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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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
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
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它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的,可见在两个客体中,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明确列举了几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三、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由以上我们对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相关构成的分析
不难发现,两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区别:虽然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民事欺诈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则一定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司法实践中,我们采取这样的标准:第一, 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第二, 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第三, 要查明财务的去向;第四, 要查明行为人事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或者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只是触犯了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人通过欺诈获得的财物的数额较少,而且其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财物的数额较大。
另外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而且破坏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3、行为人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有观点认为民事欺诈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只可以是作为的形式,并以此作为区分它们的要素之一。
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民事欺诈的行为方式的确可以使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合同诈骗罪也不仅仅只能由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
诈骗罪的特殊种类,诈骗罪中的不作为如隐瞒真相的方法也能够骗取到对方的财物,因此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能作为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标准。
笔者认为虽然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这两个概念中都有一个“骗”字,但骗的内容是不同的。
在民事诈欺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
欺诈中的“骗”更倾向于“赚”,即赚取不正当的差价。
从合同诈骗罪条文中列举的行为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者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的可能性。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骗”更倾向于普通人所理解的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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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财经问题研究.2011年10月第10期:69.
.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的界限.法学评论.1990 年第1 期: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