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凡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 “凡例”按内容归类,并箍以标题。
(一)增加内容:总则,正文,附录 1、总则,明确了药典的组成、内容、英文名;明确 理凡例与附录的地位;明确了中国药典的 各项规定仅针对符合GMP的产品而言。 2、正文,明确收载的标准为按批准的处方、工艺、 贮藏条件所指定的技术要求;规定了正文 的排序。 3、附录,明确附录的收载内容为制剂通则、通用检 测方法、指导原则。
(二)修订内容 3、名称与编排:规定了药典中收载的药品名称 命名原则。 2010版删去对正文的描述。 4、项目与要求:按药品标准内容逐一规定各项 下应该明确的内容。 2010版增加:(1)制定项的规定:明确应 验证并经批准,生产过程应符合GMP。(2)明 确生产过程引入的有机溶剂应能有效革除,如标 准正文未明确规定,但生产中却有引入,应按附 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修订的内容
8.试验动物
“凡例”指出,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 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 执行。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 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 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 验。
9.说明书、包装、标签
《中国药典》“凡例”指出,药品说明书 和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国务源自文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说明书和标签必 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 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盛装药品的各种容器(包括塞子等)均应 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3.检验方法和限度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中国药典》所 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 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 定的方法作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 用,但在仲裁时仍以《中国药典》规定的方 法为准。 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 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 指用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 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 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 过101.0%。
凡例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有:
1.名称与编排 “凡例”指出,《中国药典》正文品种收载的中 文药品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 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药品名 称均为药品的法定名称;英文名称除另有规定外,均 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2.项目与要求 《中国药典》(二部)正文品种质量标准的项目主 要有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规格、贮 藏等。其中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主要内容 见第一节国家药品标准。
5.计量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试验用的计量仪 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6.精确度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了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 验的精密度。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 “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 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0.1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指 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指称 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指称 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组员:罗斌 赵伟鑫 曾惠珍 黄虹蓉
字典上的含义: 凡例,著作的体例,亦称例言、发凡。 书前说明本书内容、体例的文字。 药典上的凡例: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 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与正文品种、附 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 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 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情况时,则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 定执行。
7.试药、试液、指示液
“凡例”指出,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 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试剂标准。试液、试剂、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 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 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 室温的水。
4.标准品、对照品
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 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 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 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 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 (μg)计,以国际标准品标定;对照品除另 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 算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