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之法理辨析-原标题《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

编者按:

作者简介:李裕伟,男,湖南人,大学本科学历,1939年生。曾任原地质矿

产部副总工程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院长、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委员。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地矿咨询部副主任、特邀咨询委员、研究员。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产经济研究。主要从事工作领域有: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战略与政策研究、矿产经济研究。曾参与组织我国第一轮、第二轮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我国矿产形势战略与对策研究等。研究成果与论文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利用国外资源、矿业市场、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矿产资源可供性研究、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城市等方面。此外,在地矿工作信息化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现代化方面也有长期的研究。

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谁是谁?

写在前面:

矿业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应缴纳的费用,绝大多数国家称之为权益金(royalty)我国矿法过去称为“资源补偿费”,现相关管理文件称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有的文件也使用“权益金”一词,说明它的定位相当于国外的权益金。我们认为权益金定位是合适的。

当代矿法植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矿法,历经欧洲中世纪黑暗时期、西班牙殖民时期、美国兴起时期和现代工业社会时期的承继和发展,演化至今,是一个成熟的法律领域,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同。国外权益金均按矿产品计费,后置征收由来已久,这是权益金制度的两条基本规则,国外矿法均遵此设计具体的收费方案。要破这两条规则,不是不可,但需要论证。权益金按储量计费和前置征收在我国早已广泛施行,新近又有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已经把这两条规则破了,却没有论证。按矿产品计费还是按储量计费,是前置征收还是后置征收,涉及一系列资源风险与会计制度的专业性和常识性问题,需要讨论。这就是写本文的目的。

权益金是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这里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国家所有

的是原始自然状态下未经过勘查投资加工的矿产资源(联合国标准2012)。

资源量和储量是勘查投资的产物,不是原始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当矿业权出让时,如果资源量和储量是由过去的国家投资形成的,资源量与储量的产权属于国家,国家是个矿业权人,与受让矿业权人结成市场交易关系,国家可以用任何方式、以任何价格转让这宗矿业权,转让的收入是矿业权资产出售所得,其性质是资源量和储量资产的价值而不是权益金的价值。当矿业权出让时,如果资源量和储量是由过去的矿业权人而不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源量与储量的产权属于矿业权人,国家与矿业权人结成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关系,即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出让者与受让者关系,国家以权益金而不是以资源量和储量资产的方式获取收益,其计价与征收时间须按矿法规则实施。本文讨论的问题属于后一种情况。

在做出以上澄清之后,可以讨论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益金问题了。如果权益金一定要按招标计费或按储量计费,并前置征收,则须认真研究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探矿阶段征收的权益金,是一种”。

首先需要用一段文字来说明探矿阶段征收的权益金是“权”的使用费还是“资源”的使用费。

相关办法指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句话绕了许多弯,处处以“权”开路,直到最后才勉强说出“资源”两个字。其实国家的提法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到了矿产领域就应简单、明了、顺理成章的直接表述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对象明明是实物意义的矿产资源,为什么要不就其简偏不厌其繁地重复那些“权”呢?猜想其目的不外是力图把收费与“权”挂钩,淡化实物资源与收费的关系。但终究还是避不开的,最后“资源”两字还是出现了,表明收费的依据是“资源”而不是任何“权”。如果没有国家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明确表述在先,恐怕这段文字就可简化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

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收入。”从头到尾以

权开路,以权收尾,以收入结束。

上面这番讨论,要澄清的问题是:探矿权不是有偿使用的对象,矿产资源才是有偿使用的对象。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在探矿阶段是否征收权益金,就看是否使用了矿产资源,而不是看是否使用了探矿权。凭权力缴纳使用费出自《矿产资

源法》。该法第五条赫然写道:“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这

一条矿业领域多年来收费任性化的根源。各国都在矿法明确收费项目,不给人留

有想象发挥的空间。这种法律表述方式如果不改,即使国家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正确定位在先,恐怕矿产资源领域凭权力收费的势头仍难以遏制。这里面有多少利益关系,就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了。

在说清楚权益金是使用矿产资源实物而产生的收益后,就可以讨论探矿阶段是否有征收权益金的依据了。

在探矿阶段,世界各国矿法,包括我国矿法都是不允许开采矿石的,因此探矿权人所估算的资源量和储量,是不可能开采,更不可能加工销售的。不开采,不加

工,不销售,何来“使用”?这就是说,在探矿阶段,从预查到勘探,甚至到可行性研究,都没有使用矿产资源。按储量收费,是一种“没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因为在收完这种矿产资源使用费后,矿产资源(各类储

量、资源量)仍然毫发不损的静静的躺在地下,不知哪年哪月才能开采使用。矿法规定探矿阶段不能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而收费文件却要求在探矿阶段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权益金,显然是一种既自相矛盾,又违法的收费了。

二、这是一种无视矿产勘查项目巨大风险,不顾矿业权人勘查失败后果的收费制度。

矿产勘查是一个风险行业。2015年7月在温哥华召开的斯普洛特自然资源研讨会上,英国著名矿产勘查学家、冥王星战略公司技术总监尼尔·汤姆林森对矿产勘查的风险性作了一个长篇报告。报告的主要观点是,从最初的草根找矿普查开始,到最终进入矿山建设并投入生产为止,勘查项目的成功率是1/1000- 1/10000,也就是说,从空白地项目开始,能走到头,采出矿石、制成矿产品并成功销售的项目,是千里挑一或万里挑一,其他项目均在各个阶段宣告失败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