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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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思想体系,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在当代社会,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任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深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

它提出了法律与国家、政治、社会的关系,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社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认识和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二、深化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它试图揭示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当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深化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三、推动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强调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

在当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推动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强调法律的适应性和时代性,提出了法律应当反映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观点。

这对于我们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的概念,并提出了一些关键要素。

在当代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代社会,我们要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理解,认识其当代意义,将其指导思想融入到法律实践中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法治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马恩除在一些著述和书信中提及中国外,还专门写过18篇有关中国问题的文章。

马恩为何如此关注万里之外的中国?关注的又是哪些问题?马恩的论述对我们了解和认识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有何重要启发意义——马恩为何要撰写有关中国问题的文章马克思恩格斯除了在许多著述和书信中提到中国外,毕生还撰写过共18篇有关中国问题的文章。

这18篇文章除第一篇写于1853年、最后一篇写于1862年之外,其余16篇均写于1856年底至1860年初,历时仅仅3年多。

马恩之所以集中在这一段时间撰写有关中国问题的文章,是因为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后,欧洲列强继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再度将目光对准中国,第二次鸦片战争随即爆发。

鉴于美国报界读者纷纷将关注点转向中国,在伦敦为《纽约每日论坛报》等报刊担任通讯员的马克思与恩格斯便在这一时期撰写了上述有关中国问题的文章。

上述报刊文章采用通讯报道的形式,围绕着第二次鸦片战争展开方方面面的论述。

有的文章介绍中英贸易关系,如介绍鸦片贸易造成的白银在两国间的流动情况;有的文章陈述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若干史实,如陈述开战导火索即亚罗号走私艇事件的始末原由;有的文章评论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制订过程,如评论英国议会围绕对华政策而展开的唇枪舌剑;有的文章分析资本主义列强在对华利益上的尔虞我诈,如分析俄国利用英法联军侵略中国而坐收渔人之利;有的文章描述鸦片战争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现实,如描述太平天国这样一场中国革命的状况与性质;等等。

这些内容不一的文章贯穿的一条思想主线是:揭露西方殖民主义的强盗面目,谴责鸦片战争的侵略性质。

马克思希望鸦片战争能够引发中国革命,并进而引发欧洲革命当时,马克思正在构思关于资本主义危机的理论。

鉴于欧洲资本主义列强开拓殖民地,试图借此化解酝酿于本土的危机,马克思利用掌握的材料,论证殖民主义不但不能化解欧洲资本主义本土的危机,反而会加剧这场危机。

同时,马克思希望鸦片战争能够引发中国革命,并进而引发欧洲革命。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与进展。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观点与法治建设的原则相互贯通,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和行动原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指导。

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一原理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息息相关。

法治建设旨在建立起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我们确定了法治建设的方向。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认为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化进程来实现现代化。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将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统一,推动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只有通过法治来规范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

三、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而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地位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为保障,通过法治手段来推动党的领导体系的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法治建设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党的领导也要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人民主体地位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倡导人民主体地位的观念,法治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法治建设的社会共识和广泛参与。

只有深入推进人民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五、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契合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我们也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核心,创新法治理论,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当代启示探析1. 马克思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和国家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他认为法律、国家以及其他的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表现,是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

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和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法律哲学中,他认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

法律起源于私有制的出现,是私有制社会中阶级矛盾和利益斗争的产物。

同时,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相对历史性。

马克思还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

他认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简单反映。

同时,法律的绝对效力也是有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受经济基础条件制约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法律也会受到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对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却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和特定阶级的利益要求。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为人民谋求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利益。

二、当代启示1. 重视阶级斗争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对法律和国家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阶级斗争和经济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是一种中立的工具。

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阶级生活的客观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立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要求的法律体系。

2. 坚持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关于法律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绝对效力的矛盾性,做到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创新和更新。

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文化融合

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文化融合
中华 文明源远流 长、 博大精深 , 中国古代法律 文化
第二 , 马克思、 恩格斯从法 与人 的关系层面来揭示 作 为 中华 法系 的精 髓 , 是指 从上古 时代至清 末修律 为
法 的伦理价值 。 马克思 、 恩格斯 的法哲 学思 想始终 以 止 , 根植于 多种法律思想学说 中的、 具有 高度稳定性和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0 9 — 1 9
[ 作者简介] 白瑞( 1 9 8 7 一
研 究;
) , 女, 满族, 辽 宁锦 州人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关 ) , 男, 辽宁沈阳人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技术哲学、 技术社会学研究。
也逐步 形成 了中国特 色社 会主义法学理 论体 系。法 治 成 了自身 法律思想 的基 本观点 、 基本 立场 , 既具 备实践
建设成就 必须予 以肯定 , 但不容 回避 的是 , 法律制度 实 基础 , 又包含深刻 的哲学思 辨。
际运行 的效果与预期也 存在 着很大差距 。究其文化质 因, 我 国法学理 论秉持 马克思 、 恩格 斯 的法哲学 思想 , 第一 , 马克思、 恩格斯从 法与市 民社 会的关 系层 面
O F C P C C HAN C CHU N MU NI C I PA L C OMMr r r E E
马克思 恩格斯法哲学与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文化融合
白 瑞。 陈 凡
( 东北 大学 文法学院 0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4 )
[ 摘 要] 马克思、 恩格斯 法哲学与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文化 融合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转型的新指向。在“ 民本法治” 、 “ 德法合治” 、 “ 权利 义务关系” 、 “ 和谐诉讼” 以及“ 生态保护” 等法的 内容构成、 运行方式和价值取 向上, 马克思、 恩格斯 法哲学与 中国古代法律 思想的文化理念有着一定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 二者的有机融合具有重大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 及其对我国国家建设的新时代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 及其对我国国家建设的新时代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及其对我国国家建设的新时代启示马克思恩格斯是德国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他对国家的理解深刻,为我们理解国家及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本文将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入手,在思考其对我国国家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构,它的目的是维护压迫者在社会中的利益和统治。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只有当阶级差异被取消,国家才能消失。

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每当阶级斗争的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政治革命和社会变革。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随之发生变化。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最终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都发生过不同的演变。

对于我们国家建设,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是阶级差异的产物,必须在建设中压缩阶级矛盾,实现良好的社会发展。

其次,我们必须认真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高国家的管理、应对和解决国家内部问题的能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深化改革,加强对各领域的治理和监督,体现公正和公正,可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在剥削社会中,工人阶级是最具有革命性的阶级。

他们负担着生产、创造财富的重担,也是国家的基础。

只有当工人阶级崛起,摆脱被压迫和剥削的局面,才能全面实现社会变革。

对此,我们认为,在新时代的国家建设中,必须注重培育和发扬新时代工人阶级的精神和力量。

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和文化建设,提高工人阶级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工人阶级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还应该鼓励工人阶级积极参与和投身社会事务,他们可以作为社会实践者、社会中的建设者,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贡献。

最后,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为指导,坚定信仰,关注国家建设的大方向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高,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团结、和谐的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景做出贡献。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环境正义”批判及其中国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环境正义”批判及其中国意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DOI :10.14182/ki.j.anu.2021.02.006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环境正义”批判及其中国意义*王云霞(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西安710119)——————————————————————————————————————————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环境正义;中国意义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生活在19世纪社会最底层的无产阶级所遭受的环境不公正,也即分配的不正义、承认的不正义、参与的不正义和能力的不正义等进行了深入揭批,由此开启了对资本主义进行环境正义批判的先河。

对此议题的关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环境正义思想的研究,实践上对观照和反思我国经济建设中农民工所遭遇的环境不正义亦大有裨益。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1)02-0049-06Marx and Engels ’Criticism of Capitalism 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WANG Yun-xia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Government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 ’an 710119,China )Key words :Marx ;Engels ;capitalism ;environmental justice ;enlightenment to ChinaAbstract :Marx and Engels deeply exposed and criticized the environmental injustice suffered by the proletariat who lived at the bottom of the society in the 19th century ,that is ,the injustice of 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participation ,capability ,and so on.Thus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criticism of capitalism was initiated.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is not only helpful to deepen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ought of classical Marxist writers ,but also helpful to observe and reflect on environmental injustice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 ’s economic construction.——————————————————————————————————————————作为衡量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环境正义”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当代价值

•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未来社 会应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法律不是 压制自由的措施,相反,法律是维护 自由的方式。因此,法治作为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具体表现为:对于公共权力,法无授 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公 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 禁止皆可为。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指出: •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 • “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 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 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 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更 加定型化。”
• (2)从“法制”到“法治” •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 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 略”,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 家”改为“法治国家”。 •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 。
• (2)从“法制”到“法治” • ①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 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 法制;而法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 存在。 • ②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是一种工 具;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 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 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方式。
• (2)从“法制”到“法治” • ③法制要求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而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具有 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④法制的标志是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 备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的标志是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 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 办事。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 值 •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1.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治是治国理 政基本方略的规律 • 马克思:“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 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 “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 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 ‘法治国家’中。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作者:宋键淼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基础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始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首次用科学的方法揭露了发的起源,阶级本质和其基本规律,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一次彻底的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吸纳与自我否定、自我批判后形成的,是动态的思想随其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吸取了黑格尔蕴含辩证思维的法哲学、康德的理性主义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经过突破创新,从而形成了唯物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他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物质制约性,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在法律思想上,便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主要是“儒”、“法”、“道”三种法律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

不但深深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也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儒家以“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提出“礼治”,“德治”,,“人治”观点。

“礼治”是根据人的尊卑贵贱作为礼仪的区分,各有其不同的礼仪规范。

“德治”讲求不以强权而是以德服人。

“人治”是重视圣人的教化,希望通过圣人的言行来教化世人,作为管理统治的核心。

法家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

这个学派认为人性本恶。

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

管慎子提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

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道家代表人物有老子,他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天道”是自然无为的,“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

如果人为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精选15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获,让我们好好写份读后感,把你的收获和感想记录下来吧。

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读后感篇1一、《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读后感1841年12月24日,普鲁士政府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用虚伪的自由主义词句掩盖其专制主义的出版政策,以取代威廉三世颁布于1819年10月18日的“旧”书报检查令。

此“新”法令由于其字面上的保障言论、出版自由而迷惑了相当一部分人。

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

书报检查令明显地印刻着“官方的容颜”,代表官方的立场。

无论是这项法律本身还是执行它的检察官都不可避免的披着虚伪的面纱。

检察机关“不仅调整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调整社会精神的行为。

”因此,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在检察官的掌控下,公民得不到应有的自由权利。

他进一步分析得出,检察官纵然是行使法律指令的工具,但法律本身存在更多的问题。

检察官也就成了专制法律的牺牲品。

而法律本身也在玩弄文字游戏。

马克思辛辣地嘲弄道:“我是一个幽默家,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

我是一个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

”从1835年到1842年是马克思从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变时期。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创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学观,即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

在资产阶级激进政治的运动的发展,争取民主反对专制、崇尚理性摒弃神性、追求自由否定强权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思抨击专制法律并深入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人类的各种自由从来就是存在的,只不过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有时表现为特权。

马克思以其敏锐的眼光看到其专制,他强调人的自由,尤其是精神的自由,他认为人的精神存在的样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将这种自由的精神扼杀,最终只能滋长专制和愚昧,世界最终会变得黑暗。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马克思主义是一种重要的思想理论体系,它对于社会存在与人类历史发展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调控的手段,也不可或缺地与马克思主义产生了联系。

本文将探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的关系,并剖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哲学思想体系,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核心,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历史的动力。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被视为一种反映阶级斗争和经济基础关系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它不是超越社会关系存在的东西,而是受社会关系制约和影响的产物。

因此,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研究与分析,不仅关注法律现象本身,更重要的是揭示其背后的阶级性和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为统治阶级服务,并具有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都受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影响,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一直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

然而,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规范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阶级斗争是紧密联系的,法律的变革需要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要审视法律的阶级性和经济基础,避免将法律看作是超越社会的纯粹中立的存在。

同时,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批判也促使我们寻找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新型法律范式,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在现代社会,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研究与应用领域日趋广泛。

它不仅是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丰富了法律理论体系,为我们理解和规范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过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建设和立法工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当然,马克思主义与法律的关系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文档

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文档

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的启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阐述的、以正义为主题的、以“法”“平等”“公平”“正义”等概念为核心的、关于社会制度之灵魂的基本价值观。

全面地、正确地理解这种法—正义观,结合中国现实实事求是地运用这种价值观,对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我们的事业,同时又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之前的西方正义思维传统以古希腊文化为文明源头之一的西方文化,传统上极为重视对正义的思考。

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开创的关于正义的解释,根源于对人生的意义、对法与国家的理想状态的探索。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开启的关于正义思考的起点是:人的生活怎样才是幸福的?人生的最高伦理状态是怎样的?他们的共同回答是,作一个正义的人,或者说,人的行为、精神要体现正义。

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人应当如何做才能达到行为和精神的正义?针对许多智者提出的观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就是符合正义,柏拉图提出:在一个符合正义理念的、具有等级秩序特征的国家制度中,每个人努力通过保持自己的精神处于由理性在激情辅助下控制自己的欲望的状态中、从而服从这个制度秩序给他作出的具体地位安排才是个人的正义。

①这一回答强调,个人正义与特定的国家制度安排密切相关。

由此引发出关于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以至能够保证个人幸福实现的争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幸福包括三大基本价值(善):身体健康、中等富裕的财产、正义的伦理精神;②而个人的幸福只有在具有正义性的城邦国家中才能实现;虽然城邦国家的政体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具有正义性、并且具有现实实现的可能性的是中产阶级执政的③、采取共和政体结构的、实行法治的国家④;体现正义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平等的特征——包括分配的正义(包括比例的平等与平均的平等)和矫正的正义⑤。

亚里士多德的回答,不仅继续了关于国家正义的思考,又进一步引发关于法律如何体现正义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展开讨论。

在分别探讨了其在中国的意义、研究现状和历史背景。

接着在概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并深入讨论了其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批判与建设、应用以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融合。

最后在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对中国法学的启示、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其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影响与发展,并对中国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意义、研究现状、历史背景、概述、传播、发展、批判、建设、应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融合、启示、未来发展、重要性。

1. 引言1.1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意义在于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支撑。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传入和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推动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意义还在于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立趷于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特点,同时又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探讨和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建设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1.2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研究现状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在中国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学者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挖掘和阐释,从哲学基础到法学观念都得到了详细的解析。

研究者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传播及发展的历史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探讨了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一些学者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融合展开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和建议。

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成长经历和当时的历史状况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并说明从中受到的启发

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成长经历和当时的历史状况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并说明从中受到的启发

姓名:张兴宝专业:小学教育(2011级)作业题目: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成长经历和当时的历史状况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并说明从中受到的启发作业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成长经历和马克主义理论的发展一、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来源。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主义产生提供了经济、社会历史条件:工业革命的胜利带来生产力的大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生产方式的变革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激化,危机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保证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相反,这种生产力正在起来反抗束缚它进一步发展的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

因此,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发展,预示着未来社会革命的性质和历史发展的方向,这就为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经济社会的条件和基础。

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实践,对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提出了强烈的需求。

19世纪30-40年代爆发的无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三大工人起义是法国里昂工人起义、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

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最直接的理论来源。

德国古典哲学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

马克思恩格斯先是受到黑格尔哲学的熏陶,后又经受了费尔巴哈哲学的洗礼。

他们是从黑格尔哲学出发经过费尔巴哈哲学这个中间环节,走向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自然科学三大发现:细胞学说、生物进化论、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

自然科学划时代的伟大发现,打击了上帝创世说,揭示了自然界主要过程的唯物而又辩证的性质,也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创立无产阶级革命的科学理论,解答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和现实的可能性。

二、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思格斯的思想。

1818年5月5日卡尔·马克思诞生于普鲁士莱茵省南部特利尔市一个犹太族律师家庭。

1830年10月入特利尔中学。

1835年—1841年中学毕业先后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作者:王明伟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15年第08期【摘要】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体现和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是系统性的法律思想。

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启示(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主义内容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那些决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即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这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意识的内容。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哲学观的形成历程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哲学观的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过程:从仰慕黑格尔的理性思想开始,到同黑格尔法哲学决裂并逐步克服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

第一、新理性自由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

《莱茵报》时期,抨击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区别于黑格尔的理性法,以普遍自由为核心的新的理性法观念。

理性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法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地存在着,立法仅仅是使理性自然法得到外在表现。

第二、受费尔巴哈哲学观的影响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萌芽虽然马克思执着地站在抽象的理性主义立场上,事实是“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制定法律。

”正是随着现实世界中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对马克思思想的冲击的加强,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的结论,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道路,论证自己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第三、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的时期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提出不是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法,把被黑格尔完全颠倒了的法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国家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国家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国家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国家的论述”李宇先摘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1、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

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卡尔·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1卷第17页)2、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象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采取了两面的手法。

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就是违法的东西。

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卡尔·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1卷第18页)3、起预防作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

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

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

由此可见,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的反映。

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可见预防性的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因此,预防性的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质(在目前这一场合下就是自由的本质)中取得。

预防性的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包罗万象,无边无际。

因此,预防性的法律就是一种无限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书报检查制度每日都ad ocuios [昭然若揭地]证实着这一点。

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渊源、思想及意义

试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渊源、思想及意义

马 并 由 歹U 宁 矛璃辛 正唯 1 { 没有 系 统 观散 见于 的著述 中 的 世 观 主要思想 主 义法 治

主 义 法 律 黾由 马 、 格 斯 仓 , 恩 立 继 承 和 发 展 的 私 理 论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物 主义 是 其哲 学基 础 。马克 思 、 格 斯 恩 论 述 法 律 问题 的专 r ]著 作 ,他 f丁 法 律 『的 其哲 学 、 治 学 、 济学 、 史学 等 方 面 政 经 历 。 运 用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和 辩 证 唯 物 主 S. Z 和 论 , 究 里 渊源 、 探 论 内涵 及 , 怦斗 对 待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观 和 社 会 学 殳 氇戋 重要意义 。
21 年 3 02 月
陇东学院学报
Ju a o o gog U i r t o r l fL n dn n esy n v i
Ma 2 1 r 02 V0. 3 N . 12 o 2
第2 3卷 第 2 期
试 论 - 克思主义法律观 : q 渊源、 思想及意义
程 永 峰
( 兰州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甘肃 兰州 70 0 30 ) 0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 马克思、 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在 系统 阐述 自己的思想和理论的
过 程 中所 阐发 的 关 于法律 的基 本 立 场 、 点 和 理 论 。 运 用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和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世 界观 和 方 法 观 论 , 究其 理论 渊 源、 本 内涵及 主要 思 想 , 科 学 对待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观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实践 都 具 探 基 对
有 重要 意 义 。
关 键 词 : 克 思主 义 法律 观 ; 论 渊 源 ; 马 理 主要 思 想 ; 意义 中图 分 类 号 :8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 编 号 :6413 (0 2 0 - 1- A A 17 —70 2 1 )20 70 0 3 收 稿 日期 : 1一4 2 1D 3 0 作 者 简 介 : 永 峰 (9 4 ) 男 , 西 吕 粱人 , 士研 究 生 , 程 18 ~ , 山 硕 主要 从 事 马 克 思主 义理 论 研 究 。

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感悟

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感悟

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感悟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近代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学者之一,他们的思想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学习他们的著作,我对他们的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从中受到了很多启发和感悟。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不平等现象。

他们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指出了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本质,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贫富分化的严重程度。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不平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的改革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强调了阶级斗争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阶级斗争推动的,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

这让我明白了无产阶级的地位和使命,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必须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强调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

他们主张消除剥削和压迫,让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性,也让我对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有了更强烈的愤怒和不满。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还教会了我对历史和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批判。

他们提出了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揭示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象的本质。

这让我明白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让我学会了看待问题和现象要从全面和系统的角度去思考。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激发了我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和追求。

他们的理论不仅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是对社会主义的构想和设想。

他们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即一个没有阶级和压迫的社会,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让我坚定了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也让我明白了我们要为之奋斗的目标和方向。

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的学习和思考,我对他们的思想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感悟。

他们的思想不仅是对现实社会的批判,更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和构想。

他们的思想给予了我对社会现象的深刻认识和敏锐观察力,也激发了我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和追求。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及现实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及现实启示
第 3 2卷 第 2期
、 厂 0 l I 3 2 N0. 2
萍 乡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P i n g x i a n g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5 年 4月
Ap r . 2 01 5
马 克 思 恩格 斯 的 国 家 治 理 思想 及 现 实启 示
到不 断的强化。
( 二 )国家本质决定国家治理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 国家治理思想 的基本 内容
国家治理 活动 的有序开 展需要依 靠公共权 力 的作
( 一) 国家治理是阶级统治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 ,当 旧政权的 “ 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 ” 被新政权废除 以后 , 旧的压迫 力量和统治威权也将会被 摧毁 ,原来旧政权 的 “ 合理职能 ”应 当归还给无产阶级 “ 负责任的勤 务员” ,僭 越于社会之上的 “ 合理职能 ” 只有被为社会负责 的 “ 勤务员”所 执行时 , 无产阶级新
( 三) 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是人民主体原则
将人 民主体原则作为 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 , 是马克
思在批判黑格尔的 “ 国家制度 ”和 “ 立法权 ”的过程 中
多 的革命实践 , 使得 巴黎公社 已不是 “ 原来意义上 的国 家” ,而是具有 为国家 、社会服务的社会公仆性质 的国
李勇 图
( 广 西大学政治学院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4 )
摘 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述 中,蕴含着丰富的国家治理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治理是阶级统治的基础,他
们揭示了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政治性质和最高原则,并阐明了国家的社会公仆思想。当前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其行 为活动也体现着国家的本 质。 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 属性 , 在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 , 国家政权代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践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践行
法是 由 “ 民社 会 亦 即 生产 关 系决 定 的 , 市 它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界 定 以 及
历 史唯 物 主 义 法 律 观 的形 成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界 定 一
关于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含义 ,目 前有两种代表性 的观点 ,一种认 为马克恩
渐进的 ,大致分为四个 阶段 ( 李光灿 ,吕 世伦 ,2 0 :第一个阶段 从 1 3 0 1) 8 5年到 14 2年上半年 ,即马克思 的学 生时代到 8
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 的标志, 在马克思 主义 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 位。它在批 判青年黑格 尔派和费尔巴哈的 唯心史观以及德国传统思辨哲学的基础上 , 全面 系统地 阐述 了生产力决定“ 交往形式” ( 生产关系 ) 市民社会 ”( 、“ 经济基础 ) 决
定上 层 建 筑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以
马 克 思 主 义法 学 的产 生 ,是 西 方 法 学
史上的一次革命 ,它把具有古老历史 的法 学从唯心 主义中解放 出来 ,以唯物史观 为 理论基础 ,深 刻揭示法 的产生 、本质 、作 用和发展规律 ,使之成 为真正的科学。
的知识体 系之 中” 。笔 者 亦 同意 第 二 种 观
义 法 学 的精 神 实质 ;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法
律 观 的 基 本 内涵 以及 我 国现 阶 段 的 法 制 建 设 应 怎 样 对 待 、 践 行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点 ,并在此意 义上展开下文的论述。 ( )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发展轨 迹 即 二
着 马 克思 主义 法 学 体 系 的公 开 问思主义法 学各个组成部 分的立场 、观点 、方法。本 文就此进 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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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作者:王明伟
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5年第8期
辽宁大学王明伟
【摘要】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体现和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是系统性的法律思想。

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主义内容
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那些决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
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即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这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
法律意识的内容。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哲学观的形成历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哲学观的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过程: 从仰慕黑格尔的理性思想开始,到同黑格尔法哲学决裂并逐步克服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

第一、新理性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

《莱茵报》时期,抨击普鲁士封建专
制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区别于黑格尔的理性法,以普遍自由为核心的新的理
性法观念。

理性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法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地存在着,立法仅仅是使理性自然法得到外在表现。

第二、受费尔巴哈哲学观的影响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萌芽
虽然马克思执着地站在抽象的理性主义立场上,事实是“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
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制定法律。

”正是随着现实世界中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对马克思思想的冲击的加强,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的结论,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
义法律观的道路,论证自己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第三、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的时期
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提出不是法决定市民
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法,把被黑格尔完全颠倒了的法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标志着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唯心主义走向了唯物主义。

恩格斯考察了英国
资产阶级的情况,揭露了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源,开始从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向唯
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

第四、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时期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神圣家族》,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要受经济关系的制约。

阐述了法的理论基础、产生,法的本质和特点、职能和价值,实现了法律思想史上的根本变革,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

《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正式诞生,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正式形成,依靠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的方法论,深刻地提示出国家和法的本质,法
律的本质寓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三)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法与自由关系
《莱茵报》时期,探讨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伟大命题。

强调了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

《共产党宣言》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
核心价值,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核心理念。

第二、法与平等的关系
平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价值。

“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人意识到别
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法律是国家所有公民的法律而
不是特权者的法律,社会上的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人人平等。

恩格斯指出,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实质上就是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所以
马克思和恩格斯平等观,对我国当今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民生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大指导
意义。

(四)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坚持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环境出发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点,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具
体问题。

从社会历史观的高度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法和法律的论述,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第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法律的形式要求,是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它
必须具有科学性。

但是,良法的形式要求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并非自足的、绝对的,最终它
要服务于、服从于内容的需要。

第二、批判与继承的统一。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原则渗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限制国家
权力的精神,是居于实在法之上的良法标准。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只有被认定为良法,方能证
明其具有正当性、法性。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五)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的中国实践
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严格执法,
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3,(1)
[2] 马晖慧.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人文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J].湖北社会科学,2012,(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王明伟(1991—),女,河北唐山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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