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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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1 月 农科 公司 又与其 他 公 司新设 合并 成立 了现 在 的 2 被 告洲 元 公司 。1 9 年改 制进 行资 产评 估时 ,《 97 (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条 例 尚未 生 效 ,所评 估 的无 形资 产 当 然 不会 包括 H8 2 玉米 的植 物新 品 种权 。而 玉米 自 73 交 系 H8 2 已经作 为存 货进 行 了评 估并 为改 制后 的 73
H8 2 7 3的植 物 新 品种 权 归原 告所 有 。
种 权 自申请 至 今 已经超 过 两 年 ,本案 已超 过诉 讼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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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业 导 刊
法 院 经审理 认 定 ,玉米 自交 系 H82 ,由农 科 73
所玉 米 育种 研 究室 主 任 吕华 甫 于 1 9 年 育成 。农 科 90
制 后 的企业 承 接 原企业 的全部 资 产 和债 务 ,所有 玉 米 和 小麦 良种 均予 以确 认 ,并 没 有遗 漏 。19 年 改 97
麦 种 、玉 米种 三 大名 牌 及实 验所 用 材料 等 无形 资产
制时的 ( 《 资产 评 估报 告 书》 中 曾提 及对 白菜 种 、小 没 有 经过 评估 ,但 玉 米 自交 系 H8 2 73既不 是所 指的
进一 步提高种业界人士法律意识 , 我们从刚刚出版的 《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衡平》一 书中摘录 了刘
军 生法 官主持 编 写的植 物 新 品种 部 分在 本 刊 陆续 刊 登 。
国有企事 业单位 改制 中植 物新品种权归属 的确 定
一 一
莱 州 市 农 业 局 与 山 东 洲 元 种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于 国有 ,国有 资产 应 当 由国有 资产 管 理机 关 进行 管 理 ,农 业局 不能 对该 品 种权 主张 权利 。 ( )涉案 品 3

简答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简答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 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与品种保护
四、品种权终止的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 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与品种保护
一、名词解释 1.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品种权:是指国家授予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权益,同专利、商标、著 作权一样,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二、填空 1.申请人 2. 最先申请的人 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 3. 20 15 三、判断 1.对 2.错 四、简答 答:(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 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名词解释 1.植物新品种 2.品种权
二、填空 1.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 予-------;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的人。 3.品种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年,其他植物为-----年。 三、判断 1.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2.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不可以依法转让。 四、简答 在什么情况下农作物品种权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录第⼀章总则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六章⽂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七章费⽤和公报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申请⼈;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在本职⼯作中完成的育种;(⼆)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条《条例》第⼋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员(以下简称培育⼈)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仅负责组织管理⼯作、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被视为培育⼈。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繁殖、生产和销售进行合法保护。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审查和比较,对其品质和适应性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以下是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1.育种人权利:育种人拥有对新品种或改良品种进行合法繁殖、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权利。

2.品种权证书:品种权证书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证明该品种具有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证明文件。

3.繁殖材料:指种植新品种或改良品种所需要的种子、种苗、组织培养物等。

4.植物品种归属权:指对育种人所拥有的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法律保护。

二、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及法规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颁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合法保护,育种人权利的认定和行使、品种权的申请与授予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施细则》:该细则于1999年颁布,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3.《品种审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颁布,明确了品种审定的规范、流程和标准。

三、植物品种审定的重要性1.促进良种选育:对于新品种或改良品种的审定可以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2.规范市场秩序:对于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得到权威的认证,有利于消费者判断和选择,制定更加合理的市场价格。

3.保护育种知识产权:通过品种审定的过程,可以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植物品种审定的具体流程1.材料准备:育种人需要提供有关的品种说明资料,包括品种的历史、特征、适宜生长环境等相关信息。

2.初步审查: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品种审定的基本要求。

3.试验研究:国家机构对育种人提供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进行试验研究,评价其品质和适应性。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植物新品种是指培育者对一些野生的植物进行人工培育后,该植物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等的特点,培育者对该品种命名后就成为新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那么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二、怎样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学习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

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新品种权代理和学习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

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品种登记 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植物权益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它赋予育种
者对其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商业上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出售和
其他相关的利用。

在许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通常由专门的权
益保护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授予,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以
证明其对该品种的育种工作。

而品种登记则是指将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官方的植物品
种登记册上,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品种登记通常要求提交该植物品
种的描述、命名、来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登记。


种登记并不赋予育种者对该品种的独占权利,而仅仅是对该品种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和品种登记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育
种者对新品种的独占权利,而后者仅仅是对植物品种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登记备案,不涉及权利的授予。

这两种制度在保护植物品种的
权益和促进育种工作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但都是为了促进植物遗
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杂交⽔稻的出现解决了中国⼈吃饭的问题,对我国粮⾷安全的保障作⽤是⾮常⼤的。

杂交⽔稻是属于植物新品种,是经过⼈⼯培育后其特性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品种权所有⼈许可,不得为商业⽬的⽣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于⽣产另⼀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各⼀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档。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致;(⼆)申请品种所属的或者种的中⽂名称和拉丁⽂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表。

申请⼈应当⾃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起3个⽉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以下简称保藏中⼼);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植物新品种权归属的确定——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 新 品种权权 属 纠纷 案 ( 下)
后 的农 科 所 的主 体继 受 者 农科 公 司 以及 被 告洲 元 公 司 ,均 不享 有 H8 2 玉 米 的植物 新 品种 申请权 和 品 73 种权 ,H8 2 7 3玉米 的 植物 新 品种 的 品种 权应 当属于
3 审判 结 果
回被 上 诉 人 农业 局 的全 部 诉 讼请 求 。 被 上诉 人 农业 局 答辩 称 :历次 改制 ,玉米 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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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第 6 08 期
系 H82 的无 形资 产均 没有 经过 评估 ,其 不在 转 让 73
的范 围之 内 ,该 品种 的所 有权 仍 属 国有 。被上 诉 人 有 国资局 的授 权 ,行 使对 该 国有 资产 的 回收和 管理 职能 ,有实 体上 的权 利 。 自上诉 人于 2 0 年 3月 申 01 请 品种权 后 ,被 上诉 人 自2 0 年 7 02 月起 就开 始 向授 无形 资产 。种 子实 物 作为 有形 资产 进 行 了评 估 ,而 包括玉 米 自交 系 H8 2 在 内的 白菜 种 、小麦 种 、玉 73 米种 三大 名 牌作 为 无形资 产未 进 行评 估 。根据 资产
让, 没有 为改 制 后 的农 科所 取得 , 仍然 属 于 国有 。 其
被 上诉 人 主张 权利 已 经超过 诉 讼 时效 。被 上诉 人农 业局 的 主 体不 适 格 , 国有 资产 应 当 由 国有 资产 管理
机关进行管理 ,农业局至多是国资局的代理人 ,其
自身不享 有 实 体 上的 权利 。请 求 撤销 一审 判 决 ,驳
权利 只 能 通过 新所 有 权 人依 法 存 在 ,但 自改 制 完成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答辩书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答辩书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答辩书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事,代表被告方向贵庭进行答辩,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提出如下主张: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应基于其合法掌握者。

在本案中,我方对该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贡献巨大,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过程中有着独特的技术和创新。

据此,我方拥有该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主张的不成立原告指称本案涉及的植物新品种属于其权利范围,并对我方擅自使用该品种提出指控。

但我方对原告所称的该植物新品种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该品种与原告所宣称的品种存在明显的区别,包括形态特征、遗传特性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

因此,原告对该植物新品种的归属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三、我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作为被告方,我们坚信我方对该植物新品种的权益是合法和合理的,同时也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对该品种的劳动贡献。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未经权属人授权擅自使用该品种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违法和无效。

四、建议解决方案针对本案中的植物新品种权问题,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并解决纠纷,我方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调查篡改:要求法院对植物新品种进行详细的调查和鉴定,以确认其与我方所培育的新品种的异同,维护我方的权益;2. 确认权属:通过法律程序,对我方对该品种的权利进行确认,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3. 合理赔偿:如果法院判定我方是该品种的合法权属人,要求原告对我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和社会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基于上述理由和解决方案,我方恳请法庭能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代理人:XXX日期:XXX。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发现或者新繁育的植物品种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权益。

它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制度安排,以鼓励植物育种创新和种质资源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和繁殖材料的繁殖、销售、出口、进口等行为的专有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新品种必须具备“新、独特、稳定、可区分”的特性,即相较于已知品种具有显著的区别,并且该区别能在连续繁殖过程中保存下来。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向相关的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机构提交申请,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可以带来许多好处。

首先,它可以为植物育种者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以回报其长期投入的努力和成本。

其次,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促进植物育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从而推动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

此外,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还有利于激励和保护植物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都有哪些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都有哪些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都有哪些导读: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等等。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都有哪些(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是怎样的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证书是针对植物新品种的官方认证,它证明了该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归属,并对品种的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进行权威评定。

在我国,品种审定证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

本文将详细介绍品种审定证书的定义、作用、申请流程、办理部门和时间,以及正确使用和保管品种审定证书的方法。

一、品种审定证书的定义和作用品种审定证书是植物新品种权的载体,是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权威认证。

拥有品种审定证书,意味着品种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认可和保护。

在新品种推广、市场销售、品种权交易等方面,品种审定证书具有重要作用。

二、品种审定证书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或者其所属单位。

2.准备材料:包括品种选育报告、品种特性描述、品种对照表、品种照片等。

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4.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缴纳评审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5.实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品种进行田间观察、试验分析等,评估品种的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6.公示:通过实质审查的品种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7.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品种审定证书。

三、品种审定证书的办理部门和时间办理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办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品种审定证书的办理时间可能在一年内完成。

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并及时关注办理进度。

四、品种审定证书的重要性1.合法权益保障:品种审定证书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凭证,拥有证书意味着品种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保障。

2.市场准入:在植物新品种推广、市场销售等环节,品种审定证书是必不可少的准入条件。

3.品种权交易:品种审定证书是品种权交易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品种权的市场价值。

4.品种保护:品种审定证书有助于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育种人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正确使用和保管品种审定证书1.使用证书时,请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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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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