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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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

【摘要】继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再次确立,并对其做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福音,并将推动我国程序法的进步。

【关键词】司法确认;人民调解;非诉程序;诉讼对接

1、司法确认制度的立法确认

司法确认制度发端于甘肃省定西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文《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将定西法院的司法确认模式推向全国实施。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2011年4月12日发布《司法确认相关法律文书格式》。2012年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再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并对其做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福音,并将推动我国程序法的进步。

2、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议经调解组

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言之司法确认就是赋予非诉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力。

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法条进行解析可以得出:(1)、司法确认的申请时间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2)、申请方式必须是双发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可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仅限于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包括行政、商事调解;(4)、申请的目的是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3、司法确认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

3.1申请司法确认主体要件苛刻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也就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司

法确认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2关于确认错误的救济

《人民调解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另行起诉、确认错误的救济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司法确认若干规定》并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发现确认结果存在错误时的救济方式,而仅规定了案外人权利的救济方式。即案外人可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有人提出,对于错误的司法确认,可采用通过院长发现的方式裁定撤销,但是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案件浩瀚如海的当今,法院很难自己从如此之多的案件中发现其中的错误,因此在此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司法确认的纠错机制中引入当事人申请程序,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法院认为调解书与法令无抵触,法官签名并盖法院印信,送达当事人,与民事判决具有同一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同一事件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如经核定的民事调解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原核定法院起诉。

3.3关于可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是,对于商事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针对民事纠纷),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问题,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行政调解可以纳入确认范围,对于其他调解则值得商榷。其一,负责行政调解的工作人员一般法律素质、综合素质都相对较高,调解工作相对较为规范。故行政调解应当纳入到司法确认机制中来。其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这些社会中介机构都是营利性的机构,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最终不但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而且还影响诉前司法确认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引起由其作出的调解是否应当纳入确认范围应当慎重。其三,德高望重人士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式在我国农村广为存在,但其往往容易受到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而且调解过程很不规范,很难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不加区别的将其纳入司法确认中来,实为不妥。其四,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笔者认为不能纳入确认范围。其五,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从法律上讲实质为合同的一种,如果法院统统予以确认,最后很可能使当事人恶意利用法院的诉前司法确认程序而达成其他目的,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4司法确认期限规定不合理

《人民调解法》规定应当及时。《司法确认若干规定》规定为15日,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0日。而新《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2011(3).

[2]范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评析[j].法学家,2011(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n].人民法院报,200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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