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之思考
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间 存在 着 因 果 关 系 果
● 统计 法制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法 制 建设 的 几 点 思 考
杭 州 市统 计 局 课 题 组
《 计 法 》及 统
一
系 列 配 套 的 统计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
,
关 系的主体应履 行 的义 务缺 乏强 制性
义 务 的 违 法 行 为 缺 乏 相 应 的 法 律 责任
,
对 没 按 规 定 履 行 统计 法 给 统 计调 查 和 统 计 执 法
一
,
政府服 务
干扰
一
不 仅 工 作任 务 重
,
统 计 数 据 也 容 易 受 地 方政 府 的
,
组织有 《 统计 法 》所 称 情 节 较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之
的
,
由县 级 以
,
,
旦 地 方政 府 对 统 计 数 据 有 异 议
、
统计 部 门 很 难 独 立
。
上 人 民 政 府统 计 机 构 或 者 国 家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予 以 警告
பைடு நூலகம்
如 何 加 强 统计 法
,
情况
任
,
,
对 拒 绝 提 供 或 提 供 虚 假 数据 的 却 没 有 规 定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一
制 建设
,
充 分 发挥统计 工 作 在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是我
给
些 涉 及 到私 人
,
、
家庭 的 统计 调 查
,
如人
,
口
普查
、
住户
们 亟 待研 究和 解 决 的
关于统计法制建设及统计执法的思考
关于统计法制建设及统计执法的思考【摘要】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但是,在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上统计基础工作参差不齐,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进而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文分析了统计违法行为的表现及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几个主要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统计法制统计执法一、影响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1、市场经济对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规则还不十分健全,诚信度还不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还不强,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
日常统计工作中,经常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及组织,不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报送统计资料,逃避应尽的统计义务,部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担心商业秘密的泄露,怀疑统计部门能否做到数据保护,因而对统计调查变得十分敏感,采取消极的配合态度,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作为政府统计部门,如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来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法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目前统计法制工作提出的一个新要求。
2、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向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为科学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我国政府职能逐渐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向“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在逐步深入展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政府统计部门如何适应这种转变,正确处理统计任务与统计人员之间矛盾,协调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民间统计的关系、统计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效地整合统计资源,建立一个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部门统计为辅,民间统计为补充的大统计调查体系,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新时期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浅谈完善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 侯艳华 。 助理讲师 。 鸡西矿 业集 团培训 中心 , 黑龙江 ・ 鸡西。邮政编码 :5 10 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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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
维普资讯
第 2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20 06年
() 1 统计通报批评的适用对象。所有统计调 性?从我国统计 的实践 出发, 为统计调查对 象 作 查对象如果有虚报 、 瞒报 、 伪造、 篡改、 拒报 、 屡次 的个人 , 不应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而且应 无国籍 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 为的, 就给予通报批 包括根据调查需要在我国境 内的外 国人、 评。 人 。根据法律原理 , 民、 公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统称 () 2 统计通报批评的决定机关。只能 由县级 为 自然人。另外 , 在全国经济普查中, 经济普查对 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 , 其它任何机关 象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第二产业 、 第三 和个人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通 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 产业 活动单位和个体 报批评 。 经营户 。从法律概念讲 , 广义的组织包括法人单 2 .统计行 政处 分 。 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 狭义的组织仅包括法人单位。 统计行政处分 , 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 政监 也就是说统计法的企业事业组织是广义的, 是指 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 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因此 , 统 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 计调查对象应包括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 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 , 在整 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 个体工商户 、 基层群 个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众性 自治组织、 自然人。 () 1 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根据统 计法 2 废除通报批评。首先 , . 通报批评是行政 机 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统计行政处分适用 于: 对 关行政处理方式的一种。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行 情节较重的虚报 、 瞒报 、 伪造 、 篡改、 拒报或者屡次 政处罚法》 的解 释中明确指 出, 通报批评 不属于 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 行政处罚种类。借鉴其他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及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 文件 ) 绝大多数法 , () 2 统计行政处分 的决定 机关 。一般来 讲 , 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只包括违宪责任、 刑事责任 、 民 统计行政机关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 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种 , 从立法角度 , 法律责任中 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外, 对其 他行 没有通报批评 。因此通报批评不是法律责任的一 政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统计 违法行为 , 只能向其主 种 , 作为行政处理方式的通报批评不应在法律 中 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处分 作为制裁方式存在 。其次 , 通报批评的作用逐渐 的建议 , 而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 , 统 衰退。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今天, 通报 计行政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当事人的主管 批评能发到所有相关 的私营企业 、 个体工商户等 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吗?他们会有兴趣 阅读这些文 3 计行政 处罚 .统 件并从中吸取教训吗?通报批评又对这些私营企 统 计行 政处 罚 , 指 县级 以上 统 计行 政 机 关 业 、 是 个体工商户有多大的震慑作用?再次, 行政处 依法对违反统计 法律规范 的行 为给予的行政 处 罚的警告 和 国家 统计局 《 统计 违 法案件通 告制 罚 。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度》 相结合 , 作用 要大于通
统计执法的困境与思考
统计执法的困境与思考彭智海统计法》的问世对于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人员的权利、准确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统计法》的施行,使统计人的腰杆挺直了许多,使统计工作有了真正的“尚方宝剑”。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社会中各种现象日益复杂多变,《统计法》在贯彻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直接影响到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统计执法面临的困境一是由于统计法律法规自身不完善、不到位因素的影响,统计执法面临有法不能“依”、有法“依”不住和有法无法“依”的尴尬。
统计执法实践中,我们总感到与其它行政法的可操作性、有硬度、有力度相比,统计法律法规似乎面过窄、度过低、力过软。
由于统计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适用面不到位和处罚手段被动等问题,使统计执法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
一方面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包括县级行政部门,乡镇和村一级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约束制裁措施。
由于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统计执法部门在检查、处理行政部门和乡、村一级统计违法行为时,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事实上很难起到预期作用;另一方面《统计法》规定的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明显过于陈旧,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统计执法部门操作困难。
实际上经济处罚属于“上门讨债式”,纪律处分属于“求人办理式”,这两种办法事实上都难以行得通。
于是在许多情况下统计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已经处于“原有的办法不能用、统计法规定的办法不好用、现有的办法不管用”的尴尬境地。
二是由于《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艰难局面《统计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平时在执法时面对的都是这些单位的法人代表,所以社会上认为统计法是一部管“官”的法。
统计局提高统计执法效能的思考
统计局提高统计执法效能的思考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飞速,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90万亿元以上,成为新时代的经济大国,这一切离不开统计工作的支持。
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统计工作需要坚持科学规划、专业技术、严谨监控,才能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和服务。
但同时,一些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和失实又会折射出统计执法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提高统计执法效能,成为了当前十分重要的思考。
一、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尽职调查机制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统计执法的基础,而造成数据失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局应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构建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导致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核实和审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当前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还相对不完善,一些条文和规章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应该借鉴国外统计法律法规的经验,不断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工作的创新发展,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发挥条令和制度的职能,明确统计执法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统计执法的效果与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三、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权威性执法权威性是一个国家统计局政治和专业形象的直接体现。
要加强公众意识和社会民主监督,强化媒体宣传,公开统计执法的信息和结果,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统计执法的重要性,增强执法意识,并同时促使统计执法具有可信度和威信性。
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培训和考核统计执法人员是保证统计执法效能的基础。
为提高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挖掘,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及岗位职责的评估和考核,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态度。
总之,提高统计局的执法效能不仅仅是单纯的提升职能,更是提升职业踏实、稳定、认真和严谨精神的呈现,这离开了对统计和国家发展的意识。
因为只有统计工作者不懈地探索和勤奋努力,发掘和掌握统计学科的规律,才能推进国家发展、构建汲取新时代力量的社会管理体系的目标顺利实施。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
惩 罚性赔偿 制度 的历史 沿革
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 , 叫做 戒 性赔 偿 . 罚性 损 害 赔偿 制 度 , 也 惩 是英 美法 系 国家的 一项 民事 制度 , 最早 适 用于 侵权 行 为法 中 , 后 被 广泛 适用于 合 同纠纷 中 。惩 罚 性赔 偿一 般是 指 法庭 判定 的 损 害 赔偿数 额超 过受 害方 实 际损害 数额 ,以此对 加 害方 予 以惩罚 的赔 偿。作 为一项古 老 的制度 , 其萌芽 最早可 以追溯 到古 代的 巴 比 伦 、 以色 列 、 罗马 和 印度 。而 最 早 规 定 可 以 见于 基督 教 经 典— —《 经》 中, 为 了保障 以色 列人 在沙 漠 中赖 以生 存 的 圣 之 当时 畜牧 业的 发展, 和华指 定 的“ 耶 赔偿 的条 例 ” 要求偷 盗 牛羊者 的双 倍偿 还。 ” 另外 , 教 的佛 经 中也 有许 多类 似 的经文 , 因果 从佛 它的 报应 说 中的惩 罚性 因果 报应便 是 最好 的例 证 。严格 意 义上 的惩 罚 性赔偿 制度 产生 于 中世 纪英 国。 16 73年 Wis . o 一 案被 l Wod kv 认 为是英 国最早 承认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的案件 。到近代 后, 国 上 英 议 院 第 一 个 惩 罚 性 赔 偿 判 决 是 在 16 9 4年 审 理 的 R oe 诉 oks Bsnr 中作 出的, 确认 了英 国法 院作 出惩 罚性赔 偿 判决 的 a a k d案 这 权利 。随之 , 联邦 国家和 美 国纷纷效 仿英 国的做 法。到 l 世纪 英 9 中期 , 美国联 邦最 高法院在 D y Wod o h 中指 出: 罚性 a诉 ow r 案 t “ 惩 赔偿 制度 因一百 多年 的司法 实践而被 确 立” 。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
五、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专业担当执法队伍
持续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创新法治培训工作机制,打造一支信念坚定、责任感强、执法专业、 作风优良的统计执法队伍。持续加强组织学习,不断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 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深刻把握统计执法工作的原则、重点及方法。要加强《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肃执法程序和相关要求。注重执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精心定制 统计执法系列课程"套餐”,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实务培训,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统计督察与统计执法工作,参 加执法监督培训班和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干代训”拓展执法视野,锤炼执法本领,积累执法经验注重"以 老带新”,由统计执法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带领,通过实战检查,全面锤炼统计法治队伍,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综合执 法能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释放严肃追责问责强烈信号
加大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力度,主动开展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切实担负起执法检查的工作责任。要加强组织 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加大对统计违
纪违法责任人问责追究力度,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提高统计参与者尊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真 正做到“动员宣传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守执法工作纪律,规范统计执法检查程序,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纪违法 行为,严肃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有效发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水平 。严格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积极推进统计诚信建设,坚决杜绝违反 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严肃处理违反统计法精神和统计政令行为,坚决杜绝以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谋私的行为, 形成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强大震慑,努力构建和维护风清气正的统计生态。
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01
02
03
数Hale Waihona Puke 质量评估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 系,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 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和可信度。
数据公示与监督
将统计数据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防止数据不实和 虚假公布。
数据核查与纠正
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 行及时核查和纠正,防止 错误数据对决策产生不良 影响。
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惩处
涵盖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不留死角。
及时更新统计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和修正统计法律法规。
明确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求
制定具体的执行要求和标准,使统计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的统计执法队伍
具备专业的统计知识和法律知识,能够准确、高效地处理 统计违法行为。
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
统计法制建设的历程与现状
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初步建立、逐步完善、快速发 展等。
目前,我国统计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等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统计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 育不够充分、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
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几 点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统计法制建设概述 • 统计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 • 统计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 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统计法制建设概述
统计法制的含义与特点
01
统计法制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 和行政手段管理统计工作,保障 统计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促进统计工作全面发展。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体会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体会在社会生活中,数据和统计数字是我们了解和分析问题、决策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在统计工作中存在造假、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导致了信息不准确,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举措。
首先,我认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统计数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反映了社会、经济、科技等各个领域的现实状况,对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学术研究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就会使得这些数据失去真实性,给决策者和公众带来误导,进而导致不良后果。
其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能够有效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统计是一门严肃的学科,需要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只有数据真实可信,才能保证统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如果统计数据存在造假现象,就会降低数据的质量,影响统计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进而影响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
另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公平性,如果统计数据被人为操纵,就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因此,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行严厉打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工作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管和审计,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统计意识和法治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统计活动的正常秩序。
此外,企业和个人也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禁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
企业管理者要重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企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健全责任制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的一些建议:
1. 精细分工:在统计工作中,建立清晰的分工和责任,明确每个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一人一岗,责任明确。
2.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重要性的教育培训,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认识到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对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严重危害。
3. 追究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追究统计责任的制度,对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4.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建立内部监督、外部审计等机制,确保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审核。
5. 提高技术手段: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的自动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统计数据的影响,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统计数据的公开制度,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及时、透明的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强数据的公
信力。
7.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统计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统计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国家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与改进
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与改进作者:葛进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随着《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该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普通法系的产物,美国在 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确认了此制度,而上个世纪的Ford pinto汽车案更是该制度的经典案例。
从pinto 事件中,我们不难得出:侵权人的收益大于花费,所以侵权人宁可去侵权,也不愿采取措施来防止侵权,而此行为明显是违反道义,与人类价值相左。
而相对来说,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过于精准,在实务中虽然便于适用,但也因此显得有些简单粗糙,如何吸收美国法的有利因素来改进我国的制度,正是本文所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思考改进美国pinto案作者简介:葛进勇,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61-02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 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美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曾作出具体解释:“(1)对将被告置于正义的规则下的奖赏或鼓励,特别是当原告获得的实际赔偿金额非常小,以至于与诉讼费用相比显得过分高昂;(2)对那些常常逃脱刑事处罚或超出了刑法规则范围的罚行或准刑事性侵害的惩罚;(3)对那些在通常情况下无法补偿的损害,如感情伤害案律师费用或其它诉讼费用等的补偿;(4)作为迫使那些丧失良知的被告停止其明知是危险的或是不正当的行为的惟一有效手段,而他们之所以仍继续这类行为是因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保险)并继续实施该类行为会对他们更加有利益。
提高依法统计意识助推防惩造假整改
提高依法统计意识助推防惩造假整改依法统计意识的提高是保障国家统计工作准确、公正、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国家发展的阶段性背景下,统计数据对于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为因素和制度漏洞的存在,导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出现了严重的数据造假现象。
面对这一问题,必须提高依法统计意识,加强依法统计工作,增强整改造假的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以下本文将从依法统计意识的重要性、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依法统计工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依法统计意识的重要性依法统计意识是指认识和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和履行统计职责的意识。
依法统计意识的提高,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统计意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
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统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只有认真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才能做好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其次,依法统计意识是保障国家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国家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再次,依法统计意识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的有效手段。
只有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切实履行统计职责,加强统计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依法统计意识的提高对于保障国家统计工作的公正、权威、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加强依法统计意识的培养和普及,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统计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的必要性数据造假是指在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发布等环节中,出现故意篡改、伪造或隐瞒数据,以达到欺骗、误导、谋取私利等目的的行为。
数据造假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统计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国家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管理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论统计责任的完善——以新修订《统计法》为分析对象
由 于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 评 )、 警 告 本 身 并 不 具 有 独 立 批 的 强 制 性 ,如 上 述 统 计 实 施 者 和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未 按 要 求 做 ,
但是 在1 9 年 我国 制定 了专 门的 《国家赔偿 法 》,依 据 94
特 别 法 优 于 一 般 法 的 原 则 , 自此 以 后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侵 犯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依 法行 使 。
二 、 统 计 民 事 责 任 的 完 善
关于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民事 责 任 问题 ,修 改 前 的 《 计 统
法 》第 3 条 的 规 定 : “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0 统 泄 露 私 人 、 家 庭 的 单 项 调 查 资 料 或 者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系还 存在 一 些有待 改进 之处 ,其 中尤 为突 出的是统 计责 任 的
然而 ,现 实情况 却是 很少 有机构 会对 自己存 在的 问题 由 其他 部 门指 出表示 欢迎 ,并积 极给予 配合 的。 因此 ,统计 机
关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执 行 起
所 谓 责 令 改 正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责 令 违 法 行 为 人 停 止 和 纠
种 原 因推 辞 。 与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制 度 相 联 系 ,为 了 使
统计 行政 责任体 系更 加完 备 ,建 议在 《 统计 法 》第4 条增 加 2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机 关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统计违法行为频发,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提出加强打击统计违法行为的策略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管和监察机制。
建立健全统计监察体系,加大对统计数据采集、报送和发布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法律培训,确保其明确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其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应加强对统计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防止统计数据被人为篡改和操纵。
其次,需要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统计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提高刑事司法对统计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和有效打击能力。
此外,应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统计工作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建设。
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实现对统计数据的全程监控和溯源,提高数据采集和报送过程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此外,建立统计数据的动态更新和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减少统计数据篡改和操纵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统计数据的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统计违法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统计数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对违法行为的社会谴责和道德谴责力度。
此外,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他们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敏感性和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关键举措。
通过加强监管和监察机制,强化惩处力度,推进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我们将能够有效打击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支持。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体会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体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维护社会诚信、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任务。
统计数据在政府决策、经济研究、社会政策制定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准确的数据至关重要,而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都可能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将探讨统计造假的危害,以及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和方法。
一、统计造假的危害1. 经济影响:统计数据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
政府、企业和投资者都依赖于准确的数据来制定战略和政策。
如果数据被操纵或伪造,就会导致错误的决策,进而可能导致经济危机和不稳定。
2. 社会不公:统计数据也在社会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果数据被篡改,社会政策可能不会真正满足人们的需求,导致社会不公和不满。
3. 损害公共信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建立社会和政治信任的基础之一。
如果人们不相信官方数据,他们可能对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行为产生怀疑,从而破坏社会信任。
4. 阻碍科学研究:统计数据也对科学研究有重要影响。
如果数据不准确,科学研究的结论就会受到质疑,从而阻碍科学进展。
二、预防统计造假的重要性为了应对统计造假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这种行为。
以下是预防统计造假的重要性:1. 维护公共利益:准确的统计数据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政府政策和资源分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
2. 促进公平竞争:企业和市场依赖于准确的数据来做出决策。
如果数据不准确,就会破坏竞争的公平性,对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3. 维护社会信任:准确的统计数据有助于维护社会信任,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促进科学进步:科学研究依赖于可靠的数据。
准确的统计数据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进展。
三、预防统计造假的方法为了预防统计造假,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政府监管、教育和社会监督。
以下是一些预防统计造假的方法:1. 强化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发布标准,同时制定明确的制裁措施来打击统计造假。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体会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
体会
统计资料在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
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治理。
政府应当严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统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建立
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压力,形成自治、监督、惩治的良性循环,进一步维护了统计数据的正常运转。
其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
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有关统计数据,增加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度,形成“数据分享”的美好局面。
此外,媒体、学者和民间团体也应当积极关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持
续进行监督,提高社会的舆论声音,及时曝光数据造假行为,形成全
社会的共识和预防体系。
总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
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统
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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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之思考[摘要]统计违法案件的频繁发生为我国统计立法的完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完善的重点应从立法渊源转向立法适用,统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困扰我国统计立法可适用性的痼疾。
惩罚性法律责任是保障立法可适用性的有效手段。
通过立法文本的修改而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统计立法;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惩罚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修改使我国基本完备的统计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这仅仅只是构建我国和谐统计法律秩序的开始,毕竟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仍未随之而修订。
特别是统计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仍显单薄,致使统计违法案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偏弱,而使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偏低,在归责上违背了“责任相称”原则。
有必要探寻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的完善思路。
一、我国统计法律责任规定现状(一)统计立法概况我国统计立法以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为核心,辅以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和各种统计规章。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统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统计法》,1983年制定,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
2.统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至2011年9月17日共计29件。
3.地方统计法规。
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淄博市统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至2012年3月30日共计151件。
4.各种统计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前者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等,至2012年6月12日共计1313件。
后者如《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等,至2011年12月16日共计65件。
[1]就立法渊源而言,我国统计立法已基本完备,是以现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按照国家立法体制的要求,将与某一政府部门职能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由4个层次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复合部门法体系。
其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相应地方人民政府。
(二)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内容统计违法行为是指我国公民和各种法人,在参加或参与统计活动中,没有遵守统计法规,不履行和不正当履行义务,而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2]因程度和情节轻重不同,法律责任分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统计法》在授权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职权的同时,赋予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证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职权的有效实施。
”[3]当前我国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内容主要体现于统计立法的“统计法律责任部分”。
相关规定多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形式出现,而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凸显统计立法的可适用性,2009年对《统计法》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围绕惩罚性法律责任展开。
如对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重“教育”轻“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对违法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予以行政处分或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理解与配合,避免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统计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
就立法文本而言,我国统计法律责任规定为增强法律责任惩罚性而调整了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并加重了对相关职能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当前统计行政法律责任规定分为内部行政行为责任规定和外部行政行为责任规定两种。
就前者而言,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荣誉称号、追缴所获物质利益、撤销晋升。
就后者而言,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批评教育、取消荣誉称号、追缴所获物质利益。
责任形式设定比较全面,但惩罚性责任规定则比较单薄,特别是体现于外部行政行为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均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4种最具惩罚性的责任形式。
稍具惩罚性的责任形式只规定了罚款,但该责任主体又仅限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并不适用。
已有的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使其制裁力度大打折扣,也易使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第33条之规定获得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查处权”难于执行和落实。
(二)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刑事法律责任是最典型的惩罚性法律责任,我国统计立法多处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但不够细化。
较典型的如:《统计法》第47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21、22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统计条例》第37条“市、区县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员或者案情,以及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立法相关规定也大致如此,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皆如新《统计法》第47条般过于笼统。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统计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一)健全行政处罚归责机制首先,扩张行政处罚的归责依据。
若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接受统计检查,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其次,明晰行政处罚的归责机构。
当前统计行政处罚的归责机构是复合型的,立法文本虽试图确保任何统计违法行为不至有逃脱法律制裁之虞,然复合型设计更容易导致归责主体不明,相关机构都可介入制裁,但相关机构都不介入制裁。
在具体立法适用中,不时出现互相推诱的现象。
则有必要赋予统计部门统一、单独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力。
“并细化统计违法检举的奖励细则,充分调动统计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统计违法行为检举的积极性。
”[4]最后,充实行政处罚的归责程序。
对行政处罚归责程序的充实可与我国整体性行政程序法典的构建相关联,置于其中而予以统一规制。
充实具体程序规定是改革、完善我国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增强统计立法可适用性的关键。
(二)充实惩罚性行政处罚内容首先,扩张适用其他惩罚性行政处罚责任形式。
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两种责任形式不妨增加适用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成为或然选择之一。
其次,扩张惩罚性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范围。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也可一并适用,特别是罚款应可适用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最后,充实罚款的责任内容。
适用罚款的违法行为可扩张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各自相应的违法行为,如“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也可适用罚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统计违法行为的,除对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取消骗取的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之外,也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此外,适当调整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幅度的上限至“50万元以下”,或以“处以因违法行为所得收益3倍罚款”之类的开放式表述予以规定。
(三)丰富刑事法律责任内容应在我国相对抽象的统计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基础上,丰富其具体内容,增加相关规定。
如界定统计资料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行为和违反统计法规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机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定性其罪与非罪的界限。
就刑事法律责任专门立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的仅第255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该条规定并未涉及更多的统计违法行为。
可考虑修改刑法典,在第3章增设“提供虚假统计报告罪”。
[5]若统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编造虚假数据和提供虚假统计报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参照《统计法》第41、42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在统计执法机构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毁弃统计资料。
除依《统计法》第41、42条之规定予以统计调查对象不同数额罚款外,也可对主要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除依《统计法》第37、38条规定予以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文献][1]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DB/OL]. http:///index.asp. 2012年6月15日访问.[2]张军.我国统计立法的完善和修正[J].统计与决策,1995(5):39-40.[3]王松.修订的不足与完善[J].统计研究,2010(7):111-112.[4]胡小敏.我看《统计法》对相关方面的影响[J].中国统计,2011(4):46.[5]丁建明.完善统计立法的若干思考[J].统计研究,20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