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与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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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认真、迅速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根治欠薪”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不忘初心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

要深刻领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新时代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坚持“依法根治”的基本原则,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采取扎实有效的系统性措施,切实形成从立法、到普法守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全时空覆盖,努力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合力攻坚各项工作(一)加快推进保障工资支付立法。

司法部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资支付立法调研,主动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跟踪了解情况。

要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不规范等现象、拖欠工资违法成本太低等欠薪原因,重点研究,对症施策,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平衡好企业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

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

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

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

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赣人社字〔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5〕4号)要求,现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请各地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0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7日附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精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精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334次渝人社发〔2014〕202号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2014年9月17日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及建议调查报告摘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总量屈指可数、判刑率不高等问题,存在对“劳动报酬”范围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存在理解分歧与规定空白、“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不明等问题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范围、对“政府有关部门”应作限制性理解、责令支付的方式可考虑增加公告送达。

关键词: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支付能力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现状(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

目前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但侦查机关移送作为刑事处理的案件总量仍屈指可数。

根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2013年6件6人,2014年5件6人。

这反映出2013年1月《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增加,但也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仍不大。

(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有一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袜厂,其中涉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7件,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

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发生与经营管理不规范之间也常具有密切关系。

(三)客观上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统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11件案件中,有8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统计,劳动者多以信访方式追讨工资,在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5件涉及劳动者以集体信访,对政府施压的方式追讨工资,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022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办案力度,通过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部门联动、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对于欠薪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案件,依法逮捕起诉,有效发挥刑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检察机关以办案参与治理,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等制度,既有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又注重纾困解难,强化司法救助,有效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关注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在岁末年初的关键节点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这背后有何考虑?您能否介绍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工作的整体情况和趋势?答:的确如此。

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

每年都选择岁末年初这个时间点,既是对我们一年打击欠薪犯罪工作的总结梳理,也是因为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逐渐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易进入高发多发期。

刚刚召开的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再次强调,依法严厉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加大农民工就业帮扶,对失业农民工、困难农民工及时予以失业补助、困难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欠薪行为得到改善,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持劳动报酬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劳动者付出辛勤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然而,却有一些不良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罪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一般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

客观方面,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客体则是劳动者的财产权以及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在认定“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时,各地往往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数额较大”的起点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起点则可能相对较低。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做到罪刑相适应。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条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何种形式责令支付?口头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雇主对责令支付通知置之不理,又该如何认定?另外,责令支付的期限应当如何合理设定?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也是认定此罪的关键。

如何界定“转移财产”?是指将名下的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还是包括将财产用于其他非必要的支出?“逃匿”又该如何认定?是完全失去联系,还是仅仅躲避劳动者的追讨?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此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依法调查取证。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也至关重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2013年1月31日)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省委与政法委召集下,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联席会议,就我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
下:
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劳动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浙高法〔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20〕15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深化我省根治欠薪工作,妥善处理欠薪案件,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方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审理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

完善农民工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司法保护质量和效率。

运用好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无纸化办案效能,扩大“移动微法院”“ODR平台”在欠薪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切实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力争变“最多跑一次”为“一次不用跑”。

二、精准施策,着力提升执行效果。

要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案款优先发放,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摸清底数,专人负责,分类施策。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障、脱贫攻坚的范围。

要完善欠薪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三、健全机制,形成处置工作合力。

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对外经贸摩擦、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引导劳企双方协商和解、共渡难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事宜明
确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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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 与司法衔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回顾 6、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7、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公安厅将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 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该条 将“劳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 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 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 序解决。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 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 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 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 。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 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 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 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 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送达文书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逃匿的行为人,在无法直 接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一是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 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 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 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 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的方式。
《通知》对移送工作的程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 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 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 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之认定 :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 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 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支付”。 明确了“数额较大”规定:(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 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 民法院备案 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 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2013 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我省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 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 万元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 五万元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
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依 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制定了做好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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