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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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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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
为了进⼀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是当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均应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般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看,这⾥规定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不是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法律的过程,⽽⾮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也就是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因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基本事实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诉讼主体等事项的事实,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涉及程序⽅⾯的事实,因此在理解上应当完全⽴⾜于实体法规范。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考试成为了很多年轻法律人士追求的目标。
其中,行政诉讼是考试科目之一,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入手,探讨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特点在于:由于行政机关的非常规范性和强制性,相对来说会引发更多的人权纷争;同时,行政诉讼又是一项特别的司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核心法律职能的限制、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特定原则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行政诉讼之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备受关注,其核心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下:(一)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一种有依据的证据,必须遵循举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其未能举证,就应认定其所做的行为是非法的;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优先考虑使用这些证据。
司法机关也应该使用这些证据,作为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
(三)相对举证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时,应当说明其诉求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所依据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就不应要求对方证明其主张不存在或不成立。
(四)证据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某些事实不太容易证明,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事实的一个方面,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所推定的事实,进而推定其他相关的事实。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是什么
举证责任分配⼀般原则是什么
我们如果需要进⾏起诉对⽅,那么⾃⼰要做好举证的责任问题,那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般是坚持的原则是如何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分配⼀般原则是什么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只须对产⽣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当事⼈负担。
(⼆)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当事⼈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举证的责任的话,那么⼀般情况是谁起诉那么谁进⾏举证,⽽且⾃⼰只需要对产⽣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举证就可以了,对于不存在的障碍的话,⼀般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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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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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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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因此⽽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当事⼈之间进⾏划分。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来说,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当事⼈(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1)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2)⾼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承揽合同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当发生争议时,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一般的原则和常规做法,以下是承揽合同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 原告举证责任:通常,原告是指提起诉讼或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
原告在承揽合同纠纷中通常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原告需要证明合同成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证明对方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是指被诉讼或被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违约或未履行情况,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3. 共同举证责任:有些情况下,承揽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
例如,当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合同履行情况不确定或证据不充分时,双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特定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在纠纷发生前尽量明确双
方各自的举证责任。
此外,建议在涉及重要的商务合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因为一些纠纷发生了矛盾,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是需要向法院举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
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
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2006.12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唐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法学专业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提出了这一规则的局限性。
举证责任倒置同举证责任的“正置”一样,都同时适用于原告、被告。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80-0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同时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
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
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于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们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等的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结果又称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
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二、举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4篇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4篇篇1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要求其向另一方提供联系、协调、介绍等服务,以促成合同的订立。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起着连接买卖双方的桥梁作用,对于合同的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居间合同中,由于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常常容易产生纠纷。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来说,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居间人的举证责任。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等关键事实内容存在争议,需要居间人进行证明的,通常由居间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居间人作为合同的桥梁,了解合同的各项细节,所以其对于合同的相关事实拥有更为充分的证据。
居间人应当通过提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自己在合同履行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履行的义务,从而说明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是委托人的举证责任。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委托人通常是指雇佣居间人为其提供服务的一方,也就是需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
如果委托人认为居间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委托人就需要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居间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从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据、合同文本、交流记录等方式,证明居间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
最后是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对方当事人指的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之外的另一方,也就是居间人所联系、协调或者介绍的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居间人或委托人的行为违法或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且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据、交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违法行为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当谨慎对待举证责任,根据自身的利益和证据充实程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同时,在居间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避免潜在的纠纷。
举证责任制应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制应如何分配
举证制度在历史上是很悠久的发展史了,所以对于举证制度在法律上的作⽤也是很重要的,对于举证制度的意义相信⼤家都知道了,举证责任就是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那么举证责任制应如何分配?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举证责任制应如何分配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
依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庭审中,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对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凡主张已发⽣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
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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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成因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建设⼯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成因的举证责任如何分
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发包⽅要让施⼯⽅承担⼯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理论上需要承担⼯程质量存在问题、该问题由施⼯⽅造成、⼯程质量给⼰⽅造成的实际损失三个环节的举证责任。
但由于此时⼯程已经实际投⼊使⽤,在质量问题的成因复杂化、⽆法再做原因鉴定的情况下,发包⽅要证明质量问题的成因是⾮常困难的。
所以,有相当部分的法院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成因的证明责任“倒置”给了施⼯⽅,转⽽要求施⼯⽅证明该质量问题并⾮其施⼯原因引起,或者显著降低发包⽅对于质量问题成因部分的证明标准;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酌定当事⼈对质量问题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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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
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因此,探讨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也可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使结果责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性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
]学者们在研究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也创立了许多相的学说,比较有影响的归纳如下:1、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大陆法系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代。
当时盛行两条原则:(1)“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按照这一原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则判决被告胜诉;若原告尽其举证责任,则被告应提出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否则判决原告胜诉。
(2)“肯定者应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是由罗马法学家保罗斯从“一切推定为否定者的利益”的格言中引申出来的。
因为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需证明。
2、法律要件分类说德国法学家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具代表性,也得到大陆法学国家的普遍认可。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
罗森伯格将民事实体法的全部规范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够引起一定权利发生的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为对抗、抑制权利发生的规范,具体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罗森伯格归纳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危险领域说指当事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的生活领域范围,可分为空间上直接对物的支配,以及当事人对事件发生、变化的控制情况。
如果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则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
因为被害人无法详尽知晓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加害人对于自己控制下的领域内发生的侵权比较了解,拥有相关证据。
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在高度危险的侵权赔偿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如果证明的结果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由侵害人(一般为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要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而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而在一般的侵权赔偿诉讼中,根据罗马法的分配原则,情况就会正好相反。
因此,危险领域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在危险领域和没有危险的领域应当是不同的。
在这些领域如果仍然按照规范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就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危险领域说的最大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对权利规定的形式构成,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根据,应当说“它在方法论上改变了过去规范说的教条主义,在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方面反映了分配公正性的要求”。
4、盖然性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
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1款规定,如果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主张盖然性的学者认为,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盖然性远比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要高,故主张承诺者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主张撤回者举证。
“盖然性说对于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成为解决的标准,但是并非所有的事项均能依此标准进行分配。
因为许多事项在性质上无法利用科学的方法或生活经验来判断其盖然性的高低。
对盖然性高低的考虑,不能绝对地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更何况有若干法律规定的事项,立法者原有一定的保护目的,这些事项即使其发生的盖然性不高,在解释上也不因此而课以举证责任”。
5、损害归属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原则。
在实际运用中,该原则具体化为盖然性原则、保护原则、担保原则、信赖原则、社会危险分担原则。
其具体内容是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试举例说明:在雇员因雇主违反义务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依据盖然性原则和保护原则,应由雇主就损害发生与违反义务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不由雇员举证,雇员只就发生损害事实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要遵从客观规律以及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验规则,符合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的要求,因为法律本身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尊重规律、反映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