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定员(岗位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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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员(岗位编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岗位编制、管理职责、岗位设置、定员方法、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中级以下职员岗位及从事生产、辅助、服务等工作的工人岗位。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处负责主管职员、责任职员、一般职员岗位设置及从岗人数的审定。
2.2 人力资源处负责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部门的职能职责,制定各部门的岗位编制计划,对实施计划进行控制,并定期依据用工需求进行调整。
2.3 人力资源处负责依据公司的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各类工人的岗位责任,规范岗位名称、确定岗位岗级。
2.4 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设计、工艺、生产、设备、安技等部门,对岗位设置、人员编制进行评价。
2.5 人力资源处负责劳动和工作岗位作业分析、人机利用率的测算、标准化作业、劳动组织的优化组合,为精益劳动力管理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
2.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及管理。
3 岗位编制设置原则
3.1 以产销定编、因责设岗、一岗多能。
3.2 在确定部门职能职责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岗位职责,依据刚描述的具体要求,按相对独立的工作内容设置岗位编制。
3.3 对于不同部门的不同岗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区分类别,客观公正地确定岗位编制。
3.4 根据岗位职责、作业内容、作业性质、作业环境、难易程度大呢感特点,对其岗位的名称、人数、岗级进行甄别和确认。
4 岗位编制设置依据
4.1 根据公司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工装设备的变化,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劳动定额调整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同行业标准确定岗位编制、岗位名称、从岗人数、岗位岗级。
4.2 以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大纲作为定岗定编的基础,以劳动定额为测算依据,以员工的体能、生理因素为参考,按出勤率96%以上作为计算工人岗位编制的条件。
4.3 根据设备开动台数、设备利用率(SPH值)、开动班次、流水线工位及生产节拍、出勤率核定工人岗位编制。
4.4 根据职员岗位职责,按工作负荷程度达90%以上的工作量核定职员编制。
5 职员岗位设置及支持
5.1 主管职员:承担由工作类别而划定的部门职能职责中主项工作综合管理任务所设定的岗位。。该岗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类别和工作特性,对此项工作中的若干子项目负领导、组织、指导、评价责任,并对公司某一项具体的生产、技术、管理指标负责。
5.2 责任职员:对部门具体的技术、生产、管理指标负责所设立的岗位。该岗位在相对独立的工作特性中细化成几个单元要素,主要负责某一单元要素的工作。
5.3 一般职员:在相对独立的工作特性中,与他人共同完成某项(种)具体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或单一常规化、程序化工作所设定的岗位。
5.4 职员编制支持应来源于高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或社会招聘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往届大学毕业生。
6 工人岗位设置及支持
6.1 直产工人:在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
6.2 辅助工人:在生产车间或相关处室为产品生产做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6.3 服务工人:在管理部门见解为产品生产服务的人员。
6.4 工人编制支持
6.4.1 直产工人中的劳动密集型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6.4.2 辅助和服务工人中,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采用临时工、季节工的用工方式。
6.4.3 劳动强度较大、有害作业岗位,采用外委劳务的用工方式。
7岗位岗级确定依据
7.1 学识与水平:根据岗位需要具备的学历确定岗位。
7.2 知识与能力:根基岗位所需的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确定岗位。
7.3 年限与专业:根据所在岗位年限和专业工作经验确定岗位。
7.4 指导与监督:根据工作权限和业务范围确定岗位。
8 岗位编制和岗级调整
8.1 人力资源处每年末,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纲领编制定员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下发执行。
8.2 因职能职责变化或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调整,需要增编或减编的部门,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报告,写明调整理由,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8.3 人力资源处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提出编制核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8.4 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有所变化的,其所在部门需按规定填写《员工变动审批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按公司规定执行新岗级工资标准。
8.5 因经营管理需要或部门职能职责增加而新设立的工作岗位,由部门对新增岗位进行岗位描述,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岗级评价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审核,确定起岗位岗级,并履行新增岗位审批程序。
9 岗位编制管理
9.1 人力资源处应建立健全岗位编制台仗,并对各部门日常生产工作运行情况
进行调查写实,定期为劳动组织的调整提出客观的分析报告。
9.2 人力资源处定期提出挖掘员工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分析报告,做到及时了解、适时调整、以达到人力资源利用的最佳效果。
9.3 人力资源处随时掌握公司员工的生产工作状态,对定编后出现的空编适时补充或视情况减编,确保岗位编制的科学合理。
9.4 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工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规范职员和工人的行为,提高工作和劳动效率。
9.5 任何部门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无权变更岗位编制。一旦发现高岗级员工改做低岗级工作、直产工人改做辅助工作的,要按规定对该部门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