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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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选拔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的拔尖人才,引导并激励他们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部署,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
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具体研究提出名额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执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且注册地在天津市;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在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15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本行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五)为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六)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并获得荣誉证书;
(七)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九条凡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需暂停一次后再申报。
第三章评审
第十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择优排序后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委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建立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提出建议名单,报评选
领导小组决定,评委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取候选人述职、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将得票数过半的前10位(以评选名额为准)候选人确定为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若因人选得票相同超过规定的名额,评委会现场进行表决,确定最终提名人选。
若得票过半的人选数不满评选名额,不再补选。
第十三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将提名人选名单及简要情况在有关媒体和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表彰
第十四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荣获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将作为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创新创业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强联系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经费由市城
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承担,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如有在境内外触犯法律及违背社会公德、学术道德、行业规则的行为和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