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柳州国土资源局
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第二节规划原则第三节规划内容第四节规划范围第五节规划期限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第二节农用地保护目标第三节建设用地保障目标第四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五节土地利用效率目标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一、生态用地布局二、农用地布局三、建设用地布局第四章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一节城镇发展区第二节基本农田集中区第三节农业综合发展区第四节自然与生态保护区第五节水源保护区第六节生态恢复区第五章市中心城区用地总体安排第一节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第二节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第三节市中心城区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第四节市中心城区内部用地结构优化引导第五节市中心城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布局第六节市中心城区土地生态屏障建设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附件:一、附表:二、附图: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规划原则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和各时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六)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节规划内容本规划在全面分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形势的基础上,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措施,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
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柳州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北部,是该省的工业重镇和铁路枢纽城市。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本文将对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首先,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具有多样性。
柳州市的土地利用主要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业用地主要用于粮食种植、蔬菜种植和养殖业等,占据了城市周边的大部分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等,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
未利用地主要指未开发的土地和自然保护区。
这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结构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城市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
其次,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存在一些问题。
农业用地的过度利用导致了土地的退化和资源的浪费。
建设用地过多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导致城市扩张困难和交通拥堵问题。
同时,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不到位,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和违法建设的侵害。
这些问题需要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得到重视和解决。
最后,为了改善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应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加大农业用地的生态保护力度,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推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分布,避免过多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
加强未利用地的管理和监管,严禁非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
其次,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改善,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能力和收益。
再次,推进城市土地的优化利用。
加强城市用地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城市用地的有效供给和合理利用。
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工业用地的转型升级,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总之,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在多样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推进城市土地的优化利用,可以改善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全国各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标价格一览表
61.5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5
绥化市
(黑龙江 省)
绥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35211
1.双评价 2.市域、市辖区空间规划编制成果
543.3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6
武汉市
(湖北省)
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
8494.41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2.制定“多要素合一”底图 3.研究规划技术思路 4.开展重点专题研究 5.制定规划成果
(辽宁-大连 市)
年)编制项目
1.总报告
458
2.支撑性分报告
3.项目现状及规划信息数据库
79.8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1200
1.实施评估
榆中县
2.确定总体发展目标、构建国土空间格局、完
9
(甘肃-兰州
榆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
3301
善生态空间格局、提升城镇空间质量、加强国 46.9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1108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
研究中心 (联合体)
1799 1572 1230
7
鹤壁市
(河南省)
鹤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项目
2299
1.分析梳理各类空间性规划各类技术难题 2.开展相关研究 3.编制空间规划图件、文本和附件
165.8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798
8
甘井子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
11346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地理研究所 (联合体)
1892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顺超袁宇飞贝黄欢【审理法官】黄顺超袁宇飞贝黄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龙李坤【当事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龙李坤【当事人-个人】龙李坤【当事人-公司】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小欣朱宁【代理律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划拨及收回等政府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涉案的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阳和村委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瀚丰公司在竞拍涉案土地时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知道且没有证据证实其在竞买之前就知道涉案土地申请收回并上市交易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等情况,瀚丰公司依照相关程序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一系列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划拨及收回等政府相关文件等证据综合认定,在5号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前,涉案土地已经征收完毕,涉案的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土地,只是未办理国有土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冻结第三人反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藤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2)1.1耕地保护目标 (2)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3)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3)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4)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4)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4)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5)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1)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12)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 (13)4.1允许建设区 (13)4.2有条件建设区 (14)4.3限制建设区 (14)4.4禁止建设区 (14)5.保障措施 (15)附录 (16)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批复实施的《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2015年批复《规划》)进行完善,形成《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6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藤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2)1.1耕地保护目标 (2)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3)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3)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4)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4)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4)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5)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1)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12)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 (13)4.1允许建设区 (13)4.2有条件建设区 (14)4.3限制建设区 (14)4.4禁止建设区 (14)5.保障措施 (15)附录 (16)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批复实施的《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2015年批复《规划》)进行完善,形成《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6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梁平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单位:重庆纵横土地勘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文刚技术负责人:王祥编制人:荣利娟蔺锂侯俊国单位负责人:吴冬梅提交单位:重庆纵横土地勘测有限公司提交时间:2017年11月目录摘要 (1)一、总则 (5)(一)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5)(二)规划调整原则 (7)(三)规划调整依据 (8)(四)规划调整的范围和期限 (9)二、规划调整的总体思路 (9)三、规划目标调整 (10)四、“三线”划定情况及村规指标情况 (12)(一)“三线”划定思路 (12)(二)永久基本农田 (12)(三)生态保护红线 (13)(四)城镇开发边界 (13)五、村规划指标情况 (13)六、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15)(一)耕地布局调整 (15)(二)基本农田布局 (15)(三)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16)(四)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 (18)七、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0)八、新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22)九、规划修改方案的影响评价 (22)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3)(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23)(二)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引导用地方向 (24)(三)加强公众参与,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 (24)(四)完善节约集约举措,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25)(五)强化规划修改方案实施效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 (25)(六)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监督规划实施 (25)十一、附表 (27)附表1 梁平区规划调整完善前后主要规划指标情况表 (28)附表2 梁平区规划调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分析表 (29)附表3 梁平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表 (30)附表4 梁平区耕地调整情况表 (32)附表5 梁平区建设用地调整情况表 (34)附表6 梁平区新增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桂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上轮规划评价 4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章土地利用形势与土地利用战略8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9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4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22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23第三节县域土地利用引导与调控30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36第一节加强耕地保护36第二节调整优化基本农田37第三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39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41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41第二节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42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必要用地44第四节加强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46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49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49第二节实施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工程50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53第一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控53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54第十章土地整治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57 第一节土地整治工程57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5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59第十二章附则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实现,特编制《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开展规划修编的政策性文件。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土地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土地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一五纲要》)、《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桂林十一五发展规划》)等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以集中推进集约以集聚促进节约——广西鹿寨县开展节约集约工作记略
以集中推进集约以集聚促进节约——广西鹿寨县开展节约集约工作记略李烈干;赵达友【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2页(P60-61)【作者】李烈干;赵达友【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1年9 月,鹿寨县被确定为广西第二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试点县。
该县对创建活动十分重视,认真开展了土地主导型试点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始终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
坚持以集中推进集约,以集聚促进节约,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通过工业向园区集中,盘活零散建设用地,增加发展空间。
同时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
至2012年底,确保了全县耕地面积不少于5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192公顷。
在全县树立了共同珍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和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科学理念。
从制度上保障节约集约鹿寨县位于广西中部,地处湘桂走廊,湘桂铁路和桂柳高速公路途经县城,交通运输条件优越,是柳州“一小时经济圈”的重点区域。
全县辖9个乡镇,总面积3003平方公里,总人口41.3万人。
该县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从制度上保障节约集约。
早在2011年7月就认真研究制定了《鹿寨县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主要任务、阶段性安排和工作要求。
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抽调业务骨干负责日常业务。
2011年9月底正式被确定为全区第二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试点县后,为推动创建工作,该县及时召开了全县工作动员会,进行了动员部署。
其次,为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专门下拨了保障工作经费10万元。
同时还将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从宣传上推动节约集约开展创建活动伊始,鹿寨县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宣传,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开展创建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黄光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光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3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防修易妙彭博【审理法官】廖防修易妙彭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光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当事人】黄光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黄光耀【当事人-公司】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吴成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廖平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成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廖平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成军黄柳军廖平军【代理律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光耀【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本案中,黄光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柳州市茶山湖仓储物流"项目的国有土地收回征收四至范围、收回征收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结时间,并附四至范围图,由于黄光耀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的征地范围示意图已由柳州市资源规划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174号告知书中告知黄光耀该信息的查询网址、方式及路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光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柳州市茶山湖仓储物流"项目的国有土地收回征收四至范围、收回征收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结时间,并附四至范围图,由于黄光耀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的征地范围示意图已由柳州市资源规划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174号告知书中告知黄光耀该信息的查询网址、方式及路径并无不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
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宜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宜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说明宜章县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一月宜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说明图件宜章县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5)第一章规划修改背景 (6)一、规划修改的宏观背景 (6)二、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7)第二章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8)第一节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8)第二节上级下达规划修改控制指标 (10)第三节宜章县耕地保护现状和补划基本农田潜力分析 (11)第三章规划修改工作概述 (13)第一节指导思想 (13)第二节规划修改的依据 (13)第三节规划修改的原则 (15)第四节规划修改的工作过程 (16)第五节规划修改范围与期限 (17)第六节规划修改基础数据 (17)第四章规划修改主要内容 (18)第一节规划控制指标修改 (18)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修改 (22)第五章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22)第一节与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建设规划纲要的衔接 (22)第二节与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3)第三节与宜章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协调 (23)第六章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23)附表1 宜章县2005年和2012年土地利用结构表 (25)附表2 宜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修改方案 (27)附表3 宜章县2006-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方案 (28)附表4宜章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 (30)附表5 宜章县新增350公顷基本农田地块明细 (32)前言随着中部崛起、“两型社会”建设、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等系列国家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2011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将“郴资桂一体化”区域设为省级“两型社会”建设示范点。
为落实《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建设规划纲要》,加强《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建设规划纲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2012年12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启动《苏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
柳州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5)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7)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8)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9)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10)第五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0)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11)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11)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12)第九节空间管制 (13)第十节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14)第十一节分区发展策略 (15)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6)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16)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18)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9)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0)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20)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22)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2)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5)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5)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26)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26)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7)第五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2)第六节城市紫线及其管理 (33)第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3)第十章综合交通规划 (34)第一节对外交通 (3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 (36)第十一章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景观 (40)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 (40)第二节城市景观 (42)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44)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柳政规〔2019〕45号
——结束——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8.21
施行日期
2019.08.21
文号
柳政规〔2019〕45号
主题类别
水土保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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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
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年)》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基于CLUE-S模型的柳州市2025年土地变化情景模拟分析
基于CLUE-S模型的柳州市2025年土地变化情景模拟分析【摘要】通过基于CLUE-S模型的土地变化情景模拟分析,本文旨在探讨柳州市2025年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
首先介绍了CLUE-S模型的基本原理,然后分析了柳州市现有土地利用状况。
接着进行了2025年土地利用情景模拟,并分析了影响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
最后展示了土地利用变化模拟结果,提出了关于柳州市未来土地利用发展趋势的预测,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研究的总结与反思,可以为柳州市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CLUE-S模型、柳州市、土地变化、2025年、模拟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发展趋势、因素分析、影响因素、建议、展望、总结、反思。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柳州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持续发生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变化对城市环境和资源利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柳州市土地利用变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城市化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对柳州市土地利用变化进行研究,可以为未来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因素,有助于引导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本研究旨在基于CLUE-S模型对柳州市2025年土地变化情景进行模拟分析,探讨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因素,并对未来土地利用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通过此研究,可以为柳州市未来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基于CLUE-S模型的柳州市2025年土地变化情景模拟分析,探讨未来土地利用变化的趋势和影响因素,为柳州市未来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现有土地利用情况的分析,结合CLUE-S模型的预测能力,预测未来几年内柳州市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探索土地利用变化的动态过程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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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 报批稿)柳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目录前言 (i)1.总则 (1)1.1指导思想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原则 (2)1.4规划范围 (3)1.5规划期限 (3)2.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4)2.1总体调整情况 (4)2.2耕地保护目标 (4)2.3建设用地目标 (5)2.4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7)2.5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7)3.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8)3.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3.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10)3.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3)3.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8)3.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21)4.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23)4.1区县规划调控原则 (23)4.2区县土地利用指导 (25)5.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 (30)5.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30)5.2管制分区调整方案 (30)6.保障措施 (33)6.1增加内容 (33)6.2修订内容 (34)附录 (36)附表表1、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数表(2013年);表2、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2020年);表3、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表;表4、柳州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2020年);表5、柳州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构表(2006-2020年);表6、柳州市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表7、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表(2020年)表8、柳州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表(2014-2020年);前言本次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柳州市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对《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
《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
《本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在中期实施评估基础上,结合柳州市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区县土地利用调控和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总则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为发展目标,践行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发发展和共享发展,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同推进“四个全面”,结合土地利用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按照“实业兴市、开放强柳”的发展战略,推进市区和柳江、鹿寨的同城化建设,提高中心凝聚力;推动柳东新区的产业发展,逐步成为全市经济新增长极;加强北部三县和柳城的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和推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遵循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突出重点、规划衔接的调整原则,努力破解未来三年土地利用管控和用途管制的重大问题,进一步优化全市的生活、生产、生态空间,为柳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用地保障。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
(3)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4)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批准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1.3规划原则(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节约集约、合理配置。
在确保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现状和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用地潜力,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规划调整完善是对原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重点是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梳理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空间布局;从保护和发展、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角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重点保障近3年内的区域发展、重大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规划衔接、多方协同。
坚持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强化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市级规划严格落实上级重新下达的规划主要指标,镇级规划落实市级规划下达控制指标,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
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地,涉及规划目标和规划布局重大调整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更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1.4规划范围本次调整完善规划范围为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85.97万公顷,包括市区所辖四区以及鹿寨县、柳江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
市区规划范围沿用《原规划》的市区范围,包括原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市区总面积65102公顷。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北至北环高速公路,西至原太阳村镇与原西鹅乡的分界线、白露街道办西侧界限,东、南均到市区的行政辖区界,中心城区总面积为38134公顷。
1.5规划期限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期限为2006-2020年,基准年调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2.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2.1总体调整情况本次调整完善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以下简称《中期评估》)基础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75号)下达给柳州市的指标,开展市级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
《本方案》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指标,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重点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市域建设用地目标和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效率目标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项指标的控制目标,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合理必要的用地需求。
2.2耕地保护目标(1)耕地保有量《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9100公顷。
根据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柳州市现状耕地面积为367059公顷,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15512公顷。
根据统计,2013年现状耕地中不适宜纳入耕地保有量的部分为6108公顷,则柳州市耕地保护潜力面积为360951公顷。
《本方案》在现状耕地保护潜力基础上,调整柳州市耕地保有量目标为35051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2141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275000公顷。
2013年柳州市实际划定基本农田278693公顷,《本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调整柳州市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28399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8990公顷。
(3)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原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柳州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为9000公顷。
《本方案》调整柳州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5590公顷,比《原规划》指标增加6590公顷。
核减2006-2013年建设实际已占用耕地,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7990公顷。
《本方案》严格按照耕地“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
调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1559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6590公顷;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7990公顷。
2.3建设用地目标(1)建设用地总规模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92488公顷。
为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统筹有序安排和保障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调整柳州市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为9076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1728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840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3840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30004公顷。
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调整柳州市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为6837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3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为4170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3296公顷;农村居民点指标调整为2667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3334公顷。
(3)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24080公顷。
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调整柳州市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2239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1690公顷。
(4)新增建设用地《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22600公顷。
《本方案》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核算区县发展的用地需求,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量进行统筹安排,调整柳州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2686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4260公顷;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1436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