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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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北京摇号购车政策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北京摇号购车政策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北京摇号购车政策作者:李汉旭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6期摘要: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政治、文化、教育和国际交流中心,同时也是中国经济金融的决策中心和管理中心。

2009年底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突破400万辆,2010年将逼近500万辆,城市交通面临很大考验。

关键词:公共政策;角度;分析;摇号购车;政策本文将通过对北京市摇号购车这一公共政策进行分析,总结这一政策实施近两年所出现的问题,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原因分析北京市土地面积16807.8平方公里,人口超过3200万,拥有将近500万辆汽车,2010年12月09日,国家研究中心发布了红色预警信号。

据北京交通研究中心预计,截至2012年北京市汽车保有量将增至700万辆。

如果不采取任何限制政策,北京居民将每天将有5.5小时耗在路上。

鉴于此,北京市政府已经开始筹划缓解北京交通压力。

在摇号政策出台之前实施的单双号限行等一系列政策起不到原先预计的效果,因为车辆总数没有变化,总体上能造成的污染并没有减轻;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十分严重,大幅度减少机动车数量以及修建新的交通路线等政策在北京找不到实施的土壤和条件;通过提高收费的手段来减少车辆上路达不到预期效果;外埠车辆进京不是北京拥堵的原因,限制外埠车辆入京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还会严重影响北京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为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2010年底,北京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定采用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购买汽车牌照的人数,以限制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增长,达到缓解交通拥堵的目标。

二、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北京摇号政策摇号政策是政府为控制交通拥堵而采取的行政手段,其中包括对公共利益、部门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等的调整。

交通管制的公共利益,认为目前汽车市场失灵,政府管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真正的公共利益。

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垄断性和公共产品导致了市场不能有效的分配资源。

买房摇号的法律规定(3篇)

买房摇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摇号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的购房方式,被广泛应用于限购、限售等政策调控的城市。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买房摇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买房摇号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摇号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购房摇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摇号的购房者都有平等的机会。

2. 随机原则:购房摇号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保每个购房者的选房顺序是随机的,避免人为干预。

3. 透明原则:购房摇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摇号结果的公正性。

二、摇号对象1. 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购房摇号对象应当是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包括具备购房资格的家庭和个人。

2. 优先保障:在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中,应当优先保障以下群体:(1)无房家庭:指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家庭。

(2)首次购房家庭:指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家庭。

(3)高层次人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摇号优先保障。

三、摇号条件1. 购房者资格:参与购房摇号的购房者应当具备购房资格,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购房地的户籍。

(2)持有购房地的居住证。

(3)满足购房地的其他购房条件。

2. 限购政策: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如限购套数、限购区域等。

3. 限售政策: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限售政策,如限售年限、限售区域等。

四、摇号程序1. 报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应当向开发商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资格:开发商或相关管理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购房条件。

3. 摇号时间:摇号时间由开发商或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4. 摇号地点:摇号地点由开发商或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规定地点进行。

5. 摇号方式:摇号采用随机方式,可以使用摇号机、计算机软件等工具。

6. 摇号结果:摇号结果应当现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北京“摇号购车”政策过程的公平性分析

北京“摇号购车”政策过程的公平性分析

中央民族大学公共政策分析课程北京“摇号购车”政策过程的公平性分析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坚持公平性,但由于现行的公共政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公平价值缺失和偏差,一些公共政策出现了忽视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像目前备受争议的北京治堵二十八条政策之一的“摇号购车”施行已满一周年,据统计此政策一年减少了60万新车上路,有效的缓解了北京交通的拥堵,然而摇号政策本身的公平性、政策执行及监督过程中的公平性还是屡遭媒体等各方面质疑。

笔者将从摇号购车的政策内容、政策执行及政策监督三个方面剖析其不公平性的表现,并针对其不公平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旨在“摇号购车”政策能够更好的为“首堵”服务,也希望在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引导下,“摇号购车”政策的公平性能够逐步回归与强化。

关键词:摇号购车;公平性;政策执行;监督前言一、“摇号购车”政策简介(一)政策出台(二)政策相关介绍二、政策过程的不公平性表现(一)政策内容中引发的不公平1、京籍与非京籍申请者的条件区别2、申请条件“一刀切”的马太效应3、政策实质上的不公平(二)政策执行中引发的不公平1、买车者不中签,中签者不买车2、摇号过程不够透明公开3、摇号购车存在地下交易(三)政策监督缺失引发的不公平1、公众监督的缺失2、权力机构监督的缺失三、提高北京摇号购车政策公平性的建议意见(一)摇号购车申请条件应更加公平、细化(二)推动政策执行的合理、透明、合法(三)完善政策的监督的全面、透明以及环境建设1、确保购车指标配置过程中监督的全面性2、增加“摇号购车”政策执行的透明度3、营造良好的政策监督环境参考文献前言2011年12月26日,82万人参与的北京今年最后一次购车摇号的热烈场面,让不少人意识到,曾被评为“史上最严治堵措施”而引发巨大反响的京城摇号购车新政已实施了一年。

摇号购车政策虽不是治堵万灵药,只治标不治本,但作为中国首个实施摇号购车的城市,摇号政策延缓了北京交通拥堵的加剧,也给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留足了时间和余地。

北京摇号 政策详细解读.docx

北京摇号 政策详细解读.docx

北京摇号政策详细解读北京摇号政策详细解读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密集的城市,拥有大量的人口需求和有限的住房资源。

为了控制房价上涨,缓解住房压力,北京市实行了摇号购房政策。

本文将对北京摇号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具体操作。

首先,北京摇号政策实行了限购措施,意味着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参与摇号。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购房者必须在北京市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连续60个月,并在北京连续缴纳了五年社保或个税;其次,购房者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或具有北京市就业或居住证明;最后,购房者的家庭人口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得拥有其他在北京市的住房产权。

其次,北京摇号政策还实行了摇号配额制度。

每次购房摇号中,会根据购房者的资格条件和摇号数量设置相应的摇号配额。

购房者通过摇号系统进行抽签,根据摇号结果确定自己是否中签。

如果摇号结果中签,购房者即可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择购买房屋;如果摇号结果没有中签,购房者需要等待下一轮的摇号。

摇号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旨在保证公平竞争。

摇号系统采用了电子抽签的方式,确保摇号结果的随机性和公正性。

购房者只需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信息,通过摇号系统进行自动抽签,避免了人为干预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另外,北京摇号政策还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房屋设置了不同的购房资格和配额。

例如,对于一些核心区域和热门板块的房屋,购房资格条件会相对较高,摇号配额相对较少,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住房市场的稳定运行。

北京摇号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房价的上涨,减轻了购房者的压力,提高了住房市场的公平性。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摇号结果不确定性较大,购房者可能需要多次参与才能成功购房;另一方面,购房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摇号竞争激烈,一些购房者可能因为资格不符或者摇号失败而无法购房。

总之,北京摇号政策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住房问题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

浅析北京车号限行与限购政策

浅析北京车号限行与限购政策

浅析北京车号限行与限购政策摘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北京市出台的“汽车限购令”和“车号限行”政策的影响和利弊,并通过产权与效率的角度分析了政策的作用。

提出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控制为辅的私家车数量控制思想。

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的方案。

关键词:车号限行;汽车限购令;公共交通一、引言二、北京道路拥堵的原因分析要想治理首都的道路拥堵状况,首先就必须充分了解其拥堵的原因。

在中国,人为因素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认真考虑市民在拥堵中的角色和影响力。

1.违章现象严重在北京道路上,有着数量巨大的自行车和行人。

而且现今的交通法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约束力很小。

城市道路上随处可见小摊贩占用非机动车道、自行车占用行车道的现象。

2.驾驶员技术不娴熟一方面,面对日益普及的机动车驾驶,北京每年报名驾校学习的学员数量庞大。

驾驶技术教学的供不应求及各驾校的激烈竞争,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严重下降和考核不严谨。

同时新手在行驶中常保持较低的速度,降低了车流流速,影响效率。

另一方面,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与文明行车意识较差,在没有红绿灯或交通管制的道路常常出现强行、占道等行为,这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道路的拥堵现象。

3.政治中心公车数量多,交通系统缺乏吸引力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公车数量巨大。

2013年11月3日,央视披露北京公务车已达70万辆,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15%。

同时,受传统价值观念影响,人们把车作为一个彰显身份的东西。

因此公共交通对民众的吸引力比较小。

三、限购限行政策分析1.优点限购政策在源头上控制北京私家车的保有量,很好的控制了基数。

限行政策则限制了现有的私家车的上路。

二者相互配合,有效的控制了道路机动车的数量,缓解道路拥堵。

通过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来调节需要的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因此就目前看来,通过行政条例的规定是最直接、效果最快最明显的。

2.限行政策破坏产权完备性限行政策本身破坏了产权的完备性。

破坏有两种,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因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力的费用造成的所有制残缺,另一种外来的干预,如国家的一些管制造成的所有制的残缺。

摇号购车平等权问题

摇号购车平等权问题

平等权问题之摇号购车一、摇号购车中平等权的含义(一)摇号购车及平等权的的概念所谓摇号购车是指相关政府制定的,以摇号的方式控制汽车上牌数量的相关管理规定。

具体的来说就是政府为了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而设计的,需要买车上牌的民众在满足摇号购车条件的基础上获得摇号申请资格,提出摇号的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申请编号,然后相关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本期的中签的号码。

参加摇号的民众的申请编号与确定的中签的号码一致的就可以获得车牌增量指标,最后凭着增量指标买车上牌。

平等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亦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在法治社会里,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没有法律价值的公平和正义之言。

1我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3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种权利的平等自然包括了权利主体地位、人格的平等,即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的享受社会公共资源。

2(二)摇号购车平等权内涵摇号购车平等权内涵主要指摇号购车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1蒋薇:《“以人为本”法律价值观的理论逻辑》,2006年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6页,中国期刊网。

2问清泓:《试论公民的平等权》,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2004年01期,第2页。

对待与合理差别的有机统一。

具体指:在摇号购车的整个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形式上的平等,要平等对待每一个法律主体,即摇号购车中对每一个公民无差别的对待或公平分配。

而所谓无差别的对待或公平分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无论身份地位、出身、财产状况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摇号的权利,平等的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有差别对待。

简单的说就是“摇号购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主要追求的乃是宪法和法律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摇号及实现购车过程中的机会平等,防止特权主义。

再者就是促进实质平等。

2024年“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合同无效!(二篇)

2024年“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合同无效!(二篇)

“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合同无效!(二)“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合同无效!(二)前文中我们谈到了“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的合同无效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该问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随着私人车辆数量的增加,京牌(即北京车牌)成了众多北京市民梦寐以求的对象。

由于京牌限量发放,导致其供不应求,造成了市场上的京牌炒卖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人将京牌的使用权通过“买断”的方式出售给购买者,以终身使用权为诱饵进行交易。

然而,这种“买断”的方式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买断”京牌使用权的本质。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京牌并没有私人所有权的概念,而是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只能通过政府的申请程序获取使用权,但使用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

因此,个人之间进行的京牌使用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政府对于车辆的管理涉及到的层面非常广泛,包括车辆排放、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等。

政府有权通过制定法规来实施车辆管理,包括对京牌的发放数量和使用规定进行控制。

因此,个人之间私下交易京牌使用权的行为容易违反相关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既然“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的合同无效,那么个人该如何解决获得京牌的问题呢?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京牌的申请。

虽然京牌的发放数量有限,但每年都会进行不定量的发放。

市民应当关注政府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获取京牌,可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其次,政府可以考虑放宽对京牌的限制,提供更多的额度给市民。

如此一来,京牌市场的供需关系将会得到调整,减少了私下交易的需求。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措施来增加京牌的发放数量,以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京牌交易市场的监管。

对于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京牌交易的风险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

对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

对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价的持续上涨,房屋购买者面临的困难也愈加突出。

为了控制房价,北京市政府采取了限购政策,对毕业五年内无房且在北京缴纳社保的人群进行摇号购房,有效地控制了住房市场需求。

然而,北京摇号限购政策引发了社会上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和争议。

本文将就北京摇号限购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法律的思考和分析。

一、摇号限购政策的合法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住房的基本权利和居住的自由权利。

但是,对于政府采取的任何限制性管理措施,例如限购政策,都必须符合法制原则,即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公正性等原则。

这就需要我们对摇号限购政策进行严格的法律逻辑分析和评估。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制的最基本原则,它是所有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在政府实行限购措施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符合法律,且有权利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摇号限购政策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程序。

摇号限购政策在市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制定,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未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北京市政府实施摇号限购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政府在采取任何限制性措施之前,必须就限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在摇号限购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須考虑政策的必要性是不是合理。

北京地区的房价居高不下。

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北京市二手住房平均价格为51,000元/平方米。

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控制房价的上涨。

摇号限购政策的出台,防止了部分投机性投资者盲目购房,规避房价的泡沫风险。

同时,为有限的房源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分配机会。

因此,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摇号限购政策的制定是必要的。

3. 适当性原则政府采取任何限制性措施之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措施的适当性。

摇号限购政策必须适应当前房屋市场的需求,不能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

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摇号限购政策,按月出现一定的摇号指标。

每个月抽签的深圳家庭基数有所增加。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汽车限购政策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汽车限购政策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汽车限购政策作者:肖海冬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0期近两年来,部分一线、二线城市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以及城市雾霾污染问题,政府出台了针对小型车的限购、限号政策,引发诸多争议。

这种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治理了城市交通及污染问题,反而给居民出行带来了新的不便。

本文将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探讨限购、限号政策的影响,并阐述个人由此引发的一些思考。

一、汽车限购政策介绍限车令,是指为了缓解城市交通紧张、治理道路交通拥堵,由政府制定并发布的限制车辆上路数量的政策指令。

以北京为例,北京的限车令包括限行与限购两部分。

2010年以来,北京频频出现关于汽车限购的说法,由此引发京城汽车热卖。

特别是进入12月份,北京多家车管所出现连夜排队上牌现象。

多加汽车经销店放出“限购令”即将出台的消息。

2010年12月23日下午三点,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细则,规定自次日起实施限购,规定申购者要在北京小客车调控系统上进行申请,通过公安、社保及交通等多部门审核后,才可参加摇号,中签后即获得在北京购买车辆的资格。

政策发布后,通过各种渠道获知消息的顾客纷纷赶去4S店下订单、签合同,直到深夜,出现疯狂抢车潮。

抢购对象包括所有车型甚至是展车,甚至出现市民携带大量现金买车,以及故意打坏所选中汽车玻璃以避免他人与自己争抢的极端情况。

二、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汽车限购政策(1)关于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或合逻辑性机动车限购、限行,作为影响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其制定及出台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能够切实解决相关问题,达到制定政策的初衷。

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大多以缓解拥堵作为理由。

现在北京等已实行限购城市的交通状况已经说明限购并不能有效解决拥堵和污染等问题,且可能干扰汽车市场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城市交通拥堵的成因很复杂,和汽车保有量大有关,但不能简单地归于车多。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城市的初始规划建设有很大关系。

北京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从北京市颁布的车辆限行规定以来,限行措施在北京已经实行了4年,而面对该措施实行效果的好坏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尤其是北京政府颁布限行规定后,很多人对于该措施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主要包括限行政策是否改善了当地的交通环境以及所引发的利与弊。

在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方法,分析限行问题的合理性、正当性、适当性,权衡该政策的利与弊,进而得出应当继续实施限行政策的结论。

目的是积极推进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限行公共利益物权限制由于奥运会期间,北京市的人流量增多,从而会导致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北京市决定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政策,该政策会在当年9月20日结束。

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发布通告: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的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

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

这是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仅仅一周后,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车辆限行“新规”。

2009年4月6日,北京将限行措施延长一年。

新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从2010年4月11日起开始实施,到2012年4月10日结束。

除了比前两轮限行措施实施的期限增加一年外,其他如限行车辆的种类、限行的区域范围、限行时间、尾号轮换等方面都没有变化。

自2012年4月11日到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决定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该项措施的合理性分析财产权利是公民物权的最直接体现,公民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而可以排他性的使用该标的。

但是,物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2020北京小客车摇号政策解读

2020北京小客车摇号政策解读

2020北京小客车摇号政策解读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计划于2021起开始实行摇号新政,无车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摇号,其中签概率要明显高于个人申请者,能够优先获得指标。

新能源车方面,每年将有80%的指标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

指标配置由现行每两月配置一次,改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标,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标。

北京拟限制个人更新指标数量:每人最多1个小客车指标。

北京市拟增加对个人申请更新指标数量的限制,并配套放开名下多车的个人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转移登记车辆。

具体来说,就是每人最多只能保留1个小客车指标。

1人名下如果拥有多辆在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该如何处置小客车?北京市交通委称,多辆车可一直使用,但车辆更新时则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一个“无车家庭”由主申请人和他的家庭成员组成,总人数至少为2人,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所有的成员及其配偶名下不能有北京市牌照的小客车。

主申请人代表整个家庭来申请指标,并且作为指标的持有人。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无车家庭主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执行目前的规定,应为北京户籍或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有北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名下无京牌车、有驾照;其他的家庭成员应为北京户籍或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有北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无驾照。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摇号后,所有参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就不能同时再以任何形式申请指标(如果主申请人与儿子一起组成“无车家庭”申请配置指标,那么主申请人的儿媳妇就不能同时申请指标)。

另外,“无车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成员十年之内不得再参加指标配置。

积分规则案例如下:1.三代同堂大家庭,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转帖北京摇号购车指标被曝可购买暗箱操作成捷径

转帖北京摇号购车指标被曝可购买暗箱操作成捷径

以下内容引自网北京市汽车指标摇号备受关注。

富田摄今年伊始,治堵新政——“摇号购车”开始在北京执行。

在交通拥堵严重的背景下,这一新政对于限制车辆爆发式增长,缓解北京交通拥堵状况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今年月日,北京首轮机动车购车摇号开始实施,至今已过个月时间。

根据“摇号购车”细则,每月个人摇号指标为辆。

与北京日益增长的购车需求相比,这些指标还是将很多有购车需求的人挡在门外。

“限购”政策随之也带来北京汽车销售量的下降,车市因此遇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面对市场销售的压力,汽车经销商纷纷推出了众多变相购车服务,同时,一些汽车经销商“暗箱操作”获取车牌的手段逐渐浮出水面……■发烧的车牌摇号指标可以花钱买?月日,记者以一名购车者的身份,在电话中向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一位汽车经销商进行咨询。

“我急着买车,却一直摇不上号,有什么办法能拿到指标么?”记者问。

“可以买,不过得花万块钱。

”经销商脱口而出。

循着这一线索,月日下午两点,记者以购车者身份到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了暗访,经销商对记者讲述了暗箱操作的过程。

“你参加摇号了么?”经销商问。

“参加了,一直还没摇上。

”记者答。

“价格不是跟你在电话里谈了么?”经销商问,“多少价位能接受?”“电话中说万,我觉得太贵了,这个价格还能商量么?”记者问。

“这个价格跟我们没关系,只要对方开口说万或万,我们就没法再讨价还价了,毕竟是求人办事。

”经销商说。

“这个方式可行么,你们操作过吗?”记者对此表示怀疑。

“我们曾经办过一个,当月就摇到了号。

”经销商说:“比如你这个月想操作的话,号交钱,号应该就能办下来。

”“找的什么人,我们不太相信啊。

”记者又问道。

“我们有一个朋友认识车管部门一个领导,如果实在摇不到,可以给点钱,让那边给安排一个。

如果你觉得四五万有点贵的话,公司有一些备案号可以租给你用。

”经销商开始推荐起租牌的业务。

“保证能办成么?”记者问。

“百分之七八十吧,上次我们是办下来了。

以电子治理视角审视小客车限购政策问题

以电子治理视角审视小客车限购政策问题

以电子治理视角审视小客车限购政策问题目录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案例情况 (2)二、利益相关者分析与成本收益分析 (3)(一)利益相关者分析 (3)(二)成本收益分析 (6)三、相关对策 (7)(一)摇号程序应适当公布 (8)(二)参与摇号的资格要求应给与说明 (8)(三)对于年新增车辆数应动态调整 (8)(四)发展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尝试分区域限购 (8)(五)采取提高用车成本控制总量 (9)参考文献: (9)结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本文以北京市对小客车摇号限购政策以及政策执行后带来的后续问题为案例,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剖析了该政策执行效果与原因,并在分析过程中使用了Gavin和Rowlands的信息政策框架。

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治理小客车限购对策一、案例情况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实施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确定对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并同时公布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五类名下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人员可以参与摇号;同时明确“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明确提出了“北京市年新增小客车数量控制在24万辆以内”的目标。

政策实行以来中签率越来越低,迅速接近1:60,每期的小客车指标申请牵动着社会神经,人人都想在购车摇号这条“独木桥”上挤过去,有人感叹“摇号中签比中彩还难”。

随之,也催生了一些乱象,如全家突击学车占坑摇号、“虚假诉讼”过户车牌、驾校出现速成班等,而“租车牌”、“以租代售”则更为普遍。

尽管交通部门以及法院均表示,此举存在很大风险,但仍挡不住一些刚需车主的热情。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
象时有发生。 3 . 监 管 不 力

相关概念
政府政策性摇号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社会管理 目标 ,通过政 策规定 以摇号的方式从 申请 人或 政策 对象 中确定 政策 资源分 配方 向的政 府行 为 ,其产生的原因是政 府对公 共 资源 的供 给与公 民需 求之 间产 生 的差 距。摇号政策就是政府通过管制 的手段来解决交通拥 堵的 问题 。饶旭勇 通过摇 号政策与征收交通拥堵费 、限行政策 、道路建 设、牌照拍卖 政策
之间的 比较 ,证明 了政府管制 的正 当性 。 0 摇号买车 的方法是先报名预约
排队 。再统一参加摇号 。电脑 随机 出 1 O个号 码 ,摇号 者从 中挑选 一个 号码 。摇号购车政策是通过 《 北京市小 客车 数量 调控暂 行规 定》 、《 北 京 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实施 细则 、《 关于北京市 “ 销售 小客车 手续 ”备 案工作的通告》 三个政府规章来确定摇号 限购 的方式 ,使摇号 限购有了政治和法律上 的支持 。 二、摇号购车政策取得的成绩 2 0 1 2 年 1 2 月2 2日 北京市 交通委 召开发 布会表 示 ,自 2 0 1 1 年 1 月 至今 ,北京市共举行了 2 3期 小客车 指标公开 摇号 ,机 动车快 速增 长势 头得 到有效遏制。2 0 1 3年将继续实施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 ,市 民购车仍 需摇号 。据统计 , 2 0 1 1 年 全年净 增机 动车 1 7 .3 万辆 ,比 2 0 1 0年 少增 6 1 .7 万辆 ,同比下 降 7 8 .1 % ,2 0 1 1 年底 全市机动 车保有量 为 4 9 8 .3 万辆 ,机动车快速增长势头得到 了有效遏制 。中心城交通 运行状况 有所 好转 ,高峰时段交通指数 由2 0 1 0年平均的 6 .1 下降到 4 .8 ,路 网运行 速度 由每小 时 2 2 .6 公里提 高到 2 5 .3 公里 ,全 市交通秩 序总体安 全顺

速看!北京市交通委权威解答!您关心的“家庭摇号”相关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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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北京市交通委权威解答!您关心的“家庭摇号”相关问题都在这里!导读今天(6月3日)上午,市交通委和市交通发展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做客北京交通广播《一路畅通》节目,解读本周一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针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疑。

(回顾“家庭摇号”相关政策,速戳→重磅!北京拟新增“以家庭为单位摇号”政策,下半年一次性增发2万新能源指标)重点速看据北京交通广播记者黄河报道,市交通委表示:•“无车家庭”的组成只限于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三代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主申请人与配偶是“捆绑”关系,只要一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另一方即使没有指标、没有参与该家庭单位,也不能再同时以个人或其他家庭单位参与摇号,并且获得指标后的10年内,所有家庭申请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指标配置。

•为了赋予单个“无车家庭”更多选择机会,在指标申请中,无车家庭可以按需选择、自由切换、全程参与。

也就是说,可以先排每年5月配置的新能源指标。

如果没有排上,参加6月第一次普通指标摇号。

如果还没有中签,再参加12月的第二次普通指标摇号。

仍然没有中签,再排次年5月配置的新能源指标,等于一年有三次获得指标的机会。

以下为相关热点问题的详细解答↓↓↓关于“无车家庭”问题1:“无车家庭”选择轮候新能源后,一年内还能参加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吗?——可以!根据新政,明年开始,指标配置拟由现行每两月配置一次,改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标,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标。

为了赋予单个“无车家庭”更多选择机会,新政允许“无车家庭”根据意愿,在新能源和普通指标申请中,按需选择、自由切换、全程参与。

也就是说,“无车家庭”可以先排5月配置的新能源指标。

如果没有排上,参加6月第一次普通指标摇号。

城市资源配置的法律思考

城市资源配置的法律思考

城市资源配置的法律思考发表时间:2020-10-15T09:36:05.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作者:刘广斌[导读] 【摘要】资源的有限性与资源配置中的矛盾孕育了抽签、摇号政策。

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摘要】资源的有限性与资源配置中的矛盾孕育了抽签、摇号政策。

但抽签、摇号政策也出现了无法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出现效用不佳等弊端。

所以,有必要对抽签、摇号政策进行适度的改革,以便更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关键词】抽签、摇号城市资源配置法治一、北京市汽车摇号政策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从2014年起,个人和单位的普通指标、示范应用新能源指标周期统一为每两个月一次,逢双月26日组织摇号;指标申请和审核的时间不变,仍为每月8日前接受申请、25日公布审核结果。

根据《细则》,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单设摇号池,申请条件与普通指标条件一致。

若申请数量少于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将直接配置。

若申请数量超过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则摇号配置。

(一)城市资源有限及其引发的“城市病”一般而言,生活在大城市人们有广泛的社会交往,还能够第一时间接触到最新鲜的事物,增长见识,改变思想观念。

大城市行业聚集,有机会接触到各行各业的朋友,与此同时也有丰富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城市的交通发达,生活方便,拥有良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等等。

然而,生活在城市中不仅仅能感受到便利和舒适,许多城市病也夹杂其中。

城市病最为核心的矛盾是城市人口过多与城市资源有限,二者的张力关系过大是导致上述“城市病”现象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资源配置中的实体标准“失灵”通常,城市的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实体标准来进行,城市的交通资源配置主要经由市场调节来完成,具体来说,交通资源的多少取决于市民经济实力的强弱,经济条件好的居民可以通过购买车辆和缴纳车船税、道路养护税费等方式获得更多的交通资源。

北京市居民小客车限购政策评价调查

北京市居民小客车限购政策评价调查

北京市居民小客车限购政策评价调查近些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这成为北京市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2010年底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北京市常住居民和机构组织购置小客车,须提出申请并统一通过摇号方式获得小客车购置指标,以此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和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

但是,现行限购政策在有效抑制机动车增长过快和缓解交通拥堵的同时,也导致公众购车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

这也表明,小客车限购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此,我们于2016年6~7月对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申请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了他们对现行限购政策的评价及政策完善取向的态度。

共有3488人接受了调查,其中男性占71.5%,女性占28.5%;年龄分布方面,“50后”和“60后”占15.1%,“70后”占21.7%,“80后”占48.8%,“90后”占14.4%。

一对现行小客车限购政策的评价(一)总体评价限购政策实施几年间,在治理车辆过快增长和缓解交通拥堵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使北京市机动车无序、过快增长的态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拥堵加剧的势头也有所放缓(见图1)。

图1 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与NOX排放量变化但是,现行限购政策在有效抑制机动车增长过快和缓解交通拥堵的同时,也导致公众购车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

自2011年实行摇号政策以来,小客车指标数量不断减少,申请者数量却不断增加,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2016年中签率更是降至0.5%左右,导致摇号申请者中普遍存在购车等待时间过长,“久摇不中”的情况,引发利益相关的小客车摇号申请者对该政策的评价偏低。

在我们调查的摇号申请者中,有70.8%的被调查者对政策的评价为“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有29.2%的态度为“十分满意”、“比较满意”和“一般”(见图2)。

图2 小客车摇号申请者对限购政策的评价整体来看,在被调查的摇号申请者中,对限购政策所持态度大体呈现“三七开”,约三成公众持满意或中立态度,约七成持不满意态度。

北京汽车限购的思考

北京汽车限购的思考

宣布实施限月首次摇号,开始以摇号中签方式控制北京新增汽车数量,抑制北京市汽车保有量的过快增长,缓解北京交通拥堵的压力。

3年过去了,对北京限购进行再思考与评估,不无益处。

一、限购的由来进入新世纪,全国和北京市汽车保有量激增。

汽车进入家庭与人均GDP呈正相关关系。

2008、2009、2010三年,我国人均GDP分别为美元,这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分别为5100、6300、78002008、2009、2010三年,北京市人均GDP分别为9600、10300、11200美元,期间北京市汽车保有量分别为314、401、480万辆,呈迅速增长态势。

21世纪前10年,北京市机动车年均增长25.1万辆,2009年净增54万辆,这一年的增量几乎与香港机动车保有量相当。

北京城区道路“欠账”、城市功能区分布比较集中、交通混行突出以及潮汐式车流等给北京市的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

与世界大城市机动化发展历程相比,北京机动车特别是私人小汽车存在高速度增长、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的特征。

北京私人小汽车年均行驶里程为1.5万公里,是伦敦的1.5倍,东京的2.2倍。

与世界一些大城市机动车分布“中心城区低,外围高”的情况相反,北京市80%的机动车集中在六环以内,中心城区户均私人小汽车保有量是巴黎同等可比区域的1.8倍,纽约同等可比区域的2.3倍。

按照北京市目前私人小汽车使用强度,每净增100万辆私人小汽车,需要增加282万车公里的路网容量,这相当于整个三环内的路网容量;需要增加停车面积30平方公里,这相当于二环内城区面积的一半。

北京有限的道路承载能力与迅速增长的私人小汽车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决定启动限购措施。

按照限购指标,2011年新增24万辆汽车,仅为2010年增量的30%。

如果不限购,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至2012年就可能超过6百万辆。

那样,北京高峰时大拥堵车将成为常态,并且峰时将延长。

限购在这种情况下推出,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顺势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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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摘要:为了治堵,北京市政府于20XX年年底公布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其中最引人关注和争议的当属摇号限购。

“摇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北京的交通压力,但深究发现其背后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行政立法越权问题、违背宪法平等权问题等。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今后始终要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在此基础上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再者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最后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关键词:摇号行政立法越权平等权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众所周知,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北京市民。

从20XX年至20XX年,北京城经历了长达八年的“治堵”历程,纵然在这八年里各种治堵措施层出不穷,但北京市民仍深切地感受着堵车的无奈。

在这样的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3日颁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这就是所谓的“治堵新政”。

“新政”实施半年以来,北京市的交通拥堵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新政”中的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其中最受争议的当属“摇号”限购措施。

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摇号”这一规定本身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很多相悖之处,另一方面,“摇号”也反应出了当下人们热切关注的几个话题。

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摇号”限购这一规定进行思考是很有必要的,对以后类似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摇号”限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摇号”限购,是指北京市民欲购买汽车首先需要获得摇号资格摇到车牌号,没有摇到车牌号的市民则不能购买汽车,以此来限制北京市的汽车数量。

这项措施实施半年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北京的交通压力,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摇号”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问题。

(一)行政立法权的越权问题行政立法既可以用来指称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可以指前述这种活动的结果——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从本质上来说,行政立法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充其量只能说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基于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理解,行政立法权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在我国,几乎每一个行政机关乃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都拥有范围不同、程度不等的立法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时不能超过其享有的权限,不能对其无权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否则就属于行政立法权的越权行为。

“新政”中对“摇号”的规定就属于行政立法权的越权现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从该条规定来看,申请人申请取得机动车号牌,只要提供该条规定的五个证明即可,如果要在申请机动车号牌时要求提交这五项之外的其他材料,则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也就是说,能够要求增加新材料的权限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享有。

此外,“申请机动车号牌的行政许可”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所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

然而,北京市政府的本次措施是以规定的形式发布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法上的政府规章,因此,该规章并不能制订或修改公民申请机动车号牌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北京市政府无权设置以摇号获取车牌的标准,北京市政府的这一行政立法行为是无效的,属于立法越权行为。

(二)违背了宪法平等权平等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34条上。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两个条文体现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前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后者指立法平等,即法的内容平等,也就是说立法者要根据平等原则制定法律,立法过程要受平等原则的约束。

立法平等是法律适用平等的前提,若法律本身不平等,那么即使适用平等,结果同样不平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摇号”的规定即是立法不平等的体现。

首先,摇号本身就不平等,这是针对全国其他地方的公民来说的。

因为全国其他地方的公民只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就能够申请到机动车号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而北京市内的本地人及外来人口除这五个条件外还必须获取摇号资格通过摇号才能获取机动车号牌,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平等的。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本地人无条件可享有摇号资格,而外地人需持有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在京纳税5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才拥有摇号资格,这更是立法不平等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外地人的歧视。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驱使在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越权现象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其他省份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行政立法越权的现象,行政机关往往凭借手中的一点点立法权肆意妄为,就自身无立法权限的事项进行立法,究其深层原因就是为了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

因为,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在实践中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执法者,同时又是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正因为如此造成了行政立法权的越权。

洛克曾说过:“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指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所以,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往往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以满足自身的利益。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现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象的频繁还在于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手段主要有立法监督手段和行政监督手段。

从现行立法来看,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制度,但是,实际的监督效果几乎为零,很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依然存在,本文中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即是如此。

而由行政机关自身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则难免有失公正性,况且上下级行政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使得上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所以让上级行政机关去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况且,至今为止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仍不可诉,这也使得公民缺少救济的途径。

三、解决方案(一)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为重视法制建设,法律规范越来越多。

的确,法制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律规范的制定是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守法的基础,但是现实情况表明法制建设这个基础本身就不牢固,而且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行政机关往往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来惩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成了守法的主体,殊不知最不守法的其实是行政机关本身。

行政立法越权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不守法的典型例子,若一味地让人民群众坚定不移地遵守本身就违法的法律规范,那何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呢。

因此,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要守法,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立法权限内就有权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切不能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

因为立法是守法的前提,若制定的法律规范本身就违法,那遵守违法的法律规范则是错上加错,那么法治是永远无法实现的。

(二)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行政机关对立法事务的广泛介入,对立法领域的不断扩展,是我国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典型表征之一。

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既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是,行政立法权的日益扩张也带来了不少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其一,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为行政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行使文件的创制权,行政机关可以堂而皇之地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置于公民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其二,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会引发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地区之间权力争抢的现象,从而会降低行政效率,削减法律实效;其三,行政权立法权的不断扩张还会削弱国家立法权,使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最终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国家权力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制约,立法权必须高于行政权,要不断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切不能让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权。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

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这一方面助长了行政机关制定一些保障其自身利益损害公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使得公民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途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相伴随,我国社会实践中的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

此外,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会使合法的行政行为得以贯彻实施,使不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尽快变更或撤销,实质上有利于行政行为效率的提高;加上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使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大大提高,有能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已刻不容缓,应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机制。

(四)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在社会实践中,公民的平等权屡屡受到侵犯,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急需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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