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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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

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法学方法论探讨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本篇文章将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解析。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发展规律。

哲学作为一门研究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学科,可以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一种思维模式和理论基础。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解析。

认识论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人类认识的本质、过程和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认识论的思想来探索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过程。

认识论的核心观点有两个:主观性和客观性。

主观性是指人类主体在认识对象时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法学领域,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对象的主动思考和创造性解读,从而理解法律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以便对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客观性是指法律对象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存在和规律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需要尊重法律自身的规律性和客观性,而不仅仅是主观的愿望和主观的意见。

只有通过客观性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也可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进行解析。

形而上学是哲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存在的本质和实质。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形而上学的思想来研究法律的存在和实质。

形而上学的核心观点有两个:实在性和本质性。

实在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存在方式具有实在性,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

法学家需要研究法律现象的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站在实在性的角度,通过实证的分析和研究,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本质性是指法律存在的本质和实质,以及法律作为一种特定存在方式所具有的特性和属性。

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本质属性。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研究报告

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研究报告

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摘要: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通过对哲学思想与法律原则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可以提供深刻的理论支持,并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本报告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哲学思想对法律理论的影响、哲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哲学对法律伦理的启示。

一、哲学思想对法律理论的影响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

哲学思想作为一种探索人类存在与知识的学科,为法律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

例如,康德的道德哲学对法律的理论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

康德提出的“普遍意志”和“人类尊严”的概念,为法律的公正性与人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此外,尼采的“意志到权力”的思想也对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权力的合法性提出了重要问题,促使法律理论对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反思与审视。

二、哲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哲学方法的核心在于思辨与辩证。

在法律实践中,哲学方法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思考法律问题的本质,提供更加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例如,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法官在法律裁判中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益冲突,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哲学方法还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进行法律伦理的思考,引导其在法律实践中遵循道德准则,维护社会公正与人权。

三、哲学对法律伦理的启示法律伦理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哲学思想可以为法律伦理提供深刻的思考与启示。

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强调人的幸福与道德品质的培养,为法律伦理提供了人本主义的理论基础。

伦理学家庄子强调的“道德自由”和“无为而治”的思想,可以启示法律从业者在法律实践中遵循道德自由,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和平。

结论:综上所述,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哲学思想对法律理论的影响,使法律体系更加公正与人权保护;哲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帮助法律从业者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判断;哲学对法律伦理的启示,促使法律从业者以道德自由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和平。

哲学法学中的法律哲学思想研究

哲学法学中的法律哲学思想研究

哲学法学中的法律哲学思想研究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研究学科,而法律哲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法律哲学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以及法律系统中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等问题。

本文将以哲学法学中的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为主题,探讨法律哲学思想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法律哲学思想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它的出现使法学不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描述和解释,而是通过对法律原理、法律伦理和法律规范的理论探讨,寻求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思维范式和框架,使得法学不再是一门纯粹的实证学科,而是可以与伦理学、政治学和哲学等学科相结合,探讨法律的本质和其背后的哲学基础。

其次,法律哲学思想对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的思考和追求,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理论视野。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哲学思想为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提供了决策和解释的理论依据,使得法律的实践能够更加符合正义和公平的要求。

例如,通过对法律伦理的研究,我们可以探讨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导法律实践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还可以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形成学科间的对话和协同。

法学研究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可以使得法学更加综合和全面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通过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研究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制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为制定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经济法律政策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这种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不仅可以推动学术研究的进展,也可以服务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此外,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对法学教育和专业化人才培养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既要扎根于法律实践,又要具备一定的理论思辨能力。

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可以帮助学生形成思辨和分析的习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在职业法律人士的培养中,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可以提高其道德伦理意识和专业素养,使得法律人士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责任,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生活于17 世纪和18 世纪交汇时期的孟德斯鸠深受柏拉图理性论影响。

他说: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

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这些原则引伸出来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等等。

尽管孟德斯鸠声言: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但他又承认: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定性。

显然,他发现的原则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是他的思考理性的思考。

因此,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

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和孔子的仁、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所有理性论者们的认识论谬误。

尽管孟德斯鸠抱着使每个人爱他的责任、爱他的君主、爱他的祖国、爱他的法律的话,使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话;那我便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的善良愿望从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但是,在科学的最终审判面前,其原初动机仍然难以摆脱抽象的、片面的和泛化的先验论性质。

至于《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当时资产阶级政治谋求和经济利益需要。

二、《论法的精神》的精神:我的原则受制于其理性论的认识论限制,《论法的精神》的精神被孟德斯鸠隐喻地定义为我的原则。

【思想】浅析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思想】浅析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思想浅析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现实意义【摘要】: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民主哲学观无疑是世界民主进程的一块奠基石。

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他关于社会、国家、法律的解答对于民主立法的依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物权法》制定与颁布的过程也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力量,闪耀着卢梭哲学思想的民主光辉。

在现代民主思潮下,立法势必朝着更为民主化的方向前进。

【关键词】:卢梭;民主立法;物权法引言民主与法治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热门词汇。

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内核无疑是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源动力。

他的“主权在民”的国家权力结构形态为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卢梭民主哲学中的民主立法思想出发,结合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民主立法实践,论述民主立法的现实性选择。

一、卢梭民主哲学中的民主立法思想卢梭作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和平民阶层的代言人,主张主权在民,“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而公意是公共的或全体的,是不可分割的,“这种意志一经宣誓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成为法律”。

他还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者“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

因而公意是不能有代表的,而代议制不可取,人民应直接参与到立法活动,以真正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惟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的意志是否符合公意,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

在关于政体的主张方面,卢梭主张人民主权,他在这一方面还建立了一套人民主权理论。

主张主权不可转让。

这就意味着卢梭反对代议制和议会制,希望过小国寡民的生活,向往古典城邦的共和制,希望进行直接民主。

但他又知道在当今社会要实现直接民主是很难做到的,所以,他也承认代议制。

但主张议会制要受到两方面限制。

一方面是议会代表的非独立性原则,即是说代表的意志来源于人民的意志,代表本身没有独立意志;另一方面代表必须有很高的道德修养,这样才能保证代表所代表的公意的公正性,可以防止滥用职权等。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科学,而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则是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价值观,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研究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途径。

本文将从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探讨法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法律哲学的研究内容法律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价值观。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的存在和特征,它是法律学研究的基础。

法律的本质问题涉及到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属性等方面。

而法律的价值观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的价值观问题涉及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选择等方面。

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法学家们从不同的理论角度进行了探讨。

例如,有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范性的、制约性的,它是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种规则体系;而有些法学家则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目的性的,它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等。

不同的理论观点给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促使了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在法律的价值观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

例如,有些学者主张法律应该追求社会公正和平等,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追求效率和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等。

各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了对法律正义等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的理论研究。

它主要研究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中的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方法的选择、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理论构建和验证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的选择问题上,研究者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例如,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有比较法、实证法、逻辑法等。

不同的研究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法学研究领域和问题,它们各有优势和局限性,研究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是法学研究中重要的环节。

法学研究需要依靠实证数据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验证。

地方立法的哲学思考

地方立法的哲学思考
特 型 的 关 键 时 期 。 速 一 时 期 既 是 黄 金 发 展
联 必 析 多 面
阶 线 政 民 根 一 但 也 盾 面 政 于 局 人 实 的 群 响
期 . 是 矛盾 凸 显 期 。 随 着 改革 的 不 断 深 化 也
和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会 利 益 的 息剧 分 化 和 社
利 益。然而真理又是相对的 . 法律 法 规 的 社 会公 正也是 相对 的 : 一 , 其 它是 一 定 时 期 社
维普资讯
切 身利 益的 热 点 、 点 . 大 限度 地 以 法 难 最 经 济 社 会发 展 和人 民群 众 利 益 紧迫 突 出
2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权 利 与 义务 技 术 规 范 . 、 又要 不 拘 一 格 . 注重 地 方 性 法 准 线 是 当地 客 观 实 际 及 其 规 律 的 反 映 . 包括 其 延伸 的权 力 与 权 利 、 权 力与 责 任 规 的 实 效性 。应 根 据 法规 内客 与 容 量 来 地 方 立 法 不得 突破 .也 不能 在 利 益 关 系
法 律 法 规 以其 规 范 性 、 制 性 、 遍 性 等 特 强 普
点. 具有其他社会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
2 法律 法 规 调 处 社 会 矛 盾 就 是 从 相 互 、 利 益 冲 突 中寻 求 最佳 平衡 点 . 求 实 现 社 会 以 矛 盾 的 辩证 统 一 。我 国现 实生 活 中 出现 的 诸
规 形 式 实现 党的 政 策 与 人 民 利 益 的和 谐 的 问题 ,在 不抵 触的 法律 空间 .创 制创
统一。
法 水 平 和 法规 质量 的一 次飞 跃 。 要 实现
这一 飞跃 必 须把 握 好 以 下几 点 :一 是把

哲学视角下的法律正义与公平研究

哲学视角下的法律正义与公平研究

哲学视角下的法律正义与公平研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而在法律的诸多价值追求中,正义与公平无疑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

从哲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正义与公平,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其本质、内涵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正义,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探讨,到现代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的理念不断发展和演变。

但无论如何变化,正义的核心始终围绕着“应得”这一概念。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东西,无论是利益还是惩罚。

在法律领域,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确保对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的处理,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公平,相较于正义,更侧重于强调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公平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特殊对待。

同时,公平也意味着法律应当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和限制。

例如,在教育、就业等领域,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受出身和背景的影响。

那么,法律正义与公平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可以说,正义是公平的灵魂,公平是正义的体现。

没有正义的公平是空洞的,而没有公平的正义则是无法实现的。

正义为公平提供了价值导向,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公平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

而公平则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现实的行动,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感受到公平的待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并非易事。

首先,法律本身的制定就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法律往往难以涵盖所有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出现不正义或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如执法者的主观偏见、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等,这些都会影响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实现。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问题探讨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问题探讨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问题探讨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法律哲学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法学研究者们对于法律的本质、意义以及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

本文将探讨法学研究中的一些法律哲学问题,并分析其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的本质与意义法律的本质与意义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法律的本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的体系,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人则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机构的工具,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另外,也有人将法律定义为一种理性的规范秩序,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的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秩序和公正。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并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一种有序的框架。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稳定发展,并提供了公正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伦理学是研究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学科,而法律则是由一系列法规和制度所确立的行为规范。

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伦理、道德可能不一致。

有时法律可以违背常识的道德原则,例如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绝对必要防卫,法律规定可以允许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而在伦理、道德层面上,我们普遍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和伦理、道德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与伦理、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维护公正和道德的原则,使社会能够更加公平和谐地运行。

三、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是法学研究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律运行来实现权力制约和公正处理。

而人治则是以个人的意志和权力为核心,权力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能力。

法治具有普遍性和一贯性的特点,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稳定和可预见的社会秩序。

它将决策过程和权力掌握清晰化,保障了公众的参与和利益的平等。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仅是关于法律的研究,更是涉及到法律背后的意义和价值的思考。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即是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的过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

一、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和意义进行思考。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导向,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本质包括其起源、发展和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意义则包含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与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边界,起到一种强制性的约束作用。

而道德则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评判,强调的是人的内心自愿遵守的原则。

法律对于道德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道德对于法律的塑造和改变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非常重要。

三、法律正义和公正法律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正义和公正。

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要就如何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正进行深入探讨。

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标,体现在对权利的保护和行为的归责等方面。

而公正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律对每个人公平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学研究者要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和公正,进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的条文和表述往往并不明确,需要通过解释和适用来确定具体意义和适用范围。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的思考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涉及到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对具体情境的分析和判断。

法学研究者要思考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实践中达到公正和有效的目的。

五、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哲学思考还包括对法律的改革和发展的思考。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从经典案例电车难题说起电车难题是哲学史上一个颇具争议和思想论战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思考,其大致内容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到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就会撞死五个人,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另一条岔道上,而这样就会撞死另一个人。

①对于这个问题,从道德角角度和法学角度的评价会大大相径庭,究竟采取哪种价价值判断似乎都有理论基础础,追本溯源,对同一个案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原因便在于评价角度不同。

在这里,笔者想到另外一一个取材于中国古代名著《《水浒传》的故事鲁智深拳拳打镇关西,从民众所谓的的真理、正义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认可可甚至弘扬,从法学来分析析,这种行为必然会得到否否定性评价。

这又再次回到到哲学发展史上诸多学者不不断争论的问题,即法律与与道德有无同一性的问题。

二、苏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观点的提出古希腊哲学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论和言论自由,被雅典贵族族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项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终经经过投票表决,判处其服毒毒自杀。

在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朋友和学生们们买通了狱卒,希望苏格拉拉底逃到国外,但是被苏格格拉底严词拒绝,当着弟子子们的面他从容服下毒药。

苏格拉底在临死前表达了了自己不选择逃亡的原因::不管判决我死刑的法律是是否是公正的法律,无论我我的死刑判决是否是正义的的判决,最为一个雅典公民民,我都必须遵守。

也许法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甚至至出现错误,但是只有每一一个人都在内心遵守法律,,只有在每个公民都实际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法治才才有了保障,这样才能称得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国家。

苏苏格拉底认为,从这个角度度上来说,自己的死是城邦邦法律的遵守,是对法庭判判决的尊重。

苏格拉底对对于法律的陈述,对于法律律的尊重很值得后世敬仰和和学习。

但是他对于法律的的理解也存在着遗憾。

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美国诉尼尔案》(United States v. Neil)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发生在1879年。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关于“不得拒绝给予公正审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案涉及一个名为尼尔的人因在印第安人保留地犯有谋杀罪而被起诉。

尼尔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他有权要求在非印第安人法院接受审判,而不是在印第安人法院。

然而,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对此意见不一,最终引发了激烈的辩论。

二、哲学法律分析1. 自然权利与法律约束自然权利理论是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理论,人类天生具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源于人的本质和自然法则,不受国家或政府干预。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自然权利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美国诉尼尔案》中,尼尔主张自己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

他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他有权在非印第安人法院接受审判。

这一观点体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思想。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表明,法律约束在保护自然权利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本案中,尼尔主张在非印第安人法院接受审判,这一要求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印第安人保留地的特殊性质使得这一要求面临挑战。

印第安人保留地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其法律体系与外部世界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权衡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3.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在《美国诉尼尔案》中,法院对于第五修正案的解释产生了分歧。

一些法官认为,第五修正案适用于所有美国公民,包括印第安人。

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第五修正案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印第安人。

这种分歧体现了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4. 法院的判决与法律发展最终,法院判决尼尔在印第安人法院接受审判是合法的。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与改革研究

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与改革研究

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与改革研究哲学思想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与司法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本文将从哲学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进行改革研究。

首先,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表现在如何看待法律本身。

在西方哲学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例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派、法律实用主义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实证主义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实用主义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实用性为基础,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些不同的法律观念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哲学思想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何看待司法权力。

在某些哲学思想中,司法权力被视为一种专制权力,容易被滥用。

因此,这些哲学思想强调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例如,蒙田提出了“司法权力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卢梭则认为“人民才是最高的裁判”。

这些思想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三,哲学思想还对司法程序产生了影响。

例如,康德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认为司法程序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平等。

这个概念对现代司法程序的制定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如何进行改革研究?首先,应该加强对哲学思想的研究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其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影响。

其次,应该加强对现有法律与司法体制的评估和反思,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最后,应该探索新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哲学思想对法律与司法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也体现在实践层面。

只有充分认识这种影响,并进行必要的改革研究,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体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读法治的光与影

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读法治的光与影

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解读法治的光与影【摘要】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来解读法治的光与影。

在法治的光方面,通过法律哲学理论可以深入剖析法治的本质和内涵,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而在法治的影方面,法律方法在法治中存在着局限性,需要反思和挑战。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互补性也使得法治建设能够更加全面和深入。

结论指出,法治的完善与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应当是在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指引下实现法治的理想和目标。

法治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将为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法治、法律哲学、法律方法、光与影、重要性、定义、理论、局限性、启示、反思、挑战、互补性、完善、发展、探索、重要方向。

1. 引言1.1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通过法律规范约束和制约各方行为,确保社会稳定有序运行。

法治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法治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公正适用,促进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和权利平等保障。

法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可以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法治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推动法治理念在社会中的深入落实。

1.2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定义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及其背后的原理、概念和价值进行理性探讨和分析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存在的意义以及规范的基础。

通过法律哲学的研究,人们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体系,揭示法律制度的真正意义和功能。

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使用的具体方法论和技术。

它是一种对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和实施的方式。

法律方法包括传统的法律推理、比较法研究、以案释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方法。

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报告

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报告

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报告研究报告: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摘要: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

通过分析哲学思维的基本原理和法律伦理的核心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中的应用对于推动正义、道德和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中的基本原理、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决策中的应用以及哲学思维对法律伦理实践的影响。

1. 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中的基本原理哲学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注重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

在法律伦理领域,哲学思维的基本原理包括:逻辑思考、道德价值观和理性判断。

逻辑思考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推导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道德价值观则是指法律伦理决策应该以道德准则为基础,追求公正和公平。

理性判断则要求法律从业者在法律伦理决策中遵循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避免主观偏见和情感干扰。

2. 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决策中的应用在法律伦理决策中,哲学思维能够提供一种全面、系统的思考框架。

首先,哲学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理清问题的本质和关键因素,从而避免主观主义和片面性。

其次,哲学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分析各种伦理观点和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和权衡,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哲学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预测决策的后果和影响,从而避免不良的伦理后果。

3. 哲学思维对法律伦理实践的影响哲学思维对法律伦理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哲学思维能够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的伦理观点和法律原则。

其次,哲学思维能够促使法律从业者反思自身的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提高其道德素养和伦理意识。

最后,哲学思维能够激发法律从业者对法律伦理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推动法律伦理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结论:本研究报告通过分析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领域的应用,得出了以下结论: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中的基本原理包括逻辑思考、道德价值观和理性判断;哲学思维在法律伦理决策中的应用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思考框架;哲学思维对法律伦理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浅析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

浅析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

浅析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论文摘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必须具备的,立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起着前提性的作用。

严格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立法是一个联系发展的系统过程,其发展的倾向性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并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从哲学角度看立法过程实际表现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相统一,经验主义和理性思维互动的一个过程,立法研究的目的就是其立法整个过程进行外在性和内在性的整体协调把握。

论文关键词立法法本体公平正义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人们各种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线,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化程度的标准。

而仅就法律实施过程而言,立法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环节。

正如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所写的那样:“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

”立法是指国家的一个专门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活动,同时也是以成文法确立为目的的系统发展过程。

立法与社会中其他因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并在内外部条件、主客观因素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

在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主导倾向是由事物的外部条件和矛盾的客观方面等诸多因素所组成。

立法的过程同时受到各种社会外部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

社会事物的内部条件和客观因素只会产生法律发展的某种可能性。

而这些所谓的可能性要想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现实,则有赖于在哲学的层面上对社会现实加以思想的引导,在技术层面辅助于相应的规则,最终达到内外部的协调统一,构建既对立又统一的社会法律关系。

一、哲学视角下的法与立法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起点就是“自由意志”。

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

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

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作者:朱庆育一般认为,希腊政制更迭而导致的财产诉讼,乃修辞学之滥觞。

而罗马法学家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实务家,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结合具体情境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这种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必然真理”为旨归的思考方式,正体现了修辞学的精神特质。

在大部分西方哲学史学者眼中,罗马时代乏善可陈。

罗马军队杀死阿基米德之举,更是成为其扼杀思想的标志。

依罗素之见,罗马人的知识成就根本没有资格与希腊人相提并论。

他将法典(法律)与道路、军队并列。

这一态度,在某种意义上说,也许过分忽略了希腊思想中智者传统与罗马法律的脉络关联,并进而贬抑了法律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

智者学说起初是作为古希腊自然哲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主要通过修辞学得以阐发。

提及“修辞”,我国首次系统阐述修辞学理论的陈望道认为,“修辞原是达意传情的手段。

主要为着意和情,修辞不过是调整语词使达意传情能够适切的一种努力。

”这一看法与西方近代传统颇为接近。

不过,古希腊时期的“修辞”概念却远非如此。

亚里士多德指出,除修饰辞章句法外,修辞术更是一种或然式推论的艺术。

一般认为,希腊政制更迭而导致的财产诉讼,乃修辞学之滥觞。

被旧政府剥夺财产的所有者要求返还财产,却无相关法律可供援引,于是,如何能够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说服法官,便成为当事人获得胜诉的关键。

尼采研究表明,最早的修辞学著作写成于伊索克拉底之前,其全部内容即是对讼词撰写的指点。

随着诉讼演说与论辩技巧日臻成熟,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修辞学顺势而生。

修辞学所处理的并不是蕴含着必然性判断的问题,相反,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在修辞学日后扩及的议事领域,其间皆存在多种解决途径。

修辞术的任务即在于,尽可能充分展示选择的理由,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判断。

修辞学的这一思维路向,暗含多元论观念,若加以发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希腊哲学的走向。

然而,结果却是,由于修辞学不以发现惟一的“客观真理”为目标,而旨在说服听众、赢得诉讼,智者学派遭到希腊主流哲学家的猛烈攻击。

哲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演进

哲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演进

哲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演进自古以来,人类就在不断探索和追求道理和规范的真理。

哲学思想和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和演进。

本文将从哲学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制度对哲学思想的塑造以及两者相互作用的演进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哲学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哲学思想是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法律制度的建立既受到了哲学思想的启发,又受到了人类不断实践和总结的经验。

哲学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哲学思想提供了对人类行为和社会规范的思考方式。

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一套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而哲学思想就提供了这种思考方式。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引入了伦理学的概念,倡导理性和道德的统一。

这一思想为后来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平等、公正和道义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哲学思想还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道义依据。

法律制度要具备公正性和合理性,而这正是哲学思想所强调的。

例如,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成为了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塑造了我国一系列规范和条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福祉。

最后,哲学思想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世界是物质的,思想是精神的,它们两者相互参照”。

哲学思想的革新与进步引领了法律制度的演进。

众所周知,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例如,随着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的兴起,西方法律制度逐渐从以制裁为主的“刑法观”向以修复与和解为核心的“法治观”转变。

二、法律制度对哲学思想的塑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对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反思使哲学思想更加贴近现实和具体问题。

法律制度对哲学思想的塑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激发了人们对公正和正义的思考。

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这就驱动了人们反思法律制度在权力行使和法官裁决中是否存在偏见与不公。

例如,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通过对合理性和正义的思考,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原则的观点,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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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作者:孙罗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必须具备的,立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起着前提性的作用。

严格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立法是一个联系发展的系统过程,其发展的倾向性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并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从哲学角度看立法过程实际表现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相统一,经验主义和理性思维互动的一个过程,立法研究的目的就是其立法整个过程进行外在性和内在性的整体协调把握。

关键词立法法本体公平正义作者简介:孙罗卡,郑州航院艺术设计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03-02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人们各种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线,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化程度的标准。

而仅就法律实施过程而言,立法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环节。

正如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所写的那样:“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

”立法是指国家的一个专门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活动,同时也是以成文法确立为目的的系统发展过程。

立法与社会中其他因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并在内外部条件、主客观因素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

在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主导倾向是由事物的外部条件和矛盾的客观方面等诸多因素所组成。

立法的过程同时受到各种社会外部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

社会事物的内部条件和客观因素只会产生法律发展的某种可能性。

而这些所谓的可能性要想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现实,则有赖于在哲学的层面上对社会现实加以思想的引导,在技术层面辅助于相应的规则,最终达到内外部的协调统一,构建既对立又统一的社会法律关系。

一、哲学视角下的法与立法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起点就是“自由意志”。

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

”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

”从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出:所谓社会意义上的法律就是所有自由意志的体现,也可以说,法律就是自由存在的社会理念。

在哲学层面而言,法律无非是立法者们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意志集中起来,这种意志无关阶级和地位,进而把与此意志具有特定知识的群体组合起来,利用法言法语进行总结归纳。

最终使这种集体意志以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形式书面表达出来,并为每一位民众所知晓。

其目的在于为广大民众谋取福祉,将社会各个阶层的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现实的外化。

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

可以得出,在哲学层面上的立法不仅是一种世界观的客观反映,更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现实反映。

从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立法就是人们自由意志现实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提出:“最理想的政治就是贤人政治,柏拉图主张一个有智慧和有治国知识的哲学家当国王,而不是只靠法律来统治。

”柏拉图的这种政治哲学理论显然是一种人治优于法治的思想。

关于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理论界已经对此做出了断定。

柏拉图的立法思想在当时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

但是换一种方法思考,如果立法的初衷是根据人民公正的理念制定,那就是另一种观点。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永远也无法把人的因素撇除掉。

人的因素体现在立法程序中就具体表现为如何正确制定法律,这既包括立法者的确定,立法范围的大小,也包括立法形式立法技术等问题。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哲学观点,使立法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坚实的基础。

二、立法——主观意志与客观条件的相互统一的过程(一)客观条件对立法的影响立法是主观因素和和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博弈的系统过程。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法的制定来看,法律首先是社会需求的现实表现,必须以社会条件为立法基础。

法律应该是体现不同社会阶层意志和利益的规范集合体,绝不是某个人独断意志的恣意横行。

马克思强调:“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在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表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极端任性。

” 所以,立法者首先应该立足于所处社会的历史阶段,充分认识到这个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这个物质平台上制定法律。

当然,经济条件对立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影响立法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有一个。

社会情况的错综复杂性,决定了立法的过程是受到民族状况、科技水平、政治制度等种种因素的制约。

(二)主观因素对立法的影响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满足国家和政府的统治需求,立法必须以社会的具体实际为现实基础。

但是这绝不是说在立法过程中就可以忽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

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思想的创造性,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如果缺少人们主观能动性的把控,就无法上升为社会的具体法律。

立法存在的基础是客观现实,但是它要创设的各种法律又不可能是所有已存在的社会现实。

必须要在政府统治的需求和阶级利益的表达中,根据实际的需要,通过立法者的实践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创设和法律体系的构建。

从哲学层面分析可以认为立法是统治阶级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所进行的法律创设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团结安定。

立法活动还是立法者的一种特殊自觉活动,这种特点具体表现为统治阶层通过组织制定详尽的法律规范,来为建立满足社会民众需要和阶级利益表达的统治目的,同时也为稳定的社会统治秩序提供法律强制力支撑。

立法还是统治阶级所主导的具有特定意义的政治行为,其突出的特点也必然体现出相关的现实性和导向性。

任何一个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滥用权利,用临时的独断命令来进行立法过程,必须以成文法典的形式颁布确定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民众的正当权利。

三、对立法过程的几点哲学思考社会公平与程序正义是衡量法律是否适用的最高社会价值标准。

哲学的终极关怀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在现实中,健全而又体现公正理念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稳定繁荣、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在哲学视角下审视我国的立法程序,使我国的法律彰显公平与正义理念,成为保障人民各种天赋权利的无上利器。

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立法的首要前提是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是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必要手段。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凸显出越来越多的各种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如何缓解社会的各种矛盾,一方面,可以加强经济、行政、道德等社会手段干预和引导的力度和途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规律性矛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无疑是一种更加经济和合用的,从规范性约束和强制性引导来说,法律调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立足社会经济现实,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地切合社会发展状况,进而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坚持辩证统一的观点。

也就是说在运用法律法规对社会矛盾和群体利益调节过程中寻求最实用的协调模式。

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都属于国家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实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提下的矛盾,因此具有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同一性特点。

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法律法规对社会矛盾进行调整时,既不能放弃原则,无视法律的权威性。

也不能主观性地对某些利益进行无端的肯定和否定,应当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通过利益博弈,积极寻求最符合群众利益的矛盾协调方式,在法治层面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最后,法律调解社会矛盾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优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的选择过程在哲学层面就是真理的不断发展过程。

真理是绝对存在的,立法者必须在立法活动不断寻找最优平衡点,既要符合社会的具体发展规律,同时也要兼顾大多数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同时,真理又是相对的,法律法规的社会公正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首先,法律仅仅是一定阶段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具有各个时代的具体特点;其次,社会经济条件是法律建立的基础,法律不可能超脱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最后,法律体现的是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全部满足所有阶层成员的心理预期。

它只会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后,现存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存社会矛盾,难以阻止新的矛盾出现。

总之,由于人类是具有自我意识和思想的高等生物。

人类聚集在一起,为自己构建完善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和自我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无疑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首选。

立法在受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的前提下,永远不能摆脱人的因素的影响。

所以,我们在从人性的角度对立法进行思考的同时不能仅仅把法律当成僵化的条文,而应该把法律看做真正融于生活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

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而实现我国的法制现代化。

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制的现代化,只有完善立法程序,科学立法。

建立公正而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我们的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提供安定有序的环境。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一切从我们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从人的内心自由意志到人的自由意志现实性的外化,用理性与思辨的态度指导我们的立法实践,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法律的平衡点。

从人的角度不断地在立法层面对法律进行审视,尽量避免大量对人性伤害的“恶法”出现,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3][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4][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5][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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