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规范农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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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规范农村电价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工[2001]6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4.03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规范农村电价的通知

(甘价工[2001]65号二00一年四月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各县(市、区)物价委员会(局)、省电力公司:

去年四月,甘肃电网电价调整后,各县(市、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已经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0)72号)文有关规定,在省物价局1998年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分类电价基础上顺加了电网电价的净提价额。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提高农村电价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农村用电的监督,现将各县(市、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认真做好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执行到

户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迭部县、舟曲县地方电网并入甘肃电网后,其销售电价按甘价工(2000)72号文规定的《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三、康县城乡电网销售电价,同意地区和县政府的意见,统一按本文附表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

四、以上电价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县(市、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

(元/千瓦时)

备注: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国家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电建基金、每千瓦时0.4分的三峡基金以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

(元/千瓦时)

备注: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国家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电建基金、每千瓦时0.4分的三峡基金以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

(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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