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考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康德的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的启示
康德的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的启示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其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本文将从道德的来源、人性的本质以及自由意志的观点三个方面阐述康德的思想,以探究其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
一、道德的来源:自律康德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原则- 它是纯粹道德律,它的含义就是:“行事应当以这样一个准则为基础:你的行为规则如果变成普遍行动规则的话,则你愿意在你自己的立场中被人家以同等的方式对待。
”这个道德原则要求我们都要按照规则行动,而这个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即可以普遍适用的。
道德规则的正当性是不是基于其实际后果,而是基于其是否可以普遍适用。
康德认为道德的源泉是人类自身,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人们应该理智,自律自己,不受外部压力和诱惑的影响。
这种自律是为大家谋求幸福的。
这点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也有启示意义。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道德问题似乎越来越被忽视,特别是在人们日益追求物质财富的时代,很多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道德。
康德的思想提醒我们,我们要从内部维持道德标准,自律自己,不只是在道德方面,也包括其他方面,为了我们以后的幸福,不能抵制短暂的利益诱惑,坚守自己的底线,As康德所说的“个人自律” 是一种强大的生活态度,对我们的健康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人性本质:理性康德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有理性的,和其他动物不同,人类有能力反思和做出决定。
人类有别于其他生物的不仅仅在于人类有思维和理性,而且是这种理性的运用使人类成为了人类,为了使人成为人,康德认为我们应该发扬理性,就张欣的名言:“做一件事情之前,你要确定它是否合乎逻辑大众营养餐怎么办”,遵循理性去决策,不再盲目从众,这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我们的潜能。
三、自由意志的观点康德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决策,本质上可以做出选择。
康德所谓的自由的意志是指,我们不受内部和外部的限制可以自由的作出决策,而这个决策也可以自我彻底的接受和理解,我们可以批判自己的偏见和错误,并重新审视和改变自己。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作者:朱琳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摘要]康德法学理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
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事,既不是善,也不是恶。
康德的法学理论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身立法”。
[关键词]人为自然自由形而上学道德世界[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59-01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它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以理性主义为特征的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然权利。
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康德一生的研究活动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晚年,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美学、社会、法律、政治及和平等问题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
他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力论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
他的法学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了一套哲学的论证。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也就是说,纯粹理性就是自由,因为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的决定的存在。
正如康德利用理性的第三组二律背反所指出的,理性在自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着明显的区分,自然领域里,世界上所有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于决定论和自然规律;而在实践领域中,理性却是自由的,不被任何外在的东西所决定。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进一步详细地指出,认识理性存在者,是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的,是自由的。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探析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探析康德,是十八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思想影响了整个哲学领域,并对后世的哲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是其重要的哲学观点之一,通过深入探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体系。
在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他提出了“先验形而上学”的概念。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受到认识的先验结构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存在于人类对经验世界的认识中,也存在于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中。
他认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通过概念和直觉分析得出的,这些概念和直觉不是来自于经验,而是由人们的认知能力所决定的。
因此,康德强调认识的主体性,认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建立在认知结构之上的。
另外,康德在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还提出了“实体”和“现象”的对立。
他将自然界分为两个层面:现象界和实体界。
现象是指我们感知到的、表现在我们感性经验中的世界,而实体则是独立于我们的主体经验之外的世界。
康德认为,我们无法获知实体的本质,只能通过现象来认识实体。
实体界超出人类认知的范围,而现象界则是我们能够理解和解释的世界。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还包含了他的“目的论”观点。
康德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都具有目的性,即一切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
他认为自然界的秩序和规律性并非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其内在的目的性而存在。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使其能够理解这种内在的目的性,从而探究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是建立在其先验形而上学基础上的,强调人类的认知能力对于自然界认识的重要性。
他将自然界划分为现象和实体两个层面,并探讨了现象和实体之间的关系。
此外,康德强调了自然界的目的性,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具有内在的目的性和规律性。
通过深入探析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哲学体系,从而拓展我们对于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摘要:自律和义务的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康德借助自律展开了对非理性的批判而提倡理性;同时批判了外在性的他律,道德法则是人类通过理性而进行的自我立法;义务诠释了人是有限的存在者,自身具有二重性,那些通过理性而自我立法的人,正是可以于理性和私欲的相较之中有所坚持而尽到义务之人。
关键词:道德立法自律义务在康德哲学中,对道德的含义与人是道德主体的问题上可谓独辟蹊径。
现在,在诸多对其道德哲学的论述和解读中,使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康德哲学。
本文就人的“义务”与“自律”来论述其道德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进而明确人为自身立法的逻辑内涵。
一、人的道德取决于自律康德认为在道德上,成年人多数能拥有自决能力,以达到“自律”。
它的内涵包括:任何的外部的权威都不足以形成人类的道德必然性,任何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实践,根本不用其他人来命令或引导,道德性体现在人类自身对自身约束;同时,当人类在做出决定时,人类对自身是自由掌握的,而对自身的义务也不去关心任何外在的情况,但人类总有着源源不断的力量去完成本身应完成的实践。
这样来看,人类不需要其他动力为自身立法,从而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实践。
1“自律”在康德哲学中既有社会意义,又具有政治意义。
任何一个有着理性的实践者都拥有自律,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千变万化,人类很容易抛弃理性,抛弃自我决断,只遵从本身的欲望,或者干脆以外在的他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康德看来,自律所需的道德要求和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融合,所谓道德,并非他人指引我们去行动,也非外部权威的命令,亦非政府制定的法条律令和上帝的忠告等。
人类是自律的,任何人都必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我们也必须通过这个环境去自由实践,这里说的“自由”并非哪个社会阶层所特有,要体现出普遍的与平等的道德能力。
自律有着社会和政治含义,这在康德哲学中受到很大重视。
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的文章中告诫人类,无论任何人都要摆脱其他人的监管,任何人都可以摆脱“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 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思索,而产生自己的决定。
人类为自然立法
人类为自然立法前言康德曾经说过:“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
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
”康德还说过:“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
”康德的著名论断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
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共同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不得不说,康德为人类带来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式转变。
所以本来及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具体阐述本人对人类为自然立法的一点浅薄之见。
一、浅谈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从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可以看出,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指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指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还指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与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不同,康德树立了理性的威严。
他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但作为自然的一员,人不是随心所欲地制定自然的法则,他自己也要服从自己为自然所立的法。
因为这个“法”,是源于知性范畴的先天认识形式,它天然内在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它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这里的“自然”即是其所说的现象界,指的是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二、个人浅见康德的这个人类为自然而立,虽然很好,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现在不是特别认同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达到的一个重要结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康德(1724-1804)是德国著名哲学家。
他认为,自然界的规律是由人们的悟性规定的,“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也就是说,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
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观点。
但是这种哲学思想的出现,却代表了那个时代的奋进精神。
康德生活的年代正是欧洲启蒙运动所掀起的新文化浪潮风起云涌的年代。
启蒙思想家冲破宗教神学的束缚,“朝人本身走去”,奏出了关于人的赞美诗,将人抬举到崇高的地位,但人并不是靠膂力过人,而是靠精神和智慧闪光征服世界。
康德的思想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他一生致力于将哲学变得更贴近生活,追寻一种将真、善、美与信仰、希望、仁爱合为一体的完美人生,并且相信人类可以做到。
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都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
一种因素是知识的内容,即构成知识的材料。
这些材料的来源是十分清楚的,它们就是我们的感觉所提供出来的那种经验,它是我们接受在我们之外东西的刺激而得到的。
知识的另一个因素是由知识能力本身产生出来的,这些因素不能归于经验,而是根植于心灵本性之中,是人的认识能力本身所拥有的一些永恒的必然性法则,早已作为一种先在的东西潜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实现地起着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质在于:在思想中按理性先在的这些永恒的必然法则要求组织由感觉提供的经验材料,将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即知识。
这就是说,由认识能力所贡献的因素使得人类的理性不止步于一堆堆支离破碎的材料面前,而是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将自身那些普遍必然的法则赋给那些零散的材料,将它们装配在一起,我们就获得了关于经验的完备知识,这也就是人们期待的那种可靠的、有理性根据的知识。
因此,康德认为,人们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秩序,而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规定,将秩序和法则赋给自然界,是人为自然立法。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纯粹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
《纯粹理性批判》[德]康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纯粹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经典之作,通过对人类理性的探讨,揭示了认知世界的边界和限制。
在这部作品中,康德提出了著名的“三大批判”理论,标志着现代哲学的转折点。
读完这本书,我深感康德哲学思想的深邃和严谨,对其观点有了更全面、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康德在书中明确了认识的范围,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是通过感官接收外部世界的信息,而理性认识则是通过思考、推理来认识事物的内在规律。
康德认为,感性认识受到时空的限制,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
理性认识则受到“三大批判”的约束,即范畴、原理和先验概念。
这些批判使得理性认识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避免陷入矛盾和悖论。
其次,康德对道德哲学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道德律令”观念。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必须遵循普遍性原则,即一个人的行为准则若能成为普遍法则,则该行为是道德的。
这一观点体现了康德哲学中的“理性至上”原则,强调了道德行为的自主性和理性基础。
此外,康德还提出了“人类普遍性”的概念,强调尊重他人、平等对待他人的道德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再次,康德在书中对美学和目的论进行了阐述。
康德认为,审美判断是基于“共同感”的,即人们在欣赏美的事物时,会产生共同的愉悦感。
这种共同感使得审美判断具有普遍性。
而在目的论方面,康德提出了“目的论判断”的概念,认为事物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
这种目的论观念在自然界的有机体和人类社会的制度中都得到了体现。
读完《纯粹理性批判》,我对康德的哲学思想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康德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批判性思考,揭示了人类认识的边界和限制,为后世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康德的道德哲学、美学和目的论观念,对我们认识世界、评判事物以及行为准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篇范文《纯粹理性批判》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经典之作,它通过对人类理性的探讨,揭示了认知世界的边界和限制。
对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考
3“ 人为 自然 界 立法 ” 的局 限性
康德提 出的 “ 为 自然立 法”受到 当时时代背景 的影 人 响 ,仅仅强调和涉及到 了单个方 面即人与 自然各 自存在 , 由 此看来这个命题 既具有时代 和理论的合理性 又 同时具有 时 代和理论的局限性 。 31 时 代 局 限 性— — 过 度 提 高 人 的 地 位 . 马克思认为 , 自然界是人的“ 无机的身体”, 与 自然是 人
伊曼纽尔 ・ 康德 ( a ul at I n e K n】 mm 在西方哲学史上 是一个 承前启 后 的人物 , 的思想分 为 :前批 判时期 ” “ 他 “ 和 批判 时 期 ”在 “ 。 前批判时期” 他提 出了 两大假说—— “ , 关于潮汐延 缓地球 自转 的假说 ” “ 于天体起源 的星云假说 ” 、关 ,它们 强 有力地驳斥 了神学创世说等错误观点。在 “ 批判 时期 ”康 德 , 开始对唯理论和怀疑 主义 进行批判 。康德 的 《 粹理性批 纯 判》 《 、 实践 理性 批判》 判断 力批判》 和《 构成 了他 自己独特 的 哲学体系。
自然转 向了人, 将人作 为认识 主体, 将认识 对象 的现象作 为 客体 。康德 的主体性 学说 树立 了以主体为中心的正确 观点 , 康 德坚持 人与 自然 是统一 的, 维和存 在是 统一 的, 思 知识 和 信 仰是统一 的, 它们的统一原 因在人 , 人是 自然界 的主人 , 是 自然界 的最 高产物和终极 目标, 若是世 界上没有了人整个 自
然 中学 到 的 东 西 。 ”1 的 道 德 实践 是 以 人 的 理 性 尺 度 为 准 I 】 人
康德普遍的立法原则和个人自律
康德的普遍的立法原则和个人自律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是18世纪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他提出的普遍的立法原则和个人自律理论,对于道德哲学和伦理学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文将对康德的普遍的立法原则和个人自律进行深入探讨。
一、普遍的立法原则的内涵和意义1. 普遍性和绝对性康德的普遍的立法原则是道德哲学的基石,它主张道德规范必须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
即任何一条道德规范都必须能够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受到任何特殊情境或个人利益的影响。
“普遍性”意味着道德规范适用于所有人,而“绝对性”则意味着它们是永恒不变的,不受情境或后果的影响。
这种普遍的立法原则确保了道德规范的客观性和不可抗拒性,从而使其成为人类道德行为的基础。
2. 以人为目的康德认为,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将人类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把他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而应该尊重和关爱他人的自主性和尊严。
这一观念进一步强调了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普遍和绝对的规范才能真正保障人类作为目的的地位。
3. 自律和自由意志康德认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要求人们根据自己内在的道德法则行事,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压力或欲望。
这就要求人们具有自律的能力,能够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而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康德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指出只有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道德行为。
普遍的立法原则要求人们具有自由意志和自律的品质,以便真正地遵守道德规范。
二、个人自律的内涵和意义1. 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个人自律是康德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个体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道德规范。
个人自律不仅包括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还包括心灵上的自我管理。
这要求个体能够控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按照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来行事。
个人自律是一个人拥有自由意志的表现,也是一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
2. 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个人自律追求的目标不仅是遵守外部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
人为自然立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题结课论文题目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授课教师撰写日期:2014年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 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 具有革命意义。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深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
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一、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 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
他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 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 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 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 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康德的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
康德本人也说: “我学会了尊重人, 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 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认识领域: 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 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众所周知,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
康德认为, 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 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 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 即感性、知性( 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
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 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思维、综合, 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康德提出的十二对范畴形式。
康德的人类自我立法理论
康德的人类自我立法理论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现代哲学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的《纯粹理性批判》被誉为现代西方哲学的里程碑,其中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人类自我立法理论。
本文将探讨康德的人类自我立法理论,并试图阐释其对人类道德和伦理的重要意义。
人类自我立法理论是康德哲学中的一大创新和突破。
康德认为,人类是自由的、有理性的,具备自我决定和自主性意识。
因此,人类不应该随意受制于外部的规则和法则,而应该依据自己的理性和良知,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为自己制定适合自己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
这就是人类自我立法的本质。
康德将人类的自我立法分为两个层面:形式自我立法和内容自我立法。
形式自我立法是指人类能够从事纯粹理性的思考,通过不受任何外部条件影响的自由决定,决定自己的行动准则。
而内容自我立法则是指人类在制定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时,应该以普遍性和理性为导向,遵循“普世法则”的原则。
形式自我立法中的纯粹理性思考是康德哲学的关键之一。
康德主张,人类应该用纯粹的理性去思考和判断,而不受任何感官经验和情感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类的感官经验虽然重要,但它常常会使我们的判断受到误导和偏见,而理性的思考能够使我们超越感官经验,追求更高的真理和智慧。
内容自我立法中的“普世法则”原则则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不仅仅取决于其结果或动机,更重要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普世法则”,即这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则。
康德强调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应该具有普遍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们应该不以个人或特定情况为目标,而是追求整个人类共同的价值和目标。
康德的人类自我立法理论对人类的道德和伦理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它强调了人类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为自己制定准则和规范,而不是被外部规则和法则所束缚。
这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价值。
其次,康德的人类自我立法理论提醒我们,在制定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时,我们应该遵循普遍性和理性的原则。
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思想及其当代生态启示
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思想及其当代生态启示作者:付根源贺彦凤来源:《戏剧之家》2019年第23期【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突出人类中心地位,对人类发展和改造自然的过程,解放人类思维方式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康德认为客观世界(自然)的必然性来自于人,而不是客观世界。
但人类夸大自身主体性,停留在感性认识之上,对待自然寻求绝对的统治,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失衡。
党的十八大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总体布局的高度。
新时代下“美丽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等创新发展理念的产生和发展,为生态建设提供理论指引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感性认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3-0220-02一、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思想内容从逻辑在先角度分析,康得意识到自然只有相对人具有意义,没有人的自然是没有价值的。
在认识领域和以往的哲学家不同,他并没有把人置于被动接受的位置,而是主张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突出人类主体性地位,主张宣称“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中“自然”是指客观物质世界中诸多现象的叠加之和,并非是物体自身,其中所指代的法,是指事物现象和表象的相连接作用的标准规则,是一种有实现可能性法则,但仍保留感性认识。
在实践范畴康德认为“人之于自然,并非如学生之于老师,更像是一种囚犯和审问者的关系。
人拷问自然,逼迫其回答人想要的答案。
”这是一种不平等,强迫性的关系。
矛盾量变引起质变使人与自然不是相对平衡存在。
究其本质,是人类在“感性认识”指导下,进行实践所致,然而康德理论的“理性”是指人头脑中,开始就具备的超出客观世界(自然)去把握物体本身的先天性的认识能力,理性的本质就是超出一切感性经验的界限,人类主观臆想符合一切客观规律的完满的知识,使认识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和自由领域更深层次。
康德的人类自由意志受限理论
康德的人类自由意志受限理论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巨人之一。
他对人类自由意志受限的理论贡献颇多,而这个主题也是他哲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康德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受限于两种力量:自然和道德。
首先,自然的力量限制了人类的自由意志。
人类在自然界中是一个有限的存在,我们被生理、心理和环境等因素所束缚。
我们无法在自然界中完全做到任意行动,而是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
例如,我们无法随意改变自己的身体或改变自己的天性。
这种自然的限制使得人类的自由意志受到了制约。
其次,康德认为,道德的力量也限制了人类的自由意志。
他提出了一个道德的绝对原则,即“不可将人作为手段而只看重结果,而应将人作为目的本身而看重行动的动机。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行动时,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将他人视为平等的目的,尊重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这就限制了我们的行为选择,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权利。
康德的道德理论中,自由意志是必需的。
他认为只有在我们自由选择并遵循道德行为的情况下,我们的行为才具有道德的意义。
而在人类的自由意志受限下,我们需要通过自律来遵循道德规范。
自律指的是我们主动地控制自己的欲望和冲动,按照我们自己的原则来行动。
这种自律不是外在的限制,而是内在的道德约束。
通过自律,我们可以克服人类自由意志受限的困境,使自己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并不认为人类具有绝对的自由意志。
在他的理论中,自由并不等同于完全无拘束。
相反,他认为真正的自由意味着意识到自己所受到的限制,并在这个限制内选择行动。
这种自由是在道德约束下实现的,并不是一种放纵自我的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在道德规范的限制下,人类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尊严和自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选择和困境。
我们的自由意志受到了外界的各种限制,而我们又要在道德准则下作出决策。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康德的人类自由意志受限理论提醒我们,在面对各种约束和限制时,要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心态,以自律的方式来行动。
人类为自然立法
人类为自然立法前言康德曾经说过:“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
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
”康德还说过:“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
”康德的著名论断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
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共同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不得不说,康德为人类带来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式转变。
所以本来及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具体阐述本人对人类为自然立法的一点浅薄之见。
一、浅谈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从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可以看出,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指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指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还指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与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不同,康德树立了理性的威严。
他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但作为自然的一员,人不是随心所欲地制定自然的法则,他自己也要服从自己为自然所立的法。
因为这个“法”,是源于知性范畴的先天认识形式,它天然内在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它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这里的“自然”即是其所说的现象界,指的是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二、个人浅见康德的这个人类为自然而立,虽然很好,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现在不是特别认同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粗略梳理康德“人为自身立法”-2019年文档资料
粗略梳理康德“人为自身立法”-2019年文档资料粗略梳理康德“人为自身立法”一、康德的认识论—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康德的哲学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文字庄严谨肃穆,给人刻板保守的感觉,但这样的文字搭载的却是在当时非常激进的思想。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里,把这部书的意义概括为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他指出,数学成为科学,是因为从以前“死死地盯着图形”,在图形中辨认它的特性的方式,转变为先天的设想出来东西归于事物。
同样,物理学中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实验,都是按照理性设计出来的,这便说明:理性必须挟着它那些按照不变的规律下判断的原则走在前面,强迫自然回答它所提出的问题,绝不能只是让自然牵着自己的鼻子走。
康德认为,由经验得到的认识素材虽然是杂多、偶然、无序的,但它并非是知识本身;物自体本身无法被我们认识,但在事物本质之“物自体”后,我们依凭表象所能获得的感性材料连同感性认识因素在先天逻辑中结合先天范畴被给予了“理性认识”的名分;不是我们的认识符合事物,而是让事物符合我们认识的给予。
这就是认识论的“伟大的哥白尼转向”。
二、康德伦理学以上文讨论的认识论为基础的康德的德性伦理学,与当时流行的利己主义伦理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他把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康德认为,如果说一个人具有尊严、地位尊崇,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所追求的目的、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东西”康德认为:德性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
这种力量体现在责任的恪守中,是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
由于创制规律的理性自身就构成执行规律的力量,所以责任就是人们自身立法意志所产生的一种到的道德必要性。
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对人来说,责任具有一种必要性,也可叫做自我约束性。
德性的力量展现在排除爱好和欲望的干扰,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所以,德性的力量就是把责任从“应该”转变为“现实”的力量。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一个对比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一个对比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海德格尔与康德,一个是现代大思想家,一个是近代大哲人,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
本文将对这两种在实质上完全相反的思想进行对比性的论述,并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考察。
一、科学与自然: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与批判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现代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然而对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问题,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甚至完全不同的观点。
康德与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便是完全相反的两极。
先从康德说起。
众所周知,康德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而先对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
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当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时,人的感性直观能力便开始活动,形成对外物的表象,并以先天的纯直观的形式即空间和时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形成感性经验。
然后,知性能力则进一步把感性经验进行综合统一,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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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考
自身的理性高于一切的唯物主义者康德曾经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想。
简单地来说,就是人要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超越自然界的法律供自己奉行和遵守。
从历史来看,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受其约束,总而言之,他们没有自由;而伴随着时间
推移,人们不断探索,不断建立新的规则和制度,解放着自己,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即“人为自然界立法”。
心理上,人为自然界立法意味着一种自由,而这种自由归根结底是无限的。
它表达了人们
内心深处对非自然性、非中性界限以及超越自然界的愿望,以及对限制和压抑的抗议。
一
个真正充满活力和能量的世界,必须以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从而使人可以拥有自己的
自由,这也是康德提出此思想的初衷。
另一方面,人为自然界立法却也充满了无限的危机。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设立没有考虑
到自然规律,于是就会引起很多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混乱,也就是说,人为立法的时候,一
定要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分析现实情况,充分平衡利益关系,才能得出更完美的法律。
总而言之,人为自然界立法是把自由和自然融合在一起的一种方式,是要求关注自然规律
和人文精神的一种方式。
统一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助于拉近每个人之
间的距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只有把自然规律和人文精神有机联系起来,才能真正实现
社会秩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