在信息传递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中,个人隐私和商业保密等因素需要得到考虑。

有些信息不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因为这可能会损害个人的权益或者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知情权的范围和界限,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4. 法律的演变与知情权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不断进步和完善。

传统上,人们对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主要依赖于政府和媒体的发布。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递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等途径快速获取各种信息。

法律也在不断适应这一变化,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案例分析:大众消费品安全事件大众消费品安全事件是一个经常影响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话题。

过去曾经发生的某些大众消费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但消费者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随着法律的进步,相关部门和企业被要求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

6. 对公众知情权的呼吁在不断演化和进步的社会中,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享有隐私权,其个人生活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及意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的保护权利。

2. 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晓与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其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过度关注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公职人员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冲突。

四、冲突的协调与平衡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等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减少对公职人员隐私的过度关注。

3. 媒体责任担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

避免过度炒作公职人员的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知情权

我国公民知情权
2.2知情权的由来和发展
国外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发展较为久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部门和系统性的方法。而且在公共管理学、法学、新闻学等领域都在不断研究。“知情权”在18世纪70年代的黑格尔时期便开始启蒙。但这样的理解仅仅限制于对执政党作出决策的公开,还缺乏公民与政府间的平等对话的概念。在这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西方资本主义广泛普及,人们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政府和公民之间没有较大的冲突,公民对政府相对较为信任,公民也不是非常关心政府的各种行为,也不关心政府对信息的公开。
3.4知情权保障的问题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官本位思想在很多政府官员心中根深蒂固,掌权的人是“父母官”,公民一直是被视作被管理的对象,要顺从“父母官”的意志,很多官员对当官过于迷恋和迷信,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很多地方政务公开做的不够好,很多权力和政府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公开,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过于表面化的信息或者是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很多内容是对公民没有参考价值的,例如:公开一些领导政务活动和会议安排等等,这些对公民来说是毫无价值的。缺乏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开与发布。第二,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被修饰过,一些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掉,或者是一笔带过。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投资招商的实际成果的公开还不够,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谣言很容易被散播。从而会扰乱了社会大众的心态,对社会的秩序稳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例如:“非典”事件就值得我们去深思,各级政府在舆论的不断猜测中始终缄口不言,这就给社会谣言增添了生存的空间,很容易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中央政府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果断采取了拯救措施才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而“5.12汶川地震”时各级政府表现出来的公开透明和自信,是前所未有的,政府积极面对,积极反应,给社会和百姓交上了满意的答卷。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

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

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

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

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

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当前,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出现了一
些违反公众知情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公众的知情权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会损
害公众的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
知情权,确保公众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首先,政府应加强相关政策制定,制定有关保护知情权的合法条款,全面明确公众知
情权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施以有力的处罚,加强对此的执法力度,以此
确保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建立健全侵害公众知情权的法律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及
时有效的保护。

其次,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对
公民的知情权的企业和机构实施全面公开的监督,加强对公众知情权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实时掌握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妥善保护。

此外,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保护自身的知情权,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公众对于其知情权的认识,培养公众的法定意识。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的咨询服务机制,
开展培训,充分激发公众的法定知识,以实现公众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以上是加强公众知情权的一些思考,政府和社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制度
和机制,以尽最大努力加强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只有对公众知情权有效保护,才能保障
公众利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新-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 精品

最新-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 精品

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摘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规定的缺失,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现实发展迫切需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应当将公民知情权上升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知情权,同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最终实现公民知情权。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知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本文作为从宪法层面研究的知情权,采用的是狭义的知情权概念。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宪法中确认知情权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走向。

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存在。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公民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知是前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己隐含地赋予了公民的知情权,显然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隐含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可以说是一个缺陷。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知情权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证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还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对有关知情权的规定等等。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总结对于我方之前的观点,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们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国家的公民,而隐私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对于辩题中所述“公众知情权”,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它应该属于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也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众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应该是针对于其权力以及财产这类国家赋予给他们的东西的,而不是针对其私生活和家庭状况这类私人信息的。

其次,我想从大众反应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存在一些思想偏激甚至是极端,心态消极悲观,只看到了社会阴暗面的人。

那么假设公众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如果我们将官员的各种隐私向大众公布、披露,如果被这些思想消极的人所利用,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具有煽动力的言论,于大众与社会都没有好处。

而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根本了解,很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思考与分析,阅读这些人的言论后很容易受其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从这个客观原因来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与个人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我刚才的叙述有些片面,有因噎废食之嫌。

那么我就从官员自身这个方面来谈一谈。

不论我们平时了解到多少贪污、腐败等负面案例,我想说,在这个世界上,好的官员仍旧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试想你是一个工作兢兢业业,一心为民,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贪污腐败的想法的官员。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与传播的诉求愈发强烈。

在此背景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逐渐产生冲突。

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行为和私人生活往往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协调。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定义及重要性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指公职人员在私人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家庭生活、通信等不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2. 公众知情权:指公众对于政府工作、公职人员的行为及决策等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保护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公众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1.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但同时又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2. 媒体报道与隐私侵权的冲突: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的相关事件时,往往会对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挖掘,导致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会发生冲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公开某些涉及公职人员的信息,但这可能会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1. 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为二者之间的协调提供法律保障。

2. 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在保障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进行适度公开。

3. 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相关事件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避免过度挖掘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字数:3351来源:科技探索2011年5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地人格权利予以法律上的确立。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很严重。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发生的两种权利的冲突的协调,应该遵循个人尊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冲突协调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存在,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他们的事业与社会公众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不明确以及相关现实因素,导致这两种权利冲突很激烈,尤其表现为官员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与明星冲突方面。

本文将尝试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现实表现和实质,继而提出协调侧重保护隐私权的协调冲突的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一)隐私权“隐私(privacy)”这个概念拥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

公认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是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1.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知情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为此,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知情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3. 《知情权保护法》首先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该法规定,公民有知道与其直接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环境、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具体涵义,使得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更加有力地行使知情权。

4. 除此之外,《知情权保护法》还规定了信息主体(即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信息主体应当向公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且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一规定加强了信息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了信息透明度的提高。

5.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民可以直接向信息主体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使得公民更容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6. 除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该法还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公民在行使知情权时更加安全、有保障。

7.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公民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而相关机构、组织也应当积极处理并给予回复。

这一规定增强了公民对于知情权的维护意识,促进了知情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8. 可以说,《知情权保护法》的颁布,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该法不仅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信息主体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行使,为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还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报道能够让公众了解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

然而,与之相对的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涉和曝光。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未能妥善处理这两者关系而引发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比如,在某些明星绯闻的报道中,媒体可能会跟踪拍摄他们的私人生活,曝光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过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如果对相关信息过度隐瞒,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猜测,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那么,新闻报道应该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众的隐私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和使用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判断和取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无底线地曝光。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

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大众传媒下的公众知情权问题探析

大众传媒下的公众知情权问题探析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大众传媒下的公众知情权问题探析姓名:周源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指导教师:刘晓蜜2011-06摘 要公众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传媒报道,而公众知情权,是在大众传媒环境下作为公众享有从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大众传媒的各种媒介平台中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传媒报道的主要任务是向公众及时报道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各方面的真实事实。

其要素包括报道者、被报道者、公众,报道的过程就是将报道者的有关事实客观的告知公众的过程。

但是,我国当前有关公民知情权的法制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制度建设尚存诸多不足;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大众传媒行业为了各种目的而侵害公众知情权已经是屡见不鲜。

大众传媒运用得当,将会大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更好的维护公众权益。

但是,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大众传媒运用不当就会给公众权益造成巨大侵害。

大众传媒对公众知情权侵害的三大表现:新闻失实、话语霸权和新闻娱乐化。

作者认为,公众知情权是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的。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保障,公众知情权在法律的保障之下有法可依,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同时,司法救济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的有力后盾。

其次,大众传媒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

任何行业都是需要以人为本,传媒业也是一样,从业人员有很高的专业知识素养,有强烈的职业操守,很强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大众传媒行业必定会成为实现公众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最后,公众自身也要有权利维护意识,要有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意识,要有较高的媒介素养,给大众传媒以无形的压力才能促进自身利益的更好实现。

法律保障、行业自律与公众维权意识三者缺一不可,三方面共同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最根本要求。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大众传媒权利侵害权利实现AbstractMedia report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which is that the public enjoy the right to get information from mass media and state organs as the administrator of public power. The main task of media report, which contains reportor, objects reported and the public people, is reporting timely the actual events which is happening or have happen all social. However, the pres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is not complete. A lot of defects exis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which guarantees the achievement of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Meanwhile, it is common that the mass media infringe on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for various purposes in real life.Mass media used correctly will protect strongly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ensuring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people. However, the pres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is not so complete. A lot of defects exist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which guarantees the achievement of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 Media used properly will vigorously protect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achieve better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Howerver, Inappropriate use of mass media would cause great damag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main manifestations of mass media infringement of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re: fake news, discourse hegemony and news entertainmen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tru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know needs joint efforts of differnent departments.Firstly, legal prote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realize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See to it that there are laws to go by, the laws are observed and strictly enforced. Meanwhile, judicial remedy is the strong backing to protect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Secondly, the self-regulation of mass media is crucial. Like other trades, mass media must take human as essentials and make clear itsel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actitioners are good of profession cultivated manners, strong integr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mass media will provide strong guarantee for realiz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At last, the public should have the consciousness and action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know media well. All mentioned earlier can give invisible pressure to mass media for protecting the public’s rights.Legal protection, self-regulation and the consiousness of the public in safeguarding their legal rights are supplement and promote each other. None of the three is dispensable, and this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to realize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Key words Public’s right to know Mass media Infringement for the rightRealization of the right引言引 言2010年10月19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在北京开幕,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人权与发展:概念、模式、途径再思考”。

浅析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

浅析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

试论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的完善【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知情权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它是公民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每个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并最终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它是民主政治运转的必要条件,公民只有充分了解政府信息和政府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对政府进行监督,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

【关键词】知情权信息公开公民知情权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但是至今很多公民对于知情是相当的陌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

但是目前我国公众知情权还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公众知情权的对策,保障我国公众的基本权益。

一、知情权相关概述及重要性(一)知情权的含义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作为国家的公民,了解本国的方针政策、最新信息以及政府的重要事务,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件是其基本的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即行政法意义的了解权。

(二)知情权的内容1.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的知情。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制定的知情。

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二是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凭借的法律依据的知情。

一些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在行使权力时超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发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因此,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

2.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程序的知情。

如果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规操作,就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利益。

如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相对人(处罚对象)、必要时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立项课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孙佳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摘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越来越尖锐,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存在对抗性,此外,我国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在立法方面的不明确导致权利主体滥用权利。

解决此问题要明确两者的协调原则、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围。

关键词:公众人物;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协调中图分类号:D923;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082-01作者简介:孙佳(1995-),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法律硕士,江苏师范大学。

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隐私被随意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肆意宣扬和传播的不在少数,这就产生了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一)知情权概念目前我国对知情权的定义还不明确,国内对知情权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的。

知情权的概念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综合考虑应将知情权理解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获取他人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体现在知情权同时具有接受权、请求权、获得帮助权三项权能,并且每一项全能本身又有丰富的内涵。

[1](二)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做出明确的定义。

公众人物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并获得一定积极的社会评价的人,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等。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笔者比较同意马特先生的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

[2]笔者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事务秘密性的权利。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原因(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公众人物隐私权维护是个人内心世界和外在生活的和平与安宁,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
随着全世界的技术发展,政府、商业机构以及个人都能够获取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的使用需要得到相应的监管。

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是当前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如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已成为困扰各国政府的问题。

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首先,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减少违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害。

其次,政府应该配合企业,出台有力的政策,引导企业遵守个人隐私保护法规,特别是对性别、年龄、职业等特殊信息,更加重视保护。

第三,企业应该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加大对职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

另外,公众也有责任,应该增强自身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暴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保护好自己的账号,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支付密码,积极发现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

总之,保护公众知情权,既需要政府和企业发挥重要作用,也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共同守护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

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

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

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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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2008-01-20
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新闻界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正评论的要求,大量报道和评估公众感兴趣的事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

随着人格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隐私权问题引发的新闻官司成为热门话题。

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在对新闻自由予以必要法律保护的同时,需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新闻自由权的滥用。

有关他人隐私的报道,应限于不使当事人感到不安的限度,即把握好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两种权利的“度”。

首先,要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

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成为公众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名人、明星效应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披露,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也就应受制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是他们获得成功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其次,要区分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

政府官员从一方面讲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优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故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普通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隐私范围,要区别对待。

某些本来纯属普通人私人事务的事情,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而不能成为隐私。

这主要指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等原因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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