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赠与税务规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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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三親等)管制資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所得稅申報資料
•分離扣繳資料
•金融機構資料
•外匯管制資料 •戶籍資料
國稅局
•地政機關(不動產過戶)資料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資料
•分局稽徵所股權異動資料
•上市公司股份異動資料
•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易被查核對象 歷年報載
•年在(30歲)以下購置重大財產者。 •土地徵收補償費資金流向。 •出售鉅額股票、土地資金去路。 •遺產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作族群管制。 •綜合所得有異常變動。 •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案件。 •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案件。
•遺產協議分割
(不當抛棄繼承案例)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兒子聰穎過人,自幼得全家之寵愛, 甲不幸病故,遺有財產時價3,000萬元 ,乙及已出嫁之二個女兒商量, 遺產均由兒子繼承,故協議均抛棄繼承,財產由其子單獨繼承,全家 皆大歡喜。
原應繳遺產稅 [3,000萬-779萬- 445萬-(45萬×3)-111萬] ×33%-2,568,300=2,480,700元
•上市(櫃)前之潛力股
淨值
市價
•農業使用之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 當遺產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 變更前移轉免贈與稅
‥ 變更後要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及早贈與或保留供抵繳遺產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免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告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
•前後年度財產增減值差異甚大者。 •購置重大資產和近年申報所得額不相當者。 •年度專案選查。 •央行提供外匯資料,大額匯款給親人或他人 •甫成年子女(25歲以下),突增利息收入(270,000) •未上市公司股東於股票上市(櫃)前,鉅額移轉股權之
查核 •OBU帳戶之查核??
規劃方法
•化整為零 ‥利用免稅額 ‥每年適度超過免稅額贈與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運用(民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負債 •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 •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95.12.6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適用之財產
,擴及74.6.4以前取得之財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實務見解以74.6.5以後取得之 財產為限)
遺產贈與稅規劃實務
•引言:從案例談遺贈稅規劃之重要性 •遺贈稅規劃基本觀念 •課稅環境 •規劃方法概述 •結論
案例一
某小姐長相秀麗、未婚,且無固定收入, 唯出入名車、住豪宅,經國稅局追查導致某企 業名流被補贈與稅。
案例二
某殷商、勤奮節儉、資產頗豐,不幸意外 身亡,出殯日,突有一打扮入時之小姐,主張 某人與其關係密切,欲分遺產,各位以為如何 ?
案例六
某甲欲移轉不動產於其弟,誤信”專家 ”建議將不動產轉給第三者,旋由第三者再 轉讓其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某 甲陷入兩難。
遺產贈與稅規劃基本觀念
•了解基本法令 •了解政府課稅環境 •合法規劃原則 •避免見樹不見林 •長期規劃原則 •別賭運氣 •保有老本,才有孝道
課稅環境
•財產總歸戶資料
夫妻贈與免稅之運用
•先贈與配偶,再贈與子女降低累進稅率 •仍包括於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納入遺產
善用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可贈與100萬元 •一般指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
隔代贈與,省一次贈與稅
•死亡前五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 總額。
•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準用無人繼承
•生前債務規劃
某人薄有資產,唯均屬擁有多年之不動產,無現金 可供贈與給下一代,變更不動產又必須繳納鉅額之土 地增值稅、契稅等,遂向銀行抵押借得2,000萬元, 逐年贈與其子,並配合讓資金為下一代購置不動產
•祖
父
子
•祖
子
現金、珠寶、古董 追踨不易
•現金失去獲利機會 •現金移轉後存入銀行,仍有可能被推定查獲
以大變小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 •現金贈與農地贈與 •不動產仍可分次贈與 •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費等負擔 •不動產贈與出售
及早贈與高增值潛力之財產
•公告現值不斷調高之新開發地區
•市價偏低,但欲長期持有之潛力股
(免稅額)(配偶)(子女)(喪葬費)
抛棄繼承後遺產稅 (3,000萬-779萬-111萬-45萬)×33%-2,568,300=4,246,200元
多繳 4,246,200-2,480,700=1,765,500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扣除額之扣除。
隔代繼承
•適用狀況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上了年紀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濟狀況良好避免 累積過多財富 ‥ 繼承之財產,獲利可期
不分配 未分配盈餘繳10%
選擇分配年度
2.土地投資
•出售土地應納增值稅,不繳所得稅 •當遺產只繳遺產稅,免納增值稅 (0%~50%)遺產稅 V.S 增值稅(20%.30%.40%) •轉換成公司股權移轉:証券交易稅3‰
3.可規劃財產逐次移轉之效果
•只轉換投資公司股權,不變動財產本身
•透過股權比率之變化,可移轉財產
案例三
黃任中等人出售其持有遠航股票之皇龍投 資公司,因規劃不當被補繳所得稅19.2億元, 並罰款9.56億元。
案例四
出售寶島銀行股票,每股7元,因和淨值 差異達2000萬元,核定補徵贈與稅800多萬元 。
案例五
某甲 82年 10月 11日
躉繳保費1200萬元 83 3 17
83 3 19 死亡
之移轉免增值稅
•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或其他資產
持有
股票
個人
不動產
獲利
其他財產
(証交所得、出售土地利益)
個人
投資公司
(股利收入)
獲利
股票 不動產 其他財產
1.股票投資
短期持有:(賺取差價) 公司持有者 証券交易所得稅免營所稅
盈餘分配個人
個人綜所稅
長期持有:(獲取股利)
股利所得
公司
個人
反不利 (延緩一年繳稅)
宜特別注意
•只適用民法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抛棄者,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
之人 •全體抛棄繼承,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權一經抛棄,即不可撤回 •宜集體共同向法院行使 •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中,有抛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同一
順序他繼承人 •先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時,由次順序繼承,次順序繼承人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