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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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与“十一五” 同期相比,国外品种权申请增长53.85%。
截止到2014年7月底,已有花卉、蔬菜、果树等796个新品种
向农业部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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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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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界定
(一)植物新品种的含义
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属于法学的范 畴,并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却又与自然科学有 着密切的联系。
(一)植物新品种的含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第二条这样规定: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 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 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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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申请量
授权量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十二五”(截止2014年7月底)与“十一五”相比,国内
科研单位申请增长21.13%、国内企业申请增长127.49%。企 业申请比率逐渐高于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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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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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
2127 1743
国内科研 国内企业
“十二五”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大田作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绝对优势(分别占84%和91%)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大田作物中,主要为玉米、水稻、普通小麦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品种权申请总量排在前十名的省份。北京申请量排名第一。
农华101
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 小麦品种
Y两优1号
新两优6号
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 小麦品种
石麦15号
案例
山东莱州农业科学院经多年研究,选用玉 米 亲 本 组 合DH65232/8723,即母本是品种为 DH65232 的玉米,父本是品种为 8723的玉米,最终通过杂交手 段选育出“登海 3119 ”玉米,又称“DH3119”,后改名 为“登海 9 号”。 2000 年 5 月 1 日,经农业部植物新 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合格,正式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 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书编号为 20000031,该 证书明确记载:“登海 9 号”玉米品种 经 审 定 合 格 , 品 种 来 源 为 DH65232 / 8723 ; 品 种 权 号为 NAl9990061.2;品种权人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授权日 为 2000 年 5月 1 日。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断标准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2010-2013连续四年,年申请量均超过1200件,位于UPOV成员国 年度申请量的第二位。截至2014年7月底,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 总量达到12545件,授予品种权4492件。“十二五”(截止2014 年7月底)与“十一五”相比,品种权申请量增长60.18%。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3)使用权,使用是对授权品种加以利用,是品种权 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又一重要途径。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4)许可权,即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授权品种, 也可以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授权他人实施。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5)转让权,转让权属于处分权的一种,是品种权人 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的让与,转让权包括品种申请权的 转让也包括品种权的转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 生产权,即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繁 殖材料的权利。
生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权利人自行生产繁殖材料, 也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生产行为。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2)销售权,销售权也是品种权人所享有的一种排他 性权利,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不得销售授权品种 繁殖材料。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申请量
授权量
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
国外品种权申请主要来自荷兰、美国、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
授权品种中,涌现出一批优良的玉米、水稻、 小麦品种
中单909
案例
莱州农科院将其培育成功的 “登海 9 号”玉米的新品种 权转让给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 司),即本案原告,并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 2001 年 3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两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和高密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 司) 在未按照我国《种子法》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下,私自生产并销售名为“3119”的玉米品种,并在他们 的宣传资料中这样记载:“3119”原名“DH3119”,是莱州 农科院选育的新品种玉米的 F1 代杂交种,母本为 DH 65232,父本为 8723。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6)名称标记权,即在自己拥有的授权品种的包装上 表明自己是品种权人或其他品种权著录事项的权利。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
植物新品种权,在其他国家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 指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 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
案例
原告登海公司认为被告所称的品种为“3119”的玉米其 实质就是原告所拥有的品种为“登海 9 号”的玉米,认为 被告已侵犯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四个焦点: 第一、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应如何界定; 第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判定侵权成立; 第三、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采用田间试验的方 法进行鉴定,该要求是否合理; 第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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