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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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作者:王明伟
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5年第8期
辽宁大学王明伟
【摘要】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体现和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是系统性的法律思想。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主义内容
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那些决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
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即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
法律意识的内容。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哲学观的形成历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哲学观的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过程: 从仰慕黑格尔的理性思想开始,到同黑格尔法哲学决裂并逐步克服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
第一、新理性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莱茵报》时期,抨击普鲁士封建专
制法律制度。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区别于黑格尔的理性法,以普遍自由为核心的新的理
性法观念。理性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法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地存在着,立法仅仅是使理性自然法得到外在表现。
第二、受费尔巴哈哲学观的影响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萌芽
虽然马克思执着地站在抽象的理性主义立场上,事实是“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
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制定法律。”正是随着现实世界中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对马克思思想的冲击的加强,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的结论,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
义法律观的道路,论证自己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第三、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的时期
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提出不是法决定市民
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法,把被黑格尔完全颠倒了的法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这
标志着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唯心主义走向了唯物主义。恩格斯考察了英国
资产阶级的情况,揭露了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源,开始从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向唯
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
第四、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时期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神圣家族》,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要受经济关系的制约。
阐述了法的理论基础、产生,法的本质和特点、职能和价值,实现了法律思想史上的根本变革,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正式诞生,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正式形成,依靠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的方法论,深刻地提示出国家和法的本质,法
律的本质寓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三)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法与自由关系
《莱茵报》时期,探讨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伟大命题。强调了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共产党宣言》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核心价值,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核心理念。
第二、法与平等的关系
平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价值。“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人意识到别
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法律是国家所有公民的法律而
不是特权者的法律,社会上的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人人平等。恩格斯指出,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实质上就是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所以
马克思和恩格斯平等观,对我国当今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民生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大指导
意义。
(四)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坚持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环境出发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点,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具
体问题。从社会历史观的高度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法和法律的论述,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第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法律的形式要求,是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它
必须具有科学性。但是,良法的形式要求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并非自足的、绝对的,最终它
要服务于、服从于内容的需要。
第二、批判与继承的统一。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原则渗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限制国家
权力的精神,是居于实在法之上的良法标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只有被认定为良法,方能证
明其具有正当性、法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五)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的中国实践
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执法,
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3,(1)
[2] 马晖慧.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人文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J].湖北社会科学,2012,(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王明伟(1991—),女,河北唐山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