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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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确认制度

随着《人民调解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继出台,人民调解这朵被西方人誉为“东方之花”的奇葩以全新的姿态绽放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作为民间调解与诉讼制度效力衔接的司法确认制度更是成为司法改革最大的亮点,它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增强其公信力。它不仅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潮流和趋势,更顺应了和谐社会稳步前进的步伐。通过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性质、核心程序等一般性分析发现,司法确认制度拥有正当理论基础的同时,还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基础。

从历史角度来看,司法确认制度总是随着诉讼制度与调解制度的高低变迁而逐渐生长起来,漫漫的五千年文明史早已埋下了萌生司法确认制度的种子。它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及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稳定了整个社会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诉讼与ADR衔接的作法相比,司法确认制度极具中国特色,它在充分发挥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司法确认相关人员认识不足、立法不完善、缺乏专门司法确认通道等问题,应当从“理念、程序、人员”上完善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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