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新派民权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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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近代民权观的来源和路径,有人认为,“民权”概念是通过日本输入的,是“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日本译法。近代日本人把democracy译为“民权”,其用意是强调人民的权力②。不过一些新近的研究表明,“民权”并不是democracy的日译,democracy在日语中更多的是被译为“民主”③。实际上,“民权”不仅不是democracy的日本译法,甚至最初也不是由日本引入。

“民权”一语最早见于清驻英公使郭嵩焘的旅欧日记。在述及英国布雷福德织布机厂工人罢工事件时,郭嵩焘说:“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自议绅,民权常重于君……亦西洋之一敝俗也。”④郭嵩焘这篇日记写于光绪四年(1879),当时,郭嵩焘所以提出“民权”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对近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观察,而不是由于日本学界的影响。不过,郭嵩

作者简介:孙晓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天津30035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

(16ZDA104)的阶段性成果。

①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358页。

②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可参见韦杰廷、陈先初:《孙中山民权主义探微》,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③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夏勇编:《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页;王人博:《中国的民权话语》,《二十一世纪》总第6期,2002年。

④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第575576页。

焘在提出“民权”概念的时候,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说明,于是,“民权”便成了一个缺少定义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内涵只能由人们在后续的讨论中去赋予。

郭嵩焘以后,“民权”的概念也见于黄遵宪编撰的《日本国志》,书载明治八年(1887)年板垣退助复归元老院,“遂倡民权自由之说”黄遵宪:《日本国志·国统志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4页。。由此可知,当时日本人是把民权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不过,在甲午战争以前,民权尚未成为中

国思想界讨论的主题,日本学界的民权观念对中国思想界也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

清王朝在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失败,促使人们把注意力从经济、技术转移到了政治方面。梁启超在论及这一时期思想界的变化时说:“自从和日本打了一个败仗下来,国内有心人,真像睡梦中著了一个霹雳,因想道堂堂中国为什么衰败到这田地,都为的是政制不良。所以拿‘变法维新做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44页。当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政治方面的时候,“民权”逐渐成为思想界关注的话题。

近代维新派最初是用权力的观点理解“民权”的,这种认识最早见于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余尝阅万国史鉴,考究各国得失盛衰而深思其故,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郑观应:《盛世危言·议院》,北京:朝华出版社,2017年,第9495页。《盛世危言》成书于1894年,郑观应的这段话代表了当时思想界对于民权的基本理解。到了1896年,黄遵宪、汪康年、梁启超等人在上海创办《时务报》,同年刊发了汪康年《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一文,汪康年认为,在中国君权渐失的情况下,“参用民权”是君权得以行使的必要条件,“必民权复,而君权始能行”,“夫民无权,则不知国为民所共有,而与上相睽;民有权,则民知以国为事,而与上相亲。盖人所以相亲者,事相谋、情相接、志相通也”汪康年:《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汪林茂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汪康年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3页。。次年,《时务报》又刊发了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一文,梁启超依据康有为的“公羊三世说”对民权问题作了解释:“治天下者有三世:一曰多君为政之世,二曰一君为政之世,三曰民为政之世……多君者,据乱世之政也,一君者,升平世之政也,民者,太平世之政也。”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册,第7页。梁启超断言,“君政”必然为“民政”所取代,但“民政”又是有条件的,“必其民之智甚开,其民之力甚厚”。一旦实行“民政”,“既举一国之民而智焉、而力焉,则无复退而为君权主治之治”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

《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册,第10页。。与郑观应一样,汪康年、梁启超这一時期所理解到的“民权”也是一个权力的概念。

1902年,康有为在辩白其君主立宪主张时说:“仆在中国实首创言公理,首创言民权者。”康有为:《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康有为政论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76页。实际上,戊戌维新时期的康有为并没有直接讨论民权问题,能与民权问题扯上关系的只有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撰写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康有为在这篇奏折中说:“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折子交付廷议时,遭到了孙家鼐等人的反对,其理由便是“若开议院,民有权而君无权矣”康有为:《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40页。。可见,在戊戌维新时期,变法的推动者和反对变法的保守势力都把民权理解为权力,所不同的是,在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那里,“民权”是君权得以强固的辅助物,保守派则把民权看作是与君主权力截然对立的东西。如此看来,当民权被理解为权力的时候,它既可以是维新派变法的理由,也可以成为保守势力反对变法的理由。

尽管把民权理解为权力是甲午战争至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主流认识,但在当时,一些对西方近代思想文化有所了解的思想家,倾向于用近代的自由观念来阐释民权,进而把民权理解为权利的概念。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严复和香港的何启、胡礼垣。1895年2月,严复在天津《直报》发表了《论世变之亟》一文,在介绍西方近代的自由观念时,严复说:“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严复:《论世变之亟》,《严复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页。严复的这段话虽然不是对西方近代自由思想的准确表达,但“唯天生民,各具赋畀”一语,所表述的却是近代天赋权利的观念,“人人各得自由”便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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