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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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

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月底前安排完毕。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

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

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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