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建立覆盖全市的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队伍,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各区县、行业系统要抓紧在所属单位设立服务专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行业系统所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确定1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骨干担任服务专员。
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颁证工作由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业务知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和各区县、行业系统自定内容两部分组成。
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的教材(电子版)可从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totis/)下载或索取。
三、培训授课教师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服务专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安排参训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试题由培训组织部门自行命制,考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合格的颁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换。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首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首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
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首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名单的
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现将首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的培养工作,为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推动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4月22日附件:
首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名单(共145人)
滨海新区(43人)
常世平陈国雄陈强陈韬崔凤岐
戴林韩国民洪浩胡家。
人社局公共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人社局公共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规范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培训中心,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依托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在企业培训中心基础上设立、面向本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
遴选认定、综合管理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本区申报设立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可随时申报设立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市人社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实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适时分批向社会发布。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前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坚持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创新制定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使一大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汇聚津门,为天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环境好则人才聚,人才聚则事业兴。
”近些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了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各个环节,营造了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各类人才来津创业、施展才华搭建了平台。
面对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环境,适应我市加快发展对人才需要大量增加的新形势,方便用人单位和国内外各类人才了解我市人才政策,办理人事人才手续,我们集中力量,对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人事人才政策进行了整合汇总,根据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括政策要点、政策问答和文件目录三部分,便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查询使用。
希望《指南》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带来方便。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目录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成建制引进(三)特聘专家专家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五)引进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六)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二、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一)博士后培养培养方式相关待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基本条件设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目标选拔程序培养措施(三)选拔授衔专家选拔标准选拔程序相关待遇(四)职称评审破格、越级职称评审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职称评审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1、…………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一、基本依据文件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实施方案津人才[2007]1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06]12号)精神,深入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能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天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每两年评选100名天津市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100名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对天津市技术能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通过评选、表彰和奖励,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申报条件㈠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为: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2.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3.多次在国家级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4.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局级以上部门的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㈡天津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术工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2.近两年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获得者,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获得者;3.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4.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局级以上部门的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6.在指导青年工人和职业院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训徒弟,传授技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津人专[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专〔2006〕3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现将《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世举电话: 23312004二○○六年九月七日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关于开展“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选拔培养工作方案》,制定“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以下简称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突出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和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衔接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构建我市高层次人才梯队,在创新实践中,培养造就创新型拔尖人才。
二、培养措施人选培养工作,采取全市统一规划,各区县、系统及人选所在单位密切协作,按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加大对人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注重提高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和团队管理能力。
培养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
对确定的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培养方向、培养目标,采取“量身定制”的方法,制订人选培养计划。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津科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津科人〔2018〕27号科技系统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深化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和聚集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实施意见》(津人才〔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申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51号)要求,市科委决定开展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选拔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推荐范围、对象和条件选拔工作在科技系统企事业单位(含驻津单位)中开展。
2018年“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带头人应为2015年度及以前“131”第一层次人选,已入选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人才团队不在选拔范围内。
选拔条件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站、引智引才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团队建设任务和创新目标明确;(三)依托单位综合实力较强,有明确的支持保障措施和稳定的支持资金投入;(四)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技改和产业化等创新项目、重点课题,或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学术等科技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06•【字号】津人[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津人[2002]48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为适应我市加快发展的需要,优化各级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进对象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是机关工作任务需要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二、引进方式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分别采用考录和调任两种方式。
引进高等院校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采取考录方式。
录用考试,主要测查其专业水平和适应行政职位的能力。
录用考试时间安排不受全市统一招考的限制,可以单独进行。
引进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采取调任方式。
调任人员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各单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委托有关院校及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定向培养或专家推荐后备人选等多种方法,拓宽遴选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
三、有关政策待遇(一)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不在本市的,可调(迁)入我市。
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落非。
(二)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面向全国及海外留学人员公开招录,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不受身份、户籍、地域的限制,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均可录用或调任并办理入市落户手续。
(三)采取考试录用方式引进的人员,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安排科级非领导职务或领导职务;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天津市“13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津知办[2000]1号
天津市“13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津知办[2000]1号为加快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在我市实施“131人才工程”。
具体方案如下:一、培养目标紧密围绕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造就一批不同层次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层次,选拔100名40岁左右的尖子人才,经过重点培养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以及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权威。
第二层次,选拔3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过培养成为在我市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起骨干作用,居我市领先地位,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层次,选拔1000名35岁以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养成为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一)选拔范围“131人才工程”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津单位)中开展,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
重点是高新技术领域、重点产业化工程项目,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二)选拔条件入选的基本条件:热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有较强的协调、合作能力。
第一层次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至少精通一门外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已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进入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人选或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等。
2.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深厚的研究基础,取得有显著创新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同行专家公认。
3.在应用技术、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要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津人任[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津人任[2001]3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干部人事部门,各公安分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本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通过考录,被我市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涉及户口需迁至工作所在地或“农转非”的,经审核,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农转非”。
二、办理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审批表》、《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及本人户口登记簿、身份证。
三、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涉及“农转非”的人员,凭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登记户口通知书,凭登记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就地转非手续;对涉及户口迁移的凭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附件:《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略)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处室职责的通知-津人社人[2013]6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处室职责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处室职责的通知
(津人社人〔2013〕6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
经2013年3月26日市人力社保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局机关部分处室的职责做如下调整:
一、农民工工作处不再加挂“宣传工作办公室”牌子,将其承担的全局宣传工作的职责,调整到政策研究室。
二、将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承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管理的职责,调整到人才流动开发处(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
三、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承担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牵头汇总工作的职责,调整到劳动关系处。
2013年4月2日
——结束——。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津人[2004]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津人〔2004〕45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更多高级人才来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引进部分高级人才实行备案制,由原来的市人事局审批,改为由区县局级主管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办理调入手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备案制的范围实行备案制引进的高级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员、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员、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特聘专家等称号的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备案程序(一)用人单位向区县局级主管单位提交引进高级人才书面申请。
(二)区县局级主管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照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引进高级人才的档案和学位、职称等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调入条件的,在高级人才引进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情况和同意调入的文件依据及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高级人才引进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调入人员学位、职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到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备案并开具调令。
三、几点要求(一)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是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政策审核有关材料,把好人才引进的质量关,满足我市引进高级人才的需要。
天津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
编号
天津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平台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格内容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二、申报平台为国家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三、每位申报人每次限申报一个平台,请勿多头申报。
如本次申报未获批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封面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
五、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称、职务、专业、参加的学术组织和社会组织、所获奖项等个人信息,请同时加注英文。
六、佐证材料包含佐证目录,博士学位证、现任职务(职称)、主要学术兼职、近五年发表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5篇,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授权专利、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中文说明)。
七、教育经历要写清楚每阶段的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要写清楚每阶段所在国家、工作单位、所任职务。
以上均采用倒叙方式,时间到月。
八、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
九、本表以纸质形式运转,一式4份。
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本。
十、本表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后,以“秘密”件形式运转。
十一、如需装订,印刷装订要求为:起脊装订,申报书在前,附件材料在后,封面、封底为110克以上白色亚光纸,单页印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关于印发《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才〔2019〕1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12月19日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快营造有温度的营商环境,推动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高端项目整体加速落地,助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团队”是指在我市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
本办法主要支持对象为新来津落地、并处于初创或启动阶段的“项目+团队”。
第三条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聚焦新业态、新经济、新平台、新工艺,加快集聚一大批高端科技项目和领军人才团队。
第四条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团队”工作,市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科协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才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借助“海河英才网”等渠道和媒体,定期面向全球集中发布天津急需的产业和项目名录,引导高端团队携带优质项目来天津合作发展。
第六条在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布局一批海外人才工作站,聘请一批招才引智专员,通过揭榜招才、平台引才、机构猎才、合作聚才、以才荐才等多种方式,发现和储备一大批高水平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七条实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联动,借助世界智能大会、“华博会”、“津洽会”等载体,邀请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来津实地考察,推动项目、团队和平台的对接,“带土移植”转移转化科技项目和创新成果。
天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1 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旨在充分发挥我市各单位(含中央驻津单位)和科技社团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我市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托举工程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分别简称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科协承担。
第四条托举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每年选拔一批32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每批选拔20名左右,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同行专家遴选。
托举工程依托同行专家遴选托举人选。
每位托举人选应有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1位同行专家承担对托举工程入选者的指导、扶持责任。
第六条坚持精准托举。
托举工程主要资助对象为自然科学领域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具有基础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已经入选国家和我市市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托举人推荐对象(博士后相关资助计划除外)。
第七条实施托举服务。
托举工程支持有关单位及科技团体搭建托举平台,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托举工程入选者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重点在科研选题、设计,参与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有影响的国际、全国及市级科技组织任职等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时期做出突出业绩,努力成长为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社会责任感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八条集聚学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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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选拔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的拔尖人才,引导并激励他们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部署,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
有关单位领导组成。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具体研究提出名额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执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且注册地在天津市;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在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15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本行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五)为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六)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并获得荣誉证书;
(七)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九条凡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需暂停一次后再申报。
第三章评审
第十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择优排序后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评委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
建立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提出建议名单,报评选
领导小组决定,评委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取候选人述职、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将得票数过半的前10位(以评选名额为准)候选人确定为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
若因人选得票相同超过规定的名额,评委会现场进行表决,确定最终提名人选。
若得票过半的人选数不满评选名额,不再补选。
第十三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将提名人选名单及简要情况在有关媒体和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表彰
第十四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荣获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将作为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创新创业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强联系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经费由市城
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承担,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如有在境内外触犯法律及违背社会公德、学术道德、行业规则的行为和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