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扣分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杭建市发[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573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第五条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杭州建筑业信用评分表
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为准。结算收入为企业完成建筑业总结算收入(含全国范围内),纳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财务统计报表应经审计或已报送审计。对装饰企业成立15年以上的,适当给予加分。
2、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经营状况
3
净资产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达到主项资质标准规定的得2分,未达到主项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2
企业纳税
企业上年度税收交款基数:完成上述结算收入的应纳税得8分,每增加基数的50%加0.42分。
企业管理
3
制度建设
1、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12
以建管站考核为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4、上述三个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优秀的再各得1分。
4、企业获省级工法的得2分,国家级得3分,参与减半;获得国家专利得1分。
5、本项满分8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加分。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7
质量安全
无事故
上年度企业无质量、安全事故得8分,否则不得分。
8
工程项目必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工程创优获奖得分,只认同本行业系统内所获的地级市以上专业奖项,行业系统外所获奖项均不予认同。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根据杭州市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应予信用加分的,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加分为准。
企业荣誉
12
各类表彰
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表彰、表扬的:
8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根据杭州市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应予信用加分的,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加分为准。获得全国、省级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表彰的,原则上需经市级相应行业协会推荐,得分在市级基础上相应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企业扣分
1
不良行为信息
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安全信用信息得分清零
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效期6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2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较大事故的。
10
3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一般事故的。
无上限
1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安全监督机构
3
人员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抽查中发现有未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交底的,扣0.2分/人次。
2
4
过程管理
危大工程管理
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扣0.5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扣0.5分;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施工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扣3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扣1分/次。
5
4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3
6个月
5
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智慧工地(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运行情况按照智慧工地管理规定实施扣分。
见评价标准
见评价标准
住建主管部门
6
扬尘在线管理
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1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且施工单位未在平台进行回复的,扣0.1分/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2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1倍以上的扣0.5分。
项目未按要求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扣1分,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扣1分,最多扣2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帐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帐的扣1分;台账更新不及时的扣0.5分/次,最多扣1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擅自设计变更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
﹣5/次
就业方面
在提供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当中弄虚作假的
﹣5/次
一票否决项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直接评为D级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出具虚假设计成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社会公益捐赠
其他公益行为
不良信用扣分
行政处罚信息
受行政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3/次
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5/次
质量投诉信息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的
﹣2/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5/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次
一票否决项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认定的
直接评为D级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在执业活动中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出具虚假勘察成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参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出借、挂靠、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项目
类别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计分上限
备注
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
取得资质证书,并录入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杭建招协〔2012〕 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类招标代理企业,均可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近三年承担过杭州市区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地进杭企业,也可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负责。
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杭州市建设信用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
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组织,邀请相关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
第七条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协会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初评意见后,提交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抽查代理项目招标资料、核查《杭州建设信用网》加扣分记录、现场考察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并结合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表》(附表1),做出评价结论。
杭州建筑业信用评分表
5、本项满分8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加分。
8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10
质量安全 无事故
上年度企业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8
11
质量创优
文明施工
一、上年度施工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奖的:
2
科技创新
9
科技创新
1、 企业获得设区市级QC成果奖得1分,省级得2分,国家级得3分;
2、 企业获得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奖得2分,获得省级科技奖得3分,获得国家级 科技奖得4分;市级科技示范工地1分/个,省级2分/个,单项乘系数0.5。
3、 企业主编国家、省级、市级规范或标准,分别得3分、2分、1分;参编乘系数0.3。
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表彰、表扬的: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通报表彰与表扬的,得6分;
获得住建部、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5分;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4分;
获得设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的,得3分;
获得设区市级工程管理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表彰与表扬的,得2分
2、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10
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为 准。结算收入为企业完成建筑业 总结算收入(含全国范围内), 纳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类 税。财务统计报表应经审计或已 报送审计。对装饰企业成立15
年以上的,适当给予加分。
经营状况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杭建市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总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含90分);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90分之间(不含70分);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70分之间(含70分、60分);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不含60分);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检测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价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做评价。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消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 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
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2.22)——有3个附表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杭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进行。
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信用等级评价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作为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等级企业:(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中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②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以下、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以下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③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含)以上、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含)以上的,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企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2009年4月修订
一、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一)
二、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二)
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二,每发现一次扣6分。
三、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三)
1、建设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2、建设市场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附一: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杭建市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0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4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第三章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第四章检查和奖惩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手机扫“杭州工地码”二维码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考勤信息,自动录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
采用二代身份证、人脸、指纹、虹膜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信息采集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采集信息录入实名制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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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设诚信办,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
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配合诚信办开展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第六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第七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八条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基本状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3、企业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经营状况;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以上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企业每年产值增长情况良好(以纳税额为准);(三)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四)工程获得“西湖杯”、“钱江杯”、“鲁班杯”等奖项;(五)诚信办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包括经省市检察系统通报名单上确认的违法行为);(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诚信行为;(五)诚信办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公司简介、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企业统计报表及从业人员的履历、注册执业情况、业绩等,由企业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建设市场活动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经诚信办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各自将为对方评议的情况上传,业主对建筑业中介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机构上传,经诚信办审核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败诉的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文件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诚信办认定后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五)诚信办应将经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记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载入相应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中。
第十三条诚信办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对本企业的内容要求修改及更新,诚信办对企业及各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五)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的部分内容。
公示信息在建设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查询。
公示信息记录期限为一年,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库。
第十六条公示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身份信息,记录期为1年;(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之日起计算;(四)年度统计公示信息为最新一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统计结果;(六)企业评估公示信息为实时评估信息,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估情况。
第十七条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
记录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不良信用信息中,导致四级以上(包括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不良行为,其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三)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一般为3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之日起计算;(四)统计及评估信息保存期为5年。
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库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十九条诚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该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建委。
市建委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诚信办根据决定完成对该项记录的修改。
第四章信用综合评估第二十一条建立年度信用排行系统。
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业绩、合同履约情況(一般指合同另一方的评议)为评估指标,经过评估系统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评,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年度企业排行榜或企业资信管理等级。
第二十二条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信用评估的依据。
具体的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布。
不良行为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因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等扣分;(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
(三)不良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扣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追加扣分:(一)因不良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扣分或加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超过一定分值者,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超过一定分值者,也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费培训,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
前款所述分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的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信息,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
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各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排行榜或企业资信管理等级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一定范围内的记录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5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三)在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转至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其管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