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2015年12月23日
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以来,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劳动者工资。
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1.李祖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年12月29日,兰某等10名劳动者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承包人李祖坤在承建盈江“3·10”地震灾后恢复工程施工中拖欠工资。
经查,2011年6月李祖坤以伪造公章的行为与重建户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预付款,但完成部分工程后便无法联系,共计拖欠其招用的10名劳动者工资53150元。
因无法联系到李祖坤,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李祖坤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李祖坤逾期未支付。
2012年3月28日,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
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通过网上追逃将李祖坤抓捕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9月11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祖坤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5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白某某、凡某某等28名工人投诉,称老板何爱飞拖欠工资。
经查,被投诉人何爱飞系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包了某KTV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何爱飞同时也是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完工后,拖欠28名工人工资42400元。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记者来 到位于东莞沙 田镇的庞思化 工机 械有限公 司时 。 公 “ 老赖” 法律 必须发威 , . 必须让杨 某这样 的欠薪 者付 出“ 骨铭 刻 司刚刚接到新订单不久 , 间整洁有序 , 车 工人 正在 熟练地进行操 心 ” 的违法成本。
作。“ 0 1 2 1 年前 8个 月, 工厂都没有订 单 。 就利用这段 时间进行 了培训 , 对宿舍等内部设施进行了装修 。” 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 。
处杨某 有期徒刑 1 个 月 , 0 并处罚金两 万元 , 据为《 其依 刑法> 第
二百七十六条。
珠三角“ 欠薪" 现状调查
企业成本 上升 、 利润空 间收窄 , 经济形势下行 的大背景下 。
2 1 年年 初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0 1 《 八 》被通过 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引起社会广泛反 响 。 被认 为是惩 治欠 薪恶 行的“ 尚方宝剑 ” 但 由于相 关司法解释 尚未 出台。 。 各地运用 这一 法律武器 惩治欠薪 行为的案例还不 多见。
的“ 良老板” 当头一棒。 无 们
【 案件 剖析 】 :
惠州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21 0 1年 3月 ,重庆人杨某与项 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 。 承 揽惠州南站附近 某路 基工程 , 工程款 为 8万余 元。双方约定 : 施 工期问先付 七成 , 另外三成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 。 杨某 以每月 40 0元工资雇佣 2 0 5名工人进行 施工 。 间, 期 林某支付 了工程款 69万元 。但此 时, . 杨某 并未将此 款作为工资发放 给工人 。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企业主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拖欠员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就来看一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
案例一2017年,某公司老板李某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工资拖欠了数个月。
员工们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的工资确实被拖欠了。
劳动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罚款。
但是,李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于是员工们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辩称自己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2018年,某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赌博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企图用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员工们一直在为拖欠的工资四处奔波,但是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员工们感到无奈,于是向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并依法责令其支付。
但是,张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再次向劳动局反映,劳动局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欠下了员工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结语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法律服务所讨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本科学历,曾担任某法律服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2018年6月,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5日。
2019年7月,张三因个人原因向某法律服务所提出辞职,双方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离职前,张三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
此后,张三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但某法律服务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某法律服务所是否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2. 若应支付,应支付多少工资?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7月份的工资,已构成违约。
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故某法律服务所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8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为张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3. 劳动者应依法维权本案中,张三在离职前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工资,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乌百派服饰有限公 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 动保障监 察大队迅速立 案查处 。经查 , 义 乌百派服 饰有限公 司共拖欠 1 1 6名 劳动 者工资 5 9 0 7万元。 执法人 员当场告知该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陈文正应筹 集资金依 法 支付劳动者工资 , 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
付。 陈 文 正 于 5日将 两 台机 器 设 备 转 移 至 浦江县黄宅镇 的亲属家 中。6月 6日, 义
孔繁林 8 0 8 6 3 1元 , 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 资, 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 报酬 8 6 7 6 5元。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局 于 3月 2 2 日对 孑 L 繁 林 下 达 了 责 令
仁县 劳动监察局 接到 1 5名农 民工投诉 , 称 江 西 世 纪 长 龙 生 物 制 氧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拖欠工资。 经查 , 该 工程承包人为俞志勇 ,
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 并移 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 维护了劳
一
2 0 1 4年 3月 2 1日, 安徽省界首市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接 到王某等 7名农 民 工投 诉 ,反 映孔繁林 拖 欠工 资 。经查 ,
2 0 1 3年 1 0月 , 界 首 市 田 营 天 能 二 期 四 号
繁 林 犯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罪 , 判 处 孔 繁 林
会保 障局对江西世 纪长龙 生物制氧 有限 公司下达 了限期改正通 知书 , 并派人在俞 志勇住处张贴责令 支付 工资决定书。 但俞
志 勇仍 然 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 2 0 1 4年 1月 2日 , 崇仁 县 人 力资 源 社 会保 障局 将该 案移 送 崇仁县 公 安局 。 2 0 1 4年 1 月 3日 , 崇仁 县 公 安 局 立 案 并 网上通缉 , 4月 2 9日 ,将 俞 志 勇 抓 捕 归 案。 2 0 1 4年 5月 5日, 俞志勇支付所拖欠
拖欠工资仲裁案例(上)
拖⽋⼯资仲裁案例(上)
拖⽋⼯资仲裁案例(上)
陈先⽣⾃2011年起在甲公司从事运营⼯作,经过多次合同续签,陈先⽣与该甲公司约定的劳动期限
为2020年1⽉。
2017年1⽉10⽇公司的账户因某些原因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并于2017年5⽉22⽇紧急召开了全体员⼯⼤会向员⼯说明经营困难。
2017年6⽉1⽇起,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
截⽌该⽇,公司未向陈先⽣⽀付其2⽉份绩效⼯资及3⾄5⽉份⼯资。
2017年7⽉6⽇,该公司收到了陈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付相应经济补偿⾦。
公司拒绝⽀付补偿⾦,陈先⽣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8年8⽉,仲裁委作出裁决,未⽀持陈先⽣关于请求甲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的请求。
陈先⽣不服裁决,诉⾄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正当理由未及时、⾜额⽀付劳动者报酬,存在主观恶意,应当向陈先⽣⽀付所拖⽋的⼯资,并⽀付相应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只是单纯的没有及时或者是⾜额的⽀付劳动者报酬的⾏为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制的对象,这个还需要进⼀步分析。
甲公司在经营发⽣困难、难以及时发放员⼯⼯资时,理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案,同时与员⼯进⾏沟通协商,预先告知延期⽀付⼯资的时间。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一: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工资提起劳动仲裁(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某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20年3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张某工资,累计拖欠工资达3个月,共计24000元。
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该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24000元及相应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及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2.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拖欠工资的行为。
3. 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电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劳动者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一)案情简介2020年8月,李某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12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2021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然而,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恶意欠薪案例研究
恶意欠薪案例研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恶意欠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恶意欠薪指用人单位有意故意拖延或不支付劳动者合法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本文将通过研究多个恶意欠薪案例,探讨其背后隐藏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
二、经典恶意欠薪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变相扣减员工工资某公司以各种借口扣减员工工资,如强制购买高额产品、自费培训等方式,导致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远远低于应发工资。
2. 案例二:某餐厅拖欠员工加班费某餐厅频繁安排员工加班却无偿拒绝支付加班费。
即使员工提出索赔要求,餐厅方面也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拒不理睬,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虚报工程实施费用某建筑公司通过虚报工程实施费用和减少劳动者计件工时的方式恶意欠薪,即使员工付出了辛勤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
三、恶意欠薪背后的原因1. 经济压力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恶意欠薪来节约开支。
经济困难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支付完整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待遇。
2. 人身私欲一些雇主出于个人私利而故意拖欠员工的薪资,将其视为自己“私房钱”,这种行为显示了个别雇主对劳动者权益的无视和侵犯。
3. 基层管理问题一些企业在员工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存在管理混乱、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薪资发放错漏甚至被滋生黑洞。
四、恶意欠薪对社会的影响1. 危害劳动者权益恶意欠薪行为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形成产业隐患恶意欠薪行为可能形成一种不良的产业风气,影响雇主信誉度,让其他企业也效仿此种做法。
3. 增加社会治安压力恶意欠薪给失去工资来源的劳动者带来巨大压力和痛苦,很容易导致社会上的不满情绪和愤怒情绪的积累,进而引发社会不安定。
五、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对策1. 完善立法和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换钱失常案例
劳动换钱失常案例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付某某作为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公司期间,拖欠22名工人的2017年11月、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57万余元。
2018年1月,工人代表向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后通过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付某某在指定的时间至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配合调查,并告知了付某某法律后果,付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对该公司下达了[武清]劳监改字[2018]第013号《天津市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付某某在三日内支付全部工人工资,并予以送达。
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付某某仍未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被抓获。
付某某亲友后代其向工人支付了所拖欠工资,工人对付某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拖欠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达9.57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应视其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依法给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给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付某某得到了工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付某某从宽处罚。
综上,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利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欠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被告:某建筑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证实以下事实:(1)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3)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4)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表示,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被告陈述建筑公司承认与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资。
建筑公司表示,愿意与农民工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 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肆拾肆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跟着案例过法考|「说明」因为刑诉法的学科特点不适合做《跟着案例过法考》这一栏目,所以在更新刑诉法的时候,我们会继续更新刑法的相关案例。
本期案例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基本案情」事实一:李某某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李某某欠陈某某借款24.5万元,且已到清偿期。
事实二:2010年10月29日,萧山法院作出(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2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011年2月28日,萧山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
事实三:李某某为逃避执行,以其哥哥的身份承包华瑞晴庐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并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收取工程款70.5万元,在获得工程款后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此外,李某某在前述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36.9万余元,经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仍未支付。
事实四: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相关事实,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小獬说法」本案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知识点。
在分析案情之前,依然由小獬老师带领大家了解以下,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工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业绩逐年下滑,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集体抗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该企业拖欠工资案为例,分析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2018年10月,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企业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2. 案件经过:2019年1月,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随后,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件结果: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接受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
同时,员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因拖欠工资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某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工资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表明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3. 员工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依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法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法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争议或冲突,包括劳动合同的违约纠纷、劳动报酬的争议、工伤赔偿的纠纷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劳动纠纷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
案例一:工资拖欠纠纷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会计一职,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离职。
但企业却未按时支付小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纠纷的原因在于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义务。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理沟通: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
2. 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工伤赔偿纠纷小王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不慎受伤,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纠纷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对工伤员工的赔偿责任。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留证据:工伤员工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证明、劳动合同等,以证明自己受伤的事实及与工作有关。
2. 接受鉴定:工伤员工可以依法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确保自己的伤残等级获得公正认定。
3. 提起仲裁或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拖延支付,工伤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违约纠纷小李在一家IT公司工作,公司承诺提供培训并签订了相关培训协议。
然而,在小李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任何培训,导致小李没有获得约定的技能提升。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纠纷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 多与用人单位沟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多次沟通,要求其履行培训协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你们想想啊,那些辛苦工作的人们,汗珠子掉地上摔八瓣,就指望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养家糊口呢,要是碰到老板耍赖拒不支付报酬,那得多憋屈啊!(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种了一园子菜,到了收获的时候却被人抢走了,你气不气?)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老张带着一群工友在工地干了好几个月,工程结束了,老板却玩起了失踪,一分钱工资都不给!(这像话吗?这简直太不像话了!)老张他们那叫一个着急啊,家里等着钱用呢,孩子上学要交学费,老人看病要买药。
没办法,他们只能寻求司法救助。
还好,司法机关行动起来了,通过各种办法找到了那个黑心老板,让他把欠的工资都吐了出来!你说这是不是大快人心?
还有一个案例呢,小李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小李多次讨要都被各种借口搪塞回来。
(哎呀呀,这老板真的太可恶了!)后来小李实在没办法了,只能向司法机关求助。
司法人员那是相当负责,经过一番调查和努力,终于让小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这可真是给小李解决了大难题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可不是小事儿啊,这是在践踏劳动者的权益,是在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难道那些老板就没有一点良心吗?)司法救助在这种时候就显得特别重要,它就像是黑暗中的一道光,给那些被欺负的劳动者带来希望和温暖。
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司法救助点赞,为那些努力维护公平正义的人鼓掌!希望以后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少,每个劳动者都能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
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
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52元。
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
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批案例公布一旺鑫源食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
旺鑫源食府已停业,刘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
据刘连顺亲属称,刘连顺及其子刘某无法联系。
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刘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
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连顺抓获。
7月14日刘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
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刘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刘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刘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卡路服装加工厂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
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
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三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吴连德。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
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佳木斯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佳木斯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公安分局。
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47万多元,老板故意隐匿起来逃避责任,因此构成犯罪。
四项目承包人王晓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4月至11月间,王晓伟招用贺某某等129名农民工从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施工。
7月至11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累计向王晓伟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179万余元,王晓伟仅将其中240万余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4万余元。
铁岭市人社局两次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晓伟拒不支付。
2014年1月4日,铁岭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铁岭市新区公安分局。
最终,法院判决王晓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指出,《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该单位和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支付劳动中全部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符合该情形。
五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2月2日,山东省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郝某等39名劳动者投诉,称平度市新河镇极度深寒服装店拖欠工资。
经查,极度深寒服装店经理崔洪磊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160200元,并将该单位价值17万余元设备等转移处置。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崔洪磊逾期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9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平度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9日,崔洪磊被抓获。
2014年12月30日,平度市法院判决崔洪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主要原因有:一、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极度深寒服装店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三、极度深寒服装店崔洪磊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逃匿行为;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如此恶劣行为给予严惩,才可以儆效尤。
六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瓮安县慈江电器厂系由龚国苗、龚友珍二人共同出资成立,龚友珍为法定代表人,龚国苗为总经理。
朱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至7月在该厂工作,该厂拖欠工资共计36844元。
7月19日,瓮安县人社局向瓮安县慈江电器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执行。
2013年8月6日,瓮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
2014年5月13日,瓮安县法院判决龚友珍、龚国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分析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仅惩罚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要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瓮安县慈江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龚友珍被判刑,总经理龚国苗也被判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七包工头郑瑞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郑瑞全承包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外墙抹灰及内修工程,并雇用童某等43名农民工到这两个工地施工。
郑瑞全先后4次从两家建筑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共100594元,先后发给农民工工资共计73200元。
郑瑞全带着应发给农民工工资27394元逃匿,并换掉手机号码。
2012年6月15日,海南省人社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责令郑瑞全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郑瑞全拒不支付。
海南省人社厅将案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判决郑瑞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建筑工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在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而这些案件中相当多一部分是由包工头欠薪引发的,本案是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打击。
本案的公布,必将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八承包人龙合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龙合东从南宁市金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接了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的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并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龙合东从劳务公司共领取2202870元,在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采取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
龙合东拖欠曾某某等人工资564535.8元。
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社局对龙合东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龙合东仍未支付。
2013年5月29日,青秀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青秀山风景区公安分局。
最终,青秀区法院判决龙合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包工头龙合东从劳务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的劳务费,本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却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以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青秀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欠薪数额达5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九包工头王克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0月21日,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60余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拖欠工资。
经查,包工头王克青承包了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工程,项目部与王克青已多日无法取得联系,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余元。
同心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克青限期支付工资,王克青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3日,同心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克青抓获。
5月14日,同心县法院判决王克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本案中,包工头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79万余元却没有积极筹款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
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十承包人陈静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静木与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工人工资由陈静木支付。
陈静木承包了31套房屋装修,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陈静木40余万元。
陈静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李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三个月工资13300元。
2013年5月9日,武隆县人社局向陈静木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陈静木拒不支付。
2013年5月22日,武隆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武隆县公安局。
最终,武隆县法院判决陈静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介绍,本案中,陈静木已经获得装修款40多万元,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却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拖欠李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
陈静木以种种方式故意逃避支付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武隆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陈静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合同有哪些内容1、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