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国办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民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扬府办发〔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社分离,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力度,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总目标,明确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本身和社会公众监督的责任边界,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对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鞍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鞍民发〔2011〕35号2011年10月26日)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推进社会管理和创新,加强社会建设,进一步增强社区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要突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及其创新主题,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为突破口,整合社区各种资源,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
按照社区“活动社团化、服务民非化”的指导方针,构建我市社区社会组织“2+1+X”鞍山模式,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村)的全覆盖,使社区社会组织走上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备案)的原则。
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精神,依法备案。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考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对上报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提出登记(备案)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核准登记或备案。
(三)统一标准的原则。
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备案)须有会员、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意见、固定的活动地点及联系方式;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固定的场地、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业务指导单位的审查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南民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2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社会组织更重要的使命。
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培育下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新的生长点,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深化认识,探索创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围绕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努力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新局面。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石民政[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民政[2011]6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当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制度等。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换届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等重大会议。
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换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民社管函〔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建党百年乱评比乱表彰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闽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
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
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对于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团体的登记、组织结构及运作等方面的要求。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为社会团体的登记、机构设置、活动范围和经费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社会团体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社会团体的登记要求1.登记资格:社会团体必须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查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等步骤。
3.登记机关: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一般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其主要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范围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要求1.理事会/委员会:社会团体一般设立理事会或委员会,由代表或会员组成,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团体的日常事务。
2.秘书处/办事处:社会团体通常设立秘书处或办事处,负责协助理事会或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组织。
3.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社会团体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决策重要事项、选举管理机构和制定工作计划等。
四、社会团体的运作要求1.活动范围: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应与其宗旨和目标相一致,不得从事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2.经费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理、合法,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3.年度报告:社会团体应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以展示团体的工作成果、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监督与处罚措施为了保证社会团体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相关管理部门会对社会团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社会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纽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社会组织不断增多,总数已达200多家。
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推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事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必将产生更多的社会组织。
正确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当前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顺义区《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京顺发〔2009〕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制定全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抓好社会组织建设规划和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具体协调指导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监管和服务工作,适时召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部署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提出规划方案与工作建议,综合协调有关工作,具体指导“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承担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活动。
区有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
镇(街)要积极做好属地内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 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九条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民社管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作的通知⽂号:中办发[1999]34号颁布⽇期:1999-11-01执⾏⽇期:1999-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改⾰开放以来,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社会⽣活的诸多⽅⾯,已成为对我国政治、经济、⽂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作,近⼏年采取了⼀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前,我国社会团体经过前⼀阶段的清理整顿,总数为16.5万多个,虽然数量⽐1996年的20多万个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民办⾮企业单位开始纳⼊法制化管理轨道。
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组织发展是健康的,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精神⽂明和物质⽂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泛的积极作⽤。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作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有些地⽅和部门的领导对民间组织管理⼯作没有引起⾜够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政管理⼒量严重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各类民间组织结构不够合理。
民间组织的⾃律机制尚未普遍建⽴,⽆章可循、有章不循,甚⾄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
民间组织中尚未普遍建⽴党的组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段时间,⼜出现了⼀些新情况,暴露出⼀些新问题:--西⽅敌对势⼒利⽤民间组织同我进⾏“合法”⽃争。
他们往往以民间组织的⾝份出现,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
1998年9⽉以来,受境外敌对势⼒的操纵,国内⼀些敌对分⼦有组织、有预谋地公然成⽴“中国发展联合会”等⼀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的的民间组织,制定并实施反动的政治纲领,宣称要上台、要执政,⽓焰⼗分嚣张。
--⾮法民间组织增多,活动猖獗。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志愿性、自律性的特点在众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发展过程中,个别社会团体违规收费、重复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社会团体法人诚信自律建设和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界定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社会团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
社会团体收入及支出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应依托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标准、收取方式、开支范围、监管办法、权利与责任等。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表决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能有浮动性。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中办发[1999]34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34号1999年11月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确保我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迅速。
目前,全区有社会团体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个。
从总体上看,我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健康的,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看到,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工作不够重视、疏于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不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软弱无力,存在畏难情绪;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兼职多;没有专门执法队伍,查处非法组织困难;法规建设有待完善、配套;社团中个别仍未建立党组织,党的建设比较薄弱。
从民间组织自身发展来说,也存在一些弱点,主要表现有:内部制度不健全,自律水平低,个别社团内部没有人事管理制度,社团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民主决策制度;整体素质不高,社团负责人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社团事业发展上。
为此,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
我们必须结合贯彻中央、省、市委的精神,下大力气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建设部在前一版本的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基础上,于年又发布了新的《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对这一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大点: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1.社会团体的定义和分类2.社会团体的注册与备案制度3.社会团体的章程与组织结构4.社会团体的换届和遴选制度5.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制度第二大点:社会团体的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1.社会团体的宗旨和目标2.社会团体的行业特点和服务对象3.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4.社会团体的专业力量和人才培养5.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公众的协作机制第三大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评估机制1.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评估体系2.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指导3.公众对社会团体的评价和信任度4.社会团体成员的参与和监督5.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顿措施第四大点:社会团体的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1.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经费保障2.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公开3.社会团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4.社会团体的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5.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和舆情管理第五大点: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1.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2.社会团体的社会研究和政策建议3.社会团体的社会风险评估和预警4.社会团体的社会救助和援助工作5.社会团体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承担总结《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通过对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新办法在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监督和评估机制、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以及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推动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升社会团体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津民函〔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属社会团体,各区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活动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程序,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职责规定要求,现就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范围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指对社会团体自身及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活动:(一)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涉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表决的理事会;(三)社会团体主办的庆典纪念活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四)跨行业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五)社会团体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六)社会团体作为原被告的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团体的各种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职责分工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公示是指社会团体以网上填报的方式,于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通过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活动公示功能,向社会公开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应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研判风险后主动做好行为自律及时沟通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可行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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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深化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净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
1.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2.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
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积极推动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
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社会团体可聘任秘书长。
4.健全社会团体民主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
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
涉及社会团体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为加强集体领导,社会团体可建立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处理社会团体内部日常事务。
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
5.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申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管理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6.加强社会团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不得侵占或变相占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
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对社会团体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均要进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检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7.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应该统一,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代表)机构在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8.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9.建立完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
社会团体要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社会团体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团体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10.改革社会团体审批制度。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团体全面实行直接登记。
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的审批,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11.严格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