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合集下载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阐述不当得利制度:先对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及定义进行概述,并且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的原则列举了各个学说对比并且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对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结合日本学者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不当得利的性质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竟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四个要件分别阐述大意后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晰的剖析不当得利制度,笔者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分析了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及各种学术观点,并且列举实例阐述法律观点;最后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法的价值不当得利一.概述 (1)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 (2)三.不当得利的性质 (3)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4)(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4)(二)必须他方收到损失 (4)(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 (6)五.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7)(一)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7)(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不当得利的类型 (9)(一)给付不当得利 (9)(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10)七.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12)主要参考文献: (14)试论不当得利制度一.概述“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

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只是当时我国还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还不具备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没有现在我们所称谓的不当得利制度罢了,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中,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非凡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华东政法大学 郭振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

其中,不法原因给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之排除事由已为学界以及域外立法认可。

本文通过梳理不法原因给付之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例外规则,借此明确不法原因给付之适用,以期实践中可以更好地运用不法原因给付之一理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理念之目的。

关键词:不当得利;给付;不法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受损失之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

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纠正缺乏法律关系的财产变动和保护财货的所有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因为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取除利益功能)。

[1]虽说中国大陆关于不当得利的法条中未规定对于何种不当得利应该排除,但从我国裁判及学说来看,某些类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予排除,其中就包括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2]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之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有着一项共通的规则,即若给付者是因不法的原因给付的,那么给付者不能请求返还。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引用了此项规则的话,则产生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之效果。

法谚云:“任何人不得援引他的可耻行为而提出要求。

”[3]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其渊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而英美法亦有净手原则之语。

[4]那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的处理机制其合理性何在?学说上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理论基础探讨,主要有惩罚说(制裁说)、权利保护说及一般预防说。

(一)惩罚说(制裁说)在赞成惩罚说的学者看来,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原因在于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罚。

[1]但此点颇受质疑,民法为私法,惩罚不属私法的功能,并且惩罚的对象也只是提出给付的那一方,受领给付的人却能保有受有的利益,不一定真能达到惩罚的目的。

况且,若比较给付者和受领者的不法性,受到惩罚的给付者的不法性未必就比受领者的不法性大,这与惩罚之目的实属相悖。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民法是调整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中不当得利问题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应用。

不当得利是指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一方通过混淆、误导、欺诈等手段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并不应当属于该方的情况。

不当得利问题通常出现在合同订立、财产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

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误导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

首先,对于误导行为的处理,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误导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法,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方式误导对方,导致对方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上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请求修正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误导行为对交易造成的不当得利。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涉及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虚假宣传、混淆视听、恶意抄袭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通过误导消费者、争抢市场份额等方式获取不当得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追责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侵权行为也与不当得利问题密切相关。

当一个人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利益时,就涉及到了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补偿方式。

对于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不当得利,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是一个涉及合同、财产保护、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通过对误导行为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侵权行为的追责,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当得利问题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维权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渊源流长而且亘古常新。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不断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完善,来健全不当得利制度,以此巩固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而我国关于不当得利虽有颇多理论研究,但在立法上却始终处于体系不全、条文设计简单、内容规定原则化的状况。

鉴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规定的分析,阐述我国现行不当得利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当得利的涵义,包括其构成要件和特征以及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特点以及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立法体例、主体、客体、返还范围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则是在以上部分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和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立法体例完善目录引言 (4)第1章不当得利的涵义 (6)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6)(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8)二、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 (8)(一)抽象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9)(二)具体功能:稳定利益状态和克服成文法局限 (9)第2章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及其分析 (11)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1)二、对我国不当得利相关立法规定的剖析 (11)(一)立法特点 (11)(二)产生的原因 (12)第3章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之不足 (13)一、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3)(一)世界各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 (13)(二)我国债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13)(三)我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4)二、不当得利主体规定之不足 (15)(一)未区分不当得利主体的不同类别 (15)(二)未规定不当得利主体的确定标准 (16)三、不当得利客体规定之不足 (17)(一)对利益形态的规定不具有涵盖性 (17)(二)欠缺对返还方式的规定 (18)四、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规定之不足 (20)(一)未规定得利人的不同受益范围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20)(二)未区分得利人善意与恶意情况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21)(三)未规定得利人的现存利益应该如何界定 (22)第4章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23)一、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 (23)(一)德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3)(二)法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4)二、完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25)(一)立法体例设计 (25)(二)具体内容设计 (26)结论 (28)参考文献 (29)引言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源远流长的民法制度。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如果您需要法律⽅⾯的帮助,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债权债务律师#。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不当得利的概述和分类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没有法律基础条件下获得利益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个时候需要将互动额的利益返还。

在我国,不当得利有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之分。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

这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首先,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给付原因行为(并未生效)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比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其次,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没有给付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排除适用上述规定:比如,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比如赌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此时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人明明知道没有债务的存在,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则视为赠予。

上述几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二)非给付型不得当利比如: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添附而导致的受损人对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乙鱼塘中的鱼因为昨日一场大雨流入甲鱼塘中,甲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乙用甲的木料为丙做工具。

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出租给别人东西,自己却私自使用。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商店的收银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多找给顾客钱财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出现了某种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财产的增加但精神利益除外。

本处所指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的消极增加。

前者指的是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失。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一)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性质请求权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这一制度能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这一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壮大于德国法。

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不断更新,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2002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以一个条文进行规范,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节。

一、我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我国现行法而言,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是相当匮乏的。

在立法上只设有民法通则第92 条,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于此以规定高度概括,欠缺可操作性,导致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法律效果的把握极为困难。

尤其是对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规范,只谓之以返还“不当利益”,而对返还范围之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等均未具体规定。

规范的如此抽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主张权利,法院亦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作为裁判基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之利益范围进行了结实,而且其解释本身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仅限于一个法条和一个解释,其实际上是以一个法条取代一项制度,而事实上一个法条是难以承载起构造一项制度的任务的。

立法中的粗糙与落后规定,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力的判例少之又少。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实现公平理念之制度。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重 要 的是 , 当得 利 并 不 需 要 像 合 同那 样 需 要依 附承 诺才 能 成立 。 不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不 当得 利 之 渊 源 比较 与 分 析


( ) 当得利在 美国的确立 一 不 不同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至深影响, 美国不当得利原则的确立 源于其两个独特的英美法系制度 。 其一, 源于 l 世纪英国的准合 同制度 。当时的英国追求合同形 7 式的严格性, 即一个有效合同必须就对价、 数量、 规则等达成 一致合
( ) 国 立 法 二 我
( ) 国不 当 利的法律政策分析 二 我 得
1 我国不当得利 的立法理 由。 .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并致他 人受有损失的, 在受有利益人与受有损 失人之间, 成立不当得利返还 关系, 受益人负有将其所得利益返还于受损人的责任, 所以不当得利 与合 同、 无因管理 、 侵权行为并列为债 的发生原因。从法律关系的发 展阶段上考察 , 基于合同与无 因管理所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居于第
士制定债务法时, 首次对 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 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关键 词 不 当得 利 渊源 立法模 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 63 2O 10—5220 ) -4-l 0
系。 过去人们为寻求提起恢复原状诉讼的正当性的适 当理由, 编造出 准合同理论 、 默示合同理论、 拟制合同理论、 按劳计酬理论等各种名 目, 企图把不当得利原则划归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之 中, 但最终却发现 不当得利原则能够给 当事人带来的帮助大大超出了合同法的范畴, 最
其二, 源于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一方获利是由于未经受损 失放 事先要求或事后承认的情况, 普通法难 以根据准合 同施以救济 。 在 MoevMafr n案中, celn勋爵创立了一种侵权责任救济 ss. cel a Maf a r 方式 , 认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但该行为的结果是受害人必须放弃侵 权 的损害赔偿请求而获得金钱赔偿。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概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上并没有概括的不当得利概念。

《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以此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在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是取得利益,即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

此利益以能用金钱价值衡量者为限[⑤].表现形式通常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

其次是致人受损,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之争。

我国《民法通则》所采意见应为非直接因果关系[⑥].最后一个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既缺乏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但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大陆法系对不当得利的划分始于奥地利人WILBURG.他将不当得利划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前者包括给付原因自始缺乏,给付目的未能达到和给付目的消灭等情况;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包含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执行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失者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的不当得利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以专门章节规定不当得利,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准契约”中,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并列;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对不当得利予以救济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国际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㈠原因关系上的冲突。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比较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比较

不当得利与Unjust enrichment比较摘要: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害,应付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法的机能,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关键词: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民法一、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制度来源于罗马法。

但是在罗马法中并没有不当得利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仅有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condictio)制度,罗马法上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nes sine causa)的诉由主要包括”无债清偿返还之诉”、”目的不达返还之诉”、”不道德受领之诉”、”不法受领返还之诉”和”概括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1]尽管如此,罗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还是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后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效仿之,从而使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遍确立。

为填补合同法与侵权法间的空白区域,英美法产生了返还法,又译为恢复原状法(reestitution law),此法也被称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准合同(quasi contract)。

[2]如今,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不当得利法是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相并行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亦或许是因为中国的翻译者在不了解中外法律制度差异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随意做了翻译,将英美法中的unjust enrichment 翻译成”不当得利”,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unjust enrichment法律含义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

二、不当得利与unjust enrichment--分类上的比较首先,给付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功能在于矫正当事人之间欠缺给付目的(目的自始欠缺,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产变动关系,返还欠缺目的的给付;其次,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发生或基于行为(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如添附)、或事件(如羊吃他人草料)。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在各国普及的情况下,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活跃,在人民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债权关系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当然,不当得利在民法研究债权的产生原因之中有关理论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肯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在社会之一市场经济制度中的调节作用,是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现在本文就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不当得利的在各国的发展史、类型等有关知识做详细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一:不当得利的产生与理论基础不当得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但是,在古罗马法并无现代意义所称不当得利之一般原则。

德国民法典将“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以一种文化向瑞典、东欧诸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在中华民国时代完整的引进我国。

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二千余年间,衡平观念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支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提出的“不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的格言,代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人种的社会公平理念,不仅成为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而且也是现代法学向高度文明进化的精神源泉。

衡平观念对于民法学早期发展的重大贡献在于,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以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

只有到了近代社会,衡平观念促使人们全面、科学地考虑问题。

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企图建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即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

这一理念确实符合自然公平之道。

自从近代民法以衡平观念为基础建立起不当得利制度后,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未摆脱衡平观念的支配和影响,甚至以衡平观念为基础的“公平说”理论架构支撑着不当得利制度的运作。

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

前言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制度,已经经过了数千年的历史变迁,而成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认可。

但是,不当得利制度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于罗马法。

而在罗马法中,它对不当得利的调整是通过个别诉讼格式进行的,并未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

之后,随着德国、英美等各国立法的不断发展,不当得利逐渐发展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所涉范围及其广泛,而各国立法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着多种学说,这种情形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有关不当得利使用的不恰当性,因此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所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这几个方面出发来论述不当得利制度,并且在文章最后一个章节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展望。

1.不当得利制度的概述1.1 不当得利的概念有关不当得利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各国存在的观点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79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者,应当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①通说认为,不当得利一般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收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所经常发生的事,它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实质上,不当得利是指财产损益发生了变动,一方当事人受损,而另一方受益,并且,这种损益的变动时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1.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从而维护公平与正义。

不当得利的事实也是引起债的原因之一。

但是,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的性质是属于行为还是事实呢?对此,学界观点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主要是由人的行为引起的,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引起的不正当行为,所以不当得利应该属①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79条。

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浅 论 民摘 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现代 民法体 系的重要之一部分 ,起作 用在 于调节财产利益无合 法原 因的变动 ,维护公平秩序。 然而, 目前 在我 国的 民法体 系中不当得利制度还未有应 有的建树 ,值得我们加以研 究讨论 。当然我们也要 关注不 当得利 制度 与无 因管理 、侵权等 民法 制度的 区别与联 系,为以后 的民事立法做好 理论准备 。 关 键 词 :不 当得 利 ;侵 权 ;无 因管 理


既然不 当得利受损方具有请求 获益方返还其不当所得 的权利 ,对应 的获益方有返还所得 的义务 ,那么我们就应对不当得利 返还的 内容进行 讨论。 1 +不 当得 利 的返 还 范 围 。 关 于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的 返 还 范 围 ,我 国 民 法通则和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做了较 为笼统 的规定 。民法 通则规定 “ 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最高法 院的司法解释 ( 即民通 意见 )则规定 :“ 返 还的不 当利益 ,应 当包括原物 和原物所生 的孳息。 ” 由此 可 以得 知 ,不 当 得 利 的 返 还 范 围 是 取 得 的 利 益 和 “ 原 物 所 生 的 孳 息” 。 具体来讲 :一 ,原物还存在的返还原 物;原物不存在的 ( 包 括被善 意取得 )返还对价 ;原物毁损的 ,返还代位物 ,如赔偿金等。二 ,所 获 利益因其性质无法返还 的,如劳务等 ,返还对应 的价金 。三,获 益的孳 息 ,包括法定孳息 和 自然孳息。 2 . 获 益 人 的 主观 状 态 对 返 还 会 造 成 影 响 。 如 果 获 益 人 是 善 意 ,则 返还责任仅限于现存 利益 ,对 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 义务 ;如果获 益人是恶意 ,则对其所获所有不 当利益都有 返还义务 ;如果获益 人获益 时属善意 ,之后变 为恶意 的,则其对转为恶意后 的不 当得利负 全部返还 义务 。 3 .第三人无偿取得不 当得利的利益 的返还义务 。对 于善意 的获益 人 ,无偿让与第三人利益后仅对现存的部分负返 还义务 ( 因为是无偿让 与,所 以没有代位物 ) ,而第 三人对 自己无偿 受让 的部分 负返还 义务 。 对于恶意获益人 ,其无偿 让与行 为不影响其返还义务 ,而受损人得选择 向获益人或第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 ( 四 ) 不 当得 利 制度 的 法律 价 值 民法上 的各项制度都有其各 自的价值追求 ,但具体 制度在追求其特 定价值时不免与普世的公平价值发 生冲突 ,导致价值失衡。为了对此 一 失衡 予以调整达到公正 ,从而实现民法 的总体动态平衡 ,不 当得利制 度 由此而生。不 当得利制度的建立 旨在调整财产利益不正常变动 ,以衡 平 思想为思想理论基础 。但在现代社会 民法 已获得空前的发展 ,不 当得 利 制度也已脱离其理论滑 4 源而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 ,因而我们在适 用这 法律制度时应该着重关注 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不应再 以衡平 思想 直接作为不判断的标准 ,换句话说当事人 的不 当得利请求权 以法律 为根 据而非衡平 思想。这也是 现代法治 的基 本要求 。有奥地利 学者 曾说 过 : 衡平思想代 表了严格形式 的法律到富有 弹性 的法律的转变 ,代表 了由法 律强制一般规定到注重更 尊重个别法 益的转变 ,不 符合现代法 的精神 。 不 当得利请求权借助衡平思想经过长期艰辛的发展 ,已经成 为一项法律 制度且 已臻成熟 ,直接适用就可 以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所 以衡平思想 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应该交 由不 当得利法律制度 了。也 就是 说 ,根据现 代 民法财产 的变动是否构成 不当得利 ,应 以法律规定 的构成要件加 以判 断 ,而不宜再令衡平原则介入判断 ,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 二 、不 当得 利 的 基 本 类 型 不 当得利根据划分标准的不 同可以划分 为不同 的的类 型。最基本 、 最常见的是依给付行为的不同情形 ,将不 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 当得利 与 非 给 付 型不 当得 利 。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之诉一、诉讼时效(2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摘要: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对财产归属和财产变动调整

不当得利制度对财产归属和财产变动调整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歪兰il呈型剑鏖对冤法律上原因昀魈主塑趱和魃主壅塾的调整,揭承不当褥涮刳度懿终羽耪徐篷,叛求在理论上热深霹这一臻《瘦戆缓解,京实载中改善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本文第一章介缓了不当得程翻液韵发袋史。

沭警得稳熹l废是大陆法系鬣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渊源于罗马法,至今已有加00多年的历史。

罗马法时代的不巍褥剥制发为一系列返逐之谣,这些返:i丕之潺鲍凝圈点失;被告没毒傈醪愆莶的充分理由。

经过2000多年的发聪,现代法中的不当得利带8度较罗马法时期有很大改变,具有代表性的为法国和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法国尽鎏典》中共寒蔑定不警褥翻请求投,褥蔻蠢学说窝兴铡以公平暴粼兔基疆,锱立了一般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中首先对不当得利作了一般规定,其后舰定了不当彳导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种方式不仅憝立法技术的进步,对不当彳导幂j翩度静完善和适箱更蠢鳌罄意义。

j产—一本文第二章分援了不当褥剥利度对蠡孝产归属耱赚产变动缒调整。

不当褥裂,指一方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

穗l照产生不当得利的方式,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种。

给付不当得利指以绘雩砉豹方式产囊瓣不警褥零l,在这穆不当褥裂巾,受盏久豹褥簸是壶受按天绘与靛。

非徐付不当得利是慕于给付以外方式产生的三种不当得利的总称,又包括权菔侵害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褥利和求偿不当得剽。

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变动和财产妇ji嚣关系,通过两个步骤邈杼调整:首先确认一个财产归属戚财产变动的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次,慰雩睾会黉传翳,赋予损失久以誉当褥剥返还请求粳。

不当褥剽露霆令构成要件:1、一方受益:2、致他方受损:3、受益无法律上原因;4、受焱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文对四个疆件的说明,采用总说明和区别不当得利类型分别说羁穗结合静方式,奁对每一甏传静含义捧解释嚣,按照不当德释静类鍪具髂谈翳。

l、一方受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具体的法律用语而为法典所使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它方...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具体的法律用语而为法典所使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它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

2.以合同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进行的承认,也视为给付。

”依此规定,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或者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在此情况下,受领人给付或取得他人之利益,有义务返还其所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般需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以奉行自由主义为原则的法国民法典,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

”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意,即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使财产本身已经转移,也不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后果。

在动产,即使已经交付;在不动产,即使已经进行登记,并不被视为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只被视为对当事人合意的履行,并不认为在合同之外尚存物权行为。

当然就不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

法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采用物权行为有因性的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命运,若债权行为有瑕疵,相对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付人得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标的物,自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和《法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在设立上存在巨大差别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469条

民法典469条

民法典第469条:不当得利1. 引言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基础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本文将对不当得利的定义、产生、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2. 定义和产生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

这些手段包括欺诈、误导、胁迫、滥用党和国家的职权等。

不当得利的产生通常涉及以下几个要素:•主体:必须存在不当得利的主体,通常是个人或组织。

•手段: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如欺骗、胁迫等。

•利益:主体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可以发生在各个领域,如经济、劳动关系等。

当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时,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主体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需要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或受到损害的相关方,以恢复合法权益。

除了返还利益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法律责任。

例如,主体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责任,需要赔偿被害人因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

此外,不当得利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例:案例1:A公司恶意挤压竞争对手A公司在市场上使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竞争对手B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B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2:雇员隐瞒重要信息获取利益雇员C在工作中隐瞒了公司重要的商业机密,并将这些信息卖给了竞争对手D公司。

D公司利用这些商业机密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公司可以要求雇员C返还不当得利,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还可以起诉D公司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摘要】不当得利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有着2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源远流长却依旧对现行的法律解释使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文由罗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入手,结合其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上的发展分析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罗马法;请求返还之诉;不当得利
一、起始于罗马法
由于受古罗马深厚历史的依托,其民族宗教信仰有着巨大的发展。

罗马的宗教中曾要求没有人能够基于他人的损失而受益,诚实的人应当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还原主。

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都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存在于人们的道德规范之中,虽并未成为成型的不当得利制度,却是最早的不当得利制度雏形。

直至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将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纳入了私法范畴之中。

据考证在《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中记载:果实落入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①。

但这种所有人可以追回属于自己的果实的规定并没有发展成独立的诉讼形式,只是古罗马法对请求返还之诉适用的原始形态。

到了大法官时代,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为了通过个别的诉讼调整实际生活中损人利己的不义之行,支持利益受损的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便在诉讼程式上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从而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

请求返还诉的类型也由此不仅仅再局限于收回金钱和特定物品,加入了目的不达返还诉、非债清偿返还诉、违背善良风俗的返还诉及不法原因的返还诉等。

可是现实社会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情况,很难利用具体类型的返还之诉囊括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

为了应对这个缺陷,查士丁尼一世创设了一种无因返还诉,即现在意义上狭义的不当得利返还诉②。

这无疑对请求返还之诉的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的扩宽,利益损失方无须再列举出具体不当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的损益双方中,受益方未基于法定原因获利,损失方就有权对其利益请求返还。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上的请求返还之诉,是其中的一种。

由此看出,在罗马法中仅通过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规定了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种主要具体类型,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并没有形成符合现代意义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

这与罗马社会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尚低以及法学家轻理论重实际的研究方法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尽管如此,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探究,也为后世各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方式。

二、成型于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最具代表性,因此下面我们仅以德
国为例分析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

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的民法典中也通过设立各种具体的诉权处理利益归属问题。

但后来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体系》一书中提出罗马法的各种返还诉权都存在一方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使自身财产增多;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正的,或无法律上的原因。

因此,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是各种返还诉权的基本原则。

由此,不当得利之债才首次在理论上取得了独立、统一的地位。

在之后的发展中,德国民法典又采纳了潘德克吞体系,将不当得利返还权归属于债权篇债因“不当得利”的名下。

至此“不当得利”一词才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的法律用语在德国民法典中使用。

但由于德国采用的是一种既规定一般原则,又列举个别类型的立法例。

因此在现行的德国民法典中,既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又分别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返还诉。

不过这并不影响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设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并以此为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且结构严谨的现代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并对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英美法系中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
与大陆法系中不当得利的悠久历史不同,在英美法系中长期缺乏独立的、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相反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得到承认。

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来源于准合同和放弃侵权主张。

在英国的17世纪,合同制度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一个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约定履行的数量、价格、规格等各种要素,才能生效。

否则合同不成立,也就意味着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这样一项呆板而僵硬的制度,对于无效合同中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准合同应运而生。

1609年,法院首次判决:旅馆的老板在未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其已经支付的服务的报酬。

而这个判决便标志着通过准合同的形式形成了具有合同性质的救济方式。

而且在英国一个判例国度里这个判决也为之后的案例提供了一个非常具有效力的范式。

但这种准合同形式更接近于合同而非不当得利。

英美法中不当得利的另一个来源是放弃侵权主张。

这是由债权法中的侵权法发展而来,指获利方若通过加害行为发生不当利益的,受损方可以通过放弃侵权主张获得救济。

这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

四、结语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相对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编纂。

同时与大陆法系中由请求返还之诉归结出不当得利的救济不同,它作为界定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才正式成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由此形成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基础的、统一的返还请求权制度。

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则是起源于罗马法,一脉
相承,经过近两千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步通过各个国家的法典编篡,形成了各具特色又相对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

注释:
①周相.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829.
②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检察出版社,2004.
[3]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魏振瀛主编.民法[M].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王玮.不当得利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